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执行和解,是执行程序进行当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并据此中止或者终结本次执行活动的制度;它的本质是给生效判决的履行重新安排一条双方认可的路,而不是用协议把判决顶掉。
构成要件
一、前提是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协议必须是双方自行协商的结果。 执行和解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之后、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作出的新安排。它区别于当事人在诉讼外自行达成的还款协议:后者没有进入执行程序,不产生中止执行、恢复执行的效果,也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的依据。时间点很重要,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不算执行和解。
二、可以变更的内容有五项法定边界: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这五个词就是执行和解能改的全部范围。改主体,比如由第三人加入承担债务;改标的,比如由金钱给付改为交付特定物;改期限,比如分期付款;改地点与方式,比如改汇款账户、改为提存。超出这五项范围的约定,例如约定免除全部债务,不在执行和解的法定效力之内,只能按一般合同约定另行主张。
三、形式以书面为原则,口头和解要记入笔录并签名或者盖章。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书面协议有三种落地方式:各方共同向法院提交;一方提交、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口头达成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并签名盖章。三种方式具备其一,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四、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这是一条容易被忽略的硬性要求。一般授权的代理人不能代为执行和解,因为和解涉及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授权委托书里没有写明「代为进行执行和解」的,代理人签的和解协议对委托人不生效力,对方当事人拿着这样的协议去请求中止执行,会被驳回。
五、协议成立后产生的是程序上的中止效果,不是执行案件的消灭。 依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中止意味着案件还在法院,只是暂不采取或者暂缓推进执行措施;符合条件的还可以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这一步是和解协议换取「喘息期」的对价。
六、协议履行完毕的,作执行结案处理;一方不履行的,原生效法律文书重新走到前台。 这是执行和解最核心的规则:和解协议本身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安排,它不替代生效判决。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两条路——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反过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两条路互斥,恢复执行后再就和解协议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以物抵债类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不得据此直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这一条是实务中的高频误区。当事人自行约定以房抵债、以车抵债,法院只认这是一份和解协议,不会据此出具确权性的以物抵债裁定。原因很清楚:以物抵债涉及物权变动,需要走完整的变价与交付程序,不能由当事人的私下约定一步到位。想在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应当走法定的变价与交付程序完成。
八、恢复执行受申请执行期间约束,而达成和解协议本身会使该期间中断。 这是执行和解最容易被误判的一处。恢复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二年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同时,该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换言之,签和解协议不会「耗掉」时间,反而重新起算二年。
九、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的,担保人可以承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 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这条规则让和解协议的担保条款具有了执行上的直接性,与执行担保逻辑相通,但依据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需要特别说明条号对应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援引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是该规定 2020 年修正时所对应的 2017 年版民事诉讼法条号,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应条文为第二百五十条;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援引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应现行第二百五十条。上述司法解释条文照抄原文,不作改动,读者自行引用时应写现行条号。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执行和解 | 执行担保 | 调解书的执行 | 债务免除 |
|---|---|---|---|---|
| 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执行和解规定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执行担保规定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 民法典关于债权债务终止的规定 |
| 发生阶段 | 执行程序进行中 | 执行程序进行中 | 诉讼或执行阶段均可 | 任意阶段 |
| 内容 | 变更权利义务主体、标的、期限、地点、方式 | 提供财产担保或保证,换取暂缓执行 | 调解书本身就是执行依据 | 债权人放弃债权 |
| 法院介入方式 | 记入笔录或提交协议,可裁定中止执行 | 决定暂缓执行及期限 | 依申请强制执行 | 不需要法院介入 |
| 不履行后果 | 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协议另行起诉 | 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裁定执行担保人财产 | 直接强制执行 | 债权消灭,不能再执行 |
| 对原判决效力 | 不替代,原判决仍然有效 | 不替代,原判决仍然有效 | 本身就是生效法律文书 | 债务消灭 |
四个概念里最容易出错的是执行和解与债务免除。有人以为签了和解协议、把金额降到十万元,剩下的三十万元就不要了。这是两回事:和解协议是新的履行安排,只要对方不按协议履行,债权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原判决确定的金额依然在那儿。只有在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不予恢复执行,此时债务消灭的原因是「按协议履行完毕」,而不是「债权人免除了债务」。
第二个常见混淆是执行和解与调解书的执行。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本身就是执行依据;执行和解协议不是执行依据,不能单独作为申请执行的根据,只能通过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或者就协议另行起诉这两条路径获得强制力。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判断对方是否真的有履行诚意。 达成和解之前,先通过财产调查确定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看有无稳定收入、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诚意判断错误,结果就是白白送出半年时间。财产线索的获取方法见执行财产调查。
- 第二步,把可变更的五项内容逐项写清。 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方式,一项都不能含糊。分期付款的,要写清每期金额、每期到期日、付款账户;第三人加入的,要写清其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 第三步,采用书面形式并递交人民法院。 各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签名盖章。只有口头约定没有入卷的,不能产生中止执行的效果。签字的是代理人的,先核对授权委托书里有没有「代为进行执行和解」的特别授权。
- 第四步,同步提出中止执行申请。 协议递交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要不要解除查控措施要慎重,解除之后财产被转移,再想查回来就被动了。
- 第五步,盯住履行节点,一到违约就动手。 对方未按约履行的,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在申请时说明已经履行的部分,便于人民法院依法扣除。恢复执行适用二年申请执行期间,该期间已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断、自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具体规则见申请执行期间。
- 第六步,在恢复执行与另行起诉之间作出选择。 两条路只能走一条:协议已履行完毕但存在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造成损害的,只能另行起诉;协议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一般选择恢复执行,因为可以直接接续原有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更多细节见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反悔吗?。
执行和解协议签了对方不认账时如何恢复原判决执行、以及欺诈胁迫情形下的翻盘路径,可参见执行和解协议签了对方不认账:恢复原判决执行的条件与欺诈胁迫的翻盘。
常见问题
问:签了执行和解协议,是不是原来的判决就作废了? 答:不是。执行和解协议不是执行依据,不能替代生效法律文书。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债务因履行而消灭;协议没有得到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原判决确定的效力一直在。和解协议只是改变了履行的路径,没有改变判决的效力。
问:对方一分钱没付,我还能要求按原判决的全额执行吗? 答:可以,但要扣除已履行部分。依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协议约定减免一部分、对方已按协议付了一部分的,恢复执行时已付部分扣掉,未付部分按原判决确定的金额执行。
问:担心超过二年申请执行期间怎么办? 答: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就会让申请执行期间中断。依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也就是说,签协议不会消耗时间,反而重新起算二年。关键在于要在协议里写清履行期限,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起算点会引发争议。
问:约定以房子抵债,可以直接让法院出裁定过户吗? 答:不能。依执行和解规定第六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以物抵债要走法定的变价与交付程序,不能由当事人私下约定一步到位。这条规则的目的是防止以和解之名规避评估、拍卖程序,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问:我是被欺诈、受胁迫才签的和解协议,还能反悔吗? 答:可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此外,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可据此申请恢复执行。主张受欺诈、受胁迫要有证据,事后单纯反悔不成立。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能否恢复执行以及恢复执行后的扣除范围,须结合协议文本、履行凭证与实际履行能力判断,和解本身不保证债权必然实现。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