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本诉)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诉讼请求;它把双方之间的纠纷放进同一个程序里一次解决,既节约司法资源,也让被告从「只挨打」变成「也能进攻」。

构成要件

一、权利来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该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有权提起反诉」是被告在诉讼中的一项法定诉讼权利,不需要原告同意,也不需要法院特别授权。但权利要落地,还得满足下面几项要件。

二、主体要件: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也就是说,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不能把案外人拉进来当反诉的被告或者原告。需要追加案外人的,应当另走共同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路径,而不是塞进反诉。

三、牵连要件:与本诉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有因果关系,或者基于相同事实。 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三个标准满足其一即可:同一份合同项下的相互给付、同一笔交易引发的货款与质量索赔、同一次事故造成的双向损失,都属于典型的有牵连。反过来,与本诉风马牛不相及的请求,即使双方恰好互为原被告,也不能作为反诉提出。

四、否定要件:专属其他法院管辖或者毫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这一款是反诉的「出口」:牵连性不成立时,法院不是合并审理,而是裁定不予受理,并告诉当事人另案起诉。

五、时间要件: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这条同时给出了反诉的时间窗口——起点是案件受理后,终点是法庭辩论结束前。错过这个窗口,反诉就失去了「搭顺风车」的资格。二审阶段才提出的,法院一般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六、管辖要件: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而且可能构成应诉管辖。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这是反诉区别于另案起诉的关键。反过来,这一行为还有一层法律效果必须注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被告在答辩期内没有提管辖权异议、反而提出了反诉,就可能被认定为接受该法院管辖。想争管辖的被告,顺序上必须先提异议,不能一边提反诉一边说这家法院没管辖权。

七、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三条的通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合并审理意味着同一个合议庭、同一份判决一并处理本诉与反诉,避免就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断,也省去两趟诉讼成本。

八、反诉具有独立性。 反诉虽然搭本诉的车,但它本身是一个独立的诉,需要独立满足起诉条件: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也要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本诉撤回的,反诉并不当然消灭,法院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本诉原告撤诉后,反诉部分成为独立的争点继续推进。这一独立性与「反驳」形成鲜明对照——反驳只是抗辩理由,本诉没了反驳也就没了。

九、反诉的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又不申请司法救助,或者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反诉的审理与裁判。 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一并裁判,判决书中会分别写明本诉与反诉的处理结果以及各自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反诉请求成立的,法院按部分支持处理;反诉全部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反诉请求。这里要注意:驳回反诉请求是判决,属于实体判断,与裁定驳回起诉性质完全不同。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反诉反驳(否认与抗辩)另行起诉
性质独立的诉讼请求针对原告诉求的防御手段另开一个独立的案件
是否提出请求提出自己的给付、确认或者变更请求不提出请求,只否定或者对抗原告的请求提出独立的请求
主体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可以是任何人
是否需交受理费需要,由被告预交不需要需要,由原告预交
时间要求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答辩与庭审全过程均可提出随时,另案按起诉条件审查
与本诉关系须有牵连:相同法律关系、因果关系或者相同事实依附于本诉,无牵连性要求不要求牵连
法律效果合并审理,一并裁判影响本诉请求成立与否另案审理,可能作出不同判断
本诉撤回后反诉继续审理一并失去意义不受影响
提出时点反诉管辖权异议增加诉讼请求
法定窗口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交答辩状期间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逾期后果一般不予合并,告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一般不予合并审理
附带效果可能构成应诉管辖(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异议成立移送、不成立裁定驳回可能需要补交案件受理费

第一张表里最容易混的是反诉与反驳。很多被告以为「我说他也有错」就是反诉,其实那只是反驳:反驳是防御,目的是让原告的请求不成立,法院不需要就你的说法单独作出裁判;反诉是进攻,你要提出自己的请求——比如原告要货款、你反诉质量索赔并请求赔偿损失——法院要在判决主文里单独判一项。判断的实操标准很简单:看你要不要交案件受理费、看判决主文里会不会多出一条。都不需要,那就是反驳。

第二张表要特别提醒的是时间顺序陷阱。被告如果既想争管辖、又想提反诉,顺序必须是「先提管辖权异议,异议解决之后再提反诉」。因为一旦在答辩期内未提异议就提出反诉,依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会被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管辖异议权就此丧失(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这一层连带效果常被忽略,是本词条最需要提醒的实务要点。管辖异议的完整规则见管辖权异议。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判断要不要反诉。 把你的主张分成两类:只想让原告的请求不成立(反驳),或者你还想从原告那里拿到钱、拿到一个确认(反诉)。只有后者才需要反诉。反诉要交受理费、要满足牵连性,成本与门槛都更高,不要为了「出口气」而反诉。
  • 第二步,对照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自查三项要件。 反诉当事人是否都在本诉当事人范围内;反诉与本诉是否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有因果关系或者基于相同事实;反诉是否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项里第二项最容易出问题,写反诉状时务必把「牵连」讲清楚。
  • 第三步,算准时间,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给出的窗口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实务上越早越好——最好是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提出,这样法院有时间一并送达、一并开庭。拖到庭审后期提出的,法院可能以「不宜合并」为由让你另行起诉。
  • 第四步,先解决管辖异议再提反诉。 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务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先提异议;不要一边提反诉一边主张管辖错误。提出反诉有可能依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被认定为接受该法院管辖,除非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第五步,按起诉状的标准写反诉状并缴费。 反诉是独立的诉,同样要满足起诉条件:写明当事人信息、具体的反诉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受理费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不交又不申请司法救助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六步,庭审中把本诉与反诉的证据分开编号、分开质证。 反诉的举证责任在反诉原告(即本诉被告)一方,不能指望用「反驳原告」的材料自动支撑自己的反诉请求。具体的提出时机与写法,见反诉是什么,什么时候可以提出反诉?;被告整体的应诉与反诉策略,见被起诉返还彩礼,被告怎么应对?应诉、举证与反诉策略。

常见问题

问:被告在答辩中说原告也有过错,这算反诉吗? 答:通常不算,那属于反驳。反驳只是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防御手段,不提出独立的请求,法院不会在判决主文中单独判一项,也不需要交案件受理费。反诉必须提出自己的请求,比如请求原告赔偿损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请求原告支付价款。判断标准:你要不要交费、判决主文会不会多一条。

问:反诉可以在二审中提出吗? 答: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给出的时间窗口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指的是一审程序。二审阶段才提出的,法院一般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不会作为反诉合并审理。想走反诉,就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问:我提了反诉,还能主张这家法院没有管辖权吗? 答:一般不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所以正确的顺序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先提管辖权异议,不要先提反诉。

问:本诉原告撤诉了,我的反诉还审吗? 答:审。反诉是独立的诉,本诉撤回并不当然消灭反诉,人民法院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这也是反诉区别于反驳的又一体现——反驳依附于本诉,本诉没了反驳也就没有意义。

问:反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我还能怎么办? 答:可以另行起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所以不予受理反诉不等于你的权利没了,只是不能搭本诉的车,需要另开一案。另行起诉时同样要注意诉讼时效。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反诉须满足主体、牵连、时点三项要件,且提出反诉可能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构成应诉管辖,想争管辖的应先提异议。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