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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苗某顺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死赔偿案

案号:(2020)最高法委赔监145号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9-21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2003年3月,牡丹江监狱某监区外役劳动期间,服刑人员赵某泉因他人举报纠纷,将被举报的苗某成叫到过道上拳击头部数分钟致其倒地昏迷,后抢救无效死亡。殴打的几分钟里,负责监管安全的分监区长焦某明未尽巡视瞭望职责,事后才发现。赵某泉被判处死缓,焦某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苗某成家属申请国家赔偿,监狱最初不予赔偿;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7年决定监狱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40.54万元,精神抚慰金6万元等。家属就数额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20年9月21日驳回申诉——赔偿数额维持,但本案确立的规则留了下来。

二、裁判要点提炼

规则要点:监狱对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法负有监管保护职责,工作人员怠于履职致服刑人员被伤害、死亡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范的情形,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担责。但与故意殴打、虐待不同,「怠于履职」是过失,通常与其他因素结合共同造成结果,法院要综合监管失责程度、对结果所起作用等确定责任比例和数额——本案监狱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40.54万元并承担精神抚慰金、生活费、医疗费,而不是全额赔偿。

三、赵律师点评

服刑人员在狱内被打死,监狱不是当然免责

家属常以为「害人的是另一个犯人,监狱赔不着」。这个案子明确了:监管人员怠于巡视处置,与死亡结果存在关联,国家赔偿责任成立。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监管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是道德期待。

赔偿数额为什么不是全额?过失与因果的分寸

直接原因是加害人的殴打,监狱是怠于履职的过失参与。法院按失责程度、作用大小定责任比例。家属一方要理解这个框架:主张的重点应放在「监管漏洞的具体表现」(多久没巡视、处置迟延多久)上,而不是笼统指责。

外役劳动等开放性监管场景,风险更高、义务更重

本案发生在外出劳动车间。开放场景人员分散、监督密度下降,正是怠于履职高发地带。监管机关应从中看到勤务安排的责任边界;家属申请赔偿时,也应聚焦这些具体场景的监管失守点。

这案子没有赢家,但规则立住了:高墙之内的人身安全,同样是法律的保护范围;监管缺位,国家赔偿兜底。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看守所、监狱等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被羁押人、服刑人员发生伤害事件时未及时进行监管处置,与被羁押人、服刑人员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具有一定关联,属于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该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和扩大所起的作用、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和赔偿数额。2003年3月24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某监区在牡丹江市某毛纺厂修布车间出外役,担任犯人小组长的服刑人员赵某泉因他人举报,将被举报的服刑人员苗某成叫到修布机旁边的过道上,辱骂训斥后用拳击打苗某成头部数分钟,直到将其打倒在地。苗某成倒地时因脑枕部摔在地上导致昏迷。在此期间,车间内负责监管服刑人员劳动生产安全的分监区长焦某明未尽巡视和瞭望等监管职责,直到苗某成被打倒地昏迷后才发现该情况,后组织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苗某成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8日死亡。此案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刑事判决,以赵某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亦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焦某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苗某成之父苗某顺据上述事实向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申请国家赔偿。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作出黑牡狱法规办〔2009〕2号答复函,对苗某顺不予赔偿。苗某顺申请复议,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作出黑狱复决〔2009〕3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维持黑牡狱法规办〔2009〕2号答复函的决定。苗某顺、陈某萍(苗某成之妻)、苗某阳(苗某成之子)、苗某峰(苗某成之兄)等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黑委赔12号国家赔偿决定:一、撤销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黑狱复决〔2009〕3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和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黑牡狱法规办〔2009〕2号答复函;二、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支付苗某顺、陈某萍、苗某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405414元;

三、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向苗某顺、陈某萍、苗某阳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支付苗某阳生活费人民币15000元及苗某顺、陈某萍、苗某阳医疗费人民币2331元等,并驳回苗某顺、陈某萍、苗某阳的其他国家赔偿请求及驳回苗某峰的国家赔偿请求。苗某顺、苗某峰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最高法委赔监145号决定:驳回苗某顺、苗某峰的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监狱对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人身安全、生命健康等依法负有监管和保护职责,监狱及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监管和保护职责,致使服刑人员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亦属于上述规定所规范情形。本案中,赵某泉殴打行为是造成苗某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及其工作人员焦某明怠于履行监管和保护职责,与服刑人员苗某成的死亡之间亦存在一定关联,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与故意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不同,监管人员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被监管人员人身伤害、死亡的,属于过失行为,其主观心态并非追求或者放任损害结果发生;且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为一般与其他因素结合,共同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综合考虑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监管失责程度、对死亡结果所起作用等具体情况,依法确定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即支付苗某顺、陈某萍、苗某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4054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同时支付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和为救治死者支付的医疗费。

案号:(2020)最高法委赔监14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2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46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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