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执行担保,是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它的直接法律效果是被执行人因此获得一段暂缓执行期,代价是逾期仍不履行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构成要件
一、担保是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不是向债权人提供的。 这是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最本质的区别。民事担保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执行担保则是担保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的担保,法院据此决定暂缓执行。因为对象是法院,担保书要送交人民法院,同时将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有知情权和同意权。方向搞反,把担保书交给债权人,不发生执行担保的效果。
二、担保的方式有两种:财产担保与保证;提供人可以是被执行人本人,也可以是他人。 依执行担保规定第二条,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他人提供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这一条为第三人进入执行程序提供了通道,是实务中被执行人争取暂缓执行最常用的方式。
三、必须提交担保书,并将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口头承诺不构成执行担保。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以及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提供财产担保的,还要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权属。
四、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是执行担保的核心条款。 没有这一条承诺,人民法院在暂缓期限届满后不能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只能回到对被执行人本人的执行。实务中常见担保人只写「愿意担保」而不写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结果担保形同虚设,暂缓期一过案件又回到原点,写担保书时这一句必须落到字面。
五、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章程和决议。 这是公司担保的特别形式要求。缺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效力存在瑕疵,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提出异议。
六、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执行担保成立需要三方合意: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同意内容记入笔录并签名盖章。没有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法院不能仅因被执行人提供了担保就决定暂缓执行。
七、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依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担保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执行担保规定第十条同样规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这两个数字要连在一起记:期限一致,上限一年。
八、暂缓期限届满仍不履行的,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依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执行担保规定第十一条还明确: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这一句是关键——担保人承担的是担保责任,不是被执行的主体。
九、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为一年。 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这一条常被忽略:暂缓期结束后还有一段担保期间,但担保期间一过,担保责任就消灭了,申请执行人必须在这段时间内主张权利。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 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暂缓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这里必须把条号对应关系讲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写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该规定 2020 年修正时对应的是 2017 年版民事诉讼法条号,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应条文为第二百四十二条(偏移+11);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援引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应现行第二百四十二条(偏移+4)。司法解释原文照抄不改,读者在文书、意见书里引用时一律写现行条号第二百四十二条。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执行担保 | 执行和解 | 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 | 财产保全担保 |
|---|---|---|---|---|
| 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执行担保规定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执行和解规定 | 执行工作规定关于暂缓执行的规定 | 民事诉讼法保全编 |
| 发生阶段 | 执行程序中 | 执行程序中 | 执行程序中,且由上级法院启动 | 诉讼前或者诉讼中 |
| 目的 | 换取暂缓执行 | 重新安排履行 | 纠正下级法院不当执行、等待再审结果 | 换取保全措施或者解除保全 |
| 是否需要对方同意 | 需要申请执行人同意 | 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 不需要当事人同意 | 由法院决定是否责令提供 |
| 期限 | 与担保期限一致,最长一年 | 由当事人约定 | 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报院长批准 | 随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间 |
| 不履行的后果 | 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财产 | 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 期满即恢复执行 | 保全错误时承担赔偿责任 |
四个概念里最容易混的是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两者的共性是都能让执行暂时停一停,但机理完全不同:执行和解靠双方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安排,内容是改主体、改标的、改期限、改地点和方式;执行担保靠一个第三人或者一笔特定财产,义务内容一成不变,只是把履行推后一段时间。后果也不同:和解协议不履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担保下暂缓期限届满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也可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等于多了一个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
另一个容易混淆的是执行担保与上级法院通知的暂缓执行。后者是法院系统内部监督的手段,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不需要当事人同意,也不需要担保;前者必须有担保书、必须有申请执行人同意,期限上限一年。两者都以恢复执行收尾,但启动路径与责任后果完全不同。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判断有没有必要接受对方的执行担保。 先看被执行人本身的财产状况:如果已经有足额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暂缓执行只会拖延时间,没有必要同意。担保的价值在于增加责任财产,而不是延长履行期限。
- 第二步,要求对方提交规范的担保书并索取副本。 逐项核对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提供财产担保的,还要核对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权属。
- 第三步,重点审查「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这一句。 担保书里没有这一承诺的,暂缓期满后不能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担保就落空了。审查时要求对方把这句话原样写进担保书,不要接受「愿意承担担保责任」这类含糊表述。
- 第四步,公司为担保人的,索取章程与决议。 核对其是否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要求,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和内容都要看,决议缺失或者不符合章程的,担保效力存疑。
- 第五步,把暂缓期限与担保期限对齐并记牢两个时间点。 暂缓执行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为一年。把这两个日期记入台账,提前准备下一步动作,时间规则详见申请执行期间。
- 第六步,期限届满即申请执行担保财产。 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的,立即依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发现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行为的,不必等到期满,可以立即申请恢复执行。谈判与条款设置的细节见执行担保怎么谈:暂缓执行的条件、期限与担保人责任。
执行担保的实务操作与暂缓执行效果,可参见执行担保是什么?提供担保能暂缓执行吗。
常见问题
问:执行担保成立,法院是不是就必须暂缓执行? 答: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措辞是「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是否暂缓、暂缓多久,由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基础上决定。而且依执行担保规定第八条,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暂缓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暂缓范围也可以由担保书约定。
问:担保人到期不履行,能把担保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答:不能。执行担保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是因为担保人承担的是担保责任,不是被执行的主体。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问:担保书写了暂缓一年,担保期间是不是也是一年? 答:要分开算。暂缓执行期限与担保书约定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担保期间则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也就是说,一年暂缓期结束后,通常还有一年担保期间,两段加起来最长可达两年。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担保期间内主张权利,担保期间届满后再申请执行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暂缓期间担保人偷偷把担保的房子卖了怎么办? 答:立刻申请恢复执行。依执行担保规定第十一条,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必等到暂缓期限届满。此外,担保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发现线索要及时固定证据,例如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
问: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就只能自认倒霉吗? 答:不是。依执行担保规定第十四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为限,超出部分可以拒绝;追偿时应当以实际承担的数额为限向被执行人主张。反过来,被执行人也应当清楚,靠第三人担保换来的暂缓期,最终成本仍会落到自己身上。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执行担保能否成立、暂缓期限如何确定以及担保财产能否实际执行到位,取决于担保财产的真实状况与担保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人民法院不保证债权必然实现。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