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它的两条入口是「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与「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并且是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列举的三类可以调解的案件之首。

构成要件

一、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民事侵权赔偿的分界就在这里——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不构成行政赔偿,只能按民事侵权处理。

二、★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这是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分水岭。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列举的每一项都冠以「违法」二字: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走的是行政补偿而非行政赔偿。

三、损害范围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类。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管人身权,第四条管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进一步界定了第三条、第四条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两类: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同规定第二条则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两条把「其他违法行为」从抽象条文变成了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尤其是不履行法定职责这一项,使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也进入了赔偿范围。

四、★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是原则,一并提出是并列选项。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这一句确立了两条路径:第一条是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对处理结果不服再起诉;第二条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由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在同一程序中解决。两条路径各有适用场景——行政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的,通常走第一条;行政行为本身还在争议中的,走第二条更经济。两条路径的具体选择与直接损失的口径,可参见行政赔偿怎么赔?两条路径、两个月决定期与直接损失口径。赔偿义务机关究竟怎么确定,见谁当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中的义务机关确定。

五、★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注意这里的协商与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是相互呼应的——行政赔偿是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明文允许调解的案件类型。

六、★对赔偿决定不服或者逾期不作决定的,三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分两款: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列出的可诉对象更为完整: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不予赔偿决定;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其他有关行政赔偿的行为。

七、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能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优先返还、恢复。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六条对财产权损害逐项规定了处理方式: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八、人身自由被侵犯的,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是法定标准,不因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低而浮动,也不包含误工损失之外的其他项目。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另有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法定项目。

九、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乃至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前三项是原则性救济,抚慰金以「造成严重后果」为门槛。

十、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是两年,一并提出时适用复议法、诉讼法的时效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同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十一、★行政赔偿是行政诉讼法允许调解的三类案件之首。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赔偿之所以被列入例外,是因为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属于可以协商处分的内容,不涉及公权力的存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在二审阶段也延续了这一思路:一审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认为应当赔偿的,可以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十二、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可以一并解决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把「确认违法」与「赔偿」衔接了起来——即便行政行为因为撤销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原因而不被撤销,受害人仍然可以在同一个判决中获得赔偿。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二)不予赔偿决定;(三)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四)其他有关行政赔偿的行为。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致损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违法行使职权)★合法行为(依法征收、征用、依法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协议等)
归责基础行为违法性+损害+因果关系合法行为造成的特别牺牲或者损失
主要法条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偿条款;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将其与赔偿并列列为可调解案件
范围列举人身权五项、财产权四项,均为「违法」情形由单行法规定,如征收征用补偿、行政协议变更解除后的补偿
是否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可以,单独提起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通常通过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或者通过法定补偿程序解决
赔偿口径法定标准,财产损害按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按单行法规定的标准,通常有市场价格、评估价等衡量口径
是否可以调解可以,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把行政赔偿列为可调解案件可以,同条把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并列列入可调解案件
典型场景违法拘留、违法查封扣押、违法强拆、违法征收依法征收房屋、依法征用土地、政府依法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协议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最根本的差别只有一条:致损行为是违法还是合法。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每一项都以「违法」「非法」开头,行政赔偿是违法行为的价格。行政补偿恰恰相反——征收、征用本身是合法行为,但为了公共利益让特定人承受了特别牺牲,所以要补。这一差别直接决定了举证重点与请求路径:主张行政赔偿,必须证明行政行为违法(通常通过撤销之诉、确认违法之诉先解决这个问题,或者在一并提起时由法院同时认定);主张行政补偿,不需要证明违法,只需要证明损失的存在与数额。两者的差别与实践判断可参见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有什么区别?。

第二个需要分清的是两条提出路径: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与一并提出。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用「应当先」和「也可以」把两条路并列写出: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走前一条路,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决定赔偿的十日内送达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的十日内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不服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走后一条路,赔偿请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同一程序中解决,优点是一次性解决、不必等两个月,缺点是需要同时满足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与期限。一个重要的连带效果是时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二句规定,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一并提出的,不受两年赔偿时效的单独约束。

行政赔偿还经常与「行政诉讼中能不能要求赔偿」这个问题连在一起。答案是肯定的,而且行政诉讼法给了它特殊地位:第六十条在「不适用调解」的原则后,第一个点到的例外就是行政赔偿。这意味着在行政赔偿案件里,法院可以主持调解,双方可以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达成协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整体路径,属于行政诉讼请求的一般问题。实践中大量行政赔偿案件来自违法强拆,这一类案件的赔偿范围、义务机关与计算方式,可参见强拆违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给损失定性:是违法还是合法导致的。 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走行政赔偿;依法征收、征用等合法行为造成的,走行政补偿。定性错了,请求会被驳回。
  • 第二步,选路径:单独提出还是一并提出。 行政行为尚未被确认违法、你还在争议行政行为本身的,优先选择「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一次性解决且适用复议法、诉讼法的时效规定;行政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的,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更直接。
  • 第三步,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有一套专门规则,涉及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共同作出行为的机关、复议机关、被撤销机关的职权承继机关等情形,写错了被告会被驳回。见谁当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中的义务机关确定。
  • 第四步,书面提出申请并留好收讫凭证。 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申请应当载明受害人基本情况、具体赔偿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并附上损害证据。两个月的决定期从「收到申请之日」起算,收讫凭证是起算点的关键证据。
  • 第五步,盯住两个月的决定期与十日的送达期。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决定赔偿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第六步,不服的三个月内起诉。 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不服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起算点不同:前两种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后一种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 第七步,把损失清单做到「直接损失」的口径上。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明确,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停产停业损失限于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被返还的罚款、罚金、被解除冻结的存款应当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间接损失、预期利润一般不在赔偿范围内,主张时要有针对性。
  • 第八步,善用调解。 行政赔偿是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明文允许调解的案件。在诉讼中可以与行政机关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达成协议,但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常见问题

问:我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不能直接去法院告吗?

答:原则上是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就是说,除了「一并提出」这条并列通道外,单独主张赔偿的,应当先走赔偿义务机关这一步;对其决定不服或者其逾期不作决定的,再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赔偿义务机关多久必须给我答复?

答:两个月。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决定赔偿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问:我对赔偿数额不满意,多久之内可以起诉?

答:三个月。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则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

问:行政赔偿案件法院会调解吗?

答: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赔偿排在这三类可调解案件的第一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也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问:我的房子被违法强拆了,能要求国家赔偿吗?

答: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的情形,违法强拆造成的财产损失在赔偿范围内。赔偿方式上,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不能的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具体范围与计算可参见强拆违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问:过了很久才发现权益被侵害,还能申请赔偿吗?

答: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如果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则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注意避坑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法律修订与个案案情都会影响结论, 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遇到实际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