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错误羁押能申请国家赔偿吗——能,但要同时过三道关:情形在法定范围内、案件最终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收场、不属于「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这类免责情形。三道关都过了,赔偿金额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被羁押的天数计算;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三道关里,最容易卡住的不是第一道,而是第二道和第三道——很多人明明被关了几个月后放了,却因为案子以「情节轻微不起诉」结案,或者当年在讯问中说过几句不实的话,赔偿申请被驳回。这篇文章把每一道关的判据讲清楚。
五类能赔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类情形可以归纳成三组:
- 违法或者超期的拘留:要么一开始就违法,要么程序合法但超过法定时限,且事后案件以撤案、不起诉、无罪终止追究。
- 逮捕后无罪收场:不管逮捕当时合不合法,只要最终撤案、不起诉或者判无罪,羁押期间就要赔。
- 暴力取证与违法用械:刑讯逼供、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这两项不以案件结果为前提,只要有伤害事实就赔。
财产方面的赔偿写在第十八条: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以及再审改判无罪后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执行的,也可以申请赔偿。
第二道关:案子要以什么方式收场
这是最容易被误解的一关。「被放出来了」不等于「能赔」。法律要求的是「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这三种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
对照着看:
| 结案方式 | 能否主张羁押赔偿 |
|---|---|
| 撤销案件 | 能 |
| 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 能 |
| 判决宣告无罪 | 能 |
| 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 | 有争议,通常不按「无罪」处理 |
| 判决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 不能 |
| 判决有罪、缓刑 | 不能 |
| 取保候审后长期未结案 | 不能,需等最终结案 |
所以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第一件事,是看清适用的是哪一条。同样叫「不起诉」,写「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的,赔偿之路是通的;写「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赔偿基本无望。这份文书上的法条编号,比任何口头承诺都重要。
第三道关:六种不赔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务中最常被援引的是第一项——「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办案机关常用这句话回应赔偿申请:「你自己承认的,怪谁?」
这一项成立的关键在两个字:故意。要求的是明知不实而故意作虚假陈述,并且这个虚假陈述导致了羁押或者错误判决。实践中有三条界限:
- 被刑讯逼供、诱供后作出的有罪供述,不是「故意作虚伪供述」。这种供述不是自由意志的产物。
- 供述内容对处理结果不起决定性作用,主观上也没有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故意的,不属于这一项。这一点有入库案例明确。
- 记忆偏差、表述不准确,与「虚伪供述」是两回事。说错一个日期不等于故意撒谎。
裁判要旨当事人仅作有罪供述,但供述的内容对处理结果不起决定性作用,且主观上没有欺骗、误导司法机关的故意的,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
这个案例把免责条款的门槛抬高了:光有「作过有罪供述」这个事实不够,还要看这份供述对处理结果有没有决定性作用、当事人主观上有没有欺骗误导的故意。这一条对赔偿申请人非常实用——办案机关一旦拿「你自己认的」来挡,就可以要求它回答两个问题:这份供述是不是定案的主要依据?当事人有没有欺骗的故意?边界也要清楚:如果一个人为了替他人顶罪而主动编造犯罪事实,导致自己被羁押,那就落回第一项,不赔。
赔多少:三笔钱分开算
第一笔,人身自由赔偿金。按天算,标准是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这个数字每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统一,不因地区而异。羁押一天算一天,判决前羁押的日期、留置折抵的日期都要计入。
第二笔,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严重后果」通常结合羁押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家庭、健康、名誉等因素判断,羁押时间长的案件支持概率明显更高。
第三笔,财产损失。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措施、返还财产;财产损坏的恢复原状或者按损害程度赔偿;已经拍卖变卖的,给付所得价款,价款明显低于价值的还要补差;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三笔钱的计算口径不同,主张的时候要分开写,不要笼统写一个总数。
找谁赔:三个机关,三种归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记住一句口诀:谁决定,谁赔。拘留找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通常是公安),逮捕后无罪找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通常是检察院),再审改判无罪找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形:拘留和逮捕都经历了,最后无罪。此时要分段计算、分别主张——拘留段找公安,逮捕段找检察院。一份申请书里写混了,会被来回退。
一个案例:变相羁押也赔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实施拘留时间不得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拘留到期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在收到检察机关不批捕决定后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实际构成刑事拘留效果的,属于变相羁押。公安机关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当事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指出了三种容易被忽略的赔偿事由:
超期拘留。拘留有法定期限,到期必须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超出的天数就是违法羁押。
不批捕后不释放。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应当立即释放;继续关着,属于违法羁押。这一条在实务中相当常见,也相当容易被忽视——很多人以为「不批捕就是放人」,实际执行中可能拖了几天甚至更久。
变相羁押。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实际效果等同于拘留的,属于变相羁押,照样赔。这条判据看的是实际效果,不是文书上写的是什么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用在办案区、留置点,就落进这一项。
边界也要说清:监视居住本身是合法强制措施,只有「实际构成刑事拘留效果」的才认定为变相羁押;在自己家里执行、人身自由受限程度较轻的,一般不在此列。
程序与时限:先机关、后法院、两年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流程分四步:
第一步,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要写明事实经过、羁押起止日期、赔偿请求项目和金额,附上撤案决定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无罪判决书、释放证明、羁押记录。先向机关提出是法定前置程序,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
第二步,等机关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可以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协商。决定赔偿的要制作赔偿决定书并在十日内送达;不予赔偿的要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步,不服就往上走。逾期不作决定,或者对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向复议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四步,注意时效细节。两年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被羁押期间不计入。所以人还在关着的时候不用焦虑时效,但一旦拿到无罪结论,两年就开始跑了,不要拖。
两个常见失误:一是把「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混为一谈。司法救助是给生活困难被害人的临时抚助,国家赔偿是对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法定赔偿,性质、条件、程序完全不同,不能互相替代。二是拿到撤案决定书后不去要书面文书,只凭口头通知就回家了——没有书面结论,赔偿申请第一步就递不进去。
如果案子还在申诉阶段,赔偿的事要等无罪结论落地才能启动,申诉路径可以看被冤枉判刑了,如何申诉或申请国家赔偿?。申请材料和递交窗口的细节,见申请国家赔偿怎么走?期限和材料有哪些和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向谁提出?。如果羁押本身超过了法定期限、案件还没结束,先解决超期问题,见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是多久?超期羁押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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