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人身损害赔偿是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伤亡后果时,由侵权人按治疗康复与误工损失、致残加项、致死加项三层填补损失的制度。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一、被侵害的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落点是「人身损害」,即物质性人格权受侵害。财产损失、名誉受损另走其路,不并入本条。

二、有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后果。 医疗支出、误工、伤残、死亡都要落到证据上,没有实际支出、没有医嘱支撑的项目不在范围。后果形态决定适用哪一层:未致残只算第一层,致残加第二层,致死换成第三层。

三、因果关系成立且侵权责任已经成立。 普通情形走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过错责任,特别规定的走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责任不成立,项目列得再全也没有请求权基础。

四、赔偿范围落在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三层结构内。 条文只有一款,却把项目分了三层,这是理解整个人身损害赔偿的骨架。

第一层是治疗康复费用与误工损失:医疗费(解释第六条,凭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算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额)、护理费(第八条)、交通费(第九条,须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的正式票据)、营养费(第十一条,参照医疗机构意见)、住院伙食补助费(第十条)、误工费(第七条)。

第二层是致残加项:辅助器具费(第十三条,以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为准)、残疾赔偿金(第十二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二十年并适用年龄递减)。这里有一处旧模板必踩的坑——被扶养人生活费已不是独立项目,按第十七条算出后依第十六条计入残疾赔偿金,单独再列一项就是重复计算。

第三层是致死加项:丧葬费(第十四条,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死亡赔偿金(第十五条,同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二十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同样并入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换成近亲属(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这三层之内: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没有它的位置,它由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单独支撑。两者可以并列主张,但不是同一个项目。

五、二〇二二年五月一日是新旧分界。 依解释第二十四条,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案件适用本解释。修正前的老版把各赔偿项目分散在另一套条号里,与现行条号整体不同,因此查旧案时先看侵权行为发生日,再对条号,不要拿旧条号直接引。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违约损害赔偿
请求权基础侵权责任编,以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为骨架工伤保险条例,以工伤认定为前提合同约定与合同编
归责前提侵权责任成立不问单位过错,只问是否构成工伤合同有效且履行不符合约定
赔偿范围三层项目,精神损害另行主张医疗、停工留薪、伤残或工亡待遇,不含精神损害以履行利益为限,原则上不含精神损害
计算基数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口径本人工资与统筹地区、全国口径实际损失加可预见规则

三者最容易混成一句话的是「能赔多少」。人身损害赔偿挂钩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统计口径,工伤待遇挂钩本人工资与统筹地区口径,同一场事故里也不是同一套算法。违约与侵权竞合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把选择权交给受损害方,选定后一般不能重算。同一笔医疗费不能拿两次,是并行主张时唯一的硬约束。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只是软组织挫伤、没住院,能主张哪些项目? 答:落在第一层。医疗费按票据实报;误工费要有休假证明与收入减少证明;交通费要有往返就医的正式票据。护理费与营养费通常需医嘱或鉴定意见写明,否则很难支持。

问:医保已经报销的部分,还能向侵权人主张吗? 答:多数法院认为侵权人不能因受害人享有医保而免责,医疗费仍按实际发生额认定,医保基金有权就垫付部分追偿;也有法院直接扣减已报销部分。起诉时最好一并说明医保结算情况。

问:后续还要二次手术,能不能一次判给我? 答:看是否必然发生。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一并判,其余待实际发生后另诉。更稳妥的做法是先保留诉权,二次手术后凭票据再诉,同时注意三年诉讼时效。

问:赔偿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不算。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把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列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不能要求分割;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部分另当别论。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赔偿项目的认定与数额计算取决于伤情鉴定、证据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个案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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