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一、案情速览
股权转让协议里夹了一条:把委托理财的比特币全部归还。钱没还、币没还,对方申请仲裁。
仲裁庭按某交易网站公布的收盘价,折算成四十万一千七百八十美元,再按汇率折成人民币。
法院撤销裁决:这等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兑付交易,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指导案例199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以下简称云丝路企业)、高哲宇、李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云丝路企业将其持有的某科技公司百分之五股权以五十五万元转让给高哲宇;李斌同意代替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三十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直接向云丝路企业支付二十五万元股权转让款,同时高哲宇将李斌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比特币全部归还至李斌的电子钱包。协议签订后,高哲宇未履行合同义务。云丝路企业、李斌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请求为:变更股权、支付股权款二十五万元、归还与比特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四十九万三千一百五十八点四美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十万元。仲裁庭认为,高哲宇未依约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参考李斌提供的交易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比特币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四十万一千七百八十美元,裁决高哲宇支付该笔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及违约金十万元。高哲宇认为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法院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二〇一七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者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哲宇赔偿李斌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三、赵律师点评
一句话看懂为什么撤裁
仲裁裁决的算式是:比特币数量×某网站收盘价=美元;美元×汇率=人民币。法院看的是这个算式的实质——它把比特币换算成了法定货币,等于用司法文书确认「比特币值多少钱、可以换成钱」。而监管文件明确禁止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所以裁决的履行结果,就是变相支持了一次被禁止的兑付。
「社会公共利益」是撤裁的硬通道
仲裁裁决的撤销事由法定且有限,法院一般不审实体。但仲裁法规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这是一个可以突破「不审实体」的通道。本案把它用在了金融监管秩序上:炒作虚拟货币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属于公共利益范畴。这条通道以后在虚拟货币、外汇、代币融资类纠纷里还会被反复使用。
合同怎么写才能不踩线
第一,不要把比特币写成「价值多少人民币」或者约定「按某网站价格折算」,一旦写进折算条款,履行时必然要落地成法币;第二,返还义务可以约定返还「同等数量的比特币」,不约定折价,让履行停留在币的层面;第三,不要把虚拟货币的交付与股权转让、借款捆绑在同一份协议里,捆绑越紧,法院越容易认定整个交易安排是在为兑付提供便利;第四,涉及境外主体、境外平台的,还要考虑外汇管理规定。
当事人的现实选择
对出借币的一方:指望法院帮忙把币换成钱,路已经很难走通。可行的路径是主张返还同种类、同数量的虚拟货币(前提是能证明交付事实和数量),或者就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理财的过错、股权转让的对价)另行主张。对借币的一方:裁决被撤销不等于债务消灭,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另行起诉,但请求的内容需要调整。最忌讳的做法,是拿一份「折价赔偿」的裁决去申请执行——那正是本案被撤销的情形。
裁决书上的那道换算题,把它自己送进了「违背公共利益」的筐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2017年12月2日,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以下简称云丝路企业)、高哲宇、李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云丝路企业将其持有的深圳极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驱公司)5%股权以55万元转让给高哲宇;李斌同意代替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直接向云丝路企业支付25万元股权转让款,同时高哲宇将李斌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比特币全部归还至李斌的电子钱包。该协议签订后,高哲宇未履行合同义务。
云丝路企业、李斌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请求为:变更云丝路企业持有的极驱公司5%股权到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款25万元,高哲宇向李斌归还与比特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493158.40美元及利息,高哲宇支付李斌违约金10万元。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哲宇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仲裁庭参考李斌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比特币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仲裁庭裁决,变更云丝路企业持有的极驱公司5%股权至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高哲宇向李斌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高哲宇向李斌支付违约金10万元。
高哲宇认为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8)粤03民特719号民事裁定,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哲宇赔偿李斌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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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8)粤03民特71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2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99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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