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一箱「进口」饼干,包装上全是外文,没有中文标签,也找不到生产日期。你要求十倍赔偿,商家回复:「产品是正品,标签只是形式问题,不影响食品安全。」最近问「食品标签问题能不能要十倍赔偿」的人不少,本文讲清规则。2024 年 8 月 22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专门处理这类抗辩。
先看这几个要点
① 商家常用抗辩:「标签有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误导」。 ② 第六条三把刀:漏标必须标明事项、故意错标、错标足以导致误解——抗辩不成立。 ③ 第七条两道门:主张「不影响安全」的,必须同时证明不影响安全+不会误导。 ④ 但要排除第八条:轻微瑕疵清单内的(字号、错别字等),不支持十倍。 ⑤ 关键判断:标的是不是「必须标明的事项」,错标是否会导致误解。 ⑥ 举证方向:对照国家标准列明的强制标注项,指出缺失或错误。
一、条文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由进行抗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抗辩不予支持:
- (一)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但属于本解释第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 (二)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
- (三)未正确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足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 第七条:
-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
-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
- (二)根据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是否明知瑕疵存在、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等事实,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二、第六条:三种情形,抗辩直接不成立
| 要件·情形 | 具体表现 | 为什么抗辩不成立 |
|---|---|---|
| 漏标必须标明的事项 | 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配料表、无厂名厂址、无生产许可证号、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 | 这些是法定强制标注项,缺失本身即不符合标准 |
| 故意错标 | 伪造生产日期、把临期改成新鲜、把国产写成进口、虚假标注有机 | 主观故意,性质更重 |
| 未正确标明且足以误解 | 配料表顺序错误导致主要成分误判、营养成分表数值错误、过敏原未提示 | 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安全判断 |
「必须标明的事项」怎么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列明了强制标示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进口食品还须有中文标签。
注意第六条第(一)项的但书:「属于第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漏标的事项如果落在第八条的轻微瑕疵清单里(如字号、错别字、净含量格式),仍不支持十倍。
三、第七条:两道门必须同时过
商家如果改口说「虽然不符合标准,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第七条要求它同时证明两件事:
第一道门,确实不影响食品安全。 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对「食品安全」的定义判断——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二道门,不会误导消费者。 要结合购买时消费者是否明知瑕疵存在、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来判断。
只过一道门不够。比如:漏标过敏原,虽然产品本身合格(不影响安全),但会导致过敏人群误食,构成误导,抗辩不成立。反过来,错别字「净含量 500 克」写成「净含量 500 壳」,不影响安全也不会误导,属第八条轻微瑕疵。
四、怎么破抗辩
第一步,指出缺失或错误的具体项目。 对照 GB 7718 的强制标示清单,逐项核对,列出缺了什么、错在哪里。
第二步,说明为什么是「必须标明」。 引用国家标准条款,而不是笼统说「标签不合格」。
第三步,说明误导可能性。 比如无中文标签导致无法知晓配料与过敏原;生产日期缺失导致无法判断是否过期;虚假标注有机导致支付溢价。
第四步,排除第八条。 如果对方引用第八条说「属轻微瑕疵」,要指出其瑕疵不属于清单内的五类,或虽属清单但已导致误解。
五、边界与常见误区
误区一:「标签问题一律十倍」。第八条列了五类轻微瑕疵,不支持十倍。
误区二:「没有中文标签是小事」。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缺失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实务中支持十倍的比例较高。
误区三:「商家说不影响安全就行」。还要证明不会误导,两道门缺一不可。
误区四:「自己知道标签有问题还买,就不能赔」。明知可能影响「是否误导」的判断,但不当然否定赔偿;且退款请求不受明知影响(第二条)。
不适用本条的情形:属于第八条清单的轻微瑕疵(字号字体、错别字、净含量格式、无特殊要求食品未标贮存条件等);标签问题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误导,且不属于必须标明事项缺失。
六、起诉时的写法
诉请部分写明:「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事实部分按三段写:一、涉案食品标签缺失/错标了哪些必须标明的事项;二、对照国家标准的具体条款;三、该缺失导致我无法判断食品安全(或导致误解)的具体情形。证据附实物照片、包装全貌、国家标准条文打印件。
一句话总结:商家说「标签有瑕疵但不影响安全、不会误导」,用第六条的三种情形破——漏标必须标明的事项、故意错标、错标足以误解,抗辩不成立;改口说「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第七条要求它同时证明不影响安全且不会误导;但落在第八条五类轻微瑕疵清单里的,仍然不支持十倍。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包装实物、国家标准条文与购买凭证,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