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陈某元申请湖北省汉江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赔偿案
一、案情速览
两名服刑人员在监狱卫生间争执厮打,其中一人被打致右眼失明,重伤、八级伤残。
伤者认为监狱放纵、怠于监管,申请国家赔偿,经复议、赔偿委员会决定、申诉,一路到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法院:事发突然、干警及时到场、及时上报、多次送医并支付医疗费;监管合法、处置合理、救治及时,不构成怠于履职。指导案例247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七时三十分许,湖北省汉江监狱同监服刑人员陈某元与刘某在监狱卫生间发生争执。刘某先动手推打陈某元头部,陈某元拿起卫生间一个拖把还击时被刘某抓住拖把并用拖把拍打头部两下;其他服刑人员为劝阻夺下拖把后,陈某元又拿起另一个拖把柄捅了刘某腹部一下,刘某抓住拖把后用拳头猛击陈某元面部一拳、头部两拳,致其右眼、鼻子流血。两人争执、厮打很短时间就被劝开,陈某元随后捂眼走向卫生间门外,与闻讯赶来的值班警员相遇。警员了解情况后即报告副监区长,副监区长随即安排将其送到监狱医院检查治疗。监狱先后将其转送至监狱医院、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检查治疗。经法医鉴定,陈某元右侧眼部损伤致盲,属重伤,伤残程度为八级。监狱为治疗其眼伤共支出医疗费用二万五千九百八十二元九角。加害人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赔偿陈某元经济损失。陈某元以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放纵服刑人员对其殴打并造成身体伤害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监狱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其申请复议后,湖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复议决定不予赔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其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该院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决定驳回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监狱工作人员是否怠于履行监管职责。陈某元被刘某殴打致残,系二人在监狱卫生间内发生争执进而厮打所致,并不存在监狱工作人员唆使、放纵刘某殴打陈某元的情形;同时,因二人争执、厮打事发突然,前后历时较短,监狱干警赶至现场时二人已被劝开、陈某元正朝卫生间门外走去,说明监狱工作人员系及时赶到现场,不存在明知发生殴打、虐待情形仍不予理睬、听之任之、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关于服刑人员人身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对于某些意外情形或者突发情形,认定监管机关是否怠于履行职责,应当根据监管机关对被羁押人、服刑人员的监管、处置、救治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合理、及时,是否已尽到正常认知范围内的注意义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合法、合理、及时是衡量监狱管理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标准。本案中,陈某元与同监服刑人员违反监规发生争执、厮打且事发突然,监狱工作人员及时赶至现场,在了解事态后及时上报情况,并将其送医诊治,嗣后亦多次送其出监就诊、支付相关就医费用,以上情形能够说明监狱已经履行了其作为监管机关应尽的职责,申诉所称怠于履行职责、疏于监管缺乏事实依据。
三、赵律师点评
判断标准就三个词:合法、合理、及时
这份决定把抽象的「监管职责」拆成了三项可检验的标准:合法——监管、处置、救治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合理——处置措施在当时情形下是否恰当;及时——是否在合理时间内到场、上报、送医。三项都满足,就认定履职到位。这个标准不只适用于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同样适用。
不能用「伤得重」倒推「管得差」
本案最容易产生的误解是:人都打成八级伤残了,监狱怎么可能没责任。判决的处理方式是看过程不看结果:有没有唆使放纵、干警多久到场、有没有延误上报、有没有及时送医、费用谁出的。事实是事发突然、时间很短、干警赶到时已劝开、随后连续转四家医院、医疗费全部由监狱支付。过程无可指摘,就不能因为有重伤结果而推定失职。
两条责任线,别混在一起
服刑人员之间的伤害,第一责任人是加害人——本案刘某被判故意伤害罪三年二个月,并赔偿经济损失。监狱承担的是「怠于履职」的国家赔偿责任,两者性质、构成要件、举证重点都不同。所以家属维权的顺序应当是:先追究加害人(刑事附带民事或单独民事),同时审查监管机关有没有失职;而不是一上来就只盯着监狱。
举证的重点在哪
申请人要证明的是「监管机关明知或者应知而不管」——比如有预警没处置、有报警没人来、受伤后长时间不送医。监管机关要证明的是「及时到场、及时上报、及时救治」——监控录像、值班巡查记录、报告记录、转诊病历、费用凭证。本案监狱这方面的材料齐全,所以扛住了。
给家属和监管机关的提示,以及一个程序提醒
家属:发生伤害后第一时间书面要求调取事发区域监控、要求出具情况说明、保存全部病历和费用票据;如果发现送医延误、伤情被轻描淡写,及时向检察机关驻监机构反映。监管机关:监控要覆盖劳动、生活、通道等重点区域,卫生间等隐私区域外必须有连续覆盖;巡查记录、交接班记录、就医台账要完整可查——这些材料平时是管理台账,出事时就是免责证据。本案还有一个背景值得注意:申请人是刑满释放后提出赔偿申请的,程序上走了监狱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复议、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申诉四级。国家赔偿程序是「决定—复议—赔偿委员会决定」的结构,不是普通诉讼,时限和文书要求都不同。当事人自己走,很容易在某一级错过期限,建议尽早请律师介入。
伤是别人打的,赔不赔监狱,看的是它有没有管。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审查认定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机关是否构成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时,应当根据监管机关对被羁押人、服刑人员的监管、处置、救治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合理、及时,是否已尽到正常认知范围内的注意义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监管合法、处置合理、救治及时的,应当认定监管机关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2013年6月22日上午7时30分许,湖北省汉江监狱同监服刑人员陈某元与刘某在监狱卫生间发生争执。刘某先动手推打陈某元头部,陈某元拿起卫生间的一个拖把还击时,被刘某抓住拖把并用拖把拍打陈某元头部两下。其他服刑人员为劝阻夺下该拖把后,陈某元又拿起卫生间的另一个拖把柄捅了刘某腹部一下,刘某抓住拖把后用拳头猛击陈某元面部一拳、头部两拳,致陈某元右眼、鼻子流血。两人争执、厮打很短时间就被劝开,陈某元随后捂眼走向卫生间门外,与闻讯赶来的值班警员吴某辉相遇。
吴某辉了解情况后,即报告副监区长蔡某明,蔡某明随即安排将陈某元送到监狱医院检查治疗。湖北省汉江监狱先后将陈某元转送至湖北省汉江监狱医院、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检查治疗。经法医鉴定,陈某元右侧眼部损伤致盲,属重伤,伤残程度为八级。湖北省汉江监狱为治疗陈某元眼伤,共支出医疗费用人民币25982.90元。加害人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赔偿陈某元经济损失。
陈某元以湖北省汉江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放纵服刑人员刘某对其殴打并造成其身体伤害为由,申请国家赔偿。湖北省汉江监狱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陈某元申请复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鄂监复决字〔2014〕第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对陈某元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赔偿。陈某元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鄂高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维持湖北省监狱管理局鄂监复决字〔2014〕第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陈某元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最高法委赔监43号决定:驳回陈某元的申诉。本案争议焦点为:监狱工作人员是否怠于履行监管职责。
陈某元被刘某殴打致残,系陈某元与刘某在监狱卫生间内发生争执进而厮打所致,并不存在湖北省汉江监狱工作人员唆使、放纵刘某殴打陈某元的情形;同时,因二人争执、厮打事发突然,前后历时较短,监狱干警赶至现场时,二人已被劝开,陈某元正朝卫生间门外走去,说明监狱工作人员系及时赶到现场,不存在明知发生殴打、虐待情形,仍不予理睬、听之任之,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
关于陈某元申诉所称:“监狱应当保证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其相关合法权益,监狱及其干警应负有相应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对于某些意外情形或者突发情形,认定监管机关是否怠于履行职责,应当根据监管机关对被羁押人、服刑人员的监管、处置、救治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合理、及时,是否已尽到正常认知范围内的注意义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合法、合理、及时是衡量监狱管理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标准。本案中,陈某元与同监服刑人员违反监规,发生争执、厮打且事发突然,湖北省汉江监狱工作人员及时赶至现场,在了解事态后及时上报情况,并将陈某元送医诊治,嗣后亦多次送陈某元出监就诊,并支付相关就医费用。以上情形能够说明湖北省汉江监狱已经履行了其作为监管机关应尽的职责。陈某元申诉称湖北省汉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疏于监管,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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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8)最高法委赔监4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2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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