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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斯万斯克蜂蜜加工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案号:(2018)苏01协外认8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 执行 · 2019-07-15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蜂蜜买卖合同只写了一句:争议适用瑞典法律,在瑞典通过快速仲裁解决。没写任何仲裁机构。

商会仲裁院说我没管辖权;当事人改走临时仲裁,被申请人不理不睬,后来律师出庭、对管辖权也不再异议。

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抗辩:没约定机构,临时仲裁不符合协议。法院:承认和执行。指导案例200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卖方南京常力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力蜂业公司)与买方瑞典某蜂蜜加工公司签订蜂蜜销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在受瑞典法律管辖的情况下,争议应在瑞典通过快速仲裁解决;合同另约定了质量标准。合同履行中双方因蜂蜜品质问题发生纠纷。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买方就案涉合同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该仲裁院于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其无管辖权为由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买方就案涉合同在瑞典申请临时仲裁。仲裁审查期间,临时仲裁庭及斯德哥尔摩地方法院向常力蜂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邮寄了相应材料,但截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仲裁庭除收到该公司关于陈述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不应适用瑞典法的两份电子邮件外,未收到其他意见;此后仲裁庭收到该公司代理律师提交的关于反对仲裁庭管辖权及延长提交答辩书的意见书。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至六日,仲裁庭组织双方听证,听证中常力蜂业公司的代理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不再持异议,其法定代表人也未提出相应异议。该临时仲裁庭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依据瑞典仲裁法作出裁决:常力蜂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二十八万六千二百三十美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七十八万一千六百一十四瑞典克朗、一百零二万一千七百一十八点四五港元。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买方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审查期间双方均认为应按瑞典法律理解仲裁条款:买方认为条款意思是发生争议应适用瑞典法律并在瑞典通过快速仲裁解决,卖方认为是为瑞典法律管辖下的争议在瑞典进行快速仲裁解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裁定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据查明及认定的事实,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临时仲裁庭作出的案涉仲裁裁决,不具有《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丙、丁项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也不违反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出的保留性声明条款,或者违反我国公共政策、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的情形,故对该裁决应当予以承认和执行。关于临时仲裁裁决的程序是否存在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形:该项争议系双方对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理解问题。从双方对该条款中文意思的表述看,双方对在瑞典通过快速仲裁解决争端并无异议,仅对快速仲裁是否可以通过临时仲裁解决发生争议。快速仲裁相对于普通仲裁而言,更加高效、便捷、经济,其核心在于简化仲裁程序、缩短仲裁时间、降低仲裁费用,从而使争议以较为高效和经济的方式得到解决;而临时仲裁庭相对于常设仲裁机构而言,也具有高效、便捷、经济的特点。具体到本案,双方同意通过快速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但该快速仲裁并未排除通过临时仲裁的方式解决,当事人在仲裁听证过程中也没有对临时仲裁提出异议,在此情形下,由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应认定案涉争议通过临时仲裁庭处理并不存在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形。

三、赵律师点评

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地位,这份裁定说清了一半

我国仲裁法目前不承认境内机构之外的临时仲裁,但对外国临时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要看《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本案的结论是:只要仲裁地在外國、符合公约条件,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可以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换句话说,境内不能做,境外做的可以认。这对涉外合同当事人是重要信号——仲裁地选在哪里,直接决定临时仲裁能不能用。

「快速仲裁」不等于「机构仲裁」

这是本案解释的核心。快速仲裁讲的是程序速度(缩短期限、简化步骤、书面审理),机构仲裁讲的是由谁管理(常设机构)。两者不在一个维度上,所以约定了快速仲裁,并不当然排除临时仲裁。反过来说,如果条款写的是「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那就锁定机构,临时仲裁庭就没有管辖权——本案买方第一次就是这么被驳回的。

被申请人不理不睬,为什么还能执行

常力蜂业公司前期只发了两封邮件说「没有仲裁条款」,之后律师出庭、听证中明确对管辖权不再持异议。这一步很关键: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的不予承认事由是「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本案材料邮寄到了、代理律师出庭了、听证参加了、管辖权异议也放弃了,程序性抗辩就没有立足点。涉外仲裁里,沉默不是金,放弃异议就是放弃。

写仲裁条款的四句话

第一句写清仲裁地(在哪个国家、哪座城市);第二句写清机构(名称要准确,别用简称);第三句写清规则(适用哪一版仲裁规则);第四句写清语言和仲裁员人数。如果确实想用临时仲裁,就直接写「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指定仲裁员进行临时仲裁」,不要用「快速仲裁」这种只描述速度、不描述组织的表述——本案的争议,就是这四个字带来的。

「快速」说的是多快,「临时」说的是谁来管——两件事,被一句合同条款搅在了一起。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仲裁协议仅约定通过快速仲裁解决争议,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由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不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以采用临时仲裁不符合仲裁协议约定为由,主张不予承认和执行该临时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年5月17日,卖方南京常力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力蜂业公司)与买方斯万斯克蜂蜜加工公司(SvenskHonungsfora--dlingAB)(以下简称斯万斯克公司)签订了编号为NJRS13001的英文版蜂蜜销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为“in case of disputes governed by Swedish law and that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Expedited Arbitration in Sweden.”(中文直译为:“在受瑞典法律管辖的情况下,争议应在瑞典通过快速仲裁解决。

”)。另《合同》约定了相应的质量标准:蜂蜜其他参数符合欧洲(2001/112/EC,2001年12月20日),无美国污仔病、微粒子虫、瓦螨病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蜂蜜品质问题发生纠纷。2015年2月23日,斯万斯克公司以常力蜂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就案涉《合同》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常力蜂业公司赔偿。该仲裁院于2015年12月18日以其无管辖权为由作出SCCF2015/023仲裁裁决,驳回了斯万斯克公司的申请。

2016年3月22日,斯万斯克公司再次以常力蜂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就案涉《合同》在瑞典申请临时仲裁。在仲裁审查期间,临时仲裁庭及斯德哥尔摩地方法院向常力蜂业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邮寄了相应材料,但截止2017年5月4日,临时仲裁庭除了收到常力蜂业公司关于陈述《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不应适用瑞典法的两份电子邮件外,未收到其他任何意见。此后临时仲裁庭收到常力蜂业公司代理律师提交的关于反对仲裁庭管辖权及延长提交答辩书的意见书。2018年3月5日、6日,临时仲裁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听证中,常力蜂业公司的代理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不再持异议,常力蜂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上生也未提出相应异议。该临时仲裁庭于2018年6月9日依据瑞典仲裁法作出仲裁裁决:1.常力蜂业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向斯万斯克公司支付286230美元及相应利息;

2.常力蜂业公司应向斯万斯克公司赔偿781614瑞典克朗、1021718.45港元。

2018年11月22日,斯万斯克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法院审查期间,双方均认为应当按照瑞典法律来理解《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斯万斯克公司认为争议解决条款的中文意思是“如发生任何争议,应适用瑞典法律并在瑞典通过快速仲裁解决。”而常力蜂业公司则认为上述条款的中文意思是“为瑞典法律管辖下的争议在瑞典进行快速仲裁解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8)苏01协外认8号民事裁定,承认和执行由PeterThorp、StureLarsson和NilsEliasson组成的临时仲裁庭于2018年6月9日针对斯万斯克公司与常力蜂业公司关于NJRS13001《合同》作出的仲裁裁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据查明及认定的事实,由PeterThorp、StureLarsson和NilsEliasson组成的临时仲裁庭作出的案涉仲裁裁决不具有《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丙、丁项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也不违反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出的保留性声明条款,或违反我国公共政策或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的情形,故对该裁决应当予以承认和执行。

关于临时仲裁裁决的程序是否存在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形。该项争议系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in case of disputes governed by Swedish law and that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Expedited Arbitration in Sweden.”的理解问题。从双方对该条款中文意思的表述看,双方对在瑞典通过快速仲裁解决争端并无异议,仅对快速仲裁是否可以通过临时仲裁解决发生争议。快速仲裁相对于普通仲裁而言,更加高效、便捷、经济,其核心在于简化了仲裁程序、缩短了仲裁时间、降低了仲裁费用等,从而使当事人的争议以较为高效和经济的方式得到解决。而临时仲裁庭相对于常设的仲裁机构而言,也具有高效、便捷、经济的特点。

具体到本案,双方同意通过快速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但该快速仲裁并未排除通过临时仲裁的方式解决,当事人在仲裁听证过程中也没有对临时仲裁提出异议,在此情形下,由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故应认定案涉争议通过临时仲裁庭处理,并不存在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形。

案号:(2018)苏01协外认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1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00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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