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十一条、八百五十一字、条均七十七点三六。

⁠​‌​‌​​‌​‌‌‌​‌​‌​​​‌​​​‌‌‌‌​‌​‌‌​​​‌​​‌‌​‌​‌​‌‌​​⁠

这一章是整编里语气最硬的一章:「应当」十一次、「可以」只有三次,接近四比一。放在全编看,九十五条里「应当」六十六次、「可以」二十八次,比例是二点三六比一;医疗这一章把「应当」的密度提到了每千字十二点九次,比全编平均高出近一倍。

硬有硬的道理。医患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患者躺在手术台上,无从判断医生的操作是否规范。法律只能用「应当」把标准写死:应当说明、应当取得明确同意、应当及时提供病历、应当保密、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十一条回答六个问题:过错怎么判断、说明到什么程度、抢救时能不能先做、什么情况直接推定有过错、药品器械出了问题找谁、哪些情况医院不担责。外加病历、隐私、不必要检查、医务人员保护四条。

这一篇按患者从进门到出院的顺序排条文。母篇是九十五条七千二百零九字,其余各章另有专篇,本文只讲医疗。

一、十一条怎么排

条管什么归责方式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的一般规则过错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说明义务与知情同意过错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的救治免责通道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诊疗义务的标准过错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三项过错推定过错推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药品、消毒产品、器械、血液选择之债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三项免责事由免责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病历的填写与提供义务性规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隐私与个人信息过错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不必要的检查禁止性规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务人员权益保护宣示与责任

十一条里只有一条是过错推定,其余都是过错责任。这一点必须记牢:医疗损害不是「出了事医院就赔」,患者一方要证明医院有过错,除非落到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三项情形里。

二、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一句话定基调

法条依据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三个要点。

第一,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不是医生个人。患者起诉要告医院,不能只告主刀医生。医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医院赔偿后可以内部追偿、行政处理,但对外只有医院一个被告。

第二,「诊疗活动」是范围。美容、体检、康复、疫苗接种、临床试验,是否属于诊疗活动,要看他是否以诊断治疗为目的。生活美容院做医美项目致害,若认定属于医疗行为,适用本章;纯粹的生活美容,走一般侵权。

第三,「有过错」是核心。医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患者要举证医院有过错、有过错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一条与下一章的产品责任形成对比:产品致害不问过错,医疗致害要问过错。

医疗案件的举证还有一条辅助路径: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申请一至二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对不懂医的当事人和法官,这一环往往比多提交十页材料更有用。

举证难是这类案子的常态。病历在医院手里,专业判断超出常人认知,所以实务中患者几乎都要申请鉴定,靠鉴定意见来证明过错和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赔偿怎么主张、怎么封存病历把封存这一步讲得很细,封存做不好,后面全是被动。

三、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说明与同意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两款。第一款: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第二款: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个关键词:具体、替代方案、明确同意。

「具体」意味着不能只说「有风险」,要说清是什么风险、发生概率、后果。笼统的知情同意书,法院可能认定未履行说明义务。

「替代医疗方案」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项。医生建议手术,还要说明保守治疗行不行、有没有其他术式、各自的利弊。只讲一种方案,等于剥夺了患者的选择权。

「明确同意」要求书面签字,但签字不等于免责。签字只能证明告知过,不能证明告知得充分。实务中大量案件是「签了字但没讲清楚」,医院仍然败诉。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指患者本人心理承受能力差、病情告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这时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同意,同时要留下记录。

这一条与病历封存连起来看最有用:知情同意书、术前谈话记录、替代方案告知,都是封存清单里的必备项。

四、第一千二百二十条:抢救时可以不等签字

法条依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这一条解决的是「不签字不敢救」的困境。过去有医院因为家属不签字,眼看着病人死亡;也有医院强行手术,事后被家属追责。现在给了明确通道:不能取得意见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做。

三个限定:紧急情况(生命垂危)、不能取得意见(不是不愿取得)、经负责人批准(程序不能省)。

「不能取得意见」包括:患者昏迷且无近亲属在场、近亲属联系不上、近亲属意见不一致无法形成决定。不包括「家属明确拒绝」——家属明确拒绝的,医院不能强行手术,但要做好记录、上报、寻求其他救济。

程序上的证据极其重要:抢救记录、请示记录、负责人签批、时间节点。这些材料事后补不了,必须当时就写。

还有一个常见误解:以为这一条给了医院「先斩后奏」的权力。它给的只是「先行救治」,不是「免除告知」。病情稳定之后,仍然要向患者或者近亲属补做说明,并记录在案。

五、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当时的医疗水平

法条依据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是「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三个限定。

「当时」,指诊疗行为发生时,不是诉讼时。新指南出来了,不能用来评价五年前的手术。

「医疗水平」,指同等条件下同级别医疗机构、同专业医务人员的通常水平。乡镇卫生院和三家医院的标准不一样,不能拿顶级医院的标准要求基层。

「诊疗义务」,包括诊断、治疗、护理、观察、转诊、会诊。漏诊、误诊、用药错误、术后观察不到位、该转诊没转诊,都属于未尽诊疗义务。

这一条与上一章的产品责任形成对照:产品责任不问过错,医疗责任要问过错,而且过错的标准是「当时的医疗水平」,不是「最好的结果」。治疗失败不等于有过错,这是医疗损害案件最需要向当事人解释的一句话。

六、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三项推定,举证责任倒过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三种情形,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这是全章唯一的过错推定条款。一旦落入三种情形之一,医院要自己证明没有过错,否则担责。全编「推定」只出现两次,这是其中一次。

第一项的范围很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规范、临床指南、专家共识。违反手术分级管理规定、超范围执业、使用未取得资质的设备、违反消毒隔离规范,都算。举证方式是调取规范文本加专家意见。

第二、三项针对病历。这一处最有实操价值:医院不提供病历,或者病历被改得前后矛盾,直接推定有过错。这也是为什么病历封存必须在第一时间做——拖几天,记录就补上了。

三项推定只解决「有没有过错」,不解决「因果关系」。推定成立之后,医院仍可以主张损害与过错无关,比如手术记录不规范但患者损害来自原发病。这一点常被原告忽略,以为推定一成立就赢了。

实务中「伪造、篡改」的认定,靠病历的前后矛盾、与护理记录不符、与影像资料对不上、电子病历的修改痕迹。发现疑点要立即申请病历鉴定,不要等到开庭。

七、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药品、器械、血液出了问题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这是选择之债加追偿的组合。患者有两条路:找上游(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者找医院。找了医院,医院先赔,再向上游追偿。

为什么让医院先赔?因为患者只和医院有合同关系,找上游要跨省、要证明缺陷,成本太高。让医院兜一层,符合保护患者的政策取向。

这一条与产品责任的衔接要看清:药品、器械属于产品,缺陷致害本来可以走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这一条是特别规定,把医疗机构也纳入可诉主体。

实务中的争点是「缺陷」的证明。疫苗、植入器械、血液制品,往往需要专业鉴定。医院一方的抗辩通常是「使用符合规范、产品有合格证」,但这只能证明自己没过错,不能推翻产品本身的缺陷。

医院还有一条更实用的抗辩:证明损害与产品无关,是患者自身疾病发展所致。这时争的就不是「产品有没有缺陷」,而是「因果关系在不在」,鉴定方向也完全不同。

八、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三项免责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种情形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第二款:第一种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项免责各有各的门槛。

第一项「不配合」,要求医院先证明诊疗方案符合规范,再证明患者拒绝或违反。患者自己签字出院、拒绝手术、不按时服药导致恶化,属于典型。但医院也不能把「不配合」当万能挡箭牌,第二款明确:医院自己也有过错的,仍要担责。

第二项「紧急情况已尽合理诊疗义务」,与第一千二百二十条配套。抢救时条件有限,不能用平时的标准苛求。

第三项「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是医学局限性的体现。罕见病、病情凶险、现有技术无法诊断,医院不担责。

三项免责的举证责任都在医院。这一点常被忽略:免责事由不是自动成立,要拿出证据。

九、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病历是双方的证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两款。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第二款: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这一条把病历从「医院的内部资料」变成「患者可以查阅复制的证据」。

第一款列举的六类材料,是病历的核心组成部分。客观病历(检验报告、影像资料)患者可以直接复制;主观病历(病程记录、会诊意见、讨论记录)过去有争议,现在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可以查阅、复制全部病历。

第二款的「及时」,实务中一般按当场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掌握。拖延、拒绝,可能落入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直接推定过错。

患者一方的动作要快:第一时间封存病历,封存时核对页数、编号、签字,必要时复印两份分别保管。这一步做错,后面再想证明病历被改,几乎不可能。

还有一个细节常被忽略:电子病历的封存。现在多数医院用电子病历,封存时要打印纸质版并由医院盖章,同时要求出具电子病历的完整副本(含修改痕迹)。只封纸质版,事后对方可以说「系统里的才是原始记录」,主动权就丢了。

十、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隐私与个人信息

法条依据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类行为:泄露隐私、泄露个人信息、未经同意公开病历。

隐私指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比如病情、身体缺陷、生育史、家族病史。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就诊记录。

实务中常见的场景:医生在社交平台发手术照片(即使打了码,若可识别仍属侵权)、医院内部群传阅病历、体检报告被误发给他人、病历被用于科研未脱敏、明星就诊信息被泄露。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场景:医院在公众号、短视频里发布病例做科普。只要图像、病情、就诊时间能让人识别出具体患者,就构成公开病历资料,需要患者单独同意。

这一条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并行适用。患者可以主张停止侵害、删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病历被外借隐私泄露医院的责任对责任构成和赔偿范围有更细的分析。

十一、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不必要的检查

法条依据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这是一条禁止性规定,字数不多,用处不小。判断标准是「违反诊疗规范」:与病情无关的检查、重复检查、超出必要范围的全身筛查、为创收而做的检查。

举证上,患者要证明检查与病情无关,通常需要对比诊疗规范、临床路径,或者请专家出具意见。单一的一次检查很难认定,往往是多次、成批的检查才构成。

后果上,不必要的检查费用属于不合理费用,可以要求退还;造成损害的(比如有创检查的并发症),按医疗损害处理。

判断是否「必要」,还有一个客观参照:临床路径和诊疗指南。同一种病,指南列了哪几项检查、什么情况下加做,是可以对照的。超出指南又没有合理解释,就很难说是必要。

这一条常与过度医疗、骗保一起出现。发现异常,可以向医保部门、卫健部门举报,行政处理的结果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十二、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务人员也受保护

法条依据

两款。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款: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条在体例上有点特别:在一部讲赔偿的法里,写了一条保护医务人员的规定。立法意图是平衡——既要保护患者,也要防止医闹。

第二款的责任可能是民事的(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行政的(治安处罚)、刑事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医院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报警。

对患者一方来说,这一条是提醒:维权要走合法途径,堵门、拉横幅、殴打医护人员,不但拿不到赔偿,还可能被追责。有理也要有程序。

反过来,医院也不能拿这一条压人。患者依法投诉、申请鉴定、提起诉讼、在合理范围内表达诉求,都属于正当行使权利,与「干扰医疗秩序」是两回事。

十三、三类鉴定怎么选

医疗损害案件几乎绕不开鉴定。三类鉴定,用途不同,别选错。

类型谁来做解决什么问题适用场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事故等级行政处理、追究责任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有无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民事诉讼索赔
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伤残等级、护理期、误工期计算赔偿数额

诉讼索赔主要用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行政口径,结论为「不构成事故」不等于民事上无过错,两者标准不同,不要混用。

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两种:法院委托、当事人自行委托。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对方不认可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的,采信度高,但排队时间长。

还有一个成本问题要提前算:鉴定费通常由申请方先垫,最终由败诉方或者按责任比例分担。鉴定周期少则两三个月,多则半年。急着拿钱的当事人,往往在调解和鉴定之间摇摆,这个取舍没有标准答案,要看伤情稳定程度和对方的态度。

鉴定材料就是病历。病历不完整、有改动,鉴定机构可能出具「无法鉴定」的意见,这时举证责任回到患者一方,非常被动。所以封存病历是第一步,也是决定成败的一步。医疗损害鉴定怎么启动讲的是程序细节。

还有一点常被问:鉴定意见里的「参与度」是什么意思。它指医疗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分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轻微、无因果几档。参与度不是赔偿比例,但法院多数会参照它来定赔偿数额,所以读鉴定意见时,先看结论,再看参与度,最后看分析说明。

十四、患者一方要准备什么

十一条读下来,真正决定成败的是证据。下面这张清单按时间顺序排,越靠前越不能省。

顺序材料用途哪里拿
1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全套证明诊疗经过医院病案室,复印并盖章
2检查报告、影像资料与片子证明损害与诊疗行为医院、影像科
3知情同意书、术前谈话记录证明说明义务履行情况病历内
4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计算医疗费收费处
5护理证明、护工合同计算护理费医院、护理公司
6收入证明、工资流水、纳税记录计算误工费单位、银行、税务
7伤残鉴定意见计算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机构
8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赔偿的主体资格医院、派出所、户籍地
9与医院沟通的记录证明医院态度与告知瑕疵自己留存

清单之外还有三件事要同步做。

第一,封存病历。发现损害后立即书面申请封存,医院应当在场、双方签字、注明页数。封存的是原件或者复印件,一旦封存,任何改动都能被发现。

第二,申请鉴定。起诉前自行委托或者起诉后由法院委托,两条路各有取舍,前文第十三节已经说过。

第三,保存沟通记录。微信、电话录音、投诉回执,都能用来证明医院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否推诿。这类证据往往比病历更能说明问题。

清单不是越厚越好。法院看的是关联性:与损害有关的材料留,无关的删。堆一百页无关材料,反而稀释了重点。

十五、小结:十一条里的六句话

第一,医疗损害是过错责任,患者要证明医院有过错,例外只有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三项推定。

第二,说明义务要求「具体」,还要讲替代方案,「明确同意」要签字,但签字不免责。

第三,抢救生命垂危且不能取得意见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做,程序记录必须当时写。

第四,诊疗义务的标准是「当时的医疗水平」,治疗失败不等于有过错。

第五,药品、器械、血液有缺陷,患者可以告上游,也可以告医院,医院赔完再追偿。

第六,三项免责的举证责任在医院;病历封存要第一时间做,做不好后面全是被动。

十一条八百五十一字,是全编最讲程序的一章。程序做对了,实体才有得谈;程序错了,有理也说不清。

十六、接着看

往上读母篇九十五条七千二百零九字,那里讲归责三原则;赔偿项目由损害赔偿的九条回答。环境与高度危险、饲养动物与建筑物物件各有专篇,本文不重复。

医疗这条线可以顺着走:医疗损害赔偿怎么主张、怎么封存病历、病历封存的操作步骤、医疗损害赔偿项目与死亡赔偿金、病历被外借隐私泄露医院的责任。

流程与清单: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医疗事故鉴定流程、医疗损害维权指南、医疗损害常见问答。

词条看医疗过错、过错推定;类目去医疗健康、侵权责任;标签看医疗损害。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现行文本逐条解读,该编共十章九十五条、七千二百零九字。本篇解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共十一条八百五十一字,条均七十七点三六。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