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1-14 至 2020-02-07,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根据财税[20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相… 2. 当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月初开的小规模3%税率发票怎么处理 3. 捐赠的产品成本15元,不含税售价20元,该行为符合公益性捐赠的要求,请问:1.税务上是否需要… 4. 1、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 5. 请问:房产企业2016年5月份前成立,按简易方法征收,现在2019年底成立了商业经营公司,房… 6. 我经营一个人独资企业,并取得了企业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上个月我注册了一家一人有限公司,现在的问… 7. 我司是物业公司,依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代征的通知】(2016)45号规定上缴城市生活垃… 8. 我公司销售一批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固定资产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的税率,金… 9. 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经营蔬菜零售,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票面选择哪个税率?票面税率选… 10. 我公司近期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宗土地,在办理契税和印花税缴纳,耕地占用税是否计算入土地成交价款总… 11. 你好领导,我公司第一次做外贸,我咨询成品油企业,出口润滑脂,出口退税不,如果退税税率多少?如… 12. 公司财务每月按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年底汇算时再多退少补。是否正确? 13. 2年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价税分离,明确约定了房屋价格和增值税及增值税率(11%),现在国家降… 14. 现在红字信息表与开具出来的红字发票有1分钱差异,这张红字发票会提示验签失败,要么作废,但后续… 15. 案例:啤酒企业销售产品,如果发生产品退货,啤酒厂会将客户的货款和增值税购货全额款返给客户。问… 16. 您好!我公司出租土地给A公司,并与A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不含税价,双方未约定… 17. 个人带团去国外旅游,到柜台代开发票,需要缴纳那些税和税率各是多少 18. 武汉市区企业自用房产从价计征房产税时,目前房产减除比例是多少?《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 19. 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20. 医药企业为了进行业务推广,对外购的血压计、听诊器、移动硬盘进行加工,印上企业名称、商标后,无…
二、官方答复汇编
根据财税[20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请问:1、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对此未分配的项目收益如何申报、填报?能否弥补受托机构的亏损?需要单独处理?只能适用法定税率25%?2、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投资者和受托机构双方都是居民企业,可以适用“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从而不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2-0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规定:“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当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月初开的小规模3%税率发票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如有开具错误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捐赠的产品成本15元,不含税售价20元,该行为符合公益性捐赠的要求,请问:1.税务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2.增值税是免税还是不征税?3.企业所得税扣除时,是扣除成本价15元还是售价20元?(均满足12%的限额要求)烦请指导,最好给出文件编号,非常?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2-0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由于字数限制,由一般消息发送老师,烦请帮助黏贴,谢谢!
1、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中“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及填表说明,相关记载为“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经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当中经营所得也包“利息收入”。请问:1、计入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汇总分配的利息收入有哪些?是否仅为合伙企业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2、合伙企业利息收入单独分配至个人合伙人的情形有哪些?是否包括合伙企业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包括合伙企业购买国债等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包括合伙企业借款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3、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外投资分回”应如何把握?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4】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问:房产企业2016年5月份前成立,按简易方法征收,现在2019年底成立了商业经营公司,房产企业将房产租给关联商业企业经营,由商业企业统一招租,请问:1、商业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简易方法计征?2、房产企业租给关联商业企业,租赁价格按市场价格70%是否合理?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9】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因此,如为一般纳税人且出租的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我经营一个人独资企业,并取得了企业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上个月我注册了一家一人有限公司,现在的问题是想将个人独资企业的房产和土地的产权转移到一人有限公司的名下,要交哪些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2】一、销售方涉及:1、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三项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缴纳)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3、个人所得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4、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5、水利基金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6、印花税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缴纳。 二、购买方:契税 3% 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缴纳。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建议您企业根据实际业务具体判断
我司是物业公司,依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代征的通知】(2016)45号规定上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至厦门市环境卫生中心,环卫部门依据文件规定向我司返还代征手续费(上缴额的4%),请问我司要如何开发票,?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因此,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
我公司销售一批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固定资产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的税率,金额11250924.53,税额337527.75。请问该笔业务如何申报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1行第1、2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5、21栏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在《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经营蔬菜零售,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票面选择哪个税率?票面税率选择百分之三还是0税率?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如您选择免税则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如您放弃免税,则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我公司近期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宗土地,在办理契税和印花税缴纳,耕地占用税是否计算入土地成交价款总额内?当地税务告知计税,必须是契税和印花税的缴纳计算=(土地成交价格+耕地占用税)*应征税率,这样是否合理?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你好领导,我公司第一次做外贸,我咨询成品油企业,出口润滑脂,出口退税不,如果退税税率多少?如何办理退税流程?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规定,……(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二)申报资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二)申报资料……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规定,一、……将润滑剂……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本条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四、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2.5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备案)【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否……【四、附报资料】(一)出口退(免)税备案: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以及电子数据,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份;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原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提供上述第(2)、(3)项资料……2.5.2.1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四、附报资料】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3份;3《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3份;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份;5《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3份;……2.5.3.1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四、附报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3份;3《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3份;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份;5《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3份……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对外出口的润滑脂属于润滑剂,自2018年11月1日起,润滑剂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您也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在“首页”-“公众查询”-“出口退税率”中查询相关产品的退税率。另外,暂不清楚您单位是生产型出口企业,还是外贸型出口企业,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建议您结合实际情况并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及相关出口退免税申报。篇幅有限,您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在“首页”-“办税指南”中查看详细办理流程。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公司财务每月按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年底汇算时再多退少补。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0】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2年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价税分离,明确约定了房屋价格和增值税及增值税率(11%),现在国家降低增值税率到9%,现在才交房、发生应税行为及义务,消费者有没有权利要求开发商退回2%的增值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现在红字信息表与开具出来的红字发票有1分钱差异,这张红字发票会提示验签失败,要么作废,但后续开具又会验签失败;要么于税局做存根联补录(该操作异常繁琐,需手打发票上所有信息,包括密码区),再进行抄报,否则会导致无法抄报税,进而导致无法开票,存根联补录也有可能失败,导致要下架核心板,全公司停票。对此,由于各类系统,是允许发票存在6分钱差异,特别是多项业务数据合并开具存在6分钱以内差异,那么若蓝字发票在开具时因尾差问题存在6分钱以内差异可以开具成功,但是购货方在对已认证发票出具红字信息表时,因税额是由税金*税率自动算出,可能就没有这6分钱以内差异,导致红字信息表始终无法和原蓝字发票金额对上,开具出来的红字发票也和红字信息表无法对应,注定会验签失败,湖北省税局后台能否考虑放开验签失败差异至6分钱,我们问到大连市后台验签失败范围是6分钱,湖北省税局是否参考,避免浪费大量人力、物力。或者能否提供管控该事项的对应部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7】第一,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或者拨打网报运维。 第二,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规范流程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案例:啤酒企业销售产品,如果发生产品退货,啤酒厂会将客户的货款和增值税购货全额款返给客户。问题:客户在啤酒厂缴纳包装物押金超期一年实物没返回啤酒厂退押,啤酒厂按税法要求将包装物押金做收入处理并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以后如果客户将包装物返回啤酒厂,啤酒厂将包装物款返给客户,相应已缴纳的税金是否也应该比照案例中的货款,返给客户?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包装物押金退还后,企业是否退还税金给客户税法上没有具体规定。
您好!我公司出租土地给A公司,并与A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不含税价,双方未约定增值税事宜。增值税为价外税,请问我公司(销售方)是否有权向A公司(购买方)收取得出租土地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销售方是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个人带团去国外旅游,到柜台代开发票,需要缴纳那些税和税率各是多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6】个人提供旅游服务,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收。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规定:“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武汉市区企业自用房产从价计征房产税时,目前房产减除比例是多少?《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中的规定“企业的职工住宅,暂减半征收房产税”目前是否仍使用?地下建筑物目前计入应税房产原值的比例是多少?目前武汉市适用的房产税政策主要有哪些?哪里可以查看政策原文?烦请解答?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5】第一,武汉市房产税扣除比例是25%。具体文件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第二,《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中的规定“企业的职工住宅,暂减半征收房产税”目前仍然适用。 第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第四,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12366纳税服务平台——涉税专业服务——涉税知识库——财税智库——法规库——“请输入关键字”处,输入“武汉市”空格“房产税”——点击搜索按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五、……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按照本公告规定可以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但未扣除的,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本人2019年取得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0万,10月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万、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万,11月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万。10月发生公益性捐赠8万,当时仅在财产转让所得中按照10*30%=3万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未在个税中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3=5万元还可以在10月租赁所得、11月租赁所得、年度综合所得中追补扣除吗?是否可以自行决定扣除顺序?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 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 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一)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三)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按照本公告规定可以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但未扣除的,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 您2019年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按照本公告规定可以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但未扣除的,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因此,您在分类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扣除。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医药企业为了进行业务推广,对外购的血压计、听诊器、移动硬盘进行加工,印上企业名称、商标后,无偿赠送给参加会议的医生、客户,会计核算时记入业务宣传费。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要作为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4】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请参阅以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1-14 至 2020-02-0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1-14 至 2020-02-0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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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1-14 至 2020-02-0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