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跑分定帮信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言,规则是这样分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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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跑分被抓,定帮信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跑分罪」这个罪名,最后一定落在帮信罪或者掩隐罪上,个别情况还会落到诈骗共犯。分界不在流水,而在两件事:动作发生在资金到账之前还是之后;你知道的是「对方在搞网络违法犯罪」,还是「这笔钱是犯罪得来的」。最容易做错的事,是在笔录里把「对方说是刷单走账」讲成「我知道他在骗人」——一句话就把自己从三年以下推到七年以下。

跑分这个词到底指什么

案例库里沈某某案的要旨给了定义:跑分是指专门利用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的行为。它之所以被黑灰产看上,是因为能分散资金、匿名交易,天然适合洗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的钱。

这个定义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动作顺序:先代收,再转出。法律评价就卡在这个顺序上——代收的那一刻,你提供的是通道;转出的那一刻,你动的是赃款。同一个账户、同一个人,可能前半段是一个罪,后半段是另一个罪。

同一份要旨也把可能触及的罪名一次列全了: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可能是诈骗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上游犯罪的共犯。所以「跑分是什么罪」这个问题本身就没有标准答案,它取决于你在链条上做了什么、知道什么。

三层判断

关键结论

① 先看动作在哪个时点。资金进来之前交出卡、账户、收款码当通道,属于「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走帮信罪。资金进来之后按指令取现、拆分转出、买币换汇,是对犯罪所得本身动手,走掩隐罪。

② 再看你「明知」的是什么。帮信罪只要知道对方在搞网络违法犯罪,不必知道骗了谁;掩隐罪要知道「这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认识对象是钱的性质。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③ 最后看竞合。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两个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帮信罪最高三年,掩隐罪「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同一笔流水定掩隐往往更重。

沈某某案把第①层和第②层合成了一句话,说得比任何教科书都清楚:行为人明知他人涉嫌犯罪、所经手的资金应系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用本人或收集来的银行卡为他人「跑分」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明知他人涉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用于「跑分」的,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关键在那个「仅」字。仅出租、出售,是帮信;经手资金、知道钱的性质,是掩隐。

两罪的对照

比较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行为落点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典型动作交卡、交账户、交收款码、代办开户、提供通道取现、拆分转出、买币、换汇、代收代付后转手
明知内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数额档次只有一个量刑档,无「数额巨大」升档上游为一般犯罪的,五十万元以上且有法定情形,或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可认定情节严重

帮信罪的「情节严重」有明确清单: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2025 年三机关意见又补充了「账户三个以上且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电话卡二十张以上」等情形。

区分两罪,法发〔2025〕12号第 7 条讲得很直白:办案机关「应当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涉「两卡」案件中的两个罪名。是「你知道什么」和「你做了什么」,不是流水数额。

还要注意:掩隐罪在 2025 年 8 月 26 日施行的新解释里,已经不再设「三千元入罪」的固定数额门槛,改为综合上游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妨害司法秩序程度定罪(法释〔2025〕13号第三条)。拿旧标准套,会得出错误预期。

五档动作,对号入座

第一档:只卖卡、卖账户,钱进来之前就交出去了。 典型的帮信。只要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三张卡、二十万流水或者一万获利之类),三年以下。

第二档:卖卡之后还配合刷脸、报验证码、帮忙转账。 从帮信往掩隐走。你已经在操作资金了,不再只是提供通道。

第三档:卡在自己手上,钱进来后按上家指令取现、拆分、转出。 这是掩隐的典型形态。取现是最重的一种——现金一取出来,资金链条就断了,追赃难度直接上升,法院对这一档从不手软。

第四档:拿赃款买币、换汇、跨境转移。 掩隐,而且往往是「情节严重」的重点评价对象,因为这一步是真正把性质洗掉。

第五档:组织者、操盘手、卡头。 沈某某案说得很清楚:跑分团伙的领导者、主要管理者、操盘手等能够起到决定作用的人应认定为主犯,对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而租赁场地、对接卡农、维持秩序、买水买饭这些,并未参与关键环节或核心领域,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认定为从犯。

这一档的差别是数量级的。同一个团伙里,操盘手算全部流水、顶格判,买水买饭的可能缓刑。家属最该弄清楚的就是:他在这个团伙里到底是哪一档。

两个判例要说明的事

沈某某案的价值在于它同时解决三个问题:跑分是什么、两个罪怎么分、团伙里怎么分主从。前两个已经用在上面的分析里,第三个值得单独说一句——「买水买饭」这种描述看起来像玩笑,实际上是判例给出的从犯认定尺度,辩护时可以照这个思路主张:行为人没有接触资金核心环节、没有决策权、报酬固定且微薄。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05-1-300-001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1.“跑分”是指专门利用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的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形态,其具有将资金分散、匿名交易的特点,因此被用于黑灰资金的流转,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密切相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还可能构成诈骗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上游犯罪的共犯。实践中,应从主客观方面综合分析犯罪事实,准确认定“跑分”行为的性质。行为人明知他人涉嫌犯罪,其所经手的资金应系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用本人或收集来的银行卡为他人“跑分”的,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行为人明知他人涉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用于“跑分”的,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在量刑时应注意主从关系。“跑分”团伙一般涉及人员众多,应结合各行为人具体作用大小,从而认定主从犯。“跑分”团伙领导者、主要管理者、操盘手等能够起到决定作用的人应认定为主犯,对于租赁场地、对接“卡农”、维持秩序、买水买饭等,并未参与到“跑分”关键环节或核心领域,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的,应认定为从犯。作为“跑分”操盘手及“跑分”团伙的管理者,应对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

庞某彪案解决的是另一个方向的问题:会不会被拔高成诈骗共犯。要旨说,行为人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具体犯罪性质,无事先通谋、事中勾连,亦未形成长期稳定配合关系,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应当按帮信罪论处。

这一条对量刑的意义极大。诈骗五十万以上就是十年以上,帮信顶格三年。三个否定条件——不明知具体犯罪性质、无事先通谋、无长期稳定配合——正好是辩护要逐条打的三个点。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4-1-257-004 ·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行为人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具体犯罪性质,无事先通谋、事中勾连,亦未形成长期稳定配合关系,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手上有哪些动作

序号做什么具体怎么办依据
1先弄清被问的是什么问的是「知不知道对方在干什么」,不是「知不知道这事违法」。回答落在具体事实:谁找你、怎么说的、给多少钱、交了什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2原样保留电子痕迹聊天记录、群公告、接单截图、转账备注,一律不要删、不要清空手机明知的证据基础
3把资金路径画出来卡是谁的、钱几点进来、进来后谁操作、有没有取现、钱最后转到哪个账户,按时间列成一条线区分帮信与掩隐的关键事实
4单独核清获利拿的是「点位」还是固定报酬、谁给的、给了几次、总共多少,与流水严格分开违法所得认定
5尽早委托律师会见第一次会见问清:初步定的是哪个罪名、涉案流水多少、有没有认定「明知」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6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书面意见律师阅卷后,针对「行为时点」和「明知内容」两点分别举证,必要时申请变更定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注意避坑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为了「配合」而承认自己「知道这是诈骗款」,你承认的每一个字都会成为掩隐罪的主观要件;② 不要按对方要求删聊天记录、换手机,毁灭证据可能另涉犯罪;③ 不要私下联系同案人或上家「对口径」,容易被认定妨害作证。

被问到时怎么答

问:跑分平台说「只是走账,不违法」,我信了,算不算明知? 答:「不知道违法」是法律认识错误,一般不阻碍故意;起作用的是「不知道对方在犯罪」。平台话术本身不能免责,但能证明对方明确说是电商刷单、游戏充值结算的,可以从「明知」的内容上做文章。

问:我只交了卡,钱是对方自己转的,是不是就轻? 答:要看资金进来后你有没有动手。只交卡、不碰钱,通常评价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如果卡在你手上、验证码是你给的、钱是你按指令转出去的,就可能被认定为对赃款的转移。

问:定帮信一定比掩隐轻吗? 答:从法定刑看是这样。但帮信也可能与诈骗共犯竞合,一旦被认定事先通谋,按诈骗罪处理,数额五十万元以上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庞某彪案要旨就是用来挡住这个拔高的。

问: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还能改罪名吗? 答:可以,但要在判决前。罪名认定是法律适用问题,不是当事人能「认」出来的。律师可在庭审中提出定性异议。

问:流水一百万,是不是一定判得重? 答:流水只决定数额,不决定罪名。帮信罪只有一个量刑档,流水再大也不会升到三年以上;掩隐罪要看有没有「情节严重」。所以流水大小对帮信的意义有限,对掩隐才是核心。反过来说,流水二十万以下也可能构罪,只要够上「三张卡」「一万获利」这类情形。

条文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得到的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收益”,是指通过犯罪所得获取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一句收束

跑分定哪个罪,不看流水看动作:钱进来之前你是「通道」,钱进来之后你是「手」;通道按帮信,手按掩隐。

再加一句给家属:知道他是被谁拉进去的、在团伙里干什么、拿的是固定报酬还是点位提成,这三件事问清楚了,罪名和刑期的落点基本就能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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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