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费由谁承担?一句话:先垫付,后清算。谁申请鉴定、谁先预交鉴定费,但最终由谁掏钱,要看判决结果——法院一般按照责任比例和胜败诉情况,在判决里确定鉴定费的负担。鉴定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则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凭正式票据向责任方主张。这篇把三类费用的承担规则分别讲清楚。
先说结论
鉴定相关费用的承担规则:
① 鉴定费:诉讼中由申请鉴定的一方预交,判决后通常由败诉方或按责任比例负担,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一并确定;
② 鉴定人出庭费用:鉴定人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当事人应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范围,由法院按规定收取,最终按诉讼费用负担原则处理;
③ 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凭据要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④ 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一、鉴定费:预交在前,判决清算在后
交通事故伤情较重的案件,伤残等级直接决定残疾赔偿金的多少,而伤残鉴定往往在诉讼中由一方申请、法院委托进行。此时的通行做法是:
- 申请方预交:申请鉴定的一方先把鉴定费用交给法院或鉴定机构;
- 判决时一并处理:案件审结后,法院按双方责任比例和胜败诉情况确定鉴定费负担。受害人所主张的伤残等级得到认定、其相关请求获得支持的,鉴定费多数由赔偿义务方承担相应份额;
- 协商理赔阶段的鉴定费:受害人在起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支出的费用,可作为损失在诉讼中一并主张,法院多数会结合鉴定结论是否被采信、责任比例等因素决定支持多少,并非必然全额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是基本原则,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各方负担的数额。鉴定费的清算也大体遵循这一思路。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鉴定人出庭的费用归入诉讼费用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范围: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还有一层重要的保障: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坚持异议,鉴定人又不敢出庭接受质询,受害方垫付的鉴定费还有返还的救济渠道。
三、鉴定和就医期间的交通费怎么主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实务要点:
- 正式票据:公交、地铁、出租车发票,火车票、机票行程单等均可,注意抬头、日期与就医记录对应;
- 对应性审查:法院会核对票据与病历、复查记录上的就诊时间地点是否吻合,与就医无关的票据会被剔除;
- 往返鉴定机构的交通费:多数法院认为,进行伤残鉴定是因事故伤害派生的必要支出,凭票据一并主张,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 没有票据的部分(如乘坐无票凭证的车辆),法院一般酌情处理或不予支持,因此养成留票据的习惯比事后补救有效得多。
四、住宿费:限于"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有两个前提:一是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比如当地医疗条件无法满足,需要转外地就诊;二是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如床位紧张只能在外等待。满足这两个前提的,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合理"通常指与当地一般住宿水平相当的支出,豪华酒店的高额房费不会被全额支持。
在赵某某诉王某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3763号)中,法院确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鉴定往返支出作为治疗康复过程中派生的合理费用,同样可以纳入索赔清单向责任方主张。
五、怎么列索赔清单
- 鉴定费:鉴定机构发票或法院缴费凭证原件;
- 交通费:与就医、鉴定时间地点对应的正式票据,按次整理附说明;
- 住宿费:外地治疗的住宿发票,附转诊建议、异地就医的病历记录,证明必要性;
- 陪护人员的交通住宿:必要时提供陪同就诊的关系证明;
- 全部费用在起诉状中列入损失清单,主张由对方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三点提醒:① 鉴定费的最终负担掌握在法院手里,索赔时按全额列入清单即可,但要有责任比例打折的心理预期;② 交通费票据"对得上"比"多"更重要,宁缺毋滥,虚假票据会导致整组证据被质疑;③ 住宿费只在外地治疗且不能住院的特定情形下才赔,在本地就医发生的住宿支出一般不属于该赔偿项目。
一句话总结
鉴定费先由申请方垫付,最终由法院按责任比例和胜败诉情况在判决中确定负担;鉴定人出庭费用属诉讼费用,拒不出庭的还应返还鉴定费。交通费凭正式票据按实际发生主张,外地治疗且无法住院的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关键是留好每一张与就医、鉴定对应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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