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分两档: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前两档是所有符合条件的人都能要的,第三档要看“严重后果”。先给结论:被错关、错判、被违法拘留的,道歉和消除影响是法定应得的;抚慰金不是自动给,要证明“严重后果”,但羁押时间长、家庭破裂、健康受损,都是有力的证据。
先说结论
① 适用情形(第三十五条):限于本法第三条(行政赔偿中侵犯人身权)或者第十七条(刑事赔偿中侵犯人身权)规定的情形。
② 三档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致人精神损害即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须造成严重后果。
③ 行政赔偿的典型情形(第三条):违法拘留、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等。
④ 刑事赔偿的典型情形(第十七条):违法拘留、超期拘留后撤案或不起诉或判无罪、逮捕后撤案或不起诉或判无罪、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执行、刑讯逼供或殴打虐待致伤致死等。
⑤ “严重后果”怎么证明:羁押时长、健康损害、家庭关系破裂、社会评价降低、子女教育受影响、经营中断,越具体越好。
⑥ 抚慰金与人身自由赔偿金是两笔钱:前者按第三十三条“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后者是第三十五条的抚慰金,可以并列主张。
⑦ 程序分两条线:行政赔偿可以向法院起诉;刑事赔偿经复议后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四个要件
| 构成要件 | 具体内容 | 实务要点 |
|---|---|---|
| 情形要件 | 属于第三条(行政)或者第十七条(刑事)规定的侵犯人身权情形 | 单纯财产权侵害不适用第三十五条 |
| 损害要件 | 致人精神损害: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家庭关系受损 |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请求以此为前提 |
| 程度要件 | 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 程度是抚慰金的门槛,也是金额的核心变量 |
| 因果要件 | 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原有疾病、家庭矛盾等因素可能被扣除 |
三、哪些情形能主张
行政赔偿一侧(第三条):
违法拘留;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违法强制隔离、违法留置盘问);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殴打、虐待致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其他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刑事赔偿一侧(第十七条):
违法刑事拘留;依法拘留但超过法定期限,其后撤案、不起诉或者判无罪;逮捕后撤案、不起诉或者判无罪;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执行;刑讯逼供、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
特别注意两个“不算”:
一是财产权侵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只涉及财产损失的,不适用第三十五条的精神损害救济。
二是法人。法人没有精神痛苦,不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与民事领域“法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的规则一致。
四、“严重后果”怎么证明:六个抓手
抓手一,羁押时长。 这是最客观的指标。羁押时间越长,法院越倾向于认定“严重后果”。实务中通常把羁押时长与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数额一并作为裁量参考。
抓手二,健康损害。 羁押期间患重病未获及时治疗、出现严重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有诊断证明、病历、用药记录、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最强。
抓手三,家庭关系破裂。 配偶离婚、子女无人抚养、老人无人赡养、家庭财产被变卖。需要离婚证、判决书、监护变更材料、亲属证言。
抓手四,社会评价降低。 被羁押的事实被公开报道、在单位或者社区广泛传播,导致名誉受损、就业受阻。需要报道截图、单位证明、求职被拒记录。
抓手五,经营中断。 个体工商户、企业主被羁押导致经营停摆、合同违约、债务缠身。需要工商登记、合同、违约赔偿凭证。
抓手六,其他严重后果。 如未成年子女因此辍学、本人被羁押期间遭遇其他侵害、案件长期未纠正导致损害持续扩大。
取证提示: 这些证据要在申请赔偿时一并提交,不要等到赔偿委员会阶段才补。赔偿义务机关的审查、复议机关的复核,都以书面材料为基础。
五、抚慰金和人身自由赔偿金是两笔钱
人身自由赔偿金(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是“按天算”的刚性标准,不需要证明具体损失。
生命健康赔偿金(第三十四条): 造成身体伤害的,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等;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十五条): 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之外另行支付。三者并列,不互相抵扣。
实务中的误区: 有人以为“拿了人身自由赔偿金就不能再要抚慰金”,这是错的。前者赔的是“失去自由”这个事实,后者赔的是“精神痛苦”这个后果。
金额没有法定标准。 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抚慰金的计算方式或者上限。实践中,法院赔偿委员会通常综合考量:羁押时长、对本人及家庭的影响、健康损害程度、名誉受损范围、当地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的过错程度。各地掌握的标准差异较大,不宜用“一天多少钱”简单推算。
六、两条程序线: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
行政赔偿的程序:
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也可以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赔偿的程序:
先向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等)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对决定不服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两条线的关键差别: 行政赔偿走“诉讼”,刑事赔偿走“复议 + 赔偿委员会决定”。走错程序会被退回,耽误时间。
赔偿义务机关怎么定: 谁作出的侵权行为,谁就是赔偿义务机关。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时效: 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内(第三十九条)。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七、申请材料清单与写法
基础材料: 赔偿申请书(写明受害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与理由、申请日期);身份证明;代理人材料。
证明侵权行为的材料: 拘留证、逮捕证、释放证明、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无罪判决书、再审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书。
证明损害的材料: 羁押起止时间的记录;病历、诊断证明、伤残鉴定;离婚证或者判决书;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媒体报道、网络信息截图;经营损失凭证。
证明“严重后果”的材料: 这是抚慰金请求的核心,尽量做到“一事一证”——健康损害有病历,家庭破裂有法律文书,名誉受损有传播证据,经营中断有合同和账目。
申请书的写法要点: 请求事项分项列明(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事实部分按时间线叙述,突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的严重性;理由部分引用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八、边界:这些主张通常得不到支持
第一,财产权侵害要抚慰金。 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只涉及财产的,不适用第三十五条。
第二,没有“严重后果”却要高额抚慰金。 达不到“严重后果”的,只能主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不适用。
第四,把“羁押时间长”等同于“抚慰金按天算”。 没有法定计算标准,羁押时长只是考量因素之一。
第五,超过两年时效且无中止事由。 时效是硬门槛。注意被羁押期间不计入,这一点常被忽略。
第六,程序走错。 刑事赔偿直接起诉到法院,会被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赔偿跳过赔偿义务机关直接找赔偿委员会,同样不行。
第七,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足额补偿。 如已经通过民事赔偿、补偿协议获得涵盖精神损害的赔偿,可能被扣减。
九、条文关系网
| 关联条文 | 内容要点 | 与本条的关系 |
|---|---|---|
|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 赔偿的总依据 |
|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 行政赔偿中侵犯人身权的五种情形 | 第三十五条的适用前提之一 |
|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 赔偿请求的提出方式:一并提出或者单独提出 | 行政赔偿的程序入口 |
|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 刑事赔偿中侵犯人身权的五种情形 | 第三十五条的适用前提之二 |
|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 | 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与抚慰金并列的第一笔钱 |
|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 |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项目 | 与抚慰金并列的另一笔钱 |
|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严重后果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 本条 |
|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 |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方式;直接损失 | 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 |
|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 赔偿请求时效两年;羁押期间不计入;时效中止 | 期限规则 |
被错误拘留后国家赔偿怎么算、能拿几笔钱,见被错误拘留了,国家赔偿怎么算;国家赔偿的总额按什么标准计算,见国家赔偿的钱怎么算,按什么标准赔?。
十、常见误区
误区一:“国家赔偿只有人身自由赔偿金。” 还有生命健康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赔偿,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误区二:“道个歉就够了,不用给钱。”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道歉不能替代抚慰金。
误区三:“抚慰金按羁押天数乘一个标准。” 没有法定标准,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各地差异较大。
误区四:“赔偿义务机关不给,就没辙了。” 行政赔偿可以起诉;刑事赔偿可以复议、向赔偿委员会申请决定。
误区五:“时效从羁押结束那天算。”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被羁押期间不计入。
误区六:“先申请民事赔偿,再申请国家赔偿。” 两条路径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不同,先走哪条要评估,不能简单叠加。
误区七:“证据等到了赔偿委员会再补。” 赔偿义务机关的首次审查就以书面材料为基础,证据要一次备齐。
国家赔偿这类案子,最容易被忽略的不是法条,而是“后果”的证明。给三条建议:一是从被羁押第一天起就有意识地保留一切材料——通知书、诊断、通信、家庭变故的凭证;二是申请时把请求分项写清,人身自由赔偿金、抚慰金、道歉、消除影响分别列明,不要笼统写“依法赔偿”;三是先判断走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程序错了,时间就白花了。
一句话总结: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侵犯人身权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并列,可以同时主张;抚慰金没有法定计算标准,需以羁押时长、健康损害、家庭破裂、名誉受损等证据证明“严重后果”;行政赔偿可以向法院起诉,刑事赔偿经复议后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被羁押期间不计入。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与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