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三编叫「执行程序」,四章三十五条,三千六百七十七字,从第二百三十五条到第二百六十九条。前两编讲怎么把道理说清楚,这一编讲怎么把钱拿到手。
这一族六篇,从第二百三十五条一路写到第三百零六条,把全法最后两编一次收完,民诉法三百零六条到此为止。母篇取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到第二百四十六条,十二条一千零六十一字,条均八十八点四字。
选这段作母篇,是因为它管的是执行这摊事最基本的规矩:谁来执行、在哪儿执行、执行错了怎么救、执行不动怎么办。后面三章讲申请、讲措施、讲中止终结,都得先站在这十二条上。
一、第三编四章:三十五条怎么分
| 章 | 条文 | 条数 | 条文汉字 |
|---|---|---|---|
|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四十六条 | 12 | 1,061 |
|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 第二百四十七条至第二百五十一条 | 5 | 699 |
|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 第二百五十二条至第二百六十六条 | 15 | 1,612 |
|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 第二百六十七条至第二百六十九条 | 3 | 305 |
| 合计 | 第三编 | 35 | 3,677 |
四章,条均一百零五点一字。
最重的是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十五条一千六百一十二字,占全编四成四。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搜查、强制迁出全在这一章,执行能不能拿到钱,八成看它用得对不对。
最薄的是第二十二章,只有三条三百零五字。但薄不等于轻:这一章讲的是程序怎么暂停、怎么彻底结束,涉及的往往是「钱还能不能要回来」这种要命的问题。
第十九章十二条一千零六十一字,条均八十八点四字,是四章里条均最低的。写得短,是因为它只定框架,具体动作留给后面三章。
二、第二百三十五条:执行归哪个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一百零六个字,两款,讲两件事。
第一款管法院文书: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两个要点。
第一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不是「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一审在区法院、二审在中院维持的,申请执行仍回区法院:二审法院只负责审,不负责执行。有人拿着中院终审判决去中院立案,被告知要去区法院,白跑一趟。
第二个要点是「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这一句是为了方便执行:房子在另一个市,可以去那个市的同级法院申请,不必跑回一审法院。注意「同级」两个字——一审是基层法院,就只能去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一审是中院,才能去财产所在地的中院。级别对不上,立不了案。
二选一的道理很实在:执行的活儿是查财产、扣财产、拍财产,财产在哪儿,在哪儿办最省事。这是选择权,不是义务。
第二款管其他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其他法律文书」包括哪些?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这一类没有「第一审法院」,所以按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定管辖。
刑事判决里的罚金、没收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也走民事执行程序,同样按第一审法院定管辖。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要拿到赔偿,走的还是这一条。
三、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行为异议,十五日审查、十日复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百三十八个字,讲一条完整的救济链:提异议、法院审查、不服复议。
第一环,谁可以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前者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后者范围更宽,轮候查封的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对共有财产份额有意见的配偶都算。
第二环,提什么: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注意限定在「执行行为」,不是「执行标的」。查封错了房子、超标的查封、拍卖程序违法、不该冻结的账户冻结了、执行款分配方案不服,都算执行行为违法。而「这房子是我的、不是他的」这类主张,走第二百三十八条,不是这一条。这两条的区分是执行救济里最容易走错的门,走错了会被驳回,还得重新来。
第三环,怎么提:书面。口头提一般也会记录,但书面更稳妥,理由、事实、请求要写清。
第四环,法院怎么办: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十五日是法院的期限,不是当事人的。
第五环,不服怎么办: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注意是「复议」,不是「起诉」,也不是「上诉」。复议由上一级法院审查,一般书面审,不开庭。
三个实务提醒。
第一,期限从裁定送达之日起算,不是从知道之日起算。收到裁定当天不算,第二天算第一天,第十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是一个很硬的规则:提异议、申请复议,原则上都不影响执行继续进行。想停下来,得另想办法——提供担保请求暂缓,或者申请中止。
第三,异议要有具体指向。写「执行不公」「执行违法」这种空话,法院没法审查,多半直接驳回。要写清哪一天、哪一个执行行为、违反了哪一条规定、造成了什么后果。
四、第二百三十七条:六个月不动,换一家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九十二个字,给申请执行人留的一条后路。
条件很明确: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
「未执行」怎么理解?不是「一分钱没拿到」,而是没有采取实质执行措施、没有推进程序。已经查封了房产、正在评估拍卖,只是还没拍出去,这不算「未执行」。反过来,立案半年,一份查询没做、一个电话没打,这就是典型的未执行。
救济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法院收到后有三种处理: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决定由本院执行(提级执行);指令其他法院执行(指定执行)。
这一条的实务价值在于「换人」。执行推不动,有时是案子太多排不上,有时是财产线索复杂没人啃,有时是别的原因。换一家法院,动力就不一样了。
但要提醒两点。
第一,六个月是硬门槛,不到六个月提上去,上一级法院一般不受理。所以催办记录要留:什么时候交的申请、什么时候问过、承办人怎么答复,一条一条记下来。
第二,提级或者指定执行不是自动的,上一级法院要「经审查」。审查什么?看原法院是不是真的怠于执行、有没有正当理由(比如正在等评估、等异议裁定)。
站内有一篇专门讲这条路的,见执行超六个月没动静怎么办。执行推进缓慢时异议、复议、检察监督三条路怎么配合用,见执行迟迟不推进:异议、复议与检察监督。
五、第二百三十八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异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百三十一个字,是执行救济里最常被引用的一条。
场景很典型:法院查封了一套房,准备拍卖。这时候有人站出来说「这房子是我的,不是被执行人的」。这个人是案外人,他手里的武器就是这一条。
程序分两段。
第一段,向执行法院提书面异议。法院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二段,看裁定结果,分两条岔路。
岔路一: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本身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也就是说,如果这套房之所以被查封,是因为原判决把它判给了被执行人,而案外人认为原判决判错了,那就要去申请再审,不是另起一个诉讼。
岔路二: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什么叫「无关」?原判决判的是借款纠纷,只判了还钱,没提房子;房子被查封是因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案外人说房子实际是他的,这就与原判决无关,走异议之诉。
走错岔路,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时间就耗掉了。
三个实务要点。
第一,十五日的起诉期是硬期限,过期就没有这条诉权了。裁定书上会写明日期,从送达之日起算。
第二,异议之诉的被告怎么列:案外人起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主张的,列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的,列为第三人。
第三,异议和异议之诉期间,执行通常中止,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站内有两篇配套的:异议被驳回之后三条路怎么选,见案外人异议被驳回之后;两种异议分不清怎么办,见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怎么分。
六、第二百三十九条:执行员出示证件、制作笔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七十四字,三款,讲执行的人员和程序。
第一款,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这一句确立了执行员的地位:具体实施执行行为的是执行员,不是法官。实务中很多执行裁定、执行通知上署名的是「执行员」,这是合法的。
第二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出示证件」常被忽略,却是当事人的权利。有人上门说要查封设备,有权先看证件、核对身份、记下姓名单位。
「制作笔录」这一条更重要。查封了什么、扣了多少、现场有没有人、财物现状如何,全在笔录里。签字之前一定要看清楚:数量对不对、状态写没写错、有没有漏项。签了字再翻,很难。
第三款,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这句话是机构设置的依据。现在各地法院普遍设执行局,下设若干执行实施团队,还有执行指挥中心。
七、第二百四十条:被执行人在外地,委托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一百七十字,是本篇最长的一条。
基本逻辑: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
为什么是「可以」不是「应当」?因为可以自己去,也可以委托。实践中,本地有财产线索的自己去,外地财产为主的一般委托——本地法院跑一趟成本高,当地法院熟门熟路。
受委托法院的义务写得很硬: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不得拒绝」四个字是有来头的。过去委托执行常被推诿,各种理由:人手不够、案子太多、财产在外省。这一条把拒绝的路堵死了。收到函件十五日内必须动手,做不到就是违反法定职责。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法院。三十日内未执行完毕的,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注意这是两个动作:执行完了报结果,没执行完报进展。
最后一款:受委托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其执行。这是一条「找家长」的通道。
实务中委托执行的效果参差,原因不在法条,在跨省协调的实际成本。申请人自己要盯三个节点:委托函何时发出、对方何时收到、有没有开始执行,可以要求委托法院告知。异地执行与委托执行的规则,见案件在外地怎么执行。
八、第二百四十一条:执行和解,写进笔录才算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一百零六个字,两款。
第一款,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这一款有两层意思。一层是「自行」:和解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法院不主持、不促成、不签字背书。另一层是「记入笔录」:和解协议本身是民事合同,但要让它进入执行程序,得记进法院的笔录。
最常见的坑就在这儿:两人私下签了分期还款协议,谁也没告诉法院。对方还了两期又不还,申请人拿着协议去法院,法院说案卷里没有,只能按原判决执行;被执行人反过来拿这份协议主张「已经和解、不能再执行」,法院同样不认。
第二款,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这一款讲了两种「反悔」的情形:一是和解本身有问题(欺诈、胁迫),二是不履行。
注意「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个表述。不是说和解协议无效要另案起诉,而是直接回到原判决,接着执行。已经履行过的部分扣除,没履行的继续执行。
还有一层要注意:恢复执行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不主动恢复。所以对方违约后,申请人得写一份恢复执行申请书,附上和解协议、履行记录、违约证据。
和解协议签了对方不认账,恢复原判决的条件与欺诈胁迫怎么证明,见执行和解协议签了对方不认账。
九、第二百四十二条:执行担保换暂缓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八十三个字,讲一笔交易。
被执行人想缓一缓,法院同意缓,前提是有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并定期限。
为什么必须申请执行人同意?因为暂缓执行牺牲的是申请人的时间。钱本来可以今天扣,缓三个月,风险归申请人。所以这一条把同意权交给申请人,不是法院。
担保的形式,可以是财产担保(房产抵押、存款质押),也可以是保证人担保。担保人要向法院出具担保书,明确担保范围、期限、责任。
后果写得很清楚: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这一句是关键。很多人以为担保只是「表个态」,实际上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不用另案起诉。所以给人做执行担保,等于把自己的财产押上去,要想清楚。
担保期限也要注意: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但如果担保期间很长、担保财产被转移,执行会变难。所以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时,最好要求担保财产办登记(抵押登记、质押交付),光有一纸担保书不够。
执行担保怎么谈、期限怎么定、担保人责任到哪一步,见执行担保怎么谈:暂缓执行的条件与责任。
十、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死亡或者终止
五十一个字,两种情况。
第一种,被执行人是公民,死亡了。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这里有一个界限必须说清:以遗产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负清偿责任;继承人继承的,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责——除非自愿。
遇到被执行人死亡的,第一步不是催继承人,而是查遗产:房产、存款、股权、车辆、债权,查到什么执行什么。遗产已被分割、花用的,可以要求在实际取得范围内返还。
第二种,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了。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终止」包括注销、合并、分立、被撤销。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承受,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连带承担,注销的看清算时债务怎么处理。
一个常见误区:以为公司注销了就没人管了。实际上注销只是主体消失,责任可以追到清算义务人身上。这一点在实务中很常用,尤其是小微企业欠款,老板一看要被执行就把公司注销。
十一、第二百四十四条:执行回转,钱退回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七十字,讲一种「执行完了又翻案」的情形。
前提: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
后果: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这就是执行回转。它的逻辑是:执行依据没了,执行结果就得回退,否则一方凭一份后来被撤销的文书白白拿走别人的钱。
三个要点。
第一,启动方式。实践中有两种:法院依职权作出回转裁定,或者由原被执行人申请。这一条写的是「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所以法院有主动作为的义务。
第二,返还范围。原则上返还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财产已经转让给第三人的,要看第三人是不是善意取得:善意有偿取得的,一般不再追回,由原申请人折价赔偿;恶意串通或者无偿取得的,可以追回。
第三,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回转裁定本身就是执行依据,不用另案起诉。
执行回转的另一面是「执行不能回转」:钱已经被被执行人花掉、财产已经毁损,回转裁定下了也执行不到东西。这种损失谁承担?理论上属于国家赔偿或者审判错误的救济范畴,实践中认定严格。原判决被推翻、拿走的钱怎么退,见原判决被推翻了,拿走的钱要退吗。
十二、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调解书与检察监督
这两条各二十个字,是全篇最短的,但各有分量。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一句话解决一个疑问:调解书能不能强制执行?能,而且和判决书一样走执行程序。实务中不少人以为调解书是「和稀泥」的结果,效力弱一些,其实不是。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即生效,与判决书有同等执行力。一方不履行,直接申请执行,不用再起诉。
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这七个字。它排除的是其他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行业调解、行政调解,这些要经过司法确认才具有执行力(第十五章第七节)。没经过确认的调解协议,只能作为合同去起诉。
第二百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这一条是 2012 年修法时新增的,2017 年又通过司法解释细化,2021 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把程序写实。
监督什么?违法查封、超标的查封、违法拍卖、消极执行、违规终结本次执行、执行款物管理混乱,都在范围内。
怎么启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也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检察院审查后,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针对执行依据)。
要注意的是,检察监督不是「第四审」,它不能直接改变执行结果,只能督促法院纠正。所以它通常与其他救济手段配合使用:先提执行异议,不服复议,仍不满意再申请检察监督。
检察院能监督法院执行吗、申请条件与材料,见检察院能监督法院执行吗。
十三、申请执行要带什么
这一节讲操作。法院立案窗口要什么材料,各地略有差异,但基本是四组。
第一组,申请执行书。写清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请求执行的标的(金额、财物);执行依据的名称、案号、生效日期;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就写,没有就写「请求法院依法调查」)。
第二组,执行依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的正本或者复印件,加生效证明。生效证明很重要——判决书本身看不出什么时候生效,要法院出具,或者用送达回证、上诉情况说明来证明。
第三组,身份材料。自然人交身份证复印件;公司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执行人是公司的,附工商登记信息,便于查控。
第四组,财产线索。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股权、应收账款、到期债权,能提供多少提供多少。这一组不是法定必备,却直接决定执行速度:网络查控能覆盖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覆盖不到的要靠线索。
还有一个时限问题:申请执行期间是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这个期限适用中止、中断,但过期申请,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关于起算点怎么算、分期履行怎么计,见申请执行时效从哪天起算。
十四、执行费用谁承担
执行也要交费,但和起诉不一样:申请执行时不用预交,执行到位后从执行款里扣。
标准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没有执行金额的,每件五十元至五百元;有执行金额的,按标的额分段累计,比例从百分之一点五递减到百分之零点一。
谁负担?由被执行人负担。这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的明文规定。
实践中要注意两点。
第一,执行费优先从执行款中扣除:执行到十万元,先扣费,剩下的才给申请人,实际到手会略少于判决金额。
第二,执行不能时执行费怎么办?申请人不用垫付,法院一般不再收取或者减免,各地做法不一,立案时问清。
十五、六个实务问答
问一:判决生效了,我该去一审法院还是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都可以,选一个。判断标准是哪个更方便:财产集中在本地,去一审法院;财产在另一个城市且是主要财产,去那个城市的同级法院。不要两边都申请,重复立案会被驳回,还可能耽误时间。
问二:法院查封了我的房子,我觉得查封错了,该怎么办?
看你错在哪。查封程序有问题(没下裁定、超标的查封、该解封没解封)的,提执行行为异议,走第二百三十六条,十五日审查、十日复议。房子根本不属于被执行人的,提案外人异议,走第二百三十八条,十五日内可以起诉。入口都是「书面异议」,出口完全不同。
问三:执行和解签了,对方又不还钱,我能直接申请恢复执行吗?
能,但要走程序:写恢复执行申请书,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的凭证和违约说明。法院审查后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已履行部分扣除。注意申请恢复执行也受二年期间限制,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算。
问四:被执行人把公司注销了,钱还能要吗?
能追,但要找对人。看注销时有没有依法清算:清算并公告的,债务在清算范围内处理;没清算就注销或者虚假清算的,可以要求股东、清算组成员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担责。先查工商档案里的清算报告,再定起诉谁。
问五:执行法官半年没动静,我能换法院吗?
能。条件是「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向上一级法院提交申请,说明立案时间、已采取的措施(或者没采取措施)、催办记录。上一级法院审查后可以责令限期执行、提级执行或者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问六:检察院能管执行吗?怎么申请?
能,依据就是第二百四十六条。向执行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提交监督申请书,附执行裁定、异议复议结果和证据。检察院审查后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它是「督促纠正」,不是「代替执行」,指望直接拿到钱不现实。
十六、这一篇能带走什么
六句话。
第一,执行管辖是二选一: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同级」两个字不能错,级别对不上立不了案。
第二,执行行为违法提异议,十五日审查、十日复议。异议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想停下来得提供担保。
第三,法院收到申请超过六个月不动,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可以责令限期执行、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
第四,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先提书面异议,十五日审查;不服的,认为原判决错的走审判监督,与原判决无关的十五日内起诉。
第五,执行和解必须记入笔录并签字,私下签的协议不产生执行程序上的效果。对方不履行或者和解有欺诈胁迫的,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
第六,被执行人死亡以遗产为限清偿,法人终止由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执行完毕后执行依据被撤销的,可以要求返还,拒不返还强制执行。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第五次修正,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文三百零六条、二万七千九百九十七字。本篇解读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四十六条,共十二条一千零六十一字,条均八十八点四字。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