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侮辱,是指以言辞、文字、图像、行为等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与诽谤并列的侵害名誉权的典型方式;与诽谤不同,侮辱可以用真实事实构成——关键不在内容真假,而在表达方式是否贬损人格。
构成要件
一、核心纠偏:侮辱不要求事实虚假。 这是本词条最需要讲清的一点,也是实务中最常被混淆的地方。诽谤必须用假话,侮辱不要求。把一个人真实的疾病、残疾、家庭变故、过往失误拿出来当众羞辱、反复嘲讽、配上丑化图像,事实虽然是真的,表达方式本身却贬损了人格,同样构成侮辱。因此审查一条言论时,不能因为「他说的都是真的」就认定不侵权——真实只是排除了诽谤,并没有排除侮辱。事实真伪与表达方式,是两条独立的审查线。
二、行为方式:言辞、文字、图像、行为均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表述是「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其中的「等」说明方式不限。常见的有四类:一是口头辱骂,使用脏话、贬损性称呼;二是书面与网络文字,包括帖子、评论、弹幕、私信、大字报;三是图像与符号,如丑化肖像、PS 恶搞图、配上侮辱性字幕、张贴侮辱性标语;四是行为,如当众泼污物、强迫下跪、剃头游街、撕毁并践踏他人证书奖章。方式本身不影响定性,关键是能否起到贬损人格的作用。
三、须有贬损性,即指向人格而非指向事情。 侮辱区别于正当批评的分界,在于它攻击的是人而不是事。指出某份报告数据有误、某项服务态度不好、某个决策考虑不周,即便措辞严厉、语气激烈,也属于对事的评价,不构成侮辱;使用「蠢货」「废物」「骗子」「猪」一类直接否定人格尊严的称谓,或者以生理缺陷、疾病、民族、性别、职业等人身属性作嘲讽素材,则属于对人进行贬损,构成侮辱。这一区分是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真正边界。
四、须指向特定人并能为第三人识别。 与侵害名誉权的一般要求一致,侮辱必须指向可以识别的特定民事主体,可以是点名,也可以是不点名但结合职务、单位、行业、地域、时间、独特经历等要素使知情人能够合理对号入座。网络环境下的账号昵称、头像、历史发言,往往足以完成特定性的识别。
五、须有公开性,即为第三人所知悉。 只有当侮辱性表达进入第三人可感知的范围,才可能降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在有他人在场的公开场合实施、在网络群组或公开平台发布、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都满足这一要件。仅存在于行为人与受害人二者之间的私下辱骂,通常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意义上的侮辱,但可能涉及人格尊严层面的一般人格权益。
六、主观要件:故意为主,需有贬损的意图或者放任。 侮辱通常是故意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言辞、行为会贬损他人人格仍然实施。实践中也存在「放任」形态:对表达方式可能造成的贬损后果漠不关心、听之任之。与诽谤不同,侮辱不以「明知内容虚假」为前提,因为它的构成要件里本就没有事实真伪这一项。
七、违法阻却与限度:正当批评、舆论监督与合理表达。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第三种例外情形就是「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这意味着:哪怕是正当的舆论监督,一旦用了侮辱性言辞,就不再免责。报道内容完全属实、来源可靠、核实充分,但如果通篇使用贬损性绰号与人格攻击性表述,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反过来,措辞克制、就事论事的批评,即便尖锐,也不构成侮辱。
八、认定的综合考量: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目的、方式、后果。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侮辱案件尤其依赖这套权衡:公众人物对尖锐批评的容忍义务更高;传播范围越大、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后果越严重,责任越重;事出有因、偶发一次与蓄意策划、长期实施,评价完全不同。
九、责任形态:民事、行政、刑事三条线。 民事上,依第九百九十五条可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且这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第一千条要求责任方式应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拒不承担的法院可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费用由行为人负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公然侮辱他人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侮辱特定对象如英雄烈士的,另有特别保护规则,详见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捏造、歪曲事实;
-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侮辱 | 诽谤 | 正当批评 |
|---|---|---|---|
| 核心要件 | 以言辞、行为贬损人格 | 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 就事论事的评价 |
| 事实真伪 | 不要求虚假,真实事实亦可构成 | 必须为虚假或者严重失实 | 基于真实事实 |
| 攻击指向 | 指向人(人格、尊严) | 指向事实指控 | 指向事(行为、成果、决策) |
| 公开要求 | 须为第三人知悉 | 须向第三人散布 | 可有可无 |
| 法条依据 |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三项 |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项 |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免责规则 |
| 典型抗辩 | 属于正当批评、未超出必要限度 | 内容属实、已尽核实义务 | 内容真实、措辞克制 |
侮辱与诽谤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并列列举的两种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也是全案最容易搞混的一对。二者的关键分野只有一句话:诽谤是「说假话」,侮辱是「说难听话」。诽谤必以虚假事实为要件,内容属实即不成立;侮辱则不看事实真假,只看表达方式是否贬损人格——用真事骂人,一样构成侮辱。
由此产生三个实务推论。其一,同一段话可以同时构成二者。既编造了虚假事实(例如编造他人盗窃),又使用了侮辱性言辞(例如配上「人渣」「败类」等称谓),两种侵害方式并存,可以一并主张。其二,抗辩路径不同。面对诽谤指控,最有力的抗辩是「内容属实」;面对侮辱指控,「内容属实」毫无用处,必须证明表达方式属于正当批评、未贬损人格。其三,举证重点不同。诽谤案要证明事实为假,往往是「证无」的难题;侮辱案只需固定表达本身,看文字、图片、视频是否含有贬损性内容,举证相对直观。诽谤的完整构造见诽谤。
侮辱与正当批评的分界,则是言论自由与人格权的真正边界。判断要点在于:是针对人的行为还是针对人的行为结果、是否使用了否定人格尊严的称谓、是否以生理缺陷、疾病、民族、性别等人身属性作为嘲讽素材、措辞是否超出表达意见所必需的范围。就事论事、即使尖锐也不构成侮辱;转向人身攻击,即便事实为真也构成。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把「事实部分」与「表达方式部分」分开看。 逐句标注涉案内容中哪些是事实指控、哪些是情绪与称谓。事实指控为假的,走诽谤;表达方式含贬损性称谓、丑化图像、人身属性嘲讽的,走侮辱。分开之后,再决定主张哪一条,或者两条都主张。
- 第二步,固定表达本身,别只保存文字。 侮辱的载体往往是语音、视频、图片、表情包、弹幕。公证或时间戳存证时,要把原始载体完整保存:语音要保留可播放的音频文件与文字转写,视频要完整录屏而非截图,图片要保存原图与发布时间。只截一张图而没有账号、时间、语境,证明力会被大幅削弱。
- 第三步,固定传播范围与受众。 保存阅读量、转发量、评论量、群成员数量、在场人数、持续时间。第九百九十八条明确把「影响范围」列为认定责任应当考虑的因素,它既影响责任是否成立,也直接影响赔偿数额与道歉的载体范围。
- 第四步,先要求停止与澄清,再考虑起诉。 向发布者、平台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删除内容、停止传播并澄清,留存送达回执。内容仍在持续扩散的,可考虑依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在判决前先把损害止住。平台的处置义务与证据固定方法,可参考被网暴了怎么办:平台处置义务、证据固定与诉讼路径。
- 第五步,诉讼请求按层次写。 建议四层:停止侵害(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依第一千条明确道歉的载体、版面、位置、持续时间要与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相当——在群里辱骂的,通常在群里道歉;赔偿财产损失与合理维权开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第六步,评估是否同步走行政或刑事路径。 公然侮辱他人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是否报案、是否自诉,要看场合的公开性、手段的恶劣程度与后果的严重性。治安处罚与刑事路径对证据的要求和对行为人的威慑都不同于民事赔偿,可视情况并行推进。公然侮辱的法律后果可参考骂人也可能违法:公然侮辱与诽谤的治安处罚,在大庭广众骂和在群里编瞎话不是一回事。
常见问题
问:对方说的全是真事,为什么还算侵害名誉权? 答:因为可能构成侮辱。诽谤要求事实虚假,说真话不构成诽谤;但侮辱不看事实真假,只看表达方式。把他人真实的疾病、残疾、家庭变故、过往失误拿出来当众羞辱、反复嘲讽、配上丑化图像,事实虽真,表达方式贬损了人格,仍然构成侵害名誉权。这正是侮辱与诽谤的关键分野。
问:批评得很难听,算不算侮辱? 答:要看批评的是「事」还是「人」。指出报告数据有误、服务态度不好、决策考虑不周,即便措辞严厉激烈,也属于对事的评价,不构成侮辱;使用否定人格尊严的称谓,或者以生理缺陷、疾病、民族、性别、职业等人身属性作嘲讽素材,则属于对人进行贬损,构成侮辱。措辞是否超出表达意见所必需的范围,是核心判断点。
问:在群里骂人和在大庭广众骂人,后果一样吗? 答:法律性质上都可能是公然侮辱,但后果轻重不同。第九百九十八条把「影响范围」列为认定责任的考量因素:群成员人数、是否可被转发扩散、持续时间、受众范围,都会影响责任大小与赔偿数额。此外,网络群组中的侮辱言论传播快、留存久、可截图扩散,实际影响往往超过一次性的当面口角。
问:媒体批评我,用了很难听的词,能告吗? 答:可以主张。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但第三种例外情形就是「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也就是说,报道内容再真实、核实再充分,只要使用了侮辱性言辞贬损人格,就不再免责。
问:被侮辱了能不能要精神损害赔偿? 答:自然人可以,但要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由法院综合过错程度、影响范围、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精神感受能力,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能主张财产损失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侮辱与诽谤的关键分野在于「侮辱可用真实事实构成、诽谤必以虚假事实为要件」,具体定性须结合表达方式、场合与影响范围个案判断。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