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侵犯人身权情形,是一部法律里最需要逐字读的条文之一。《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只列了五种:违法拘留或者超期拘留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逮捕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先给结论:不是“被抓过就能赔”,也不是“无罪就一定赔”,而是必须落进这五种情形之一,且不属于第十九条的免责事由。很多人卡在第一步——手里只有“撤案决定书”,却说不清属于哪一项。
先说结论
① 五种情形(第十七条):①违反刑诉法规定拘留,或依法拘留但超期,其后撤案、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终止追究刑责;②逮捕后撤案、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终止追究刑责;③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执行;④刑讯逼供、殴打虐待(含唆使、放纵他人)致身体伤害或死亡;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身体伤害或死亡。
② 主体范围: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③ 六种免责(第十九条):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有罪证据;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④ 赔偿义务机关:谁作出侵权决定,谁赔。拘留由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赔,逮捕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赔,再审改判无罪的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赔。
⑤ 程序: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不服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⑥ 精神损害另算:第十七条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可依第三十五条主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主张刑事赔偿的五个要件
| 要件 | 内容 | 举证要点 |
|---|---|---|
| 主体要件 | 侵权主体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或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 | 拘留证、逮捕证、判决书上的机关名称 |
| 职权要件 | 行为发生在行使职权过程中 | 与个人行为区分;第十九条第四项即为此设 |
| 客体要件 | 侵害的是人身权 | 人身自由、生命健康;财产权另依第十八条 |
| 情形要件 | 落入第十七条五种情形之一 | 撤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无罪判决书、释放证明、伤情鉴定 |
| 排除要件 | 不属于第十九条六种免责情形 | 是否自己作虚伪供述、是否属依法不负刑责的人等 |
五个要件里,情形要件是分水岭。同样是“关了一个月后放人”,落在第一项(拘留)还是第二项(逮捕),赔偿义务机关完全不同,程序和标准也不同。
三、五种情形逐项拆解
第一项:拘留。 两种路径都能赔:
- 路径一:拘留本身违法(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后续撤案、不起诉或判决无罪,就可赔;
- 路径二:拘留合法但超期(超过刑诉法规定的时限),后续撤案、不起诉或判决无罪,也可赔。
注意“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是共同前提。这意味着:如果案件只是“取保候审”、尚未终结,还不能主张;必须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文书下来。
第二项:逮捕。 只要“采取逮捕措施后”撤案、不起诉或判决无罪,即可主张,不要求逮捕本身违法。这是因为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立法对它的赔偿门槛设得更低。
第三项:再审改判无罪。 两个条件:①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②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如果原判是缓刑、尚未实际羁押,一般不属于此项(但可能涉及其他救济)。
第四项:刑讯逼供、殴打虐待。 包括自己实施,以及唆使、放纵他人实施。结果是“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这一项不要求案件终结,只要伤害事实与职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即可主张。
第五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关键是“违法”使用。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赔偿范围(可能涉及补偿)。
四、什么算“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第一项、第二项的共同门槛,也是最容易卡住的地方。常见的四种文书:
- 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作出);
- 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机关作出,含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 宣告无罪的判决书(一审、二审或再审);
- 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决定。
如果只有“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案件仍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尚未“终止”,此时主张赔偿通常会被以“不符合条件”驳回。
实务建议:先推动案件作出终结性处理(撤案或不起诉),再提赔偿申请。顺序反了,会白跑一趟。
五、赔偿义务机关怎么定
规则是“谁侵权、谁赔”,具体对应:
- 违法拘留、超期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
- 逮捕: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
- 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 刑讯逼供、殴打虐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实施行为的机关;
- 看守所、监狱内发生: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
如果多个机关都参与,实践中按“最后作出生效决定”或“主要侵权环节”确定;对赔偿义务机关有争议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
六、申请路径与材料清单
第一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 递交赔偿申请书,写明侵权事实、经过、损害后果、请求金额及依据。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第二步:不服,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它逾期不作决定,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步: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这是刑事赔偿的最终环节。
材料清单(尽量一次备齐):
- 身份证件、赔偿申请书;
- 拘留证、逮捕证、释放证明;
- 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无罪判决书(关键);
- 羁押期间的计算依据(入所出所记录、判决书折抵刑期部分);
- 伤情鉴定意见、病历(第四项、第五项必需);
- 收入证明(涉及误工等间接损失时)。
七、边界:这六种情况国家不赔
第十九条列了六项免责,逐条对应:
一、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有罪证据。 注意限定词是“故意”和“虚伪”。被刑讯逼供、诱供下的认罪,不属于“故意作虚伪供述”。
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指依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指依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等)。
四、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如工作人员下班后因私人纠纷打人,属个人侵权,走民事赔偿。
五、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 自己造成损害,不赔。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六项里,第一项最常被误用:办案机关常以“你自己签字认罪了”为由拒赔。但“签字认罪”与“故意作虚伪供述”不是一回事——如果认罪是在压力下作出的,且有同步录音录像、伤情、同监人员证言等反证,免责主张难以成立。
八、条文关系网
| 相关条文 | 关系 | 要点 |
|---|---|---|
|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 核心条款 | 侵犯人身权的五种赔偿情形 |
|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 | 相邻条款 | 侵犯财产权的两种情形: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再审无罪后罚金没收已执行 |
|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 免责条款 | 六种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
|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 精神损害 | 第十七条情形致精神损害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后果严重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
|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 时效 | 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
| 《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的规定 | 违法性判断 | 判断“违法拘留”“超期拘留”的基准 |
| 《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免责衔接 | 刑事责任年龄与精神状态,对应第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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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常见误区
误区一:“被抓过就能赔。” 必须落入第十七条五种情形之一,且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文书。
误区二:“无罪就一定赔。” 逮捕后无罪属第二项可赔;但若属第十九条免责情形(如自己伪造证据),仍不赔。
误区三:“我签了认罪书,就不能赔了。” 只有“故意作虚伪供述”才免责,被迫认罪不属于。
误区四:“取保候审出来了就可以申请。” 案件未终止,不符合“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
误区五:“赔偿会自动发放。” 必须主动申请,且要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复议、赔偿委员会决定等环节。
误区六:“拿了人身自由赔偿金就不能再要精神抚慰金。” 两者可以并主张,后者依第三十五条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条件。
误区七:“赔偿义务机关是办案的派出所。” 要看具体环节:拘留看作出决定的机关,逮捕看批准逮捕的机关,再审无罪看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给当事人四条建议:一是先把案件推向终结——拿到撤销案件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这是申请赔偿的前置条件;二是把羁押起止时间算准,入所出所记录、判决书折抵刑期的部分都是计算依据;三是涉及刑讯逼供、殴打致伤的,第一时间做伤情鉴定、留存病历和同监人员联系方式,这类证据越早固定越好;四是申请被驳回不要放弃,还有复议和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两个环节。提示一点: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是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算,被羁押期间不计入,别再拖。
一句话总结: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或者拘留超期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逮捕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执行、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致身体伤害或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有罪证据、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公民自伤自残等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请求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再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终结性法律文书与羁押事实,咨询执业律师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