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是名誉权所保护的客体;它是一种存在于第三人观念中的客观评价状态,而不是权利人内心的自我感受——弄清这一点,是判断「我的名誉权到底有没有被侵害」的前提。
构成要件
一、立法定义:品德、声望、才能、信用四项加「等」的开放列举。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四项列举各有侧重:品德指向道德操守与行为规范,声望指向社会知名度与整体口碑,才能指向专业能力与技术水平,信用指向履约意愿与经济上的可信赖程度。最后的「等」说明列举是开放的,随着社会发展,凡属于社会对某一主体的综合评价内容,都可能纳入名誉的射程。
二、本质属性:客观社会评价,不是主观名誉感。 这是本词条最需要纠偏的一点。法律上说的名誉,是他人怎么看;而很多人理解的「我的名誉」,是我多么在意别人怎么看。前者是客观存在的评价状态,可以被证据证明、可以被第三人感知、可以因他人行为而发生变化;后者是主观的心理感受,学理上称为「名誉感」或者「主观名誉」,它因人而异,同一个人对同一句话的感受强度也会随情绪、场合而变。
把二者区分开来,有三个实务后果。第一,「我觉得被冒犯」不等于名誉权受损。一句让人极度不适的评价,如果并没有让任何第三人对你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产生更低的看法,就不构成对名誉的侵害,只可能涉及人格尊严层面的一般人格权益。第二,反过来也成立:你自己不以为意,也不影响名誉权被侵害的成立。一个人性格豁达、对负面言论毫不在意,但客观上其社会评价确实因虚假事实的传播而降低的,仍然可以主张权利。判断标准在外部,不在内心。第三,举证方向随之确定——要证明的不是「我有多难受」,而是「别人对我的看法变差了」,比如客户解约、单位约谈、社交圈议论、订单流失、网络上的负面评价明显增多等客观事实。
三、评价主体: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第三人。 名誉既然是社会评价,就必须有作出评价的主体。这一「第三人」不必是不特定的全社会,也可以是有特定范围的群体:同事圈、行业圈、邻里圈、同学圈、业主群、行业微信群,都可以构成评价社群。只要在该社群内,行为人的表达足以使成员对受害人的评价发生下移,就满足对名誉造成影响的客观条件。相对地,仅存在于行为人与受害人二者之间的言辞,因为没有第三人参与评价,通常不产生名誉受损的后果。
四、评价载体:可为自然人,也可为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的权利主体是「民事主体」,因此名誉不只属于自然人。自然人的名誉侧重于品德、才能与个人信用;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名誉则集中体现为商誉、经营能力、产品与服务质量、履约信用。企业被造谣「产品不合格」「老板跑路」「拖欠货款」,侵害的就是其名誉;但因法人不具有精神感受能力,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能主张财产损失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五、信用是名誉的组成部分,另有专门规则衔接。 立法把「信用」明确写进名誉的定义,说明经济上的可信赖程度也是名誉的一部分。与此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又为信用评价单设了一条更精细的规则: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二者的关系是:一般性的信用贬损走名誉权路径,而征信机构、评分类平台给出的正式信用评价出现错误时,优先适用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的异议与更正、删除机制。
六、名誉的可变性:它会被抬高,也会被拉低。 名誉不是一成不变的身份标签,而是持续流动的评价状态。因此法律保护名誉权的方式,重点不在「保持名誉不变」,而在「禁止以侮辱、诽谤等不法方式使评价不当降低」。正常的、基于事实的负面评价(如消费者如实差评、媒体正当监督、单位依规处分)即便使评价下降,也不属于不法侵害,这一点与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免责规则相互呼应。
七、认定责任时的综合考量: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目的、方式、后果。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名誉权案件尤其需要这套动态权衡:公众人物、主动进入公共议题的人,对批评的容忍义务更高;传播范围越大、过错越重、方式越恶劣、后果越严重的,责任越重。
八、名誉受损的救济指向:把评价恢复到应有状态。 正因为名誉是外部评价,最对症的救济就不是赔钱,而是「让同样范围的人知道真相」。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且这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第一千条进一步要求,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在群里造谣的,通常在群里道歉;在网上发帖的,通常在同一平台或原位置刊登澄清。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名誉(社会评价) | 名誉感(主观感受) | 荣誉(正式称号) |
|---|---|---|---|
| 性质 | 客观存在的社会评价状态 | 个人内心的自尊感受 | 特定组织授予的正式称号、表彰 |
| 是否存在于内心 | 否,存在于第三人观念中 | 是,纯主观 | 否,有外部授予行为与记载 |
| 能否被证据证明 | 能,通过第三人证言、交易变动、舆论数据等 | 只能自述,难以客观证明 | 能,有授予文件、证书、记载 |
| 是否受名誉权保护 | 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二款 | 否,法律不单独保护主观感受 | 否,另受荣誉权保护 |
| 受侵害的判断标准 | 第三人评价是否客观降低 | 本人是否感到受冒犯(法律上不成立) | 称号是否被非法剥夺、诋毁 |
三个概念里最容易混、也最常导致败诉的,是名誉与名誉感。很多人拿着一段让自己气愤难平的聊天记录来咨询,第一句话往往是「他这样说我,我的名誉权受到了严重侵害」。但法律上要审查的不是这段话让你有多难受,而是它让别人对你的看法有没有变差。如果这段话只发生在你们两人之间,或者虽有第三人但第三人本就知悉相关事实、评价并未因此改变,那么名誉权主张就很难成立。
反之,真正成立的情形往往是这样的:有人在业主群里发「某号楼某户人家欠债不还、是个老赖」,群内数百人可见,此后邻里议论纷纷,受害人的合作方、客户因此产生疑虑。这里有明确的社会评价内容(信用)、有明确的评价社群(业主群)、有可见的评价下移(议论、合作方疑虑),这才落在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内。
名誉与荣誉的区分,详见荣誉权;名誉权本身的完整规则详见名誉权。
实操指引
- 第一步,把「我很难受」翻译成「别人怎么看」。 准备材料时,先把情绪叙述换成客观事实:对方说了什么、在什么场合说的、有多少人能看到、之后有哪些具体的评价变化。能落到纸上的客观变化越多,主张越扎实。
- 第二步,锁定评价社群的范围。 明确你的「社会」是谁:是行业圈、是小区业主群、是公司同事、还是全网。评价社群的范围直接决定损害的大小,也决定后续第一千条项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载体和范围——在小区业主群里造谣的,要求对方在全国性报纸头版道歉,通常不会被支持。
- 第三步,找出评价降低的客观证据。 常见可用证据包括:客户、合作方、单位出具的书面说明或往来记录;订单取消、解约、退单的书面凭证;社交平台上的负面评论与转发数据;证人证言;媒体转载记录。单纯的「我感觉别人看我的眼神变了」,很难被采信。
- 第四步,区分信用评价错误与一般名誉贬损,走对路径。 如果是征信机构、评分平台给出的信用评价本身有误,依第一千零二十九条先提出异议并请求更正、删除,评价人有及时核查的义务;如果是他人散布不实言论导致你的信用口碑变差,则走名誉权路径。两条路的请求对象和请求内容完全不同,走错了会白白消耗时间。
- 第五步,企业被造谣的,重点放在可量化的财产损失。 公司被造谣能不能要精神损害赔偿,答案是否定的;企业应主张的是营业额下降、客户流失、订单取消、为消除影响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可量化的损失,并同时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具体思路见公司被造谣,能不能要精神损害赔偿。
- 第六步,请求恢复名誉时把执行方式写清楚。 依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起诉状里尽量写明道歉的载体、版面、位置、持续时间;判决生效后对方拒不承担的,法院可以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常见问题
问:别人骂我,我特别生气,这算不算侵害我的名誉? 答:不一定,要看有没有让第三人对你评价降低。「你特别生气」是主观名誉感受损,法律不单独保护;「别人因此看不起你」才是名誉受损。如果辱骂发生在有第三人在场的公开场合或者网络群组中,通常可以认定名誉权受侵害;如果只是二人之间的口角,没有第三人知悉,一般不构成,只能从人格尊严等其他角度考虑。
问:我根本不在乎别人怎么说,还能起诉吗? 答:能。名誉权保护的是客观社会评价,不以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为要件。你自己豁达、不在意,不影响侵权成立;法院审查的是行为是否客观上使你的社会评价降低。反过来,你非常在意但评价并未降低的,也难以成立。
问:对方说的是真话,只是说出来让我很难堪,算侵权吗? 答:真实事实本身通常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以真实事实为内容的表达,只有在表达方式本身构成侮辱(例如使用侮辱性言辞、丑化、贬损性绰号)时,才可能成立。这正是民事上「事实真伪」与「表达方式」两条线索的分野,详见侮辱与诽谤的区分。
问:信用评分被搞错了,是告名誉权还是提异议? 答:先提异议。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给了信用评价一条专门的救济通道: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这条路径更直接、更快。若评价人在接到异议后拒不核查、拒不更正,导致损害扩大,再结合名誉权或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主张责任。
问:名誉受损能不能要求赔钱,能赔多少? 答:两条线。一是财产损害,按实际损失加合理维权开支计算,需要票据、合同、流水等证据支撑;二是精神损害赔偿,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须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且主体限自然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由法院综合过错程度、传播范围、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不存在统一价目表,漫天要价通常不会被全额支持。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名誉是客观社会评价而非主观感受,「我觉得被冒犯」不等于名誉权受损,是否构成侵害必须结合传播范围与评价变化的证据判断。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