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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苏州某公司诉南京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796号最高人民法院 · 技术合同纠纷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22-05-2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二年九月,苏州某公司与南京某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某某口服液临床批件及生产工艺技术,由南京某公司组织临床试验、取得生产批件。合同签订后,苏州某公司履行了资料、技术交接义务,南京某公司未提供适合工艺交接的设备和场所,中试交接拖延。

合同约定苏州某公司应完成连续三批合格中试产品,但双方实际完成的五批中试产品均不合格。苏州某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二百二十五万元;南京某公司反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二百二十五万元。

一审判决解除合同、苏州某公司返还已付价款七十五万元,二审维持,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认为:合同兼具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性质,属混合合同;五批交接失败双方均有责任,不能全部归责于南京某公司。

二、裁判要点提炼

确定技术合同的性质,不能简单根据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名称,而应结合合同标的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综合判定。合同内容既包括转让已有技术成果,又包括签订时尚未掌握、需要进一步研发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属兼具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性质的混合合同。

技术交接失败的原因涉及双方各自义务的,应当根据各方违约情形和对失败的原因力大小分担责任,不能将失败后果全部归责于一方。

三、赵律师点评

五批中试,五批不合格

**这个案子的专业门槛有点高,先把「中试」讲清楚。** 药品研发有个固定流程:实验室研究(小试)→ 中试(放大生产)→ 临床试验 → 申报生产批件。中试是把实验室里的工艺放大到生产线上跑一遍,看能不能稳定地产出合格产品。**中试过不去,后面全免谈。** 二〇一二年九月,苏州某公司与南京某公司签了《技术转让合同》。约定:苏州某公司向南京某公司转让某某口服液的临床批件及生产工艺技术;南京某公司组织临床试验,取得生产批件。 合同签完,苏州某公司交付了临床前研究资料、申报资料、项目相关专利,做了技术交接。南京某公司这边,负责提供适合工艺交接的设备和场所。 然后就是五批中试,**五批全部不合格**。 双方开始互相指责。苏州某公司说:是您没有提供适合工艺交接的设备和场所,导致中试交接拖延,构成严重违约。南京某公司说:合同约定您要完成连续三批合格中试产品,五批都不合格,是您的技术不行。 一个起诉要解除合同、赔偿二百二十五万;一个反诉要解除合同、返还已付的二百二十五万。**同一份合同,两边都要解除,但都说是对方的错。** 一审判决:解除合同;苏州某公司返还南京某公司已付价款七十五万元;其他请求驳回。二审维持。苏州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这个结果说明什么?**双方都有责任,谁也不能全身而退。但要看懂这个结论,得先解决一个前置问题:这份合同,到底是什么合同? **新药研发的四个阶段,失败率有多高。** 本案的争议绕不开「阶段」两个字,把药品研发的流程摆出来,很多问题就清楚了。 **第一阶段,实验室研究(小试)。**在实验室里合成、筛选、初步验证有效性。这一步的成功率相对高,但离「能生产」还很远。 **第二阶段,中试。**把实验室工艺放大到生产装置上跑,验证工艺稳定性、产品质量一致性、设备适配性。**这是最容易失败的环节**——实验室的烧杯和工厂的反应釜,传热、传质、混合效率完全不同,很多在小试里完美的工艺,一放大就出问题。 **第三阶段,临床试验。**一期看安全性,二期看有效性,三期做大样本确证。周期长、费用高,失败率也高。 **第四阶段,申报生产批件。**提交资料、接受核查、取得批件,然后才能上市。 **把流程摆开,本案的争议点就清楚了:**合同约定的是「技术转让+后续开发」,其中「完成连续三批合格中试产品」是一个关键节点。这个节点没过,后面全停摆。双方争的其实是:**这个节点为什么没过,谁该负责。** **一个基本判断:**中试失败,在制药行业是常态,不是例外。正因为是常态,合同里更应该写清「失败怎么办」——补做几次、费用谁担、多久不成功可以终止、终止后已付款怎么处理。**本案合同对这些问题基本没写,所以只能打官司。**

这份合同到底是什么合同

**这是本案最有理论价值的部分,也是判决书写得最细的地方。** 为什么先要定性?因为技术合同是一大类,下面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五种,每种的权利义务、风险分配、违约责任都不一样。定错了,适用的规则就错了。 本案合同的名字叫《技术转让合同》。如果只看名字,那就按技术转让处理:转让方交付技术资料,受让方支付价款,交付完成即履行完毕。 但法院没有看名字,看的是内容。判决书写得很清楚:确定技术合同的性质,并非简单根据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名称,而应结合合同标的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综合判定。 拆开看,这份合同里有三块内容: **第一块,转让已有成果。**苏州某公司把已经掌握的临床前研究全部资料、项目相关专利、制剂工艺中试技术转让给南京某公司。这部分是典型的技术转让。 **第二块,研发尚未掌握的技术。**合同还包括申报临床研究批件、制剂工艺大生产技术、临床试验研究——这些在签约时苏州某公司**尚未掌握**,需要进一步研发,属于新技术、新工艺。这部分具有技术开发合同的性质。 **第三块,实现工业化生产。**合同约定把制剂的大生产技术实现工业化生产、进行试验研究并获取生产批件,这部分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性质。 再叠加一条义务:合同第五条约定,南京某公司在中试生产、临床试验、生产批件申请、大生产技术交接中遇到技术问题,苏州某公司有义务及时配合解决;苏州某公司还负有技术指导、协作配合完成研究开发的义务。 **三条合起来,法院的结论是:这是一份兼具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性质的混合合同。** 这个定性直接影响了后面的责任分配。为什么?因为技术开发合同有一个特殊规则:**风险共担**。研发失败,如果不是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而纯技术转让合同没有这个规则——转让方交付了,受让方就得付钱。

五批失败,原因逐批拆开看

**这一节是本案最扎实的部分:法院没有笼统说「双方都有责任」,而是一批一批地查原因。** **第一批**:设备清洁验证符合要求。也就是说,这一批失败不能归咎于南京某公司提供的生产环境。 **第二批、第三批**:交接时缺少醇沉罐,导致清膏制备失败。但法院认为,苏州某公司**未指明**缺少醇沉罐会导致清膏制备失败,所以不能完全归责于南京某公司。这个判断很细:受托方有设备和场所的义务,但转让方有技术指导的义务——您知道少一个罐子会出事,却不说,那责任要分担。 **第一、四、五批**:出现的设备问题,不能证明是直接导致交接失败的原因。也就是说,设备有毛病,但毛病和失败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第五批**:制备制剂时,苏州某公司**并未要求**必须使用指定公司生产的包装材料。潜台词是:如果您认为包装材料是关键变量,就该明确提出;没提,事后不能拿它当理由。 **大生产环境**:出现稳定性问题,属于技术交接中出现的新问题,不能归责于南京某公司提供的生产环境或条件。 **人员变动**:没有证据证明人员变动导致交接失败。 **最后一句总结:双方当事人对技术交接失败均负有责任。** **这种逐项归因的方法,值得所有打技术合同官司的人学习。**技术失败的原因往往是多因素的,笼统主张「都是对方的错」很难成立;必须一项一项地对应:哪一批、什么现象、什么原因、这个原因归谁管、有没有证据。**归因越细,责任越清。** **技术失败怎么归因:三种证据方法。** 本案法院逐批分析失败原因,用的方法很值得学。技术合同纠纷里,归因是最难的环节,常用的有三种方法: **第一种,对照实验。**同一套工艺,改变一个变量(设备、原料、操作条件),看结果是否变化。如果换了设备就成功、用原设备就失败,设备就是关键变量。**这是最有力的归因方法,但需要双方配合做实验,实践中很难。** **第二种,批次记录比对。**把每一批的生产记录(投料、温度、时间、压力、收率、检验结果)摆在一起,找出共同点和差异点。本案法院就是这么做的:第一批设备清洁验证合格(排除设备清洁因素)、第二三批缺醇沉罐(找到具体原因)、第四五批设备问题但与失败无因果关系(排除)。 **第三种,专家意见与鉴定。**请行业专家或鉴定机构判断「在现有条件下,这批产品能否合格」。**注意:鉴定要解决的是技术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谁该负责」是法院判断的,不是鉴定机构判断的。 **本案的教训是:**双方都没有做好批次记录。法院只能根据备忘录、工作联系函这些间接材料推断,结论只能是「双方均有责任」。**如果当时每一批都有完整的生产记录、检验报告、异常情况说明,责任划分会清楚得多。** **给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建议:**约定「每批次形成书面记录,双方签字确认」,这一条比任何违约条款都实用。**记录是归因的基础,归因是责任的基础。**

混合合同的责任,为什么是「按比例退钱」

**判决结果看起来有点怪:解除合同,苏州某公司返还七十五万元。**既不是全额退,也不是一分不退。这个数字怎么来的? 先把已付款算清:南京某公司付了二百二十五万元。 再看履行情况:苏州某公司**实际完成了**向南京某公司转让临床前研究资料、申报资料、项目及相关专利的工作,这部分是有价值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分阶段给付价款、合理计算对价。 再看失败部分:中试技术交接不合格,导致技术开发失败。这部分的价值没有实现。 所以法院的处理是:**已履行且有用的部分,价款不退;未实现的部分,价款返还。**七十五万,就是在这个逻辑下核算出来的数额。 至于为什么不是「全部由南京某公司赔」——因为双方都有责任;为什么不是「全部由苏州某公司赔」——因为苏州某公司确实交付了有价值的成果,失败也不全是它的错。 **这里体现的是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分担规则。**《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本案五批中试失败,属于「技术开发失败」,不是单纯的「违约」。所以处理方式不是「谁违约谁全赔」,而是「按已实现的价值和未实现的部分分割价款,失败的风险双方分担」。 **一句话总结:**技术转让是「买东西」,交付了就得付钱;技术开发是「一起赌」,赌输了大家分担。混合合同,就按混合的规则算。 **技术开发的风险,法律怎么分。** 本案判「解除合同、退七十五万」,背后是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分担规则。这条规则有三层,值得完整了解: **第一层,约定优先。**《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所以第一件事是看合同怎么写。**本案合同没写,才进入下一层。 **第二层,合理分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什么叫合理?看投入、看获益、看过错、看谁能控制风险。**本案的分担方式是「已实现价值的部分不退、未实现的部分退」,本质上是按履行程度分割价款。** **第三层,及时通知义务。**《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这一层常被忽略,但很关键。**本案五批中试全部失败,如果某一方在第一批失败后就明确提示「这个工艺可能走不通」,另一方及时止损,损失会小很多。**没有及时通知,损失扩大部分要自己担。** **给企业的提醒:**技术开发合同里最好写三条:一是「什么算成功」的验收标准;二是「失败后怎么办」的处理流程(补做、终止、退款比例);三是「发现风险要及时通知」的义务和后果。**三条写完,风险就从「不可控」变成「可预期」。**

签技术合同,名字不重要,内容才重要

**这个案子给技术合同当事人上了三课。** **第一课,合同名称别乱起。**叫《技术转让合同》,里面却写了大量「共同研发」「后续开发」「技术指导」的内容,一旦争议,法院会按混合合同处理,而不是按转让合同处理。这不是坏事——混合合同往往更公平——但当事人要有预期:**您以为签的是买卖,法律可能按合伙看待。** **第二课,义务要写细,尤其是指示义务。**本案最值得记的细节是:苏州某公司没有指明「缺少醇沉罐会导致清膏制备失败」,因此不能全怪对方。这条规则反过来也提醒受让方:**技术方有指导义务,但有边界——您得先问,他才需要答。**合同里最好约定:交接前双方共同确认设备清单、工艺条件、关键控制点,形成书面记录。 **第三课,中试这类关键节点,要约定验收标准和失败处理。**什么叫「连续三批合格」?合格的标准是什么(含量、溶出度、稳定性)?谁来检测、按什么方法检测?失败后怎么补做、补做几次、费用谁承担?这些写清了,五批失败时就不用打三年官司。**技术合同的争议,八成来自「什么叫成功」没说清。** **最后一句给科研人员出身的创业者:**技术是您的强项,合同是您的弱项。找专业的人把合同看一遍,花的钱远比一场再审少。本案双方打了三级法院,标的三百万不到,律师费、鉴定费、时间成本加起来,早就超过争议金额了。

**五批中试全部失败,三级法院走完,最后是「解除合同、退七十五万」。**这个结果谁都不满意,但它准确:已交付的成果有价值,价款不退;没实现的部分,钱退回;失败的原因两边都有,风险一起担。**技术合同最怕的不是失败,是失败时说不清谁该负责——所以合同里那些关于「什么叫合格」的条款,比技术方案本身更值钱。**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苏州某公司诉称其于2012年9月与南京某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其向南京某公司转让某某口服液临床批件及生产工艺技术,由南京某公司组织临床试验,取得生产批件。合同签订后,苏州某公司按约履行资料、技术交接等义务,南京某公司未能提供适合涉案新药项目工艺交接的设备和场所等,导致中试交接拖延,构成严重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南京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25万元、承担违约金、支付律师费85400元及诉讼费。南京某公司反诉称,合同约定苏州某公司应完成连续三批合格中试产品,但共完成的五批中试产品均不合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苏州某公司返还南京某公司已付的合同款项225万元及利息、承担律师费8万元及诉讼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苏州某公司实际完成向南京某公司转让某某口服液的临床前研究资料、申报资料、项目及相关专利的转让,应依据合同约定分阶段给付价款,合理计算对价。中试技术交接不合格致技术开发失败,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故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19)苏05知初156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合同;二、苏州某公司返还南京某公司已付合同价款75万元;三、驳回苏州某公司、南京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苏州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0)苏知终5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苏州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7796号民事裁定驳回苏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涉案合同标的及双方当事人约定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不仅仅包括转让苏州某公司已经掌握的某某口服液的临床前研究全部研究资料、项目相关专利、制剂工艺中试技术等已有研究成果之技术转让合同关系,还包括申报临床研究批件、制剂工艺大生产技术、临床试验研究等涉案合同签订时尚未掌握需要进一步研发的技术,属于新技术、新工艺,该部分具有技术开发合同的性质。其中,涉案合同约定将某某口服液制剂的大生产技术实现工业化生产,进行试验研究并获取生产批件等内容,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性质。同时,涉案合同第五条约定了苏州某公司的主要义务,南京某公司在进行该品种的中试生产、临床试验研究、生产批件申请及大生产技术交接工作中,如有与此品种有关的技术等问题,苏州某公司有义务及时配合解决。

此外,涉案合同还约定,苏州某公司作为前期已有技术成果的转让方及在其转让技术成果基础上为工业化应用进行后续研发的技术指导方,需要协作配合南京某公司完成相关的研究开发工作,故苏州某公司还负有技术指导、协作配合完成研究开发的义务。从合同约定的上述内容看,涉案合同属于兼具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性质的混合合同。从双方当事人签订《某某中试交接沟通结果备忘录》及《对外工作联系函》记载的内容看,双方确认五批次技术交接全部失败的事实。关于交接失败的原因,技术交接的设备清洁验证符合要求;第二、三批交接时苏州某公司未指明缺少醇沉罐将导致清膏制备失败,不能完全归责于南京某公司;第一、四、五批技术交接中出现的设备问题不能证明是直接导致技术交接失败的原因;第五批技术交接制备制剂时,苏州某公司并未要求必须使用指定公司生产的包装材料;

大生产环境中出现稳定性问题,属于技术交接中出现的新问题,不能归责于南京某公司提供的生产环境或条件存在问题;无证据证明人员变动导致交接失败。故,双方当事人对技术交接失败均负有责任。苏州某公司关于五批技术交接中出现问题导致技术交接失败的原因均为生产条件问题、应由南京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确定技术合同的性质,并非简单根据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名称,而应结合合同标的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综合判定。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79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52-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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