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名单与限制高消费全流程:怎么上、怎么解除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先分清三个不同的身份
被执行人只是被申请执行的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是限高对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才是失信对象。三者门槛不同,救济的路径也不同,先对号入座再行动。
失信名单是信用惩戒,限高限制的是消费行为,别混着说看是否符合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没被纳入失信的也可能被限高
只要进入执行程序、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院就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然人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限高限制的是消费行为,限制出境是另一回事单位被限高,法定代表人一并受限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都不得实施前述高消费行为。确因私消费并以个人财产支付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属实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属于法定受限对象,确有私事可申请例外履行完毕后申请删除失信信息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法院已执行完毕、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或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履行后把付款凭证、结案文书交给执行法院并提交书面申请。
终本后查不到财产也可删除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两次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也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有纳入期限的,期限届满后同样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
删除失信不等于债务消灭,出现财产线索仍可能被重新纳入认为纳入错误的,走异议救济
认为被错误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限制消费的范围有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说明不符合纳入条件的事实并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对处理结果不服的,还可以通过法定途径继续主张权利。
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失信与限高查询结果 |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本人是否被纳入失信名单、是否被限制消费,结果截图留档 |
| 生效法律文书与案号 | 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以及执行案件的案号,便于核对执行情况 |
| 履行凭证 | 转账记录、收据、结案证明等,证明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
| 执行和解协议 | 双方签字盖章的和解协议,以及已按约履行的证据材料 |
| 书面申请与身份证明 | 删除失信信息申请书、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附授权委托书 |
| 异议证据材料 | 证明不符合纳入条件的材料,或者其他与执行相关的证据,按事实分类整理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删除失信信息 | 符合法定情形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
| 纳入期限届满 | 有纳入期限的,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
| 限制消费的范围 | 自然人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高消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
| 申请执行人撤回 | 书面申请删除并经法院审查同意后删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
法条原文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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