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再审,即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再次审理的非常救济程序;它不是第三审,只对符合法定事由的案件启动,且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构成要件
一、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再审是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不属其范围——对未生效裁判不服应当上诉(见上诉)。裁判是否生效,以是否超过上诉期无人上诉、是否为二审裁判、是否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等标准判断。
二、调解书可以单独申请再审,但条件不同。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一十二条)。注意这里的两项事由与判决、裁定的十三项事由不同:对调解书,只问自愿与合法,不问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三、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第二百一十三条)。身份关系一旦解除即具有不可逆的社会效果,法律在此切断了再审通道。但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不适用这一排除规则。
四、三条并列启动路径。 再审可以由三条路径启动: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二百一十条),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九条),三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第二百一十九条,见抗诉)。三条路径彼此并列,不存在「必须先申请再审才能由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先后关系;但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则须先满足法定情形。
五、管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两类案件也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百一十条)。后半句是便利当事人诉讼的例外安排,适用时要看案件类型。
六、法定事由:十三项,逐项对号。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一十一条)。这十三项分属证据问题、程序违法、法律适用、审判人员违法四类,申请书必须对准具体项,不能笼统称「判决不公」。逐项对号的写法另见再审申请:六个月期限与十三种事由,逐项对号才写得动申请书。
七、期限:六个月,四种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规定的新证据、主要证据是伪造、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四种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一十六条)。这一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起算与逾期的处理另见再审申请的六个月期限:从哪天起算、逾期了怎么办。需要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围绕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条号撰写的,该解释所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对应 2023 修正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引用时不能把解释里的旧条号当作现行条号使用。
八、形式要件: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对方人数提副本。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的不影响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二百一十四条)。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原裁判文书案号、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具体的再审请求四项内容,并同时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九、审查:三个月内审查,裁定再审或者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审查由合议庭进行,且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不是对全案重新审理。审查中,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审查法院: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审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十一、★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要害纠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一十条)。也就是说,从提出申请到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之前的整个审查期,原裁判仍然具有执行力,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继续执行。停止执行发生在决定再审之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七条)。两句话必须分清:申请时不停止,决定再审后才中止,且六类涉民生案件即便决定再审也可以不中止。把「我申请再审了,执行就该停」当作常识,是实务中最典型也最危险的误解。
十二、再审适用的程序因原审级而异。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此外,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这条决定了再审结果能否再上诉:一审生效裁判的再审按一审程序,结果可以上诉;二审生效裁判或者提审的,按二审程序,结果直接生效。
十三、申请被驳回后的下一站: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依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二者是前后衔接而非互相替代的关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
-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当事人申请再审 | 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 人民检察院抗诉 |
|---|---|---|---|
|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
| 启动主体 | 本案当事人 | 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
| 启动条件 | 符合第二百一十一条所列事由之一 | 发现确有错误 | 有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 期限 | 六个月,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 无期限 | 无期限 |
| 处理方式 | 三个月内审查,裁定再审或者裁定驳回 | 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作出再审裁定 |
| 执行影响 | 申请期间不停止执行 | 决定再审后裁定中止执行(六类案件可以不中止) | 决定再审后裁定中止执行 |
三条路径里最容易混的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与上诉。两者都是当事人对裁判不服,但对象、期限与后果完全不同:上诉针对未生效裁判,期限十五日或者十日,一经提起必然启动二审;申请再审针对生效裁判,期限六个月,只有符合十三项事由之一才会被裁定再审。裁判尚未生效就去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会受理。
第二个容易混的是申请再审与申诉。申诉是当事人表达不服的一般性活动,不具有启动程序的法律效果;申请再审是法定诉讼行为,必须提交再审申请书并载明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并作出裁定。反复寄材料、反复反映问题,如果没有对准法定事由,都不会产生程序上的效果。
第三个容易混的是裁定再审与裁定中止执行。这是两个不同时点的行为:裁定再审是启动再审审理,裁定中止执行是在决定再审后对原裁判执行力的限制。在裁定再审之前,仅提出再审申请并不停止执行。
第四个容易混的是再审与重审。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再次审理,对象是生效裁判;重审是发回后原审法院按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对象是已被撤销的裁判。再审中也可能发回重审,但两者是不同层次的概念。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确认裁判已经生效,再决定是否申请再审。 上诉期尚未届满、或者案件仍在二审中的,裁判未生效,应当走上诉而不是再审。生效时点判断错误会让整个申请失去基础。
- 第二步,把十三项事由逐项对号。 申请书必须写明属于哪一项法定情形,并附具体事实与理由。只是觉得「判得不公平」不构成事由;不属于十三项范围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
- 第三步,算准六个月期限。 一般情形自裁判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属于新证据、主要证据是伪造、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四种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 第四步,备齐材料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 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管辖一般为上一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
- 第五步,审查期间同步应对执行。 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审查期间对方仍可申请强制执行。确有必要的,应当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提出异议或者其他合法主张,而不是等待再审结果。
- 第六步,收到裁定后选择下一步。 裁定再审的,进入再审审理;裁定驳回的,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常见问题
问:我申请再审了,法院是不是就不能执行我的财产了? 答:不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之后,才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而且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即便决定再审也可以不中止执行。
问:申请再审有没有次数限制? 答: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后的救济路径是依第二百二十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不是反复向法院申请。
问:调解书也能申请再审吗? 答:可以,但事由不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这与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十三项事由不是同一套标准。
问:离婚判决能申请再审吗? 答:要分部分看待。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身份关系部分被排除在再审之外,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部分不受这一排除规则的限制。
问:再审一定会把案子重新审一遍吗? 答:分两个阶段。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先进行审查,审查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事由成立的裁定再审,进入再审审理;事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只有被裁定再审的案件才会进入实体审理,且审理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六个月期限如何起算,须结合生效裁判文书、证据状况与送达时间判断。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