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不需要证明生产者“有过错”,只要证明缺陷、损害和因果关系,生产者就要赔。这是很多人在索赔时走弯路的第一个误区——被厂家一句“我们已经按标准生产,没有过错”顶回来,就以为没救了。其实法律对生产者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这句话本身就是法律的原话,不是律师的宽慰。
一、无过错责任怎么读
先看规则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只有一句话,却是整个产品责任制度的基石。拆开读有三个要点:一是责任主体是生产者,从工厂到贴牌委托方,谁把产品投入流通谁负责;二是归责标准是缺陷而不是过错,受害人不用去查厂里的质检流程有没有偷懒;三是没有“但是”,只要缺陷、损害、因果关系成立,生产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唯一能争论的是免责事由。
受害人还有第二扇门——不用挑被告,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以一起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这条的实际价值在举证分配上:销售者通常离消费者近、票据齐全,受害人先告销售者能少跑很多路;至于内部最终谁掏钱,让两个商家自己去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责任如何划分,另见产品有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找生产者还是销售者赔。
二、“缺陷”是什么:两个判断标准
打产品责任官司,胜负手几乎都在“缺陷”二字上。产品质量法给了明确定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两个标准是“或者”的关系:产品有国标、行标的,不符合标准就是缺陷,举证相对简单,拿一份不符合标准的检验报告往往就够了;没有强制标准的,就回到“不合理危险”这个弹性标准,要结合产品用途、使用方式、警示说明、同类产品的通常安全水平来论证。热水壶烫手不算不合理危险,但壶身通电后外壳带电就是。
三、生产者只有三条免责出路
无过错责任不等于绝对责任,产品质量法给生产者留了三个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三项都要生产者自己举证。实务中最常被滥用的是第三项“发展风险抗辩”——法院会审查产品投入流通的时间点,而不是事故发生时间点;现在众所周知的缺陷,当年再先进也挡不住赔偿。注意这条只赔“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缺陷产品本身坏掉属于合同问题,但依司法解释,买受人请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损害及其他财产损害的,法院同样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支持。
四、被缺陷产品伤到之后的操作
先就医并保全病历
诊断证明、住院记录是损害的直接证据,费用票据按时间归档。
封存产品实物
残骸、碎片、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全部保留,不要修理、不要丢弃,这是鉴定缺陷的物质基础。
收集购买凭证
发票、订单截图、支付记录,锁定产品来源与购买时间。
申请质量鉴定
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鉴定,就“是否存在缺陷”出具意见,具体争议怎么举证见买卖合同的产品质量有争议,由谁举证?。
确定被告与管辖
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列为共同被告,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盯住时效
产品缺陷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时起算;请求权在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明示安全使用期更长的除外。
五、常见误区
- 误区一:厂家说“按标准生产”就没责任。 符合标准只是免责的必要条件之一,存在不合理危险仍可能构成缺陷,标准本身滞后更不是拒绝赔偿的理由。
- 误区二:自己用错了产品就不能赔。 使用不当若在产品可预见的范围内(比如没看说明书的普通操作),不影响主张;确属严重异常使用会按过错相抵减轻赔偿,但不至于分文不赔。
- 误区三:只起诉销售者,销售者跑路就没辙。 生产者是第一顺位的无过错责任人,直接把厂家列进来即可。
- 误区四:过了“三包期”就没法索赔。 三包是合同层面的退换修规则,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索赔与之并行,不受保修期限制。
- 误区五:只赔医疗费。 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六、问答
产品责任的核心是“缺陷”二字:受害人抓缺陷、生产者找免责、销售者管衔接。把标准符合性证据和产品实物握在手里,再决定告谁,胜算会大得多。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