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七条四百九十八字;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九条六百一十字。合起来十六条、一千一百零八字、条均六十九点二五。
这两章放在一篇里,是因为它们共享同一个底层判断:不问过错。污染者有没有超标、作业人有没有违规、占有人有没有疏忽,都不是构成要件;只要损害发生、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就要赔。
用词上却有一个明显反差。环境章七条里「赔偿」出现五次,「责任」六次;高度危险章九条里「责任」出现十八次,「赔偿」只有一次——那一次还是末条讲赔偿限额。同一编、相邻两章,一个把钱挂在嘴边,一个只谈责任不谈钱。
这个差别来自制度设计。环境章的核心是「赔多少、修复到什么程度」,所以条文里直接写损失项目;高度危险章的核心是「谁承担、能不能免责」,钱的问题交给限额制度和保险去解决,条文里只留一句「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篇沿着「不问过错但要划边界」这条线走。母篇是九十五条七千二百零九字,医疗那一章另有专篇,本文不重复。
一、十六条怎么排
环境七条:
| 条 | 管什么 | 关键点 |
|---|---|---|
|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 | 无过错 |
|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 举证责任 | 倒置 |
|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 数人污染的责任大小 | 按因素定份额 |
|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 惩罚性赔偿 | 故意加严重后果 |
|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 第三人过错 | 选择之债加追偿 |
|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 生态修复责任 | 先修复,逾期代修 |
|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 五项损失和费用 | 服务功能损失入列 |
高度危险九条:
| 条 | 情形 | 免责事由 |
|---|---|---|
|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 高度危险作业一般条 | 依特别规定 |
|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 核设施、核材料 | 战争、武装冲突、暴乱、受害人故意 |
|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 民用航空器 | 仅受害人故意 |
|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 高度危险物 |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重大过失可减 |
|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 |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重大过失可减 |
|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 遗失、抛弃危险物 | 所有人担,管理人担,所有人有过错连带 |
|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 非法占有危险物 | 非法占有人担,所有人管理人有连带风险 |
|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 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 已尽安全措施与警示可减可免 |
|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 赔偿限额 | 有法律规定依其规定,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
把两张表并排看,会发现免责事由是逐级收紧的:核事故可以因战争免责,航空器只能因受害人故意免责,危险物和危险作业可以用不可抗力,普通高度危险作业连不可抗力都不一定管用。
二、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不问过错,只问因果
二十七个字,环境责任的总开关: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个要件: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损害、因果关系。没有「过错」这一项。
不问过错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举证结构变了。受害人不必证明排污者违法、超标、疏忽,只要证明「你排了、我损了、两者有关」。这一变化对原告极其有利——过去企业最常用的抗辩就是「我达标排放,没有过错」,现在这个抗辩不成立,达标只是行政合规,不是民事免责。
「破坏生态」是民法典新增的表述。过去只讲「污染环境」,生态破坏(砍树、挖砂、填湖、非法捕捞)往往找不到请求权基础。现在明确写入,为生态修复责任和公益诉讼提供了依据。
要注意它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这些单行法已被生态环境法典整合,2026 年之后引用条文要核实现行文本,别再引已经失效的旧法条。
三、第一千二百三十条:举证责任倒置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两件事都由被告举证:免责事由、因果关系不存在。
这是环境侵权最有力的一条。原告只需完成初步证明(有排污、有损害、两者时间空间上有关联),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身上,被告要证明「我的排污与你的损害没有关系」。科学上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几乎不可能,所以实践中被告往往败诉。
被告的破局点通常在两端:一是攻击原告的初步证据(排污口不在上游、损害发生在排污之前、损害另有原因),二是申请鉴定、提交环评与监测数据,证明污染物没有到达或者浓度不足。
这一条与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是一套组合拳:前者定「不问过错」,后者定「因果关系倒置」。两条合起来,环境案件的胜负往往在起诉时就已经倾斜。
被告还有一条常被忽略的路径:主张原告的损害另有原因。比如鱼塘死鱼是缺氧而非排污、果树减产是霜冻而非粉尘、居民患病是自身基础疾病。这类抗辩不要求证明「绝对没有因果」,只要能把因果关系拉到真伪不明,法院就可能驳回或者大幅降低赔偿。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把举证结构画成了流程图。
四、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几个企业一起排,份额怎么分
这一条不单列法条块: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注意它只说「承担责任的大小」,没说连带还是按份。通说与判例多按按份处理,除非构成共同侵权。这与母篇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逻辑一致:能分大小按份,分不清再谈连带。
列举的因素很具体:种类、浓度、排放量、方式、范围、程度、作用。这些都靠监测报告、排污许可、在线数据、鉴定意见来证明。
实务中多个企业排污致损的案子,最难的是「谁排了多少」。原告往往拿不到各企业的在线监测数据,只能申请法院调取或者由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这一环做不好,份额就只能平均,对企业不公平,对原告也不一定有利。
五、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环境的惩罚性赔偿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两个条件:违反法律规定且故意、造成严重后果。
与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相比,这一条的门槛写法不同:产品要求「明知缺陷仍生产销售」且「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环境要求「违反法律规定故意」且「严重后果」。前者侧重人身后果,后者侧重行为恶劣程度。
「违反法律规定」是前提。合法排污造成损害,仍要赔,但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这一点常被混淆:无过错责任解决「赔不赔」,惩罚性赔偿解决「加不加倍」,两者门槛不同。
「相应的」三个字同样留给法院裁量。实务中参考的因素包括:持续时间、排放量、是否逃避监管、是否伪造监测数据、是否在保护区实施、事后是否积极修复。
要注意这一条与行政处罚是两条线。生态环境部门按排放量、超标倍数罚款,民事上的惩罚性赔偿按损失基数的倍数计算,两者可以同时发生,互不抵扣。
六、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第三人造成污染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选择之债加追偿,结构上与产品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一致。受害人不必先找第三人,直接找排污企业也能拿到赔偿。
典型场景:运输危化品的车辆翻车泄漏、第三方施工挖破污水管道、他人擅自开启阀门排污。企业往往主张「不是我造成的」,但这一条明确:对外先赔,对内再追。
这一条与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举证责任要连起来看:被告即使主张「是第三人造成的」,也要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口头说说不行,得拿出证据。
第三人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刑事程序里查清的事实可以直接用于民事案件,这是环境案件里少有的省力路径。
七、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修复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这一条是生态修复的请求权基础。主体不是普通受害人,而是「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主要指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
两个层次:先请求修复,逾期不修则代修,费用由侵权人负担。这个设计避免了「赔了钱但环境没修」的尴尬。
「能够修复」是前提。无法修复的(物种灭绝、山体永久破坏),转为赔偿损失,走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二项。
实务中这类案件多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解决,磋商不成再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怎么谈讲的是磋商的程序和筹码。
八、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五项损失和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项: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调查、鉴定评估费用;清除污染、修复费用;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这五项是生态损害特有的计算口径,与传统人身、财产损害完全不同。
第一项「服务功能丧失」,指环境在修复期间不能提供原来那些功能(涵养水源、净化空气、提供栖息地)造成的损失。计算方式通常是按年度服务价值乘以修复年限。这个口径是生态损害与传统侵权最大的不同:它算的不是某个人损失了多少钱,而是一片区域少提供了多少生态服务。
第二项「永久性损害」,指修不回来的部分,按价值评估一次性计算。
第三、四项是费用,凭票据和评估报告。
第五项「防止损害扩大」的合理费用,包括应急处置、围堵、吸附、转移居民等支出。这一项常被忽略,实际上数额可能很大。
这五项与私益损害(个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可以并存:村民的鱼塘死了鱼,走一般侵权;村里的水渠被污染,走生态损害。两条线的主体、程序、赔偿归属都不同。
九、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高度危险的总开关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十三个字,全章最短的一条,也是全编第三短。它把「高度危险」的责任定为无过错,具体类型在后面八条逐一列举。
「高度危险作业」的判断标准有三:高度危险、难以控制、通常情形下需要特别谨慎。三者具备,即使作业人尽到注意义务,仍然要担责。
这一条是兜底条。遇到后面八条没有列举的新型高危作业(比如商业航天、深海作业、大规模储能),可以回到这一条主张。
免责事由在这一条里没写,要往后看:不同的高危类型,免责口子宽窄不同。这是本章最需要逐条对照的地方。
十、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核与航空
这两条不单列法条块,但差异极大,值得单独说。
核设施、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损害,营运单位承担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免责事由有三类加一类,是目前最宽的口子——因为核事故的后果太严重,立法者不敢让营运单位承担无限风险。
民用航空器造成损害,经营者承担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免责事由只有一项:受害人故意。连不可抗力都没写。
两条并排看,能看出立法的分寸:核事故有国际公约背景,赔偿有专门立法(核安全法、核损害赔偿条例),所以免责宽、限额明确;航空器致害多发生在低空、地面第三人受损,风险可控,所以免责窄。
适用时要注意:航空器致害包括飞行中坠落、抛物、噪音、尾流。旅客在机上受伤,走合同或者运输规则,不走这一条。
十一、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危险物,占有人或使用人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列举六类: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字留了口子,其他同等危险性的物品也可以纳入。
责任主体是占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是所有人。这一区分很重要:仓库里的危险品被偷走,偷的人成了占有人,责任转移。
免责事由两项: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减责事由一项:受害人重大过失。注意是「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减。
实务中最常见的是燃气爆炸、液化气罐爆炸、化学品泄漏、实验室事故。这类案子往往一个事故牵出多个主体:充装单位、运输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房东,按各自过错与占有关系分担。
十二、第一千二百四十条: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四类作业、一个主体:经营者。
高空作业指在较高位置、有坠落风险的作业,建筑外墙、桥梁、塔吊、广告牌安装。高压指高压电(一般指一千伏以上),触电案件大多走这一条。地下挖掘指地铁、隧道、基坑、管道施工。高速轨道运输指高铁、地铁、轻轨。
免责同样两项: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减责一项:受害人重大过失。
触电案件有一个特殊争点:受害人擅自攀爬电杆、进入变电站、在高压线下钓鱼,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多数判决认为构成,可以减责;但如果电力设施本身有隐患(警示缺失、护栏破损、线路过低),经营者仍要担主要责任。
地下挖掘案件的争点通常是「施工是否采取了支护、监测、警示措施」,房屋开裂、地面塌陷、水管爆裂,都要看这些证据。
十三、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扔掉的危险物还是你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两款。第一款:遗失或者抛弃的危险物致害,所有人担。第二款:交给他人管理的,管理人担;所有人有过错的连带。
「抛弃」不免责,这一点最反直觉。把废电池、废农药、废放射源扔了,以为和自己没关系,出了事还是找所有人。理由是:危险物不是普通垃圾,所有人有法定的处置义务。
第二款的连带设计,是为了防止所有人通过「交给别人管」逃避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形包括:选任无资质的管理人、未告知危险特性、未提供安全防护。
实务中这类案子多见于化工废料非法倾倒、放射源丢失、废旧压力容器处置。刑事上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罪,民事上就是这个条。
十四、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被偷走的危险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人先担,所有人、管理人看有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尽到了,不担;没尽到,连带。
「高度注意义务」是比一般注意更高的标准:危险品仓库要有防盗设施、双人双锁、监控、出入库登记、定期盘点。这些东西缺一样,就可能被认定未尽义务。
与上一章机动车盗抢条款对比很有意思:车被偷了撞人,车主完全免责,条文里连「有过错」都没写;危险物被偷了致害,所有人还要自证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差别的原因在于危险物的危险性远高于车辆,所有人的管理责任更重。
十五、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自己闯进去受了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两个条件都要满足: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缺一个,就不能减不能免。
「足够」和「充分」的标准,看围栏高度、门禁、监控、警示牌的数量与位置、语言是否易懂、是否有语音提示。法院会现场勘验,照片和录像很关键。
这一条与上一编的自甘风险不同:自甘风险要求「自愿参加活动」,这里只是「擅自进入」,所以管理人不能直接免责,只能减责或者在不满足条件时担责。
常见场景:翻越围栏进入施工工地、进入变电站、闯入矿区的爆破区、攀爬高压塔。受害人往往主张「没有警示」,管理人要拿出警示的照片、验收记录、巡查记录。
十六、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赔偿限额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一句话两层意思:有法定限额的按限额赔;但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受限额保护。
目前有赔偿限额的主要是核损害(核安全法、核损害赔偿条例)、民用航空(民航法)、海上运输(海商法)。普通的高度危险作业,如高压触电、燃气爆炸、地下施工,没有法定限额,按实际损失全额赔。
这一条是本章唯一出现「赔偿」二字的地方,也是全章唯一谈钱的地方。前面八条只讲谁担、能不能免,钱的问题靠这一条和保险解决。
对受害人来说,限额条款是不利的,但「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除外」是一个突破口。举一个常见情形:化工厂明知储罐超期未检、安全阀失效,仍然继续生产,发生爆炸致周边居民伤亡。这时可以主张不受任何限额保护,按实际损失全额赔偿。企业明知有重大隐患仍作业、伪造安全记录、强令冒险作业,都可以主张不受限额保护。
十七、小结:十六条里的六句话
第一,两章都不问过错,问的是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被告要自证免责事由和因果关系不存在。
第二,环境案件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身上,这是原告最大的优势,也是被告最该攻击的环节。
第三,生态损害有五项特有损失,服务功能丧失和永久性损害是两项大头,与个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可以并存。
第四,高度危险章的免责事由逐级收紧:核事故最宽,航空器最窄,危险物与危险作业居中。
第五,责任主体看「谁在控制」:占有人、使用人、经营者、非法占有人,所有人只在有过错或者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时连带。
第六,赔偿限额只存在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领域,且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受限额保护。
两章十六条,讲的是「危险」这件事怎么分配。谁从危险中获益,谁就要承担危险的代价;谁能控制危险,谁就要为失控负责。
十八、接着看
往上读母篇九十五条七千二百零九字,那里讲归责三原则;产品与机动车那一篇讲的是「物」的责任链条,医疗那一篇讲的是过错责任的高标准。饲养动物与建筑物物件各有一篇,本文不重复。
环境这条线可以顺着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怎么谈、放烟花炸伤人谁来担责。
流程与清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流程、环境侵权证据清单、环境污染维权指南、环境污染侵权案例清单。
词条看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法规看生态环境法典与安全生产法;类目去侵权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现行文本逐条解读,该编共十章九十五条、七千二百零九字。本篇解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共十六条一千一百零八字,条均六十九点二五。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