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荣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称号、表彰、奖励所享有的保持、支配与不受非法剥夺、不受诋毁贬损的人格权;与人人皆有的名誉不同,荣誉必须经由特定组织依一定程序授予,因此荣誉权保护的是「已经取得的正式称号」,并配有一套请求记载、请求更正的专门救济。

构成要件

一、主体:享有荣誉称号的民事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第一款的主语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成为荣誉权的主体。自然人可以是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学科竞赛获奖者;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可以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质量奖获奖单位、行业评级获评主体。需要注意的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同样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能主张财产损害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前提:必须已经取得荣誉,荣誉不是与生俱来的。 这是荣誉权与名誉权最根本的分野。名誉人人都有,自民事主体产生之日起即存在;荣誉则必须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特定主体经过一定程序授予,才告产生。没有获得任何荣誉称号的人,不存在荣誉权被侵害的问题——他人再怎么贬低「你根本不配当先进」,侵害的也主要是名誉,而不是荣誉。因此,荣誉权案件的第一个审查点永远是:有没有一份真实、有效的荣誉授予事实。

三、客体:荣誉称号,以及附随于称号的证书、记载与利益。 荣誉权的客体不限于那一张证书,而是包括三层内容:一是称号本身,如「全国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二是表彰物,如奖章、奖杯、证书、牌匾;三是与该称号挂钩的记载与实际利益,如档案记载、履历中的任职与晋升依据、政策性的待遇与补贴。正因第三层内容具有实际利益,立法才在第一千零三十一条第二款专门规定了记载与更正的救济。

四、侵害形态一: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第一款禁止的第一种行为是「非法剥夺」。所谓非法,指剥夺缺乏法律依据、未经正当程序,或者超越权限作出。合法的剥夺是存在的:授予机关依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撤销荣誉称号,或者授予本身被依法确认无效,都不属于非法剥夺。判断是否非法,一看主体有无权限,二看程序是否正当,三看依据是否成立。实践中多见于单位内部处分、行业协会除名、学校撤销奖励等场景,若章程与程序没有明确规定,撤销决定往往难以成立。

五、侵害形态二: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第一种针对「称号」,第二种针对「称号的社会形象」。典型表现有:公然宣称某人的荣誉称号是花钱买的、是走后门得的、是弄虚作假骗来的;伪造证据举报他人骗取荣誉;在公开场合撕毁、涂污、践踏他人的奖章证书;编造「某企业的质量奖被取消了」之类的不实信息。这里要注意与名誉侵权的竞合:诋毁荣誉往往同时也降低了社会对权利人的评价,可能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与侵害名誉权,此时可以一并主张,但请求内容不同——前者指向恢复荣誉,后者指向恢复名誉。

六、特殊救济一:应当记载而未记载的,可以请求记载。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第二款前段规定,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这条针对的是「荣誉被悄悄抹掉」的情形:档案、履历表、公示名单、公示系统中本应载明的荣誉没有载入,导致权利人在晋升、评优、待遇核定中处于不利地位。请求记载的对象通常是负有记载义务的单位,如用人单位、学校、行业协会、档案管理机构。

七、特殊救济二:记载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 同款后段规定,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常见的错误包括:称号名称写错(把「省级」写成「市级」)、授予时间写错、授予机关写错、把他人的荣誉记到自己名下或反之、等级与等次记录错误。请求更正同样不以已经造成实际损失为要件,只要有记载错误的事实即可提出,这是立法为荣誉权专门设置的、门槛较低的救济通道。

八、一般救济:人格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并行。 荣誉权属于人格权,自然适用人格权编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第一千条进一步要求,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的,法院可以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费用由行为人负担。造成财产损失且有过错的,还可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主张损害赔偿。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荣誉权名誉权一般人格权
保护对象已取得的正式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衍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产生方式须由特定组织依程序授予与民事主体同生,人人皆有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天然享有
是否人人皆有否,未获称号者无荣誉权是是(限自然人)
典型侵害方式非法剥夺称号、诋毁贬损荣誉侮辱、诽谤、失实报道无具体人格权可援引时的兜底性侵害
特殊救济请求记载、请求更正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依第九百九十八条综合考量认定责任
法条依据第一千零三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二十八条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九百九十八条

三者中最容易混的是荣誉权与名誉权。二者同属人格权编第五章,条文仅隔几条,实务中经常一并主张,但构成要件并不相同,用错会直接影响诉讼请求的成立与否。

第一道分界是有没有授予行为。名誉是社会公众自发形成的评价,不需要谁来授予;荣誉必须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主体作出的正式授予,通常伴有文件、证书、公示名单。第二道分界是侵害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是「把评价拉低」,侵害荣誉则是「把称号拿掉」或「把称号弄脏」——第一千零三十一条列举的正是非法剥夺荣誉称号与诋毁、贬损荣誉两类行为。第三道分界是救济方式不同。荣誉权独有请求记载、请求更正两项救济,因为荣誉是可以被某个机构记载下来的;名誉从来不需要机构记载,自然也没有这两项救济。

还有一个实务要点:同一行为常常同时落入两个权利。例如有人在行业大会上公开宣称「某企业的质量奖是造假得来的」,这句话既诋毁了该企业的荣誉(指向称号),又降低了其社会评价(指向名誉)。此时不必二选一,可以一并主张,但诉讼请求应当分别表述:就荣誉部分请求停止诋毁、恢复荣誉,就名誉部分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荣誉与名誉的概念基础,另见名誉与名誉权。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固定荣誉本身的存在。 把授予文件、证书、奖章、公示名单、公告截图、档案复印件收集齐全。没有授予事实就谈不上荣誉权,这一步是所有后续动作的地基。授予文件上要看清四个要素:称号全称、授予机关、授予时间、有效期限或是否可撤销。
  • 第二步,判断争议属于哪一类。 是对称号作出了撤销、取消决定(可能构成非法剥夺),还是口头或网络上贬损称号的含金量(可能构成诋毁、贬损),还是档案、公示系统里漏记或记错(走记载、更正救济)。三类争议的被告、请求内容和证据重点完全不同,先分类再动手。
  • 第三步,遭遇撤销决定的,先查权限和程序。 收到撤销或取消荣誉称号的决定后,重点审查三点:作出决定的主体是否有章程或规范性文件授权;决定的作出是否经过了规定的审议、公示、申辩程序;决定的依据事实是否成立。三者任一有瑕疵,都可以据此主张构成非法剥夺。程序性材料要尽早调取,避免事后补做。
  • 第四步,记载缺失或错误的,书面提出记载、更正请求。 依第一千零三十一条第二款,应当记载而未记载的可以请求记载,记载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记载载体(档案、公示系统、履历表)、正确内容、依据材料,并留存送达回执。这一步成本极低,往往能直接解决问题,也是后续诉讼中证明对方过错的重要材料。
  • 第五步,被公开诋毁的,先保全再要求停止。 对会议发言、网络言论、宣传材料中的诋毁内容做公证或时间戳存证,固定发布主体、时间、场合、受众范围,然后发出书面停止侵害与澄清请求。传播仍在持续的,可考虑依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避免损害继续扩大。
  • 第六步,起诉时把请求分层写清。 建议按四层写:停止侵害(撤回决定、删除内容、停止诋毁);恢复荣誉(在原授予或公示范围内重新记载、恢复称号);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依第一千条明确方式、载体与持续时间要与侵权行为相当;赔偿因荣誉被剥夺或贬损造成的财产损失,如待遇停发、晋升受阻、订单流失。单位内部通报、公开处分是否侵害员工名誉与荣誉,可对照单位内部通报点名批评:算不算侵害员工名誉权一文中的判断要点。

常见问题

问:我没有得过任何荣誉称号,别人说我不配评先进,能告侵害荣誉权吗? 答:不能。荣誉权以已经取得荣誉为前提,没有荣誉称号就不存在荣誉权被侵害的问题。这类言论如果发生在公开场合并降低了对你的社会评价,可以考虑走名誉权路径;如果只是私下评价或者未导致评价降低,通常难以成立。

问:单位把我的先进工作者称号取消了,一定违法吗? 答:不一定。第一千零三十一条禁止的是「非法」剥夺。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撤销条件,取消决定有权限、有依据、有程序,且经过了申辩与审议,就是合法的;若章程没有规定、超越权限作出、未告知申辩权利,或者依据的事实并不成立,则可能构成非法剥夺,可以主张撤销决定、恢复荣誉。

问:我的荣誉在档案里被漏记了,单位说补不了,怎么办? 答:这正是第一千零三十一条第二款的适用情形。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先以书面方式向负有记载义务的单位提出,附授予文件等证明材料;拒绝或者拖延的,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过错证据,请求法院判令记载并承担相应责任。

问:荣誉被人说成是造假得来的,能同时主张荣誉权和名誉权吗? 答:可以。宣称他人荣誉是造假得来的,一方面诋毁、贬损了荣誉,另一方面也降低了社会对权利人的评价,可能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与侵害名誉权。二者不是排斥关系,可以在同一诉讼中一并主张,但诉讼请求应分别表述:荣誉部分请求停止诋毁、恢复荣誉,名誉部分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问:荣誉权被侵害,主张权利会不会过期? 答:要看请求类型。依第九百九十五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几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事发多年后仍可主张恢复与道歉。但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则,且需要证明过错与损失,因此发现权利被侵害后仍应尽早行动,避免证据灭失。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荣誉权以「已经取得荣誉称号」为前提,撤销决定是否属于非法剥夺,须结合授权依据、程序正当性与事实依据逐项审查。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