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讲执行的一般规矩,这一篇讲执行怎么开始、开始以后怎么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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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是第三编第二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五条,加上第三章执行措施的头四条,一共九条,从第二百四十七条到第二百五十五条,一千一百七十九字,条均一百三十一字。

这九条是执行程序里用得最勤的部分。当事人拿到判决第一句问的往往是「什么时候能拿到钱」,答案就落在这九条上:什么时候能申请、申请以后法院能查什么、查到什么能扣什么。

一、九条分两半

段条文条数条文汉字
执行的启动第二百四十七条至第二百五十一条5699
查控措施(前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至第二百五十五条4480
合计本篇91,179

前五条管「进门」,后四条管「进门以后干什么」。

条均最高的是第二百四十八条,三百三十四字;最低的是第二百五十一条,四十三字。这两条的差距,恰好说明立法者的关注点:仲裁裁决能不能执行,规矩要写细;执行通知发出去以后能不能马上动手,一句话就够。

二、第二百四十七条:申请执行,还是移送执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百零七个字,两款,讲执行的两种启动方式。

第一款针对法院自己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这里有两个启动口。绝大多数案子走第一个口——当事人申请。第二个口叫移送执行,由审判员直接把案子交给执行员,不用当事人申请。

哪些案子会移送?主要是三类: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这三类的共同点是涉及弱势一方或者国家利益,不能因为当事人不懂、不敢、不愿申请就让判决落空。

实务中要注意:移送执行不需要当事人写申请,但当事人最好还是去法院问一句,确认案子进了执行程序。有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害人以为「判了就会自动给」,等了两年才发现根本没立执行案,这时候申请执行期间已经过了。

第二款针对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调解书和判决书在这里被并列,效力相同。这一点常被误解:调解是双方各让一步,看起来「软」,但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一样可以强制执行,一样可以查封、冻结、拍卖。

三、第二百四十八条:仲裁裁决,六种情形不予执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百三十四个字,是本篇最长的一条,也是实务中最容易出问题的一条。

基本规则: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应当执行」四个字确立了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仲裁和诉讼是并列的两条路,仲裁裁决不需要再经过法院判决确认,直接可以申请执行。

但后面留了六道口子。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一项,没有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这是最根本的瑕疵:没有仲裁合意,仲裁机构就没有管辖权。

第二项,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只能解决当事人约定提交的事项,超出范围的部分无效。比如协议约定只仲裁货款,仲裁庭把违约金、精神损害一并裁了,超范围部分可以不予执行。

第三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常见的是:该通知没通知、该回避没回避、该质证没质证、合议庭组成不合法。

第四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这一项要求「伪造」,不是「不足」。证据不足属于实体判断,法院在执行阶段不审。

第五项,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这一项与第四项相对:一个是造假,一个是藏真。

第六项,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这一项要有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者纪律处分作支撑,空口指控不算。

最后一款还有一条独立通道: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这一条不需要当事人举证,法院可以主动审查。

裁定不予执行之后怎么办?两条路: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三个实务要点。

第一,不予执行的申请要在执行程序中提,不能另案起诉。收到执行通知后,尽快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据。

第二,六种情形都是「程序性」或者「证据性」的,不是「实体错判」。觉得仲裁庭认定事实错了、适用法律错了,不属于这六种情形,法院不管。

第三,裁定不予执行不是撤销仲裁裁决。撤销要走仲裁地的中级法院,程序不同、期限不同、后果也不同。

仲裁裁决怎么申请执行、对方不配合怎么办,见仲裁裁决怎么申请执行;不予执行的六项法定事由与举证,见仲裁裁决什么情况不予执行。

四、第二百四十九条:公证债权文书,也要过审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一百字,讲另一种执行依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什么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就是俗称的赋强公证。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租赁合同里的给付条款,双方一起去公证处办一个赋强公证,将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直接拿着公证书去法院申请执行,不用起诉。

这一条把流程写得很简单:一方不履行,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但后半句留了口子: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确有错误」包括哪些?实务中常见五类:公证债权文书没有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的事项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事项(比如涉及身份关系);债权数额、履行方式约定不明;公证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公证程序违法。

一个关键点:赋强公证的效力范围只及于「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债权文书,而且债务人要在文书里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没有这句话,公证书就是普通证据,不能直接执行。

另一个关键点: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债权人还可以起诉。这一点与仲裁不同——仲裁被裁定不予执行后是「重新仲裁或者起诉」,公证被裁定不予执行后是直接起诉。

赋强公证怎么办、什么情况下会被裁定不予执行,见赋强公证是什么。

五、第二百五十条:二年,从哪天起算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一百一十五字,两款,讲申请执行期间。

第一款: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年这个数字,很多人记成「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必须申请」,方向对,但起算点容易算错。

第二款把起算点分三种情况写清了。

第一种,法律文书规定了履行期间的,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判决写「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那就从第十日届满的次日起算二年。

第二种,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注意是「最后一期」,不是「第一期」。分期还款约定分十二期,前十一期都违约了,二年从第十二期届满起算。

第三种,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调解书、部分判决属于这一类。

「中止、中断」怎么用?中止是客观障碍(不可抗力、权利人被控制),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中断是主观行为(申请执行、对方同意履行、提起诉讼),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二年。

实务中最容易踩的坑是「以为一直在催就不会过期」。催款能不能中断执行时效?可以,但要有证据:书面催告、对方签收、微信记录、录音。空口说「我催过好多次」,法院不认。

申请执行时效从哪天起算、分期履行与过期补救的边界,见申请执行时效从哪天起算;二年期限的一般规则,见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

六、第二百五十一条:执行通知,可以当场就采取措施

法条依据

四十三字,一句话,却是 2012 年修法时改动最大的一句。

原文是: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改动在哪?改在「并可以立即」四个字。

旧法要求:发出执行通知后,要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期限届满不履行才能采取措施。这条规矩的本意是给被执行人一个自动履行的机会,实际效果却是「通风报信」:通知一到,钱当天就转走了,等期限届满去查,账户已经空了。

新法把「先通知、后措施」改成「通知与措施并行」:通知照发,但可以同时冻结、查封。这一改,把转移财产的时间窗口基本堵上了。

实务中要注意两点。

第一,收到执行通知,不代表还有几天宽限。账户可能当天就被冻结。所以被执行人如果真想履行,不要等,直接联系执行法院。

第二,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动提供财产线索,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写一份财产线索说明,附上账户、房产信息,执行员当天就能查控。

七、执行通知到手,先看三处

收到执行通知,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慌。先别慌,把纸上的三处看清楚。

第一处,案号和执行依据。通知上会写执行案号(如「(二〇二六)皖〇一〇四执一二三四号」)和据以执行的判决、调解书编号。核对一下:这个案号是不是你的案子,这份执行依据是不是你见过的那一份。曾经出现过执行依据张冠李戴的情况,虽然极少,但核一遍不吃亏。

第二处,金额。执行标的包括四块:本金、利息(或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前三块按判决算,第四块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算。四块加起来,才是通知上那个数字。觉得算多了,可以要求承办人出具计算清单。

第三处,有没有附报告财产令。这两份文书通常一起送达。如果只有执行通知、没有报告财产令,仍然要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主动申报财产;如果两份都有,按报告财产令上写的期限报。

看完三处,做三件事。

一是立即履行。有钱就还,还了案结,费用最少。拖着不还,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一天天往上加。

二是如实报财产。有财产报财产,没财产报「无」,签字。不报的后果比没财产更重。

三是联系承办人。问清三件事:本案已经采取了哪些措施、下一步打算怎么办、需要你配合什么。承办人的联系方式在通知上或者执行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可以查到。

如果认为执行依据本身有问题——比如已经履行完、债务已经抵销、判决已经被再审撤销,那不是跟承办人吵,而是提执行异议,甚至申请再审。程序不对,说什么都没用。

八、第二百五十二条:财产报告令,报一年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一百零九个字,讲财产报告制度。

触发条件: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

报告范围: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前一年」这三个字是重点。为什么往前追一年?因为转移财产通常发生在预感要被执行的时候——收到起诉状、判决下来、听说对方要申请执行,这几个节点前后,财产最容易「不见」。往前查一年,正好覆盖这段时间。

报告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列得细: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还有其他财产权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也要报。

不报的后果写在后面: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罚款多少?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十五日以下。还可以一并适用,也可以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

实务提醒:报告财产令是一份独立的文书,收到后要按期如实填。有人以为「我没什么财产,不用报」,这是错的——「无财产」也要报,写「无」并签字。不报本身就是违法,和有没有财产无关。

财产报告令要报什么、拒报假报的后果,见报告财产令要报什么。

九、第二百五十三条:查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一百五十五字,讲查询和处置财产的权力。

第一句,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等单位」是兜底:除了列明的四类,还包括理财产品、信托受益权、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

第二句,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四个动作对应不同财产:扣押针对动产,冻结针对账户和权利,划拨针对存款,变价针对实物和股权。

第三句是一道硬约束: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这一句是超标的查封的禁止性规定。欠十万,不能封一套五百万的房子——除非这套房不可分割,那可以封,但要在裁定里说明理由,并且拍卖后多余款项要退还。

第二款讲程序: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两个必备文书。银行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才办冻结;没有裁定书,程序上就有瑕疵。所以当事人收到冻结通知时,可以要求看这两份文书。

「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这一句,对银行、证券公司、支付机构都有效。拒绝协助的,法院可以罚款、拘留,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被执行人有哪些财产可以查、网络查控能覆盖到哪里,见被执行人的财产怎么查。

十、网络查控能查到哪一步

第二百五十三条给了查询的权力,落到操作层面,靠的是「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它能查到什么、查不到什么,直接决定执行快不快。

能查到的,大致六类:银行存款,覆盖全国主要商业银行和大部分村镇银行;不动产,多数省份已联网,个别地方还要人工跑;车辆,全国机动车登记信息;证券,股票、基金份额;工商股权,企业登记信息里的股东出资;网络支付账户,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平台的余额和流水。有的地区还接入了公积金、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

查不到的,也有六类:现金和贵重物品;境外资产(系统不出境);他人代持的财产;未登记的动产(机器设备、库存货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这六类正是执行难的主要战场。对策有四条。

第一,提供线索。申请人知道的,比系统多——对方在哪儿开店、开什么车、跟谁做生意。写成书面材料交给承办人,比口头说管用。

第二,申请调查令。代理律师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到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税务、通信运营商调取材料。

第三,申请悬赏公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财产隐匿的,可以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

第四,申请审计调查。被执行人是公司的,有证据表明其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财产混同的,可以申请委托审计,把公司的账查透。

十一、第二百五十四条:扣留、提取收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一百二十六字,讲对「收入」的执行。

第一句,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这里的「收入」,主要指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租金、股息、养老金等定期性收入。

第二句是一道人文底线: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生活必需费用」怎么定?实务中一般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保留(常见做法是保留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左右,各地不一,由执行法院裁量)。有需要抚养的老人、孩子、病人的,可以提供证明要求提高保留额度。

第二款讲程序: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这一款把协助义务人写得很具体:单位、银行、信用社。实践中,扣工资是最常见的做法:法院向单位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单位每月从工资中扣一部分,直接划给法院或者申请人。

要注意的是,扣工资不能把工资扣光。单位如果全额扣发,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异议。

十二、第二百五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九十字,讲对「财产」的执行。

第一句,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这一句的后半段是底线条款。哪些算生活必需品?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必要的寝具、必要的医疗用品、义务教育必需的物品,一般都在范围内。唯一的住房算不算?比较复杂:符合条件(面积不大、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或者拍卖后要给一定的租房过渡期和租金。

第二款,采取前款措施,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又是一道程序约束:没有裁定,查封就是违法。

查封有期限:查封不动产的期限是三年,查封动产是二年,查封冻结股权、其他财产权是三年,期满可以续封。到期不续封,查封自动解除。这一点申请执行人要盯紧,尤其案子拖得久的,别让查封过期。

十三、查封会到期,别忘了续

查封不是一劳永逸。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都有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股权和其他财产权三年,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一年。

期限届满,法院没有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效力消灭。注意是「自动消灭」,不需要谁去解除,到期就没了。房子一旦解封,被执行人当天就能过户。

续封的规则是:申请续封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的二分之一。也就是:不动产一次最多续一年六个月,动产一年,存款六个月。可以多次续封,每次都受这个上限约束。

所以申请执行人要做的,是拿一张纸记下来:查封哪天办的、期限到哪天、提前一个月提醒承办人。案子拖两三年的,这一条最容易被忘,一忘就是财产被过户。

十四、五个实务问答

问一:判决生效三个月了还没申请执行,会不会过期?

不会。申请执行期间是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判决写「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就从第十日届满次日起算二年。三个月完全在期限内。

问二: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我还能再要这笔钱吗?

能走两条路: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没有或者不愿意再仲裁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注意,重新仲裁要在仲裁协议范围内,起诉要符合起诉条件。

问三:被执行人把工资卡换了,法院还能扣吗?

能。网络查控系统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在各银行的账户,换卡不影响。如果单位发现换了发薪卡,法院可以向单位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按新卡号扣划,或者由单位直接代扣。

问四:欠十万,法院封了我一套一百多万的房子,合法吗?

不一定合法,要看情况。原则是不得超标的查封。房子不可分割、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整体查封,但要说明理由,拍卖后多余款项退还。如果明显超标、又有其他财产可执行,可以提执行行为异议,要求解除超标的部分。

问五:报告财产令上写「报前一年」,我一年前卖的房也要报吗?

要报。第二百五十二条明确要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包括这一年内的财产变动:卖了什么、转给谁、多少钱。不报或者瞒报,可能被罚款、拘留。这一项立法目的就是查有没有恶意转移。

十五、这一篇能带走什么

五句话。

第一,执行的入口有两个:当事人申请,或者审判员移送。移送主要针对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刑事附带民事财产部分和财产刑。判决、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都能作为执行依据。

第二,仲裁裁决有六种情形可以不予执行,都是程序或者证据上的瑕疵,不包括「实体判错了」。不予执行后可以重新仲裁或者起诉。

第三,申请执行期间二年。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最后一日届满起算,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起算,没规定的从生效之日起算。中止、中断按诉讼时效规则办。

第四,执行通知发出后可以立即采取措施,不用等宽限期。所以收到通知,账户可能当天就被冻结;反过来,申请人提供线索,执行员当天就能查控。

第五,查控有两条底线:不得超标的,必须留生活费和生活必需品。扣工资要留生活费,封房子要留必需的居住条件,欠十万不能封五百万的房。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第五次修正,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文三百零六条、二万七千九百九十七字。本篇解读第三编执行程序第二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三章执行措施前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至第二百五十五条,共九条一千一百七十九字,条均一百三十一字。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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