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请求时效是两年,这一点经常被误记成民事的三年。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先给结论:这两年里最有用的一句话是“羁押期间不算”——它让被关了很久的人不至于一出来就已过时效;但“两年”这个数字本身比民事短一年,错过就很难补救。
先说结论
① 期间: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算。不是民法典规定的三年。
② 扣除: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入两年。这是对被羁押人最实质的保护。
③ 起算点的判断:“知道或应当知道”通常以收到终结性法律文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无罪判决书)或收到赔偿义务机关拒赔答复之日起算,实践中按有利于请求人的原则把握。
④ 一并提出的例外: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复议一般六十日、诉讼一般六个月,以决定书告知为准)。
⑤ 中止:在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⑥ 超期的后果:不是丧失起诉资格,而是丧失胜诉权——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时效抗辩;但对方自愿赔偿的,不受时效限制。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时效计算的五个要件
| 时效要件 | 内容 | 实务要点 |
|---|---|---|
| 期间要件 | 两年 | 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三年不同,不能套用民事规则 |
| 起算要件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 | 以终结性文书送达日、拒赔答复收到日为主要判断依据 |
| 扣除要件 | 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 | 需提供入所出所记录、释放证明、判决书折抵刑期部分 |
| 中止要件 | 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无法行使 | 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此前经过的期间不重新起算 |
| 例外要件 | 复议、诉讼中一并提出,适用复议法、诉讼法时效 | 与单独申请赔偿的两年是两套规则 |
三、两年怎么算:三个具体例子
例一:普通行政赔偿(未被羁押)。 2025 年 3 月 1 日,某局违法扣押一批货物并拍卖。当事人当日就知道。时效从 2025 年 3 月 1 日起算,至 2027 年 2 月 28 日届满(两年)。没有羁押扣除,也没有中止事由的,超过这一天再申请,对方可以时效抗辩。
例二:刑事赔偿(有羁押)。 2024 年 1 月 10 日被刑事拘留,2024 年 9 月 20 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释放。羁押期间约 8 个月 10 天,不计入时效。时效从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算两年,再加上被扣除的 8 个月 10 天。也就是说,实际可用的时间比两年更长。
例三:再审改判无罪(先服刑后平反)。 2020 年 5 月入狱,2024 年 11 月再审改判无罪并释放。羁押(服刑)期间约四年半,全部不计入。时效从再审判决送达之日起算两年。这类案件如果机械按“从入狱起算两年”,早就过期了——正是“羁押期间不计入”这条规则救了它。
四、“羁押期间不计入”怎么操作
这条规则的落地,靠的是羁押起止时间的证明。需要准备:
- 刑事拘留:拘留证、入所登记、释放证明;
- 逮捕:逮捕证、看守所入所出所记录;
- 服刑:判决书(折抵刑期部分)、入监通知书、释放证明;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关决定书与执行记录(是否属于“限制人身自由”需结合执行方式判断)。
计算方法是“分段累加”:把羁押前已过的时间、羁押后经过的时间相加,扣掉羁押期间,看是否超过两年。
需要注意的是,“限制人身自由”不限于羁押。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已废止)等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被纳入,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一般不视为限制人身自由,不计入扣除范围。
五、一并提出与单独提出:两条路径两套时效
路径一:单独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两个月内决定)→ 不服申请复议 → 再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走这条路,适用第三十九条的两年时效。
路径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如果争议的行政行为本身正在复议或诉讼中,可以在复议申请或起诉状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此时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即申请复议的期限(一般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和起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两条路径的差别很关键:走路径二,时效短得多,但可以与主争议一并解决,效率高;走路径一,时效长,但要单独走一套赔偿程序。
实务建议:如果行政行为本身还在起诉期内,优先考虑一并提出;如果行政行为已不可诉、只剩赔偿问题,就走单独申请。
六、时效中止:最后六个月的救生圈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是中止规则,适用条件有三:
- 时间条件:必须发生在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在两年中的前十八个月出现障碍,不产生中止效果。
- 事由条件: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疫情管控等)或者其他障碍(如当事人重病、丧失行为能力且无法定代理人、人身自由受限等)。
- 效果:中止期间不计入时效;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不是重新起算两年)。
举例:时效原本 2027 年 6 月 30 日届满,2027 年 3 月当事人因重病昏迷至 2027 年 9 月才恢复意识。3 月至 6 月处于最后六个月内,构成中止;6 月 30 日至 9 月的期间不计入,恢复后还剩原本未用完的时间继续走。
注意中止与中断的区别: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中止,没有规定“中断”(民事里主张权利、对方同意履行可中断时效)。所以不要指望“我打过电话催过”就能重新起算两年。
七、边界:这些情况下时效规则不适用或另有安排
一、行政行为尚在起诉期内。 应走“一并提出”路径,适用复议、诉讼时效,两年规则不适用。
二、赔偿义务机关自愿赔偿。 超过时效后,赔偿义务机关仍自愿赔偿的,不受时效限制;已履行完毕的,不得以时效为由反悔。
三、赔偿义务机关未提时效抗辩。 时效抗辩通常需要当事人主张,机关不主张的,法院或赔偿委员会一般不主动适用(具体依程序规则)。
四、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修正前。 涉及法律溯及力问题,需按行为时的法律判断,不能直接套用现行两年时效。
五、涉及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法定代理人未代为主张的,可能构成“其他障碍”,可主张中止;但需具体举证。
六、已经过复议、诉讼程序确认违法。 确认违法的裁判生效后,赔偿时效从该裁判生效之日起算,而非从最初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八、条文关系网
| 相关条文 | 关系 | 要点 |
|---|---|---|
|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期间与起算 | 两年;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羁押期间不计入 |
|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中止 | 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中止后继续计算 |
|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 赔偿范围 | 侵犯人身权的五种情形,决定“能不能赔” |
|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 免责 | 六种不赔情形,与时效是两道独立的门 |
|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 精神损害 | 时效同样适用两年,应一并主张 |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对比参照 | 民事普通时效为三年,不能套用于国家赔偿 |
|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 一并提出 |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时,适用其时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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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常见误区
误区一:“国家赔偿时效和民事一样是三年。” 是两年,短一年。
误区二:“时效从被羁押那天开始算。”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算,且羁押期间不计入。
误区三:“被关了几年,时效早就过了。” 羁押期间不计入,实际可用时间反而更长。
误区四:“我催过、反映过,时效就重新算。” 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中止,没有中断;催告不产生重新起算的效果。
误区五:“一并提出和单独申请,时效一样。” 一并提出适用复议、诉讼时效(六十日/六个月),短得多。
误区六:“超了时效就一点办法没有。” 丧失的是胜诉权,对方自愿赔偿仍可受领;且存在中止事由的可以主张中止。
误区七:“确认违法的判决下来了,时效从侵权那天算。” 应从确认违法的裁判生效之日起算。
给当事人四条建议:一是先把“知道侵权之日”固定住——保留终结性文书、拒赔答复的送达凭证,这是时效起算的锚点;二是把羁押起止材料备齐,入所出所记录、释放证明、判决书折抵刑期部分,用来主张扣除;三是如果行政行为本身还在起诉期内,优先在复议或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别等两年时效;四是接近两年时务必留痕,遇到重病、管控等障碍,及时书面主张时效中止并保留证据。
一句话总结: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在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终结性法律文书与羁押记录,咨询执业律师后及时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