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诉讼费用,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它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最终由败诉方负担,不预交且未获司法救助的,会被裁定按撤诉处理。

构成要件

一、法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三款明确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这个「办法」就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二、范围:三大类。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的除外。第三条还划出红线: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三、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分段累计,非财产案件按件。 第十三条是核心标准。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非财产案件按件计: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且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100元至500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四、申请费:按申请事项分别计收。 第十四条规定了申请费标准,包括申请执行、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破产案件、海事案件等。其中常见的两条: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计算,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但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五、预交规则:原告预交,反诉由被告预交。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六、不预交的后果:按撤诉处理。 这是最容易踩的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注意流程是「先通知、后处理」,法院不能直接因为没交费就按撤诉处理;但收到通知后仍不交,也不申请司法救助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案件就会按撤诉处理。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也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负担规则:由败诉方负担。 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这条是「谁败谁掏」的基本盘,也是很多人打官司前必须算清楚的成本。

八、减半情形:调解结案、撤诉、简易程序。 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两条可以叠加理解:简易程序审理又调解结案的,减半的基数本身就是减半后的数额。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这里说的是「负担」,与第十五条「减半交纳」并行:撤诉减半交纳,减半后的部分由撤诉方负担。

九、退还情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应当退还。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上诉后二审维持该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同样应当退还。第二十五条则规定,审理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十、司法救助:缓交、减交、免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相衔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应当准予免交的情形,包括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且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以及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应当准予减交的情形,且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十一、律师费不属于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是交给法院的费用,律师费是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基于委托合同产生的报酬,两者性质完全不同。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能否得到支持,属于实体争议中损失赔偿范围的判断问题,不能与本词条所称诉讼费用混为一谈。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 第二编 审判程序
  •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 (一)案件受理费;
  • (二)申请费;
  •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他诉讼费用(出庭补贴等)律师费
性质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委托合同的报酬
发生时点起诉、反诉、上诉时申请执行、保全、支付令等时相关人员在指定日期出庭后委托律师时按约定支付
计收标准财产案件分段累计、非财产案件按件按申请事项分别计收,有上限与比照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实际发生协商确定,受收费规则约束
由谁预交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反诉由被告预交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待实际发生后交纳委托人支付
最终负担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负按具体情况分担一般由负担义务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人民法院按负担规则决定一般各自承担,另有约定或者法定情形除外
不交的后果通知后仍不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申请可能不被受理或者按撤回申请处理相关程序无法正常进行与诉讼程序无关,属合同纠纷
情形案件受理费的处理
起诉时由原告预交,自接到交纳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
被告提起反诉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
上诉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都上诉的分别预交
调解结案或者申请撤诉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应当退还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由败诉方负担
交纳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司法救助

第一张表里最容易混的是案件受理费与律师费。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有法定标准、可以依法减半或者退还、最终由败诉方负担;律师费是市场化的服务对价,即使胜诉也不当然由对方承担。起诉前算成本,要把这两笔分开算,不要把「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想当然地延伸到律师费上。

第二张表要提醒的是「预交」与「负担」的分离。起诉时掏钱的是原告,但判决书里写的负担人可能是被告;预交只是启动程序的条件,不等于最终承担。反过来,撤诉、调解结案虽然减半交纳,但减半后的部分通常仍由撤诉方负担。还有一个常见误区:以为「诉讼费太贵就不起诉了」——实际上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只要10元,非财产案件最低50元,还有缓交、减交、免交的司法救助通道,不要因为担心费用而错过诉讼时效。

实操指引

  • 第一步,起诉前先算清受理费。 财产案件按诉讼请求的金额分段累计计算,请求金额写得越高、受理费越高,但胜诉后由败诉方负担。虚高主张会增加自己的预交压力,也可能在部分败诉时按比例分担,请求金额要实事求是。具体算法见诉讼费怎么计算?谁承担?。
  • 第二步,接到交纳通知后7日内完成交纳。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把交费凭证与回执留好,作为后续退还或者结算的依据。逾期不交又不申请司法救助的,会被裁定按撤诉处理。
  • 第三步,交不起就及时申请司法救助,不要干等。 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属于法院应当准予免交的情形。申请要提交证明材料,且必须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交又不申请救助的,会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申请办法见交不起诉讼费怎么办?缓交、减交、免交怎么申请。
  • 第四步,请求金额变更、反诉、上诉都要重新算费。 增加诉讼请求可能要补交;反诉由被告按反诉请求预交;上诉按上诉请求预交。不要以为「交过一次就完了」,每一次新的请求都对应新的费用义务。
  • 第五步,结案时核对费用负担与退还。 判决书、调解书会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应当退还;调解结案、撤诉、简易程序的,减半交纳。凭文书与凭证到诉讼服务窗口办理退费,注意退费也有办理期限与材料要求。
  • 第六步,把诉讼费用与起诉条件一起核对。 交纳案件受理费是起诉后的程序要求,而起诉条件决定的是案件能不能立上。两者不是一回事:符合条件才能立案,立案后通知交费,不交费按撤诉处理。别把「没交费」当成「没立案」,也别把「立了案」当成「不用交费」。

常见问题

问:诉讼费最后由谁出? 答: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这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基本规则。注意「预交」与「负担」是两件事:原告起诉时预交,败诉的是被告就由被告最终承担。

问:交不起诉讼费怎么办? 答: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受损请求赔偿的,属于应当准予免交的情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等,属于应当准予减交的情形,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问:不交诉讼费会怎样? 答: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注意法院要先通知,不能直接按撤诉处理;但收到通知后既不交费也不申请救助的,案件就按撤诉处理了。

问:撤诉或者调解结案,交的诉讼费能退吗? 答:是减半交纳,不是全额退还。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也就是说,已交的费用退还一半,另一半由撤诉方负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样减半交纳。

问:律师费算不算诉讼费用,能不能让对方出? 答:不算。诉讼费用是交给法院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相关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律师费是基于委托合同产生的报酬,性质不同。胜诉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律师费则一般各自承担,除非有明确约定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但由败诉方负担,接到交纳通知后须在7日内交纳,逾期不交又不申请司法救助的将被裁定按撤诉处理。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