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通常是被告)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程序性抗辩;法院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它是民事诉讼里时间最紧、错过代价最大的一个动作。

构成要件

一、性质:程序性抗辩,不触及实体胜负。 管辖权异议只回答「这家法院能不能审」,不回答「原告的诉求有没有道理」。它成立的效果是把案件送走,不成立的效果是案件留下来继续审,都不产生实体上的胜败。正因为它不解决实体问题,法律规定了独立的审查与上诉通道,不要求等到判决一起上诉。

二、★提出时点: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而答辩期是多长,要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两个条文连起来,异议的有效窗口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这十五日是除斥性质的程序期间,不是倡导性规定——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三、★逾期且应诉的后果:视为有管辖权。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这条是实务中最致命的一句。它意味着两件事:第一,沉默不是中立,沉默加应诉等于同意;第二,「应诉」的表现形式被司法解释明确列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也就是说,在庭上说了一番「原告说的不是事实」,或者对原告提起了反诉,都可能构成应诉答辩。

四、★纠偏:千万别等开完庭再说。 最常见的错误策略是「先把实体意见讲完,管辖的问题留着以后再说」,甚至有人以为「先参加庭审、输了再说管辖不对」。这是硬错。异议权必须在答辩期内行使,一旦逾期并且已经就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受诉法院就视为有管辖权,此后再主张管辖错误基本不会获得支持。唯一还能被审查的两类是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形——这两类不适用应诉管辖,法院自己发现也要移送。除这两类之外,早说和晚说的后果完全不同。

五、提了异议又顺便答辩,异议还算数吗? 算。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专门处理这种「两件事一起做」的情形: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这条澄清了一个长期令人困惑的操作问题——为了保住异议权而完全不敢答辩,是没有必要的;只要在答辩期内把异议明确提出,同时附上实体答辩意见,不影响法院对异议的审查。

六、可以主张哪些理由。 异议理由通常有四类:一是地域管辖错误,即受诉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连接点所在地;二是级别管辖错误,即案件标的额或案件类型超出或低于受诉法院的一审标准;三是违反专属管辖,即案件依法只能由第三十四条指定的法院受理;四是管辖协议无效或者受诉法院不是按有效协议确定的法院。当事人应当明确指出具体的法律条文与事实依据,笼统地写「贵院无权管辖」很难获得支持。

七、法院怎么处理:审查后作裁定。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后半段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必须采用裁定形式,这一点与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列举一致——「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属于裁定适用范围。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八、被告同时主张级别与地域两项的,法院一并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见该规定第一条。合并处理可以避免两次裁定、两次上诉,减少程序拖延。

九、谁不能提: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 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这条常被忽略:无独三即便认为管辖有问题,也只能由被告去提,自己提出的法院不予审查。

十、审查确定有管辖权后,不因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而改变。 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这是管辖恒定在异议程序中的体现。反过来,如果增加诉讼请求金额导致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可以再次提出异议,法院仍应审查并作出裁定。此外,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重审、再审案件不再重新打开管辖问题。

十一、法院自己发现没管辖权的,也要移送。 管辖问题不是只有当事人提才处理。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也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这与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项形成呼应:立案阶段发现不属本院管辖的,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直接驳回起诉。

十二、小额诉讼案件的异议另有规则。 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与此配套,管辖异议裁定也即时生效,不再给上诉空间。这是小额诉讼效率优先的体现。

十三、救济:裁定可以上诉,期限十日。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可以上诉。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两个数字要分清:判决是十五日,裁定是十日,都自送达之日起算,不是作出之日。对级别管辖异议裁定不服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十四、异议审查期间,原告撤诉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异议随着本诉的终结而终结,法院不需要再就管辖问题表态。

十五、异议不成立后的衔接。 裁定驳回异议后,案件进入实体审理,被告应当及时转入答辩与举证。需要提醒的是,审理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管辖争议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滥用异议会延长整个诉讼周期,但依法行使异议权不应被视为拖延。整体管辖框架见管辖,纵向分工见级别管辖。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移送管辖
提出主体当事人(通常被告)人民法院依职权人民法院依职权人民法院依职权
发生时点受理后、提交答辩状期间内立案阶段立案后受理后发现不属本院管辖
依据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等起诉条件第三十七条
形式当事人的申请+法院裁定裁定裁定裁定
可否上诉可以,十日可以,十日可以,十日一般不可上诉

四者中最容易混的是管辖权异议与移送管辖。前者是当事人的权利,后者是法院的职权:异议成立会导致移送,但移送不一定非要有异议——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同样应当裁定移送;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的,也应当移送。反过来说,当事人提了异议但被驳回的,案件不会移送,被告只能通过对驳回裁定上诉来救济。

第二个容易混的是「逾期未提异议」与「视为有管辖权」之间的关系。这不是「放弃一项权利」那么简单,而是法律直接赋予受诉法院以管辖权。区别在于除外的两类: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不适用视为有管辖权的规则。原因是这两类管辖涉及审级秩序与公共利益,不允许当事人以行为默示变更。三种程序处理之间的关系可参见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有什么区别?。

实操指引

  • 第一步,收到起诉状副本当天就启动计时。 异议窗口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把这十五日在日历上标出来,不要等到开庭传票到手才想起管辖问题。
  • 第二步,先判断有没有异议理由。 依次核对:受诉法院是不是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是不是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法定连接点;案件是不是专属管辖范围;合同里有没有有效的书面管辖条款;标的额与案件类型是不是超出或低于受诉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
  • 第三步,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 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写明:案件基本情况、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的理由、所依据的具体条文、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同时可以就实体内容提出答辩意见,这不影响法院对异议的审查。答辩状的写法与不答辩的后果,可参见被告怎么答辩?答辩状要点与不答辩的后果。
  • 第四步,一并提出多项理由。 认为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一并提出,受诉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理由之间不要互相矛盾,也不要把没有证据支撑的主张写进去。
  • 第五步,附上连接点的证明材料。 户籍与居住证明、合同文本与履行凭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辖协议原件等。异议只有主张没有证据的,很难成立。
  • 第六步,盯住裁定的送达日期。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送达后,不服的应当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裁定是十日,不是十五日,起算点是送达之日而不是裁定落款之日。两种期限的差别可对照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有什么区别?中关于裁定救济的说明。
  • 第七步,无论成立与否,都要及时转入实体准备。 异议成立的,案件移送到新法院后要重新对接;异议不成立的,案件继续在原法院审理,被告应当尽快完成举证与答辩,不要因为异议被驳回而耽误实体准备。

常见问题

问:我开庭的时候说一句「这家法院没管辖权」,行不行? 答:不行。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要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庭时提出已经逾期,法院不予审查;而且你在庭上就实体内容作了陈述,还可能被认定为应诉答辩,从而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问:我没提异议,但一直不说话、不出庭,会不会被视为认可管辖? 答:不出庭、不答辩不构成应诉答辩。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把应诉答辩界定为「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单纯的沉默不在其中。但沉默也要付出代价——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实体上反而更不利。正确的做法是在答辩期内明确提出异议,而不是以不出庭来消极对抗。

问:我提了异议,法院还没答复,原告撤诉了怎么办? 答: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问: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多久内上诉? 答: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为十日,起算点是送达之日;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把「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列入可以上诉的范围。注意与判决的十五日相区分,两者不能混用。

问:我是第三人,能不能提管辖异议? 答:要看是哪一类第三人。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地位相当于原告,不适用这一限制。实务中应当先看自己在诉讼中的地位,再决定由谁提出异议。

问:案子被发回重审了,还能不能提管辖异议? 答:不能。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管辖问题在一审阶段已经解决,重审、再审阶段不再重新打开。唯一仍受审查的是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情形。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点极为严格,逾期可能导致异议权丧失,个案应当尽早咨询律师。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