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该怎么办?要分两条路径看:申请撤销裁决,须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并证明存在法定情形;不予执行,则由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证据,经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一旦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一裁终局的约束被打破,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两条救济路径——"撤销裁决"由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后申请,"不予执行"由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事由基本相同;

② 撤销有严格期限——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即丧失该项救济;

③ 管辖在中院——撤销裁决应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

④ 法院可通知重新仲裁——受理撤销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⑤ 被撤销/不予执行后的出路——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撤销与不予执行是两条不同的路

虽然都针对"有问题的仲裁裁决",但二者发生阶段和提出主体不同。

申请撤销裁决,是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后主动发起的救济。法律列举了六种可以申请撤销的情形: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确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裁定撤销。

不予执行,则发生在执行阶段,由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的裁决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与撤销情形相同的法定事由,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同样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此外,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形与后续救济。

二、程序怎么走

裁决作出 → 一方申请执行 / 一方申请撤销 →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 撤销申请审查(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 作出撤销或驳回裁定 → 撤销则终结执行,驳回则恢复执行

值得注意的衔接规则是: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这样安排,是为了避免"一边执行、一边可能被撤销"的矛盾结果。

三、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之后怎么办

这是本题的关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为"有问题的裁决"留了出口——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这里的仲裁需要"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原仲裁协议不能想当然地继续沿用。

四、申请撤销前要确认的事项

要准备的材料
  • 确认期限——是否还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这是最硬的关口;
  • 确认管辖——是否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 确认事由——是否有证据支撑上述六种法定情形之一,而不是单纯"觉得裁决不公";
  • 确认证据——伪造证据、隐瞒证据、仲裁员违法等事由都需要证据,空口主张难以被核实;
  • 同步关注执行——若对方已申请执行,及时申请中止执行,避免财产被处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一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六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见问题

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有什么不一样,为什么还要区分撤销和不予执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没有上诉程序,所以监督渠道是"撤销"和"不予执行"这两条,可参阅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该怎么选?。

觉得裁决不公平就能申请撤销吗?

不能。必须符合法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并且要有证据,单纯认为结果不公不属于法定撤销事由。

错过了三个月的撤销期限怎么办?

撤销申请的三个月期限届满后,该项救济即难以行使;但如果对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仍有提出不予执行的空间。

裁决被撤销后,原来的仲裁协议还有效吗?

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需要双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否则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撤销申请提出后,对方还能继续执行吗?

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申请撤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撤销获批则终结执行,撤销被驳回则恢复执行。

注意避坑

三点提醒:① 撤销申请有三个月的硬期限,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算,务必盯紧;② 撤销与不予执行都要以证据说话,六种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很难被采纳;③ 裁决一旦被撤销或不予执行,不影响当事人重新救济——要么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再仲裁,要么直接起诉,别以为"一裁终局"就把路走死了。

一句话总结

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后,一裁终局的约束被打破:申请撤销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则由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举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根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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