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他不是鉴定人,其意见在法律上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作用在于帮助当事人质证、帮助法官理解专业问题,而不是提供一份新的鉴定意见。
构成要件
一、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法院准许。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当事人只有申请权,没有强制权,法院不准许就不能出庭。人民法院准许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证据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二、人数有硬上限:一至二名。 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这是上限而非推荐值,想请三位专家分别讲三个问题,通常要先合并争点,或者选择知识面能覆盖核心争点的人选。
三、申请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 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把时间明确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与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时间要求一致。逾期提出要说明理由,是否准许由法院裁量。
四、申请书应当载明两项内容。 证据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其专业背景、职称或执业经历,申请目的要落到具体的专业问题上,只写「申请某某教授出庭」而不说明解决什么问题的,很难获得准许。
五、出庭任务有两项:质证鉴定意见、就专业问题提意见。 前者针对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从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找问题;后者针对案件事实涉及的专业问题本身,比如某项工艺的行业惯例、某种材料的正常损耗范围。
六、意见的性质是当事人陈述,不是鉴定意见。 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还要补充一句:自 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起,法律上的称谓已经由「鉴定结论」改称「鉴定意见」,这一改名本身就是为了破除「鉴定即定论」的误解,但它并不意味着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就上升为鉴定意见。两者的定位始终不同:法院不会像对待鉴定意见那样当然赋予后者证明力,而是把它放在「当事人自己怎么说」的位置上评价。说得有依据、能对上在案材料,分量就重;只是重复代理人观点,分量就轻。
七、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它不能像鉴定费那样按责任比例向对方主张,谈案时要先算进成本。
八、法庭询问与对质。 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其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证据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内容相近,同时明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
九、活动范围有边界。 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证据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表述更具体: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这意味着他不能代替当事人陈述事实、不能就法律适用发表意见、不能参与法庭辩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三条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四条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有专门知识的人 | 鉴定人 | 证人 | 医疗专家辅助人 |
|---|---|---|---|---|
|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 |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 |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七条 | 医疗损害解释第十四条 |
| 产生方式 | 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准许 | 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 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 | 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准许 |
| 资质要求 | 具有专门知识,不要求鉴定资质 | 须具备相应鉴定资格 | 亲历案件事实 | 具有医学专门知识 |
| 意见性质 | 视为当事人陈述 | 法定证据种类(鉴定意见) | 证人证言 | 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
| 人数 | 一至二名 | 按鉴定事项确定 | 不限 | 一至二名 |
| 费用 | 由申请方负担 | 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负担 | 一般为差旅、误工补贴 | 由申请方承担 |
| 不出庭后果 | 意见分量有限 | 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书面证言一般不得单独定案 | 意见分量有限 |
最需要分清的是第一列与第二列。鉴定人回答「是什么」,由法院委托或者双方协商确定,居中判断,出具的意见是法定证据种类;有专门知识的人回答「这个结论站不站得住」,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代表一方立场,其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把后者当成「第二份鉴定」来用,往往失望;把它当成「让对方鉴定意见接受一次专业拷问」来用,价值才出来。
第四列的医疗专家辅助人,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由医疗损害解释第十四条专门规定,与本条是一般与特别的关系:适用范围限于医疗损害案件,专业限于医学,人数同样是一至二名,意见同样视为当事人陈述。办理医疗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见专家辅助人。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判断该不该请。 三种情况值得请:鉴定意见与在案材料明显矛盾;鉴定意见的论述跳过了关键环节(如只写结论不论述推理);争点是纯技术性的(某项工艺是否合规、某种材料损耗是否正常)。争点其实是法律适用或证据形式问题的,请专家是浪费钱。
- 第二步,申请书要写清三件事:哪位专家、什么专业、解决什么问题。 附上专业背景材料,说明其专门知识与待证问题的对应关系。同时注意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第三步,选对专业方向。 工程造价案件选造价工程师,笔迹争议选文件检验人员,起火原因选消防或物证鉴定方向的专家,医疗案件选对应临床科室专家。专业选错,说服力大打折扣。
- 第四步,出庭前把鉴定意见拆开做功课。 逐段标出「结论」「依据」「推理」三部分,找出推理与依据之间的断点,把能反驳的材料页码整理成表,把拟发问的问题写成开放式问题。质证的具体打法见鉴定意见有疑:专家辅助人出庭与质证要点。
- 第五步,与鉴定人出庭配合使用。 先依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要求鉴定人出庭;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可以主张该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并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人出庭的,再由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其当庭陈述发问。组合使用比单打一有效得多,申请与救济的完整路径见民事诉讼中怎么申请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不服怎么办。
- 第六步,同步准备替代路径与成本账。 对鉴定意见不服还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见重新鉴定;同时要算清专家费、差旅费由申请方先付且通常不能转嫁给对方,标的较小的案件要先权衡。
常见问题
问:有专门知识的人出的意见,法院一定要采纳吗? 答:不一定。它的性质是当事人陈述,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其可信度。能具体指出鉴定意见与在案材料、技术规范之间矛盾点的,采纳可能性明显提高;只是笼统地说「鉴定不对」的,基本不会被采纳。
问:能不能请三位专家分别讲三个问题? 答:一般不行。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把人数限定在「一至二名」。确有多个专业问题需要覆盖的,可以合并争点、选择覆盖面更宽的人选,或者说明必要性由法院裁量。
问: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不出庭吗? 答:条文的要求是「出庭」并提出意见。未经准许的书面意见通常只能作为当事人陈述的附件,分量有限。想让它发挥作用,最好安排出庭并准备接受法官和对方的追问。
问:他能不能帮我讲案件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答:不能。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证据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表述更具体,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事实陈述由当事人本人完成,法律意见由代理人发表。
问:对方也申请了有专门知识的人,怎么办? 答:可以申请对质。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准备时要避免变成两位专家的口头之争,把己方意见落到具体材料页码与规范条款上,并要求对方说明判断依据。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否获准出庭、其意见的证明力大小,取决于案件具体技术争点与法官判断,个案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