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11 至 2019-08-16,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是物业管理公司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停车场有50个停车位(停车场为旧项目),其中10个车位… 2. 您好,我单位取得一项抵债资产(土地+房产),被政府征迁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处置… 3. 房东为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需交哪些税费?税率分别是多少? 4. 我司为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公司投资一个股权投资项目,其后,该股权项目因经营发展需要在新三板挂牌… 5. 您好!我在湖南给一家单位提供了叉车租赁共3000元,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发票备注栏填写了“个人… 6. 营改增前购入的有形动产租赁,一个月中,10天按简易计税,20天按一般计税,可否? 7. 您好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按照2017年58号文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2%增值税,但是甲方如果要… 8. 请问供热费增值税免征,开发票时税目和税率应该怎样选择,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吗? 9. 拆迁补偿支出不是用现金,而是用免交物业费的形式给予补偿。以物业费形式给予补偿,有视同销售计入… 10. 18年11月份普票因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现因税务系统更改,本月是否可以冲红再次开出 11. 请问我单位抵债资产房屋于2016年9月过户至我单位名下,但原抵债方非法与租房签订出租合同,并… 12. 本公司的产业项目,并不在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项目单位内,我们应该要怎么做才能享受这个政策呢? 13. 我公司是组织架构为总公司与三家分公司,主营业务均为污水处理业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 14. 总公司建设厂房需要使用混凝土,设在同一市县的分公司有加工混凝土的能力,总公司将水泥运往分公司… 15. 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财政收据原件丢失,仅有复印件,是否影响后期的增值税抵销项及土增税清算,如果影… 16. 合同约定税率为10%,国家税率下调至9%,请问我公司能否按10%开票,并按10%缴纳税款? 17. 请问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增值税适用零税率,申报根据36号文,按照免抵退办法申报,那么是否适用2… 18. 请问碾茶(用于加工抹茶的原料)是否适用农产品优惠税率9%? 19.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且办理产权权属登记的(产权办理登记在本开发企业名下),是否… 20. 您好,想要咨询一下,企业转让2006年购置的商铺,所在地为宿迁宿城区,需要缴纳的税种、计税基…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是物业管理公司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停车场有50个停车位(停车场为旧项目),其中10个车位已被业主购入,余下40个车位为公共停车位(1)对于已被业主购入的10个停车位,其中:2个车位是业主自己使用,余下8个停车位业主将其出租,租客直接向业主支付租金,我物业管理费公司向业主收取管理费200元/个/月,合计收取业主管理费2000元/月(2)对于40个公共停车位,我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月保费500元/个/月,合计收取月保费20000元/月请问,我物业管理公司每月增值税计算如下是否正确?(1)10个已被业主购买的车位:增值税=2000/(1+6%)6%(2)40个公共停车位:增值税=20000/(1+5%)5%?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根据上述文件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此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此,您可按您司的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规定判断其适用的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您好,我单位取得一项抵债资产(土地+房产),被政府征迁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处置抵债资产中的废旧物品(机器设备)增值税税率应是多少?是否可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3%减按2%缴纳,还是要按现行的增值税税率缴纳?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如贵单位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况,可以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处置抵债资产中的废旧物品(机器设备)并非贵单位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房东为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需交哪些税费?税率分别是多少?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个人出租非住房:对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房产税12%;增值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20%;印花税0.1%。 对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月租金超过10万元,房产税12%;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增值税税额的(7%或5%或1%),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增值税税额的2%,个人所得税20%;印花税0.1%。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动产销售和出租代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58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三、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增值税计算公式(四)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非住房)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税办发〔2019〕5号)文件规定,2月1日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累计月代开金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代开的普通发票税额免征增值税,代开的专用发票税额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累计月代开金额超过10万元的,按照累计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即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为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公司投资一个股权投资项目,其后,该股权项目因经营发展需要在新三板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现我司拟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该股权,按照产权交易所流程确定了受让方后,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股份完成过户与资金结算。我司是否需要就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缴纳增值税?若需要缴纳增值税,买入价如何确定?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如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您好!我在湖南给一家单位提供了叉车租赁共3000元,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发票备注栏填写了“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支付单位据此要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我的个人所得税,请问:1、我可以不要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么?如果直接在开票时交给税务局的话税率是多少呢?2、开票地税务局不收个税的话,我可以自己申报缴纳么?具体要怎么操作呀?3、我可不可以给支付单位出“个税不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由自己申报缴纳,相关的税收责任我自己承担”这个内容的说明,就不要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了呢?4、能否帮我们反应下:我们周围像我这种自己找活干的个人还很多,本来国家出台了好多针对个人的个税优惠,这样按20%税率代扣代缴的话,我们的收入无形中就少了很多;而且我们大部分人弄不懂个人所得税自己申报和汇算的方法,往往享受不到个税退税了,请税务机关也能在我们守法守规的基础上也能不要降低收入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您所咨询的其他问题有待与您进一步确认,请您直接拨打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营改增前购入的有形动产租赁,一个月中,10天按简易计税,20天按一般计税,可否?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您好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按照2017年58号文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2%增值税,但是甲方如果要求开具发票的的话,是按照2%税率预缴,还是按照适用税率9%税率正常缴纳?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提示:预缴税款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预缴,开具发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具,二者并不矛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请问供热费增值税免征,开发票时税目和税率应该怎样选择,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 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采暖费收入税目按“热力”,供热企业在供暖期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开具免税发票;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没有单独核算或者放弃免税的情况下:供热企业若为一般纳税人按9%税率,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供热企业向除居民个人以外的客户供热取得的采暖费,供热企业若为一般纳税人按9%税率,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关于发票开具的操作详情可咨询相关技术(税控盘拨打4006112366或4000110088,金税盘拨打95113)。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需要备案,可在电子税务局上自行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也可去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拆迁补偿支出不是用现金,而是用免交物业费的形式给予补偿。以物业费形式给予补偿,有视同销售计入拆迁补偿费里面,现在的问题是在计算另外增值税时,以物业费的形式给予补偿的这块拆迁补偿费用,可以作为收入的减项?销项税额=(收入-地价款-拆迁补偿等)*适用税率)?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如无法判定,请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18年11月份普票因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现因税务系统更改,本月是否可以冲红再次开出?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若您仍有疑问,建议您方便时拨打12366咨询,谢谢.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请问我单位抵债资产房屋于2016年9月过户至我单位名下,但原抵债方非法与租房签订出租合同,并获取租金,现我单位通过诉讼判决追回了部分房屋占用费,请问这部分房屋占用费是否算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算租金收入,是否要按判决书上写的租赁期分段确认收入,还是按实际收取占用费的时间确认收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上述情况,未具体描述判决内容,建议你司按上述规定进行判定,也可携带具体判决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做进一步确认。
本公司的产业项目,并不在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项目单位内,我们应该要怎么做才能享受这个政策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中有关重新计算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我公司是组织架构为总公司与三家分公司,主营业务均为污水处理业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目前总公司具有5名环保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分公司无符合条件的环保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其他的条件均符合。我公司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采用汇总纳税方式,如果以法人为纳税对象,总分公司合计5人环保专业中级职称,已满足条件。请问总分公司是否均可享受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15%的优惠税率?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4】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如有疑问
总公司建设厂房需要使用混凝土,设在同一市县的分公司有加工混凝土的能力,总公司将水泥运往分公司,分公司将水泥加工成混凝土后运回总公司修建厂房使用。请问该业务中总公司移送水泥及分公司移送混凝土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财政收据原件丢失,仅有复印件,是否影响后期的增值税抵销项及土增税清算,如果影响,该如何补救?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3】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合同约定税率为10%,国家税率下调至9%,请问我公司能否按10%开票,并按10%缴纳税款?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规定:“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您可以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开具发票及缴纳增值税。
请问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增值税适用零税率,申报根据36号文,按照免抵退办法申报,那么是否适用2005,25号文中针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需要缴纳城建税及附加呢?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碾茶(用于加工抹茶的原料)是否适用农产品优惠税率9%?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2】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且办理产权权属登记的(产权办理登记在本开发企业名下),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土增税、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2】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不用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产转为自用的,不确认为产权转移,仍作为其开发产品,待该部分房产对外转让时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您好,想要咨询一下,企业转让2006年购置的商铺,所在地为宿迁宿城区,需要缴纳的税种、计税基础及税率情况分别是什么?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1】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单位转让商铺需要缴纳以下税费: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的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增值税×7%(5%或1%)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2% 3、印花税 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5‰贴花 合同分别注明价格和增值税额的,不含增值税价格×0.05% 合同未分别注明价格和增值税额的,按合同所载金额×0.05% 4、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转让旧房扣除项目: (1)有发票按发票扣除 1.扣除项目金额:买价×(1+买入年限×5%)+契税(买入时)+印花税(本次)+城建附加税(本次)=A 2.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A)=B 3.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B/A 4.应纳税额:增值额(B)×税率-扣除项目金额(A)×速算扣除系数 其中年限N=转让年度-购买年度 (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不满1年为零;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按累计月份计算) (2)无发票按评估价扣除 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重置成本法重新进行评估确认原值。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1.扣除项目金额:土地价(取得时)+评估价+印花税(本次)+城建附加税(本次)+评估费=A 2.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A)=B 3.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B/A 4.应纳税额:增值额(B)×税率-扣除项目金额(A)×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率50%以内的,税率为30%,扣除比例为0。 增值率50%-100%之间的,税率为40%,扣除比例为5%。 增值率100%-200%之间的,税率为50%,扣除比例为15%。 增值率200%以上的,税率为60%,扣除比例为35%。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11 至 2019-08-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11 至 2019-08-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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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11 至 2019-08-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