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分是帮信罪还是掩隐罪,取决于两件事:你是什么时候插手的,以及你对这笔钱的性质知道多少。上游的钱还在骗进来的过程中,你提供账户收付结算,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三年;钱已经到手、明知是赃款还帮着转账取现,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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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真正改变结论的,是 2025 年 8 月 26 日起施行的新掩隐解释(法释〔2025〕13 号)。它把“情节严重”的门槛从十万元提高到五十万元,还要配上四种情形之一。很多人还在按旧标准算刑期,把一个三年以下的案子当成七年以下的案子在准备。

三层判断

关键结论

三层判断:

① 看介入时间点:事前通谋的,按上游犯罪(诈骗、赌博等)的共犯处理,量刑按上游数额走;上游既遂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往帮信方向评价;既遂后明知是犯罪所得仍转移、取现的,是掩隐。

② 看明知程度:帮信只要求概括明知——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不要求知道具体是什么罪;掩隐要求对“这是犯罪所得”有更具体的认识。两者都允许反证。

③ 看数额与情节:帮信有七条硬门槛(三个以上对象、支付结算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掩隐在 2025 年新解释下不再设固定入罪数额,改由综合判断,“情节严重”是五十万元加四种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

跑分到底是什么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05-1-300-001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跑分”是指专门利用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的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形态,其具有将资金分散、匿名交易的特点,因此被用于黑灰资金的流转,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密切相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这段要旨最有价值的是最后半句:同一个“跑分”动作,可能落在四个罪名上——非法经营罪、帮信罪、洗钱罪、掩隐罪。它们不是同一个罪的不同叫法,刑期差得很远:

罪名最高刑常见情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年提供账户、支付结算,概括明知他人搞网络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七年明知是赃款,仍转账、取现、拆分
洗钱罪十年明知是七类上游犯罪所得,还协助转换、转移
非法经营罪十五年以“支付结算业务”为业,未经许可经营资金结算

2025 年新解释改了两件大事

这是本文最要紧的一节。新掩隐解释废止了 2015 年的旧解释和 2021 年的修改决定,动了两个地方:

第一,取消了固定的入罪数额门槛。 旧解释里有一个几千元的起刑数额,新解释不再设这个数字,改为第三条的口径: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依法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入罪不再靠一个数字,而靠综合判断——这对小额案件是收紧还是放松,要看具体案情。

第二,“情节严重”的门槛大幅提高。

旧口径2025 年新口径
一般上游犯罪数额十万元以上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且具备四种情形之一;或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
数额标准较高的上游犯罪(如非法采矿)—数额五百万元以上,且具备四种情形之一

那四种情形是:多次实施;明知是电力、交通、广电、公用电信、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社会保险基金等特定款物仍实施;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无法追缴;其他情节严重。第五种路径是“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不需要数额达到五十万。

这条变化对跑分案的影响非常直接。 过去流水五十万、违法所得几千块的跑分者,很可能被认定“情节严重”,判三年以上;在新标准下,五十万只是一个起点,还要看有没有那四种情形之一。没有多次、没有特定款物、配合追缴的,可能就回到三年以下这一档。

但要注意第五条最后一句话: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这句话是双向的——它既可以用来说“我不该比上游判得重”,也可以用来说“上游判得重,你也不能太轻”。

帮信的门槛是硬的

帮信的“情节严重”有七条明确标准(2019 年解释第十二条):

  1.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2.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3.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4.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5.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信、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6.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7.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项和第四项是跑分案最常踩的,七种情形的完整清单见帮信罪立案标准:七种情形够追诉,卖卡跑分多少金额会立案。流水二十万元、赚了一万元佣金,两条线可能同时踩中。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补充规则: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数额达到第二至第四项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应当追究。也就是说,上游查不清,不等于没事——支付结算一百万,照样能定。

明知怎么认定,怎么反证

新掩隐解释第二条给的是一套综合审查的路径: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所得的种类数额,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和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以及供述辩解,综合判断。

这段规定看起来抽象,落到跑分案上就是几个具体问题:

  • 你知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有没有见过面?
  • 佣金比例是多少?正常帮人转账,不会有人给你百分之几的流水提成。
  • 有没有被要求用别人的卡、分批转、换不同的账户、避开大额时段?
  • 聊天记录里有没有“别说太多”“删掉记录”这类话?
  • 你的职业经历,是否具备识别异常的能力?

这些都对上了,“不知道”就很难成立。反过来,如果佣金正常、关系有正当基础、资金往来有合理事由,反证就有空间。

还有一个非常实用的出罪/降格规则: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4-1-257-004 ·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行为人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具体犯罪性质,无事先通谋、事中勾连,亦未形成长期稳定配合关系,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三个否定条件——不明知具体犯罪性质、无事先通谋、无长期稳定配合。三个都成立,就把“诈骗共犯”拉到“帮信”。这不是量刑的微调,是三年以下和十年以上的差别。反过来说,只要有一个不成立(比如长期固定给同一个团伙跑分、按比例分成),就可能被认定共犯。

可以不起诉的四种情形

新解释第四条给了一条明确的出路: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缴,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3. 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
  4.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二项对家属类案件特别有用,掩隐罪的基本构成另见收购、代卖来路不明的东西,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帮亲人转了一笔钱,第一次、金额不大、全部退赔、配合追缴——这条是可以直接拿出来谈的。

第三项也值得重视:配合追查上游,是把自己的作用从“帮凶”转成“破案帮手”。实务中很多跑分者手里有上家的联系方式、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主动提供并协助指认,是争取从宽的重要筹码。

五个最常被问的问题

一问:出借一张银行卡能有多大事? 如果只出借、没有参与转账操作,通常按帮信评价;但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就达到“情节严重”,构成帮信罪。如果还帮忙刷脸、转账、取现,且知道是赃款,可能升级为掩隐。

二问:两罪能同时构成吗? 能。新解释第九条: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争的方向不是“我不构成犯罪”,而是“我落在哪个罪名里”。

三问:我不知道对方在干坏事,只是正常帮朋友收款? 明知的认定允许反证。有正常往来、报酬合理、没有躲避行为的,应当据理力争。账户被冻结的,尽快委托律师,别自己去银行“解释”。

四问:上游的人没抓到,会追究我吗? 会。新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掩隐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但上游行为人尚未到案、死亡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不影响认定。帮信也一样,2019 年解释第十三条有同样规定。

五问:跑了五十万流水,现在还是三年以上吗? 不一定。要按 2025 年新解释算:五十万元以上还要具备四种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才认定“情节严重”。没有这些情形、又配合追缴的,可能回到三年以下。具体还要看当地口径。

条文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得到的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收益”,是指通过犯罪所得获取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条 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二)明知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社会保险基金等特定款物,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三)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四)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上游犯罪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前款规定第(一)(二)(三)(五)项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七条 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人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归结

钱在路上你搭手,是帮信;钱落了地你搬运,是掩隐;事先合谋一起干,就是上游犯罪本身。

2025 年之后还要多问一句:这笔钱够不够“情节严重”的新门槛? 五十万元加上四种情形之一,才升到三年以上;达不到,就还在三年以下这一档。旧标准下判过的、正在办的案子,这一条都值得重新算一遍。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