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败诉后账上确实没有现金,但名下还有房产、股权,或者有亲友、关联公司愿意出面担保。这时候双方可以谈一笔交易:担保人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法院暂缓执行,给被执行人一段喘息时间。但很多申请执行人稀里糊涂同意了,暂缓期满对方还是不还钱,才发现担保书写得不清不楚,甚至不知道还能不能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执行担保不是执行和解,它有一套专门的规则,弄错了代价很大。

⁠​‌​‌​​‌​‌‌‌​‌​‌​‌​​‌‌​​‌​​‌​‌​​‌​‌‌​‌​‌​‌​‌​‌‌​​⁠

一、执行担保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这是执行担保的基本法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细化了操作规则,目前有效版本为2020年修正版。

法条依据

注意两个要点:一是担保的是“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可以只担保本金不担保利息,也可以分期担保;二是执行担保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私下跟申请执行人签的担保协议只是普通民事担保,不产生暂缓执行的效力。

二、担保书必须写什么

第三条、第四条要求担保人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担保书应当载明:

要准备的材料
  • 担保人的基本信息(自然人身份证号、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暂缓执行期限
  • 担保期间
  •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 担保范围(本金、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等)
  • 担保方式(财产担保还是保证)
  • 被执行人暂缓期满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

第五条专门针对公司担保: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实践中大量执行担保因为公司没出决议而被认定无效或者效力存疑,申请执行人务必核决议原件,别只看盖了公章。

三、暂缓执行的最长期限:一年

法条依据

也就是说,无论担保书写多长,法院决定暂缓的期限最多一年。想通过担保把还款拖到三年以后,法律上做不到。如果一年内确实还不上,只能到期后再协商新的担保安排,但对申请执行人来说,每续一次都要重新审查担保人的资信。

第八条同时明确:法院决定暂缓的,可以暂缓全部执行措施,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双方可以在担保书里约定“暂缓查封房产,但继续冻结银行账户”这类部分暂缓方案,给双方留出谈判空间。

四、到期不履行:直接执行担保财产,不用变更追加担保人

这是执行担保制度对申请执行人最大的保护,也是很多人误解的地方。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两个触发恢复执行的情形要记住:一是暂缓期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二是暂缓期间担保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第二种情形不用等到期满,发现即可申请恢复。

程序上的关键是“直接裁定执行”,不需要先走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异议审查程序,速度比追加速裁快得多。这也是执行担保优于普通执行和解中第三人承诺的地方。

第九条还规定,担保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恢复执行——比如担保人提供的财产证明是假的。

五、担保期间:过期就执行不了

法条依据

这条是把双刃剑。担保期间从暂缓期满起算,具体长度以担保书约定为准;约定不明或过短的,申请执行人可能在还没来得及处置时担保责任就没了。所以审查担保书时,担保期间至少要约定到足够覆盖恢复执行和财产处置的周期,建议两年以上。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据第十四条可以起诉向被执行人追偿,法院应予受理——担保人不是白白担责,这一层要向愿意担保的亲友讲清楚。

跟着做
1

申请执行人接受执行担保的标准动作:

2

核查担保人资信:财产证明、征信、涉诉记录(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

3

公司担保的,核验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第五条)。

4

财产担保的,要求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第七条),登记后可主张优先受偿。

5

审查担保书七项必备内容,重点看暂缓期限、担保期间、直接强制执行承诺。

6

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或确认记入笔录(第六条)。

7

暂缓期内持续盯担保财产状态,发现转移迹象立即申请恢复执行。

常见误区

误区一:执行担保=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双方私下达成的新履行安排,违反后要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执行担保多了一层“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通道,且受担保期间约束,两者救济路径不同。

误区二:暂缓期内申请执行人啥都不能做。 担保书可以约定部分措施继续,比如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本就不应解除,防止暂缓期成了担保人卖房窗口。

误区三:口头同意就行。 第六条要求书面同意或记入笔录并签名,仅口头答应将来无法证明担保条件。

暂缓执行期间算迟延履行利息吗?

算。暂缓执行只是措施暂停,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法持续计算,除非双方在担保书中明确约定减免——是否减免由申请执行人自己决定,别被“给了宽限期就该免息”的话术带走。

担保人是一人公司股东个人签的,有效吗?

自然人提供保证无需决议,有效。风险在公司端——公司担保必须看第五条的决议要求。

恢复执行后还能再谈担保吗?

可以。恢复执行不妨碍双方重新达成执行担保,但要重新走担保书、同意、法院决定的完整流程,且新暂缓期限仍受一年上限约束。

被执行人想借担保换时间,申请执行人想让判决落地,执行担保是两者利益交汇的合法通道。通道能不能走通,取决于担保书写得细不细、担保期间留得够不够。谈之前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放在桌面上过一遍,比事后打补救官司省力得多。

相关阅读:执行和解后对方又不履行怎么办、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首封和轮候查封谁说了算。

本文依据公开法律法规及一般实务经验撰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