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费收费标准可以用一句话记住:按法院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分段累计,1000 元以内每件 30 元,1000 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 1%,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 0.5%,一笔保全最多 5000 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国务院令第 481 号,2007 年 4 月 1 日施行)。保全 5 万元交 520 元;保全 100 万元算出来是 5520 元,封顶后只交 5000 元。这笔钱由申请人先垫,判决时跟着胜负走,和法院要求提供的保全担保是两笔完全不同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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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结论
  • 保全费按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分段累计:30 元起步、两段费率、一笔封顶 5000 元;保全 100 万元和保全 1 亿元交的钱一样多。
  • 由申请人预交,判决原则上判败诉方负担;撤诉、调解不减半,中止、终结也不退。
  • 最大的误解是把它和保全担保混成一笔:担保按保全额的百分之三十起算,是押在法院或保险公司的另一笔钱。

一、先定性:基数是“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不是诉讼标的,也不是按件

结论:保全费按法院实际查封、冻结、扣押到的财产价值计收,起诉状写多少不影响它;30 元只是 1000 元以下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时的起步价,不是所有保全的“一口价”。

保全费在法院的缴费通知和票据上通常写作“申请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把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分成三类: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出庭发生的费用;第十条第(二)项把“申请保全措施”单列为应当交纳申请费的事项。所以它既不是保证金,也不是加急费或者手续费,而是一项与案件受理费并列的独立规费。看票据时认“申请费”三个字,比认“保全费”更准。

基数只有一条规则: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这五个字把三种容易混淆的钱分开了,下面这张表是全文最该先看懂的一张。

你可能以为的基数它在法律上的作用对保全费的影响
起诉状里的诉讼请求金额决定案件受理费,按财产案件分段累计与保全费无关
法院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保全费的唯一计费基数保全到多少算多少
争议标的物本身的价值影响保全担保的上限,不影响保全费只在担保环节出现

举一组对照。你起诉要求对方还 100 万元,同时申请保全,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只冻结到 20 万元存款,那么保全费按 20 万元算:30+(200000-1000)×1%+(200000-100000)×0.5%=30+990+500=1520 元,不是按 100 万元算的 5000 元。反过来,你只请求 50 万元,却申请查封对方一套 300 万元的房子,这就不是费用问题而是超标的保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法院一般只查封与 50 万元相当的部分;万一实际保全额真的超过了请求额,费用按实际保全额计,多交的钱还在其次,超标的保全本身可能构成申请错误,要赔偿对方损失。

还有一层要知道:法院对“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在什么时点认定,各地做法不完全一致。有的按保全裁定载明的财产价值计,有的按查控反馈的实际余额计,房产这类需要评估的财产还可能先按备案价或者指导价折算。所以看到缴费通知上的数字和你自己算的差几百元,不必先怀疑算错,先看通知上写的计费基数是多少。

要不要保全、什么时候申请、担保怎么谈,是另一套判断,站内已经有一篇专门讲策略的稿子(财产保全: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多半是起诉时漏了这一步),本篇只解决一个问题:这笔钱到底怎么算、交多少、最后谁掏。想先弄清保全这个制度本身,可以先看词条财产保全。

二、三段算法:30 元起步、1%、0.5%,最后卡在 5000 元

结论:三段是叠加的,不是选一段套:第一段是固定 30 元,第二段按 1% 算到 10 万元为止,第三段按 0.5% 往上加,加完与 5000 元比大小,取小的那个。

条文原文如下,这是全篇唯一需要背下来的计算依据(完整条文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法条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把这段话拆成表,三段各自的“天花板”就清楚了。

区间费率本段最多收多少
不超过 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 30 元30 元
超过 1000 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1%990 元
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0.5%无上限,但全案封顶 5000 元

写成一条通式:30+(保全额与 10 万元中的较小值-1000)×1%+(保全额-10 万元,负数按 0 计)×0.5%,算完如果超过 5000 元,就按 5000 元交。三段里的第一段是“每件”而不是“按比例”,所以保全 500 元和保全 1000 元都是 30 元;第二段的 990 元是 9 万元乘以 1% 得来的,这是第二段能收的极限;第三段才是拉开差距的地方。

为什么必须强调“分段”而不是“全额套一个费率”?拿 30 万元试一下:如果全额按 0.5% 算,是 1500 元;实际应交 2020 元。差了 520 元,因为前 10 万元走的是 1% 和 30 元固定额,费率更高。这也是很多人拿着计算器按一遍、到窗口发现对不上的原因。要图省事,站内的诉讼费计算器可以先把案件受理费算出来,保全费按本篇的算式自己套,两边分开算,别混成一个数。

封顶的临界点值得单独记:30+990+(896000-100000)×0.5%=30+990+3980=5000 元。也就是说,保全额正好 89.6 万元时刚好用满 5000 元,超过这个数,无论保全 100 万元还是 1 亿元,都是 5000 元。这个拐点对决策有用,下文会讲它带来的一个反常识结论。

还有一类情形要提一句:不涉及财产数额的保全,比如要求对方停止施工、停止侵权这类行为保全,条文给的是每件 30 元。按现行实务口径,多数法院就是这么收的,个别法院会结合保全措施的实际工作量另外要求提供担保,但收费本身仍是 30 元一件,以缴费通知为准。

三、四个算例,照着自己的金额套

结论:保全 5 万元交 520 元,30 万元交 2020 元,100 万元算出来 5520 元但只交 5000 元,5 亿元还是 5000 元。

下面是逐步展开的算例,每一行都把中间数写出来,读者可以对着自己的保全额替换第二列。

保全财产数额逐步计算应交保全费
1000 元以下不分段,每件 30 元30 元
5 万元30+(50000-1000)×1%=30+490520 元
10 万元30+(100000-1000)×1%=30+9901020 元
30 万元30+990+(300000-100000)×0.5%=30+990+10002020 元
100 万元30+990+900000×0.5%=30+990+4500=5520,封顶5000 元
5 亿元30+990+499900000×0.5%=2500520,封顶5000 元

(表中标准出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国务院令第 481 号,2007 年 4 月 1 日施行。)

再给一张反算表,从“我准备交多少钱”倒推“最多能保全多少财产”,立案前做预算时更好用。

准备承担的保全费对应的保全额上限
30 元1000 元以下
120 元1 万元
1020 元10 万元
2020 元30 万元
3020 元50 万元
5000 元89.6 万元及以上(封顶)

算完这六行,会冒出一个反常识的结论:保全费封顶之后,边际成本是零。保全 100 万元和保全 1 亿元,交给法院的钱都是 5000 元,多保全 9900 万元不会多交一分钱保全费。但这不意味着“往大了报”是划算的,因为真正的成本转移到了两个地方。

第一个地方是担保。保全额越往上走,要押的担保越多(诉中一般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这笔钱要么占用现金,要么买保函付保费,都是按保全额线性上涨的。保全费封顶了,担保没有封顶,所以“费用不涨”不等于“成本不涨”。

第二个地方是责任。超标的保全可能构成申请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多报保全额换来的是更大的赔偿敞口,不是更划算的账。所以正确的做法是按“债权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算出一个够用的数,不要凭感觉往上加。

顺带做一个横向对比,让“5000 元”这个数字有参照:保全 100 万元的保全费是 5000 元,而同额财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是 13800 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50+90000×2.5%+100000×2%+300000×1.5%+500000×1%)。保全费不到同额受理费的四成,这是保全这个动作在费用上比较轻的原因,也是很多人算完会意外的地方。

四、谁交、什么时候交、多久办完、要带什么

结论: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在提出申请时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清;逾期不交又没有申请司法救助的,条文只写“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实务中多数按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先把两条总则摆出来,预交和负担的分工就在这两条里。

法条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预交的时点有两个:提出申请时,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实务中的流程是:递交保全申请与担保材料,法院审查后作出保全裁定并出具缴费通知,你按通知上的金额和期限交费,法院收到费用后移交执行部门实施查封、冻结。保全费和案件受理费是两笔钱、两张票,交费时分别开票、分别入账,报销或者日后主张时别混在一张凭证里。缴费渠道以缴费通知载明的为准,通常是诉讼服务中心的收费窗口或者法院指定的线上缴费渠道;任何要求把钱转到个人账户、“内部账户”的说法都不要信。

不预交的后果,条文的表述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这是一个授权性表述,没有直接写“按撤回处理”,但实务口径基本一致:无正当理由不交、又没申请司法救助的,法院多按撤回保全申请处理,已经作出的保全裁定可能被解除。这个后果比多交几千元严重得多——钱没花出去,财产可能已经被转走。

多久办完,要分“法定”和“实际”两栏看,法定时限是有明文、可以据以催办的。

环节法定时限依据
诉前保全裁定接受申请后 48 小时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诉中保全,情况紧急接受申请后 48 小时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诉中保全,一般情形收到申请后 5 日内裁定;需要担保的,提供担保后 5 日内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 号,2020 年修正)第四条
裁定后开始执行5 日内;情况紧急的立即开始同上
交纳申请费提出申请时,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实际时限没有全国统一的统计口径,只能给实务观察:交费当天就能拿到票据;保全措施落地,本地银行存款、证券账户、支付账户冻结通常在一至三个工作日内反馈,异地不动产、股权、车辆需要向协助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常见要按周计。这是经验值不是法定时限,赶时间的案子在递交申请时就把“情况紧急”的理由和证据一并写上,才用得上 48 小时那一档。

要带的材料按下面这张清单逐项打勾,缺一项就可能被要求补正,补正一次就是一两个星期。

要准备的材料
  • 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清请求保全的数额、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信息或者线索、担保方式,三项缺一不可。
  • 身份材料:自然人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与代理人身份材料。
  • 债权凭证:合同、借条、转账记录、对账单、催收记录,用来证明请求的金额有依据。
  • 起诉材料或者受理通知书:诉中保全交案件受理通知书;诉前保全另附情况紧急的说明与证据。
  • 担保材料:现金担保交存入凭证;财产担保交担保书与权属证明;保险担保交保单与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书;独立保函交银行保函正本。
  • 财产线索清单:银行账户开户行与账号、房产坐落与不动产权证号、车辆车牌、股权所在公司名称与持股比例,越具体越好。
  • 缴费通知与缴费凭证:按通知载明的金额与期限交纳,票据留存原件。

五、最后谁掏:判决写谁就是谁,但写之前你得先把它写进请求

结论:预交不等于最终承担:判决一般按第二十九条判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按比例分担,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对保全申请费另有安排——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这两条并存,是“保全费谁承担”这个问题最容易被讲错的地方。第二十九条是诉讼费用负担的一般规则,落在判决书的“诉讼费用负担”一栏;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是针对第十条第(二)项(也就是保全)的特别规则,明确这笔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同时给了一个出口: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把这笔钱列入诉讼请求,让法院在判对方给付时一并处理。

落到实务就是三种结局。

结局保全费通常怎么处理你能做的动作
全部胜诉判决多在诉讼费负担部分写明由被告负担,你预交的钱可申请退还或者由对方直接付给你起诉时就把“本案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写进诉讼请求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按胜负比例酌定分担,可能一半一半,也可能三七开同上,并把胜诉比例预估进成本
撤诉、调解结案没有“对方败诉”,保全费只能自己承担;调解时能否让对方分担,看协议怎么写调解协议里单列一句“保全费由某方承担”

撤诉这一格要单独说清楚,因为流传最广的一句错话就出在这里:撤诉或者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但第十五条减半的对象只有案件受理费,不包括申请费。所以撤诉时保全费照收,不减半、也不退。很多当事人以为“撤了就能退一半”,到窗口才发现退的只是受理费。

还有一层是执行。判决书写了由被告负担,对方不主动付,这笔钱可以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一并主张,但能不能收回来,取决于对方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和你保全到多少财产直接相关。诉讼费负担的一般规则,站内另有专文(诉讼费用由谁承担?可以申请减免吗?),词条诉讼费用也把三类费用的边界列得很清楚。

最后必须划一条线:本节讲的是“保全费由谁负担”,是一个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讲的是“保全错了要赔对方”,是相反方向。两笔钱不能相互抵销,也不属于同一回事,下一节展开。

六、保全费不是保全担保:一笔交给法院,一笔押在法院或者保险公司

结论:保全费是消耗掉的规费,交了就没有了;保全担保是押金或者保函,保全解除、案件了结后现金能拿回来、保函到期自动失效,两者性质、金额、去向都不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担保的数额有明文,不是法院随口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 号,2020 年修正)第五条规定:诉中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诉前保全则是另一档——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担保的形式有三类,条文都给留了口子。现金或者房产、车辆等财产担保,要出具担保书并附权属证明(第六条);保险人以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提供担保的,出具保险公司的担保书即可(第七条);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第八条)。另外第九条列了六种诉中保全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包括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以及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等,符合的可以主动向法院说明。

三者的差别,用一张表最直观。

项目保全费现金或者财产担保保函或者保全责任保险
性质交给法院的规费押在法院的担保财产由保险公司或者银行出具的信用担保
金额按实际保全额分段累计,封顶 5000 元诉中一般不超过请求保全额的 30%,诉前相当于请求保全额与担保额挂钩,费率由保险机构按保全金额与险种报价
交给谁法院收费账户法院(查封、冻结或者提存)保险公司或者银行,担保书交法院
能不能拿回不能,交了即消耗保全解除后可以,扣除可能的赔偿保费不退,保函到期失效

以保全 100 万元为例把两笔钱摆在一起:保全费 5000 元;诉中担保上限 30 万元,如果交现金,这 30 万元在整个保全期间不能动用;如果改用保函或者保全责任保险,付出的是保费,保费由保险机构按保全金额与险种报价,不同公司差别不小,需要自己比价,本篇不给费率数字,因为它是市场价不是政府定价。

选择哪种担保,本质是比资金占用成本和保费。现金担保的“成本”是这 30 万元在你手里能产生的收益,加上保全期间不能周转的机会损失;保函的成本是保费加上办理时间。案件标的大、保全期间长的,保函往往更划算;金额小、时间短的,现金更省事。担保的具体操作,站内有一篇专文(财产保全担保怎么交:诉前诉中保全的金额与替代方式),规则原文可以看这部司法解释。

最后回到第一百零八条。担保也好、保全费也好,都是你为了拿到钱付出的成本;但如果保全申请本身有错误——超标的查封、查封了案外人的财产、保全后官司打输了——对方可以要求你赔偿因保全遭受的损失。这类案子的赔偿范围和抗辩思路,另有一篇(保全申请错了,要赔对方多少钱)。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在担保比例、时限上的差别,词条里也整理过(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的区别)。

七、退不退、交不起、算错:四条救济路怎么走

结论:保全费基本不退——撤诉退一半的规则只写给案件受理费;交不起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但免交只适用自然人;收费算错向原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对保全裁定本身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一种救济:退费。把规则按情形列清楚,省得白跑。

情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申请费)
撤诉、调解结案减半交纳(第十五条)不减半、不退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已交的不退;恢复后不再交(第二十六条)已交的不退;恢复后不再交(第二十六条)
终结诉讼已交的不退(第二十八条)已交的不退
保全被解除、被撤销不影响一般不退,费用已实际发生
多收、错收可申请复核、更正(第四十三条)同上

中止这一栏值得注意:第二十六条写的是“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两款费用并列,但后面还有一句“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也就是说,中止期间钱不退,恢复以后也不用再交一次,不是“白交”,只是“先放在那儿”。

第二种救济:复核。多收、错收走的是第四十三条的复核程序。当事人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单独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对计算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这条对“保全费算错了”最直接——先拿缴费通知和自己的算式核对计费基数,基数没错再看分段,两步都对不上,就走复核。

至于其他费用的退法,比如撤诉后受理费怎么退、多久到账,站内已经写得很细(撤诉了、调解了,交的诉讼费能退多少?多久退、怎么退)。顺便区分一个容易混的邻居: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和保全费的负担规则完全不同(申请强制执行要交执行费吗?由谁承担),别把执行阶段的账套到保全上。

第三种救济:司法救助。门槛写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这类主体申请免交没有依据,只能争取缓交或者减交。减交的比例有底线,第四十六条规定准予减交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申请材料按第四十八条办: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的,还要提供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法院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拿到这份书面理由,才知道下一步往哪儿补。具体到各类案件怎么组织材料,站内有一篇实操稿(交不起诉讼费怎么办?缓交、减交、免交怎么申请)。

时间上要卡住一点:司法救助申请要在交费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不交又没申请救助,或者申请没获批准、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的,就落回第二十二条第四款那条“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种救济:复议。对保全裁定本身不服,走的是另一条程序: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注意这是“复议一次”,不是上诉,也不是异议之诉,期限和材料按受理法院的要求办。

真正让人白花钱的,往往不是算错,而是下面四种卡点。

第一种,只写了请求金额,没写请求保全的具体财产。申请书里“请求保全 100 万元”后面没有账户、没有房号、没有车牌,法院没法确定实际保全数额,只能要求补正,或者按查控结果从低认定。申请书要写的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某银行某支行的账户存款 100 万元”,而不是一个数字。

第二种,保全额远超债权。这就是超标的保全,费用按实际保全额算只是小事,更大的风险是对方反过来主张申请错误、要求赔偿。这类纠纷的处理思路,站内有一篇专文(只为五万欠款却查封整栋楼:超标的保全怎么办)。

第三种,保全到了没有价值的财产。轮候查封排在别人后面、账户余额只有几十元、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且余值不足,这些情况下保全费一分不少交,实际能受偿的部分却接近于零。申请前先查一遍财产状态,比事后后悔有用。

第四种,诉前保全之后三十天不起诉。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保全解除,保全费不退,等于白花。

常见问题

财产保全怎么收费,是不是按我起诉的金额算?

不是。按法院实际保全到的财产数额算,不按诉讼请求金额算。你请求 100 万元但只冻结到 20 万元,就按 20 万元计,交 1520 元;反过来请求 50 万元却查封了 300 万元的房子,法院一般只查封与请求相当的部分,超标的还要担赔偿风险。

保全费怎么算,能不能给个通用公式?

30+(保全额与 10 万元中的较小值-1000)×1%+(保全额-10 万元,负数按 0)×0.5%,算出来超过 5000 元的按 5000 元交。保全 5 万元是 520 元,30 万元是 2020 元,100 万元算出来 5520 元但封顶 5000 元。

申请保全要交多少钱,有没有封顶?

有封顶,一笔保全最多 5000 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保全额到 89.6 万元时刚好用满 5000 元,再往上不管是 200 万元还是 1 亿元,都只交 5000 元。

保全费谁承担,打赢了能要回来吗?

你先预交。判决一般按败诉方负担处理,部分胜诉按比例分担;但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对保全申请费另有规定,由申请人负担,可以把这笔钱列入诉讼请求向对方主张。所以起诉时就要在诉讼请求里写明“本案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判决主文没写,事后很难再要。

撤诉了保全费能退一半吗?

不能。撤诉、调解结案减半交纳的是案件受理费,第十五条只写了案件受理费,不包括申请费。保全费照收不退,中止、终结诉讼的也一样不退。

保全费和保全担保是一回事吗?

不是。保全费是交给法院的规费,交了就没有了;保全担保是押在法院的现金、房产,或者保险公司、银行出的保函,保全解除后现金能拿回来。诉中担保一般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诉前担保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

交不起保全费怎么办?

申请司法救助,请求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减交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要在交费期限届满前提出,并附经济困难证明,法院不批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法院算的保全费和我算的不一样,怎么办?

先核对缴费通知上的计费基数,再看有没有把 1000 元以下那段和 10 万元分界算错。仍然对不上,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计算确有错误的,法院应当更正(第四十三条)。

保全费交了,案子输了,还能要回来吗?

要不回来,而且可能还要赔对方。保全费是已实际发生的规费,败诉就没有“对方负担”的基础;如果保全申请本身有错误,对方还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要求你赔偿因保全遭受的损失。

收尾:今天可以先做的三步

第一步,把保全额算准,不要凭感觉报。用“债权本金+已发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相加,减掉对方已经支付的部分,得出一个够用的数;超过 89.6 万元的部分,保全费不再增加,但担保要按比例增加,所以报得越大,押的钱越多。

第二步,按三段算式自己算一遍,再和缴费通知核对。保全 5 万元 520 元、30 万元 2020 元、100 万元 5000 元,这三个数记住,窗口报出来的数差得远,就当场问清计费基数。算不清的,用站内的诉讼费计算器先算受理费,保全费按本篇的式子套。

第三步,比价担保方式。现金担保占用的是 30% 的保全额,保函或者保全责任保险付出的是保费,两边算一算保全期间的资金成本,再决定用哪种。到窗口可以照着这句话问:“这笔保全的担保数额按多少核?现金、保函、保险三种方式你们这边都认吗?保全费是按裁定载明的财产价值计还是按查控到的余额计?”三句话问完,费用和担保就都清楚了。

费用类的其他办事收费,都归在办事收费标准这个专题和费用标准栏目里;第一次打官司的整体流程,可以先看办事指南;保全申请书的格式,参考文书模板;想看看同类案子法院怎么处理,实务案例里有一些可参照的思路。

延伸阅读

本文为普法内容,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纠纷请携带材料咨询执业律师。 以上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