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明列的侵害名誉权的典型方式;它在民事上构成侵权,在情节严重时还可能触碰治安处罚与诽谤罪,三条责任线并行不悖。
构成要件
一、核心定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这是本词条最需要纠偏的一点。诽谤的完整构造是「虚构」加「传播」,二者缺一不可。只有捏造而没有散布(例如只在私人日记里编造了一段不实内容,从未示人),因为没有进入第三人的认知范围,不可能降低任何人的社会评价,不构成诽谤;只有散布而没有捏造(例如转述了一件确实发生过的事),内容真实,同样不构成诽谤。因此判断一条言论是不是诽谤,永远沿着两条线索往下走:这条事实是不是假的、是谁把它说出去的。
二、客观要件之一:内容是「事实陈述」,而非单纯的意见表达。 诽谤所指向的必须是可以用真假来检验的事实性陈述。说「他挪用了公司十万元」是一个事实陈述,可以查账验证;说「我觉得他这个人不可靠」是价值判断与意见表达,无所谓真假,通常不落入诽谤的射程,除非该意见是以虚构的事实为基础作出的。实务中的模糊地带是「夹叙夹议」:一段话里既有事实指控又有情绪评价,此时要把事实部分单独摘出来检验真伪,事实部分为假的,仍可能构成诽谤。
三、客观要件之二:虚假或者严重失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项把「捏造、歪曲事实」列为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免责的第一种例外。捏造是无中生有,歪曲是把真事改了模样——篡改时间、地点、数额、因果关系,把偶发说成惯常,把未遂说成既遂,都属于歪曲。同条第二项还处理了另一种情形:内容并非行为人自己捏造,而是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行为人对之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同样要承担责任。这说明立法不要求行为人自己造假才担责,传播链条上的每一环都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四、客观要件之三:指向特定人并能为第三人识别。 与名誉权的一般要求一致,诽谤必须指向可以识别的特定民事主体。可以点名道姓,也可以不点名而通过职务、单位、行业、地域、时间、独特经历等要素组合,使知情人能够合理对号入座。反之,若言论针对的是一个无法识别到具体个人的泛化群体,通常不构成对特定人名誉权的侵害。
五、客观要件之四:向第三人散布,即公开或者传播。 社会评价是第三人的评价,只有把虚假事实传递给受害人以外的人,才可能损害名誉。散布的形式不限:口头传播、书面材料、大字报、群聊发言、论坛发帖、短视频口播、公众号文章、评论区留言、转发扩散,都算。值得注意的是,转发也是散布——明知或者应知内容虚假仍然转发的,同样可能承担责任,只是过错程度与责任大小通常低于原创者。
六、损害要件:足以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诽谤的成立不要求受害人已经产生了可见的经济损失,但要求虚假事实在性质上足以使一个理性第三人对受害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产生负面评价。编造他人有犯罪前科、有传染病、有婚外情、欠债不还、学术造假、产品不合格等,都属于典型的足以贬损。相反,编造他人「中了彩票」「升了职」这类抬高性的不实信息,虽然也假,却不损害名誉,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意义上的诽谤。
七、主观要件:故意为主,过失亦可。 故意捏造并散布当然是诽谤。过失形态主要体现在传播者与媒体身上: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二项的「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本质上就是一种过失责任。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进一步给出判断清单——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内容的时限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六项动态权衡,其中「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越高、「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越低,对行为人的核实要求就越严。
八、违法阻却:真实事实与正当舆论监督。 内容真实的,不构成诽谤,这是最有力的抗辩。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内容基本属实且已尽合理核实义务、未使用侮辱性言辞的,即便影响了他人名誉,依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也不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注意,这一免责有明确边界,落入三种例外情形之一的就不再免责: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九、责任形态:民事、行政、刑事三条线并行。 民事上,依第九百九十五条可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且这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第一千条要求责任方式应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拒不承担的法院可公告或公布裁判文书,费用由行为人负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公然诽谤他人还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可以并行。三条线的衔接与立案标准,见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怎么判刑、怎么赔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捏造、歪曲事实;
-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 (三)内容的时限性;
-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诽谤 | 侮辱 | 失实报道 |
|---|---|---|---|
| 行为构造 | 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 以言辞、行为贬损人格,不要求事实虚假 | 媒体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内容 |
| 事实真伪 | 必须为虚假(或严重失实) | 可用真实事实构成,也可用虚假事实 | 内容失实 |
| 典型表现 | 编造他人盗窃、欠债、出轨 | 辱骂、丑化、起侮辱性绰号、当众羞辱 | 未经核实刊发不实新闻 |
| 法条依据 |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项 |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三项 |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一千零二十六条、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
| 关键抗辩 | 内容属实、已尽合理核实义务 | 属于正当批评、未超出必要限度 | 内容基本属实、已尽合理核实义务 |
诽谤与侮辱是民法典并列列举的两种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也是实务中最容易混用的一对概念。二者的关键分野在于事实真伪是否构成要件:诽谤必以虚假事实为要件,说真话绝不可能构成诽谤;侮辱则不然,用真实的事实也可以构成侮辱——把一个人真实的疾病、残疾、家庭变故拿出来当众羞辱、反复嘲讽,事实虽然为真,表达方式本身贬损了人格,照样构成侮辱。因此审查一条言论时,要分两步走:先看事实真假,假的走诽谤;再看表达方式,方式恶劣的走侮辱。两条线可以并存,一段话既编造事实又使用侮辱性言辞的,可以同时构成二者。详见侮辱。
诽谤与失实报道则是同一行为在不同主体身上的投影。二者都以内容不真实为核心,但失实报道专指报刊、网络等媒体的报道行为,其特殊性在于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为其设置了合理核实义务的判断框架,且第一千零二十八条给了受害人一条独立的更正、删除请求权。个人在网络上造谣,通常直接适用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媒体失实报道,则要在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免责与三种例外之间衡量。
实操指引
- 第一步,把「事实」和「情绪」拆开。 把涉案言论逐句拆成事实性陈述与意见性表达。只有事实性陈述才可能是诽谤的对象。拆出来之后,针对每一个事实点准备反证:时间、地点、金额、人物关系、票据、记录、证人。事实点越具体,反证越好做,胜算越高。
- 第二步,固定内容、主体、传播范围三要素。 对发帖、评论、群聊、视频做公证或时间戳存证,务必把发布账号与主体信息、发布时间、阅读量、转发量、评论量一并固定。诽谤的损害大小与传播范围直接挂钩,缺少传播数据的案子,赔偿数额往往被大幅压低。
- 第三步,判断对方是原创者、转发者还是平台。 原创捏造者责任最重;转发者在明知或应知虚假时也要担责,责任大小与其影响力、是否核实、是否获利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有效通知后及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通常可以免责。起诉前先分清被告席上应该坐谁。
- 第四步,先发书面要求,再谈诉讼。 向发布者和平台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并澄清事实,同时留存送达回执。这一步既可能直接止损,也是后续证明对方拒不改正、过错加重的证据。内容涉及媒体报道的,依第一千零二十八条直接请求更正或者删除。
- 第五步,评估是否同时触碰行政或刑事线。 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治安违法甚至诽谤罪。网络诽谤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还可以由自诉转为公诉。是否走刑事路径,要看传播广度、后果严重程度与具体情节,不宜一律主张,也不宜一律放弃。诽谤与造谣的界限、转发者的责任分析见诽谤、造谣的界限在哪?转发也会担责吗?。
- 第六步,诉讼请求分层写。 建议写四层:停止侵害(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依第一千条明确道歉的载体、版面、位置与持续时间要与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相当;赔偿财产损失与合理维权开支(公证费、存证费、律师费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主张金钱赔偿而忽略停止侵害与恢复名誉,往往达不到止损目的。
常见问题
问:对方说的都是真事,只是让我很难堪,能告他诽谤吗? 答:不能。诽谤以捏造、歪曲事实为要件,内容真实的,诽谤不成立。但如果对方是以侮辱性的方式把这些真实事实说出来——当众羞辱、反复嘲讽、配上贬损性绰号与丑化图片——则可能构成侮辱。这时要从侮辱的角度主张,而不是诽谤。
问:我只是转发了别人的帖,也要承担责任吗? 答:可能。转发也是散布。明知或者应知内容虚假仍然转发的,属于以传播方式参与侵害名誉权,通常要承担责任;责任大小取决于你的影响力、是否作过核实、是否营利、是否及时删除。发现所转内容不实后主动删除、澄清,可以显著降低甚至免除责任。
问:媒体转载了别家媒体的不实报道,能免责吗? 答:不能一概免责。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二项针对的正是「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转载并不等于免责,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六项因素会用来衡量转载者是否尽到了核实义务:来源是否可信、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作过必要调查、时效如何、与公序良俗的关联、贬损可能性、核实能力与成本。来源越权威、核实越充分,免责空间越大。
问:造谣内容很快就被删了,还能起诉吗? 答:能,但证据是难点。删除不意味着责任消灭,只要你在删除前完成了公证、时间戳存证或完整录屏,把内容、账号、发布时间、传播数据固定下来,就可以继续主张。完全没有固定到内容的,事后很难还原,胜算会大打折扣。这也是取证必须争分夺秒的原因。
问:被诽谤了,能要求对方赔多少钱? 答:分两块。财产损失按实际损失加合理维权开支计算,需要票据、合同、流水等证据;精神损害赔偿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须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数额由法院综合过错程度、传播范围、损害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没有统一价目表。法人、非法人组织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能主张财产损失。赔偿数额由法院在上述因素内综合酌定,个案差异很大,不宜以他人判例简单套用。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诽谤以「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为完整构造,内容真实即不成立,是否已尽合理核实义务须依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六项因素个案权衡。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