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四章产品责任,六条三百九十八字;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十条八百五十字。两章合起来十六条、一千二百四十八字、条均七十八点零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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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一起读,是因为这两章有一个共同点:损害都是「物」造成的。产品是出了厂的物,机动车是上路的物。法律要解决的是同一条链条——物在谁手里、缺陷出在哪个环节、谁该先赔、赔完向谁追。

这两章还有一个共同的数据特征:几乎不谈「应当」。十六条里「应当」只出现五次(产品章四次、机动车章一次),而「赔偿」出现十八次(六次加十二次)。这个比例说明,它们不讨论行为规范,只讨论赔付顺序。

「应当」最少的那一章,往往是最讲「钱怎么走」的一章。机动车章的十条,条条都在排顺序:先交强险、再商业险、再侵权人;先使用人、再所有人;先盗抢人、再使用人。排对了,钱就能到手;排错了,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

这一篇沿着「物」的链条走:先看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六条,再看车从登记到上路的十条。母篇是九十五条七千二百零九字,责任主体那十四条另有专篇。

一、十六条怎么排

先看产品责任的六条。

条管什么责任形态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生产者对缺陷产品致害担责无过错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受害人可找生产者也可找销售者不真正连带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过错先赔后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缺陷危及安全时的停止侵害等预防性救济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投入流通后的召回义务补救义务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知缺陷仍生产销售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

再看机动车章的十条。

条情形谁赔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一般交通事故引致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租赁、借用使用人赔,所有人有过错按份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已交付未登记受让人赔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挂靠经营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连带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使用人赔,所有人有过错按份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赔付顺序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拼装车、报废车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抢车辆盗抢人赔,与使用人连带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肇事逃逸交强险或救助基金垫付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应当减轻,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两条线的共同逻辑:先找直接控制物的人,再看所有人有没有过错,最后看保险和基金能不能兜一层。

二、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缺陷,生产者先扛

法条依据

二十五个字,是整个产品责任的地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个要件。第一,产品有缺陷。缺陷有三种: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说明缺陷。判断标准是「不合理的危险」——不是所有危险都算缺陷,菜刀能切手不算,菜刀柄一用就断算。第二,有损害。第三,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必证明生产者在生产时做错了什么,只要证明产品有缺陷、缺陷造成了损害。这对消费者是极大的保护,因为生产线上的事,消费者根本查不到。

第二〇二条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要清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也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并行。起诉时可以都引,但请求权基础以民法典为主,产品质量法作补充。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这类案子的胜负手。受害人要证明缺陷存在和因果关系,生产者可以用三项法定免责抗辩: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产品责任的三个要件怎么对上号把三个要件逐项拆过。

三、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两条索赔路,两把追偿刀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款: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第二款: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这是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人只告一个,被诉的那个必须先赔,赔完再自己去找真正的责任人。这种设计的目的是让受害人少跑腿,不用在生产和销售之间分清谁的责任。

对原告的实务意义:起诉时把生产者和销售者一起列上,最省事。只列一个也可以,但要注意管辖和送达——生产者往往在外地,销售者就在本地,从诉讼便利看,先告销售者常常更快。

对被告的实务意义:销售者不能以「不是我生产的」免责,只能先赔再追偿;但销售者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追偿时可以全额要回。反过来,生产者如果能证明缺陷是销售者储存不当造成的,也可以向销售者追偿。

这一条的追偿与产品责任的三条追偿路径要连起来看:赔出去的钱怎么要回来把生产者、销售者、运输仓储者之间的追偿关系画成了一张图。

四、第一千二百零四条:运输、仓储环节的追偿

这一条不在本篇法条块里单列,但链条上少不了它: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注意它的位置——受害人不能直接告运输者。法律把受害人挡在生产者、销售者这一层,是为了避免受害人面对一个完全陌生的主体。运输者的责任,通过追偿解决。

什么是运输、仓储的过错?冷链药品运输途中温度失控、玻璃制品装卸时野蛮堆放、化学品仓储混放导致污染。这些都要靠物流单据、温控记录、装卸监控来证明。

这一条与第一款的关系,是「对外一层、对内一层」。对外,受害人只找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内,三方按过错分担。做被告的生产者要记住:赔了不代表认了,追偿权要主动行使,过了时效就没了。

五、第一千二百零五条:缺陷还没伤人,也能先要求停

这一条同样不单列法条块: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这是预防性救济在产品领域的落地。产品还没造成损害,但已经有危险——电池鼓包、刹车偶发失灵、儿童玩具小零件易脱落——消费者可以要求停止销售、召回、消除危险。

与母篇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相比,这一条把义务主体特定化为生产者和销售者,请求内容也更具体。

实务中这类请求常与行政投诉并行:一边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一边起诉要求停止销售。两条路的证据可以共用,检验报告、检测结论是最关键的。

六、第一千二百零六条:召回不是道德,是义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两款。第一款: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缺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或者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一条把召回从行政管理上升为民事义务。过去召回靠监管部门责令,现在受害人可以直接依据这一条主张:你为什么不及早召回,扩大的损失你赔。

「扩大的损害」怎么算,是这类案子的核心。已经发生的损害按一般规则赔,召回迟延期间新增的损害,由生产者承担。举证上要证明两件事:缺陷何时被发现(投诉记录、内部检测报告、监管通报),损害何时发生。

第二款的「必要费用」包括退货的运费、拆装费、替代交通工具费。数额不大,但性质重要——它确认了召回成本不该由消费者承担。

对企业的合规意义很直接:发现缺陷后拖时间、压消息,风险不是变小而是变大。这一点在汽车、药品、食品三个领域已经有大量判例。

七、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知缺陷还卖,加倍赔

法条依据

两个条件,一个后果。条件一: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条件二: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后果: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明知」是主观要件,证明难度最高。实务中靠间接证据:内部邮件、质检记录、投诉汇总、监管约谈记录、同批次产品在其他地区已被召回。只要能证明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可以主张。

「相应的」三个字给了法院裁量空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给的是价款三倍或者损失二倍以下,食品安全法给的是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民法典这一条不设倍数,由法院按情节定。产品责任纠纷谁举什么证对「明知」的举证路径有更细的说明。

要注意门槛:必须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仅仅是财产损失,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这一点与知识产权、环境污染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不同,后两者的门槛是「情节严重」而不是「人身严重后果」。

八、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车的事,先看道路交通安全法

法条依据

一句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是引致条款,把交通事故的赔偿规则交给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什么这样处理?因为交通事故有一套成熟的特别规则:责任认定、交强险、赔偿顺序、伤残评定,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里。

引致的实际效果是:起诉交通事故案件,请求权基础要写两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只写民法典,法院会问具体的赔偿规则在哪;只写道交法,又缺了侵权责任的一般依据。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核心是三层:机动车之间按过错比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的,机动车一方不担责。

这一条也提醒一件事: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以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为基础,但它不是终局结论。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异议,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重新认定。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复核吗讲的是行政复核这条线,民事诉讼里的重新认定是另一条线。

九、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车借出去撞了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则是「谁开谁赔」,例外是「所有人有过错按份赔」。

所有人、管理人什么情况下算有过错?四种最常见:明知对方无证、明知对方饮酒或者吸毒、明知车辆有缺陷(刹车失灵)还出借、明知对方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A2 证开大货)。这四种情形下,出借人要按过错比例赔。

这个规则改变了过去的习惯。以前车主借车出事,动辄被连带;现在明确了「过错才担」,出借人的风险可控。但反过来,受害人也更难把车主拉进来——要证明车主有过错,得拿出证据。

租车公司属于「租赁」情形,同样适用这一条。租车公司如果尽到了审核义务(查驾驶证、查准驾车型、做安全告知),一般不担责;如果明知承租人无证还租,就要按过错赔。

十、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车卖了没过户,谁赔

法条依据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句话:交付即转移风险,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这一条解决的是二手车交易里最常见的问题:车卖了、钱付了、车开走了,行驶证上还是原车主。出了事故,受害人一查登记,把原车主告了。原车主拿什么抗辩?拿出买卖合同、付款凭证、交付证明。

举证的关键是「已经交付」。交付的证据包括:买卖合同、收据、转账记录、车辆交接单、保险变更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仅有口头约定,说服力不足。

反过来,如果车卖了但没交付(比如约定一个月后交车),期间出事,原车主仍要担责。因为风险随交付转移,不随合同转移。

车辆多次转卖没过户出事故谁担责把多次转卖的链条理了一遍,实务中还有「最后一手找不到」的情形,处理起来更麻烦。

十一、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挂靠经营,连带

法条依据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是运输行业的老问题:个体车主没有营运资质,把车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交管理费,用公司的名义跑运输。出事后,公司说车不是我的,车主说我赔不起。

这一条直接给连带责任,把被挂靠公司的抗辩堵死了。理由是:公司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从营运中获益,就要承担营运的风险。

实务中「挂靠」的认定看三样:是否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经营、是否向其交纳管理费或者服务费、车辆登记与产权归属是否分离。三样齐了,基本可以认定。

这一条与用人单位责任的区别:挂靠司机不是公司员工,公司不发工资、不缴社保,所以不能走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但连带责任比用人单位责任更重——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公司全赔,公司赔完再向车主追偿。

十二、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偷偷开走别人的车

这一条不单列法条块: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结构一样:使用人主责,所有人有过错按份。区别在于「未经允许」——借是允许,偷开是不允许。

所有人什么情况下有过错?车钥匙随手放在桌上、车没锁、明知未成年人会开还不管。这些情形下,所有人要按过错比例赔。

「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句话指向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如果是盗窃、抢劫、抢夺,就按那一条处理,所有人完全不担责。偷开与盗窃的分界,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偷偷开出去兜一圈再放回,是偷开;开走不还,是盗窃。

十三、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三层赔付顺序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这一条是交通事故赔偿的骨架,顺序不能错: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

三层各有各的规则。

第一层,交强险。不分责任比例,在限额内先赔。限额分三项: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这一层是法定强制,保险公司不能以「没责任」拒赔,只能在无责限额内赔。

第二层,商业三者险。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受保额、免赔率、免责条款限制。常见的争议是「医保外用药不赔」这类条款的效力,法院多认为保险公司要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才能免责。

第三层,侵权人自己掏。这一层最不确定,取决于对方的赔偿能力。

顺序颠倒的后果很实际:直接起诉侵权人,赢了判决可能执行不到钱;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钱从保险公司出,到位率高得多。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侵权人的赔付顺序给了完整的列被告方案。

十四、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拼装车、报废车转让,连带

法条依据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没有「过错」二字,也没有「不知道」的抗辩。只要转让的是拼装车或者报废车,转让人和受让人就连带。

立法意图很清楚:这类车根本不该上路,转让人明知不能转让还转让,受让人明知不能受让还受让,双方都有可归责性,干脆一律连带。

实务中「报废标准」看两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年限、里程、排放),或者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拼装车的认定看是否使用报废零部件拼装。

这一条常与刑事案件交叉:驾驶拼装车、报废车上路,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转让方明知车辆报废还卖,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民事上的连带责任,往往在刑事程序之后一并处理。车辆非法改装出事故讲的是改装车的另一套规则,可以对照。

十五、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车被偷了撞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款: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抢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抢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车主完全免责,这是这一条最重要的效果。车被偷了,偷车的人撞了人,车主一分不赔。理由很朴素:车主对车辆已经失去控制,不能要求他为偷车人的行为负责。

第二款解决保险公司的垫付。受害人需要抢救,交强险先垫,垫完保险公司向盗抢人追偿。这一款保证了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治,又不让保险公司最终买单。

实务中的争点是「盗抢」的认定。需要报案记录、立案证明。如果只是「未经允许开走」,走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车主有过错仍要按份赔。两者的差别,就在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十六、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肇事逃逸与救助基金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机动车不明、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限额,需要支付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三层兜底:交强险、救助基金、追偿。

这一条解决的是最让人绝望的场景:被撞了,肇事车跑了,找不到人,医药费没着落。救助基金就是为这种情形设的。

申请救助基金的程序:向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提出,提交事故证明、医院费用清单、身份材料。基金垫付的是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不包括伤残赔偿、误工费。

要注意「垫付」不是「给付」。基金垫付后要向责任人追偿,受害人拿到垫付款,不影响日后向肇事者索赔,但赔偿款里要扣除已垫付部分,避免重复受偿。

逃逸的另一个后果在刑事和行政层面: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量刑档次上升;行政上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重大责任事故罪怎么认定那类条目讲的是刑事一侧,民事赔偿这一侧就是本条。

十七、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该减就减

法条依据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三个要件:非营运、无偿、搭乘人受损。

「应当减轻」是硬性规定,不是可以。这体现了对善意搭乘的鼓励:顺路捎人,出了事不能和营运载客一个标准。减轻的幅度,实践中常见的是减轻百分之二十到四十,看具体情节。

例外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醉驾、无证驾驶、严重超速、疲劳驾驶,都属于重大过失,不减轻。

与「营运」的区分要看是否收费。分摊油费算不算有偿?多数判决认为,仅分摊油费、过路费,仍属好意同乘;按里程收费、长期固定接送并收费,就可能被认定为营运。

这一条与保险的关系要注意:车上人员责任险(座位险)可以覆盖搭乘人,但保额通常不高。搭乘人受伤,先走座位险,不足部分向驾驶人主张,法院再按本条减轻。

十八、小结:十六条里的六句话

第一,产品缺陷致害,生产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以告生产者,也可以告销售者,被诉方先赔后追偿。

第二,运输者、仓储者不直接对受害人负责,只在对内追偿时出现。

第三,召回是法定义务,不及时召回导致损害扩大,扩大部分也要赔;召回的必要费用由生产者、销售者负担。

第四,交通事故赔偿三层顺序: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侵权人,顺序不能颠倒。

第五,车的责任看控制:借出的车使用人赔、所有人有过错按份;已交付未过户受让人赔;挂靠连带;盗抢车主免责。

第六,好意同乘应当减轻,但醉驾、无证、严重超速这些重大过失不减轻。

两章十六条,讲的全是「物」的责任。产品是一条生产链,车是一条使用链,链条上每个环节的人,都要按自己在这个链条上的位置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九、接着看

往上读母篇九十五条七千二百零九字,那里讲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的十四条另有专篇,讲的是找谁赔。医疗损害、环境与高度危险、饲养动物与建筑物物件各有一篇,都不在这一篇重复。

产品这条线可以顺着走:产品责任的三个要件、产品责任纠纷谁举什么证、产品责任的二年时效与十年期间、赔出去的钱怎么要回来。

车这条线: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侵权人的赔付顺序、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电动车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工具和清单:产品致损维权流程、产品侵权证据清单、交强险赔付证据清单、产品责任案例清单。词条看产品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类目去侵权责任、交通事故。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现行文本逐条解读,该编共十章九十五条、七千二百零九字。本篇解读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至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共十六条一千二百四十八字,条均七十八点零零。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