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七条三百五十字,条均五十点零零;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七条七百一十六字,条均一百零二点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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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章条数一样,都是七条,走向却完全相反。饲养动物章是全编十个章里最薄的(条均五十点零零,比倒数第二的一般规定章五十二点八七还低两点八七),但除了烈性犬那一条,多数情形下饲养人几乎无法免责——免责事由写得很窄,要么受害人故意,要么重大过失。建筑物物件章是全编第二厚的(一百零二点二九,仅次于责任主体章的一百一十点三六),六处写着「不能证明」,其中三处原话是「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另三处分别要自证已尽清理防护警示义务、已设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已尽管理职责——处处要自证。

一个「几乎不用证」,一个「处处要自证」。这个反差不是立法者随手写的,是两种风险的分配逻辑不同:动物是活的,饲养人最清楚它的脾气;建筑物是死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最清楚它的状况。谁知道得多,谁就多担一点举证责任。

这一篇把两章放在一起读,最后给一张对照表。母篇是九十五条七千二百零九字,其他各章另有专篇。

一、十四条怎么排

饲养动物七条:

条情形归责免责/减责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一般动物致害无过错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不担或减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未采取安全措施无过错仅受害人故意可减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无过错无免责事由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动物过错推定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可免责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动物无过错无免责事由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第三人过错选择之债赔偿后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人的公法义务宣示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建筑物物件七条:

条情形归责谁能自证免责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倒塌、塌陷建设与施工单位连带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脱落、坠落过错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高空抛物、坠物侵权人担,找不到则可能加害人补偿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过错推定堆放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公共道路堆放、遗撒行为人担,管理人过错担管理人证明已尽清理防护警示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折断、倾倒过错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施工、窨井过错推定施工人、管理人

看出规律没有:动物章里只有动物园一条给了完整的免责通道;建筑物章里几乎每一条都在问「你能不能证明」。

二、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一般动物致害

法条依据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三个要素:饲养的动物、损害、因果关系。没有「过错」这一项。

免责事由只有两个:受害人故意、受害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这条线画得很硬。

「饲养人」与「管理人」是两个主体。饲养人是所有人或者实际喂养人;管理人是实际控制、照看动物的人,比如宠物店、寄养机构、动物收容所。两者可能不是同一人,受害人可以择一起诉。

流浪动物算不算「饲养」?长期定点投喂、搭建窝棚、带去看病,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形成了饲养或者管理关系。这一点在小区流浪狗伤人的案子里反复出现。被动物伤害怎么索赔对饲养人与管理人的认定有更细的梳理。

与上一章的高度危险责任相比,动物致害的门槛更低:不需要证明动物有危险性,只要是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即可。

三、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没拴绳、没戴嘴套

法条依据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与上一条的差别有两处。

第一,增加了「违反管理规定」这个前提。各地都有养犬管理条例,要求登记、免疫、牵绳、戴嘴套、禁止进入特定场所。违反这些规定且未采取安全措施,就落入这一条。

第二,免责事由收窄。这一条只允许「受害人故意」减责,连「重大过失」都不提。也就是说,受害人有过失但不算故意,饲养人不能减责。

两条并用时怎么选?没拴绳的狗咬人,既可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也可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后者对受害人更有利,因为没有「重大过失减责」这个口子。实务中原告通常两条一起引,法院择一适用。

「安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看地方规定:大型犬外出必须牵绳、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电梯里要抱起或者戴嘴套;不得进入学校、医院、商场。

四、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养的烈性犬

法条依据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没有「但是」两个字。全条只有一句,没有任何免责事由。

为什么这么硬?因为饲养禁养犬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违法在先,就不能再谈免责。受害人即使有重大过失甚至故意挑逗,饲养人也要全额赔偿——这在整部侵权法里都是极为少见的绝对责任。

「禁止饲养」的范围,看地方名录:藏獒、比特、阿根廷杜高、日本土佐等,各地略有差异。城市与农村的标准不同,重点管理区与一般管理区也不同。

实务中这一条常与行政责任并行:违规养犬被没收、罚款,民事上还要全额赔偿。有的地方还规定,禁养犬伤人,饲养人要被治安处罚。

对受害人来说,主张这一条最省事:不用争过错,不用争减责,只要证明这条狗属于禁养名录、自己是受害人。

五、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

法条依据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动物章唯一一条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在动物园:要证明围栏符合标准、警示到位、巡查记录完整、应急处置及时。

为什么单独给动物园一个口子?因为动物园是专业机构,有专业能力,也有明确的行业标准,让它自证是合理的。

「管理职责」的标准,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和行业规范:笼舍强度、隔离距离、双重门、警示牌、投喂管理、应急预案。举证时最有说服力的是三段材料:设施验收报告、日常巡查记录、事发时的监控与处置记录。三样齐了,免责的可能很大;缺一样,法院就会问「你凭什么说自己尽到了职责」。游客翻越围栏被咬,动物园如果能证明围栏高度合规、警示清晰、巡查到位,可以免责;如果围栏有破损、警示缺失,仍要担责。

这一条与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关系:动物园的动物也是「饲养的动物」,但法律给了特别规定,优先适用这一条。动物园里的动物伤人权责怎么分讲的是具体案件里双方的举证攻防。

六、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被遗弃、跑掉的动物

法条依据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是「原」。动物被扔了、跑了,责任不跟着消失,仍然挂在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身上。

这一条针对两种现实:一是搬家、分手、嫌麻烦把宠物遗弃;二是看管不严导致动物逃逸。两种情况都不免责。

实务中的难点是「证明原饲养人」。受害人要证明这只狗曾经属于某人:免疫记录、犬牌、芯片、邻居证言、监控、聊天记录。没有这些,很难锁定。

还有一个举证上的细节:遗弃的事实往往没有书面证据,只能靠时间线推定。比如原主人搬走、宠物留在小区、邻居证实无人喂养,法院会综合认定遗弃的时间点。认定之后,遗弃期间发生的损害仍由原饲养人承担。

与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流浪动物规则要区分:真正无主的流浪动物,长期投喂者可能被认定形成饲养关系;有主的动物被遗弃,责任在原饲养人。两者的举证方向不同。

七、第一千二百五十条:第三人惹的祸

法条依据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选择之债加追偿,与前两章的结构一致。

典型场景:有人故意逗狗、扔石头激怒狗、打开笼子放狗出来、骑车撞到狗导致狗受惊咬人。受害人可以告饲养人,也可以告那个逗狗的人。

这一条对饲养人不太公平——明明不是自己的错,却要先赔。立法者的考虑是:受害人往往只知道狗是谁的,不知道逗狗的人是谁;让饲养人先赔,再由他去追那个第三人,比让受害人自己去查更有效率。

饲养人的抗辩空间在于证明「第三人的过错是唯一原因」,但即使证明成立,也只是取得追偿权,对外仍要先赔。

八、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养犬不只是民事问题

这一条不单列法条块: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看起来是宣示性条款,实际用处不小。它是「妨碍他人生活」的请求权基础之一:狗吠扰民、楼道里大小便、不牵绳吓到老人小孩、在电梯里扑人,都可以依据这一条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与相邻关系条款配合使用效果更好:噪声、异味、安全隐患,既可以走相邻关系,也可以走这一条。行政上还可以向公安、城管、社区投诉,走养犬管理条例的处罚程序。

「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这六个字,在判例里被用来支持「要求拴养」「要求迁出小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等请求。它是一条软条款,但软条款在调解阶段往往比硬条款好用。

九、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楼塌了,谁赔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两款。第一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二款: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倒塌、塌陷的,由该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款针对「质量缺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举证责任在他们身上——要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这是很重的责任:楼塌了,先推定质量有问题。

第二款针对「使用原因」,比如业主擅自拆承重墙、租户超载堆放、第三人爆破施工。这时责任转到具体的行为人。

两款的分界在于「塌的原因」。是建造时就没做好,还是后来被弄坏的?前者走第一款,后者走第二款。实务中往往两者都有,按比例分担。

这一类案子常与刑事责任交叉: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民事上的连带责任,不因刑事程序而中止。

十、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外墙脱落、花盆坠落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在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要证明自己没过错:定期检查记录、维修保养合同、隐患排查台账、警示标识。

「搁置物、悬挂物」包括:阳台花盆、空调外机、广告牌、晾衣架、外墙瓷砖、玻璃幕墙、雨棚、防盗网。范围很宽。

三类主体的责任怎么分?所有人是产权人,管理人是物业或者代管单位,使用人是实际占有人(租户)。受害人可以择一起诉,被诉方赔完再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物业的抗辩通常是「已尽巡查义务」,靠巡查记录、维修通知、隐患整改单。没有这些书面材料,很难免责。小区外墙脱落砸伤人谁赔讨论的是堆放物,外墙脱落的思路类似。

十一、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高空抛物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三款,全编最长的一条,二百一十七字。

第一款: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抛掷或者坠落造成损害,由侵权人承担;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情形发生;未采取的,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三款:发生第一款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三款各解决一个问题:找不到人怎么办、物业有没有责任、谁来查。

第一款是「补偿」不是「赔偿」。用词差别很关键:补偿意味着这些邻居没有做错事,只是分担损失。所以数额通常按人头均摊,且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当时不在家、窗户朝向不符、楼层不可能)而免除。

第二款把物业拉进来。物业要做的是:装监控(尤其是朝向楼上的摄像头)、贴警示、定期巡查、及时清理阳台隐患。没做到,就要在自己过错范围内担责。高空抛物整栋楼补偿的规则和物业的补充责任分别讲了两层。

算一笔账更直观。一栋二十四层、每层四户的楼,实际住户九十户,受害人损失六十万。找不到具体侵权人时,九十户平均分担,每户六千多元。如果有人能证明当时不在家、窗户朝向不符、阳台全封闭,可以免除;剩下的人重新分摊,每户数额上升。这也是为什么这类案子调解结案的比例很高——真按判决执行,邻里关系很难维持。

按类目找,这类纠纷在房产物业下有成体系的整理;按标签找,高空抛物把民事、刑事两条线都收了进去。

第三款是民法典新增的,明确公安机关有调查义务。这一款解决的是「谁来查」的问题——过去受害人自己查不到,法院也说无能为力。现在可以要求公安立案调查,调查结论是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讲的是刑事门槛。

十二、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在院子里的东西倒了

法条依据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主体是堆放人。

「堆放物」包括:工地上的砖垛、砂石堆、钢材;院子里的柴垛、货物;商铺门口的货箱;农田里的秸秆堆。范围比很多人想的宽。

堆放人的免责,靠证明堆放符合规范:高度、坡度、支挡、覆盖、警示、隔离。台风天、暴雨天还要证明采取了加固措施。

这一类案子在农村和城郊结合部特别多。堆放物滑落砸伤路人、砸坏车辆、堵塞排水导致积水,都走这一条。工地沙堆、路边柴垛滑落砸伤人谁担责有完整的要件分析。

与下一条的区别:这一条管「堆的东西自己倒了」,下一条管「堆在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

十三、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公共道路上的障碍

法条依据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两层责任:行为人是第一责任人,管理人是过错推定下的「相应责任」。

「行为人」是那个堆东西、倒东西、撒东西的人:施工队、运输车辆、沿街商户、农户。找不到行为人,或者行为人无力赔偿,就找管理人。

「管理人」是公路管理部门、市政部门、高速公路运营公司、村道养护单位。他们要证明:有巡查制度、有巡查记录、发现后及时清理、设置了警示。

「相应的责任」是按过错比例,不是连带,也不是全部。这一点对管理人有利。

典型场景:货车遗撒砂石导致后车打滑、施工挖沟未设警示、晒粮占道、油污泄漏。这类案子的关键是时间线:从遗撒到事故之间有多久,管理人有没有合理时间发现和处理。

十四、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树倒了砸了车

法条依据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主体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林木」包括:行道树、公园里的树、小区里的树、果园、林地、自家院子里的树。不管是公有还是私有,都适用。

免责靠证明:定期修剪、病虫害防治、台风前加固、隐患树木已挂牌或者已申请砍伐。这些都要有书面记录。

实务中的争点通常是「管理主体是谁」。城市行道树归园林部门,小区里的树归物业或者全体业主,村里的树归村集体,公路边的树归公路部门。找不到主体,可以先查产权登记和养护合同。

果实坠落也要担责,这一句常被忽略。芒果树、椰子树、核桃树掉果砸伤人砸坏车,管理人同样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十五、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施工与窨井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两款。第一款: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两款都是过错推定,但主体不同:施工人、管理人。

第一款的「明显标志」有具体标准:夜间要有反光或者照明,白天要有围挡、警示牌、导向标志,深度作业还要有护栏。只放一个锥桶不算。

第二款的「窨井」包括:下水道井、电缆井、燃气井、通信井、化粪池。井盖缺失、破损、移位、下沉,管理人都要担责。

抗辩路径:施工人证明标志与措施到位;管理人证明有巡查制度、有巡查记录、发现后及时修复。这类案子的证据往往是「巡查台账」,没有台账基本无法免责。

地下施工致害、窨井伤人这一类条目可以对照看,后者讲的是树木与物业,逻辑相通。

十六、小结:两章对照表

把两章压成一张表,遇到案子先定位。

判断饲养动物章建筑物物件章
归责原则无过错(动物园除外)过错推定(倒塌为连带)
谁举证受害人证明损害与因果被告自证无过错
免责空间极窄,仅故意或重大过失较宽,能自证即可免责
条均字数50.00,全编最薄102.29,全编第二厚
典型抗辩受害人挑逗、第三人过错已尽管理职责、已设警示
最硬的一条禁养烈性犬,无免责高空抛物,可能加害人补偿

这张表说明一件事:法律对「活的风险」和「死的风险」用了两套办法。动物是活的,受害人难以预判,所以让饲养人几乎无处可逃;建筑物是死的,状况可以查、可以记录,所以给管理人自证的机会。

十七、接着看

往上读母篇九十五条七千二百零九字,那里讲归责三原则;赔偿项目由损害赔偿的九条回答。产品与机动车、医疗、环境与高度危险各有专篇,本文不重复。

动物这条线:被动物伤害怎么索赔、被狗吓到摔伤能不能赔、宠物狗咬伤别人家孩子责任怎么分、动物园里的动物伤人权责怎么分。

建筑物这条线:高空抛物整栋楼补偿规则、高空抛物物业的补充责任、高空抛物找不到人损失谁承担、电梯困人受伤物业还是电梯公司赔、大树倒伏砸车物业责任。

词条与清单:高空抛物、高空抛物物业赔偿、地面施工致害;高空抛物案例清单、高空抛物常见问答、饲养动物常见问答。刑事一侧看高空抛物罪。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现行文本逐条解读,该编共十章九十五条、七千二百零九字。本篇解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共十四条一千零六十六字,条均七十六点一四。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