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两条路」这件事,答案不在条文表面,而在几个具体的判断点上:
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国家赔偿的两条路怎么走?先分清「谁侵权、因什么侵权」: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走行政赔偿,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和看守所、监狱在刑事诉讼中侵权走刑事赔偿。最容易做错的事:拿着刑事冤案去找行政机关要赔偿,或者不知道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拘留、逮捕决定的机关」,材料递错门。
三层判断先摆出来
三层判断:
① 看行为性质选路:违法行政拘留、非法拘禁、违法罚款查封等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走行政赔偿;违法或超期拘留后终止追责、无罪逮捕、再审改判无罪、刑讯逼供等,走刑事赔偿。② 看义务机关找对门:行政赔偿向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刑事赔偿中,拘留的由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赔,逮捕后撤案、不起诉或判无罪的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赔,再审改判无罪的由原生效判决法院赔。
③ 看程序与时限: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
照着做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依据 |
|---|---|---|---|
| 1 | 固定「错误追究」的证据 | 集齐撤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无罪判决书、释放证明 |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
| 2 | 找准义务机关、时效内申请 | 按拘留、逮捕、原生效判决环节对号入座 |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
| 3 | 不服决定继续走程序 | 两个月内不决定或不服的,依法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 | 国家赔偿法赔偿程序规定 |
两条路,一栏一栏对
| 对比项 | 行政赔偿 | 刑事赔偿 |
|---|---|---|
| 侵权主体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和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 |
| 典型情形 | 违法行政拘留、非法拘禁、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查封扣押 | 违法或超期拘留、无罪逮捕、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已执行、刑讯逼供 |
| 赔偿义务机关 | 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 | 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
最容易走错的三步
国家赔偿这类案子,实体道理往往不难,难在程序门找对。三种错法最常见。
第一种,把刑事冤案报到行政机关去了。 有人被错误拘留、后来撤案,跑去信访局或者司法局要求赔偿。这两个机关都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刑事拘留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逮捕的,是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第二种,找对了机关但材料不全。 赔偿申请必须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明——撤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无罪判决书,三者之一。很多人手上只有一张释放证明,就去申请赔偿了。释放证明只能证明人出来了,不能证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两者不是一回事。
第三种,错过时效。 赔偿请求时效是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知道」的起点怎么算,有讲究。李某某案的裁判要旨给了很实用的一条:在刑事「长期未结案」中,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时,请求时效期间自其收到刑事诉讼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当事人虽未收到终结文书,但其提出赔偿申请时视为终结条件已经成就的,该申请应当依法受理。
这条的意义在于:不要因为「案子一直挂着没结」就以为不能主张。 只要实质上已经符合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就可以提,法院应当受理。
无罪羁押这件事,什么时候能赔
这是家属最关心的。要赔,得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人是无罪的,而且被关过。
拘留这一段。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分两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虽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拘留,但拘留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注意后一种——拘留本身合法,只是超了期限,只要最后终止追究,超期那段就赔。
逮捕这一段。 第十七条第二项: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项没有「违法」的前提,只要逮捕后终止追究,就赔。
再审改判无罪。 第十七条第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注意「已经执行」——如果判了但一天没关(比如判缓刑),这一项就不适用。
刑讯逼供、殴打虐待。 第十七条第四项,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这一项与前几项不同,它不要求案件最终无罪,只要刑讯逼供的事实成立并造成伤害,就可以主张。
还有一种常见情形:人先被拘留、后被逮捕,最后撤案。这时候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姬某某案的要旨给了答案:因同一事实先后被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逮捕,最终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因审判机关在后作出了逮捕决定,应当由审判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无罪羁押的期间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并承担」这四个字很关键——不是拘留归公安、逮捕归法院各赔各的,而是由一个机关对全部无罪羁押期间一并赔。这样避免申请人来回跑两个机关。
赔多少,怎么算
人身自由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羁押天数计算。日平均工资的具体数额每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写文章不宜写死数字,以当年公布的通知为准。
羁押天数怎么核定?看文书:拘留证上的日期、逮捕证上的日期、释放证明上的日期、判决书折抵刑期的记载。几个日期对不上,天数就不清,所以要留原件。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另一块。吴某红案的要旨说得很具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综合考量原判罪名、刑罚、羁押时间,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日常生活、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的影响等因素,依法确定数额。
翻译成实务语言:罪名越重、关得越久、影响越大,抚慰金越高。 「故意杀人」被错判和「盗窃」被错判,同样的羁押时间,抚慰金差别明显,因为前者对家庭关系、社会评价的破坏更彻底。所以申请时要提交这方面的证据:家庭状况、就业受影响的情况、社会评价受损的证明。
财产损失也要主张。被违法扣押、冻结、追缴的财物,应当返还;损坏、灭失的,应当赔偿。
申请材料清单
去申请之前,把这几样备齐,能少跑几趟。
身份与亲属关系材料。 本人申请的,身份证;近亲属代为申请的,还要户口本、结婚证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以及本人签署的授权。
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文书。 撤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无罪判决书,三者之一。这是最核心的一份,缺了它申请不成立。
羁押起止的证明。 拘留证、逮捕证、释放证明书、判决书上关于刑期折抵的记载。用来核定羁押天数。
损害后果的证明。 医疗记录、伤残鉴定(涉及人身伤害的);工资收入证明、纳税记录(计算误工损失的);家庭情况说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财产损失的证明。 扣押清单、查封清单、追缴凭证、财物价值的证明。
材料交上去要一份受理回执,写明日期和收件人。两个月内没有决定,或者对决定不服,就走复议或者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
这一步很多人拖,觉得「机关会主动处理」。实际上赔偿申请是「不申请不受理」,你不提,没人替你办。
两个案子怎么看赔偿机关
裁判要旨1.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侦查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被告人因同一事实先后被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逮捕,但最终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请赔偿的,因审判机关在后作出了对被告人的逮捕决定,故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被告人因同一事实被无罪羁押的期间一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无罪赔偿案件,认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综合考量原刑事案件所判罪名、刑罚、羁押时间,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受害人日常生活、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的影响等因素,依法确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几个被问得最多的问题
问:被错关了多少天都能赔吗? 答:无罪羁押期间侵犯人身自由的,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具体以当年官方公布的通知为准;羁押天数以法律文书和释放证明核定。问:刑讯逼供造成的伤害找谁赔? 答:属于刑事赔偿范围,由相应的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并可主张医疗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问:行政赔偿可以和行政诉讼一起提吗? 答:可以。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问:递交申请后多久有答复? 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依据摆在这里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最后一句
先分清侵权是行政的还是刑事的,再按拘留、逮捕、生效判决环节锁定赔偿义务机关——门找对了,两个月内就有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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