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不用举证」——这句话在维权文章里出现频率极高,但它是错的,而且错得很有害:真按这句话去打官司,往往在缺陷和因果这两项上就先输掉了。做「产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这类检索的人,需要的是一张分工表:哪些事实由受害人举证,哪些事实由生产者举证,销售者那一侧又有什么特殊安排。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把三项免责事由明确交给生产者证明,这就是所谓的「倒置」——倒的是这一块,不是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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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受害人要证的三项:产品存在缺陷、发生了损害、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共同的构成要件。
  • 生产者要证的三项: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写的是「生产者能够证明」,证明不了就要赔。
  • 销售者有两段:原则上由受害人证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但销售者不能指明生产者也不能指明供货者的,按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直接担责。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
  •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举证分工对照

待证要件由谁举证常用证据举证不到位的后果
产品存在缺陷受害人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召回公告、同类事故记录请求的基础不成立
发生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受害人病历、诊断证明、财产损失清单、购买凭证赔偿范围无法认定
缺陷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受害人现场勘验、消防认定、鉴定意见、使用记录链条中断,请求被驳
未投入流通生产者出库记录、仓储台账、流转凭证不能证明即不免责
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生产者出厂检验记录、批次质检、运输仓储记录不能证明即不免责
当时科技水平发现不了缺陷生产者同期技术标准、行业认知水平材料不能证明即不免责
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受害人(原则)仓储运输记录、改装痕迹、过期换标证据原则上不能要求销售者赔偿
能否指明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进货凭证、供货合同、发票不能指明的,直接承担责任

三、逐项拆开讲

第一,受害人这三项里最难的通常是因果。

缺陷可以靠检验报告解决,损害可以靠病历和清单解决,真正难的是把两件事连起来。被告的抗辩往往集中在这里:产品出厂时是好的,是消费者使用不当、超期使用、自行改装、或者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应对的办法是提前固定物证——事故现场照片、产品残骸、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同类产品的召回公告。第四十八条还给了程序工具: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二,生产者的三项免责事由,举证责任在它自己。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表述是「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能证明才免责,证明不了就不免责。第一项「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指的是产品还没进入流通环节(比如仍在厂内、被盗窃流出),靠出库与流转凭证证明。第二项「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说的是缺陷是后来才产生的(运输、仓储、使用中产生),靠出厂检验和批次记录证明。第三项「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就是常说的开发风险抗辩,靠同期的技术标准与行业认知水平来证明——这一项的门槛很高,随着检测技术和行业共识的进步,成功抗辩的空间在收窄。

第三,销售者那一侧的规则不一样。

按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受害人要证明是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但第二款给了受害人一个不需要证明过错的路径: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务操作上,可以先书面要求销售者说明产品来源与供货者,答复不能指明或拒不答复的,第二款的适用空间就打开了。这一款与第三十三条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配套的——建了进货台账、验明了合格证明,自然指得出来。

第四,鉴定是关键的程序动作。

第四十八条规定,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第十九条给的是机构的资质条件: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选对机构很要紧,第二十一条要求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第五十七条还规定,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要承担行政责任,出具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行政查处形成的材料在民事案件里很好用。

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给予奖励。第十八条还给监管部门四项职权: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合同发票账簿等资料、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这些职权行使后形成的材料——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清单、检验结论、处罚决定书——都是民事案件里证明缺陷与因果的有力书证,尤其能补上受害人自己拿不到的出厂检验与批次记录。第十六条还规定,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第五十六条规定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配合检查是法定义务,拒不配合本身会成为不利情节。

四、边界与不适用

  • 不适用之一:单纯的产品质量争议(不具备使用性能、不符合注明标准、与说明或样品不符)走第四十条,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不需要走缺陷与因果的举证结构。
  • 不适用之二:销售者能够指明生产者和供货者的,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不适用,回到第一款看过错。
  • 边界提示:第十六条规定,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第五十六条规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拒不配合检查本身会成为不利情节。
  • 边界提示:诉讼时效是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四十五条)。证据固定要在时效内完成。
  • 边界提示: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行政查处形成的案卷材料,在民事案件中常常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五、实操建议:按这张顺序清单准备

  1. 先固定物证——产品和现场是第一顺位,拍照、封存、不擅自修复;
  2. 再做检验或申请鉴定——走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资质机构,把「缺陷」这一项做实;
  3. 同步收集损害证据——病历、票据、误工证明、财产损失清单,按第四十四条的赔偿项目逐项对应;
  4. 书面问一次来源——对销售者发函要求指明生产者和供货者,为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留痕;
  5. 盯住时效——二年诉讼时效与十年请求权期间,别让证据齐全了却过了期。

站内《产品责任的三个要件怎么对上号:缺陷、损害、因果关系缺一不可》《生产者无过错、销售者有过错才赔:两种归责原则怎么分》对要件与归责有专文,可对照使用。

一句话总结:产品责任不是全案举证倒置——缺陷、损害、因果由受害人举证,未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科技水平发现不了这三项免责事由才由生产者举证;销售者说不出生产者和供货者则直接担责。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鉴定意见、事故认定与进货凭证,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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