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叫「审判程序」,一百一十三条,九千七百九十三字,从第一百二十二条到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编总则讲规矩,这一编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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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族八篇,从第一百二十二条一路写到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条不漏。母篇取开头一段: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前两节,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第一百二十二条到第一百三十六条,十五条一千三百七十三字,条均九十一点五字。

选这段作母篇,是因为它管着所有案子的入口。后面的简易程序、二审、再审,前提都是这个案子先进了门。

一、第二编七章:一百一十三条怎么分

章条文条数条文汉字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二十二条至第一百五十九条383,176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11861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第一百七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三条131,015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第一百八十四条至第二百零八条252,072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零九条至第二百二十四条161,894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第二百二十五条至第二百二十八条4345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四条6430
合计第二编1139,793

七章,条均八十六点七字。

第一审普通程序一章三十八条、三千一百七十六字,占全编三分之一。这合乎常识:绝大多数案子在一审就结束了。

特别程序二十五条、二千零七十二字,条数第二,但是八个节拼起来的,一节管一类案子,最短的一节只有两条一百二十七字。

督促程序只有四条、三百四十五字,是七章里最薄的,作用却不小:欠钱不还、事实清楚的案子,债权人可以申请支付令,对方十五日内不书面异议,这张支付令直接能执行,不用开庭。

条均最高的是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一百一十八点四字;最低的是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七十七点五字。

二、第一百二十二条:四个条件,缺一个就进不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二)有明确的被告;
  •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八十个字,四项。

第一项,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项管「你有没有资格告」。出借人自己告,有资格;出借人的表弟告,没有。利害关系要「直接」,不能是「我看了很生气」这种间接关联。

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注意是「明确」,不是「正确」。写清是谁、住哪儿、怎么联系,就满足这一项。至于告得对不对,是审理之后才判断的事。实务中最常见的误解就在这儿:很多人以为立案时要证明「告得对」,其实只要「告得清」。

第三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要钱写清多少钱,要房写清哪套房,要解约写清哪份合同。不能只写「请求依法判决」。

第四项,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这是两道门:这事是不是民事案子;这个法院有没有权管。

四项是「并且」的关系,缺一不行。第一项和第四项最容易出问题,因为它们是「有没有」的判断,不是「对不对」的判断。

三、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状子递几张、写什么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一个被告交两份,两个被告交三份。这条看着是纯格式规定,实务中常出岔子:被告五个只交两份,当场退回补正,白跑一趟。

第二款是口头起诉: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什么算「确有困难」法条没定义,实务中指不识字、身体残疾无法书写、请不起代书。这一款用得不多,但它存在本身有意义:起诉权不因不会写字而丧失。

第一百二十四条列了四类事项。

原告身份信息:自然人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写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八项加联系方式,一项不能省,漏得最多的是「民族」和「职业」。

被告信息比原告简单:自然人写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法人写名称、住所。这就是「明确」的标准,不要求身份证号。

第三类是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类是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四类最容易写成一句空话「证据另附」。

状子怎么写、写不好会怎样,站内另有两篇:起诉要符合哪四个条件、法院不予立案怎么办。

四、第一百二十五条:先行调解,三十五字

法条依据

三十五个字,两个分句。

「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先行」两个字要注意:不是「不立案先调解」,是「立了案,先试着调,调不成再开庭」。很多人误以为立案前必须先调解,其实调解发生在立案之后。

「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这七个字是关键:调解以自愿为前提,当事人说不调,法院不能强拉。

什么案子适宜调解,法条没列。实务经验是这几类: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离婚抚养、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物业费。共同点是当事人还要继续打交道,或者标的额不大、打下去的成本高于收益。

不适宜调解的也有:确认之诉、涉及公共利益的、一方明显没有履行能力的。硬调只会拖时间。

用法简单:想快点解决、愿意让步,立案时就说愿意调解;要一个说法,就明确说不调。

五、第一百二十六条:七日内立案,七日内给裁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一百零一个字,三句话,是这一段最要紧的一条。

第一句:「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宣示性的,但放在最前面,意思是后面两句要照这个方向理解:能立案的尽量立案。

第二句: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这里出现了本编第一个期限:七日,从收到起诉状之日起算。

第三句:不符合条件的,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可以上诉。

这一句里三个知识点:不立案必须给裁定书,不能口头打发;期限同样是七日;不予受理裁定可以上诉,上诉期十日。

实务中最常见的三个问题都挂在这一条上。

法院收了材料,既不说立案也不说不立案。可以直接要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裁定书,两样必须给一样。都不给,向本院立案监督部门反映。

材料不齐让补正,补正期间不算在七日内。但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内容,不能今天说缺一样、明天说缺另一样。

网上立案的七日从哪天算。从材料齐全、提交成功之日起算。

六、第一百二十七条:七种情形,二百九十四字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百九十四个字,这十五条里最长,也是全编第二长(全编最长的是第二百一十一条,三百四十七字,讲再审申请审查)。

这一条列的七种情形,不是「不符合起诉条件」,而是「这案子不该在我这儿按民事一审办」。区别在于:不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条是不予受理;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条但落到这七种,是「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处理方式各不相同。

第一项,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去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项,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依法不得起诉的,告知去仲裁。关键是「有效」。协议无效、约定不明、对方首次开庭前没提异议,都可能回到法院。

第三项,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去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典型是行政机关内部人事争议、土地权属争议。

第四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告知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注意是「告知」不是「移送」:案子还没立案,谈不上移送。移送管辖发生在立案之后,那是第三十七条的事。

第五项,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又起诉的,告知申请再审,但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一项就是「一事不再理」在立案环节的落地。撤诉视为没起诉过,可以再诉。站内两篇:同一纠纷能不能重复起诉、撤诉再起诉的边界。

第六项,依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一项三个限定:只限原告不限被告;只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只限六个月。被告反过来起诉不受限制;六个月内有新情况,比如转移财产、家暴,可以再诉。判不离后六个月再诉会不会判离,见判不离后六个月再起诉。

七种情形归成三类处理:告知去别处(一、二、三项)、告知去别的法院(第四项)、不予受理(六、七项),第五项是告知申请再审。

七、第一百二十八条:五日、十五日、五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一百五十五个字,三个动作。

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把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这十五日就是答辩期。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把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三个动作串起来,最快二十五天。

第二款是一句极其重要的话:「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是权利不是义务。不答辩,法院照样审,不会因为你不答辩就直接判你输。但「不影响审理」不等于「没有后果」:不答辩等于放弃了庭前书面陈述的机会,法官看到的第一份材料只有原告的起诉状,第一印象已经形成。

两个细节。

答辩期的十五日能不能延长。法条没写可以延长,实务中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由法院决定。答辩期怎么用,站内两篇:答辩状不是走形式、被告怎么答辩。

被告在答辩期内提管辖异议,答辩期怎么算。这一点在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有答案:提异议后,法院要先裁管辖,再定答辩。

八、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两个告知,一个三日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两条都只有几十个字,讲的是「告知」,内容不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讲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或者口头告知。原告收到的叫受理案件通知书,被告收到的叫应诉通知书,两份文书上都印着权利义务。

这一条的实务价值在于它是一个时间锚点:你什么时候知道自己的权利义务,从收到这份通知书开始算。申请回避、举证、辩论这些权利,都从这一刻启动。

第一百三十一条只有十八个字:「审判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这是这十五条里最短的一条,也是全编最短的一条。

为什么重要?因为它连着回避制度。你要申请回避,前提是知道审你案子的是谁。法院一直不告知,你就无从判断这个人跟对方有没有关系。三日,就是把这个信息交到你手里的期限。

这一条经常被忽略。很多当事人直到开庭那天才知道审判员是谁,甚至开庭了才发现合议庭成员换过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当庭要求核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并记入笔录。

两条合起来看,思路清楚:立案后头几天,法院要主动告诉当事人三件事:权利义务有哪些、案子归谁审、何时开庭。前两件在这一段,开庭时间在第一百三十九条。

九、第一百三十条:管辖异议与应诉就视为同意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一百三十一个字,两款,是这一段实务价值最高的一条。

第一款三个要点:提出时间是提交答辩状期间,也就是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法院要审查;审查之后异议成立裁定移送、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和裁定都用「裁定」,不是「决定」也不是「通知」,这决定了它可以上诉。

第二款最容易被忽略、后果又最重:「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这一款讲的是「你不吭声,就等于同意」。

构成要件两个:没提管辖异议,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两个同时满足,后果是「视为有管辖权」。学理上叫应诉管辖,也叫拟制管辖。

为什么这样规定?管辖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当事人便利设置的,属于可以处分的程序利益。你觉得这个法院不方便,可以提异议;你不提还坐下来答辩了,法律就认为你接受了。

但书是:「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意思是级别管辖(该基层法院管的跑到中院)和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这两类,不适用「应诉就视为同意」。哪怕被告一句话没说、还答辩了,法院自己发现了也要移送。

这个但书很关键。实务中常遇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在自己所在地起诉,被告没提异议还答辩了,一审判决下来,二审发现管辖错了,撤销原判、移送。原因就在这个但书。

管辖异议怎么提、法院怎么审查,站内两篇:觉得法院管错了怎么办、觉得法院没有管辖权怎么提异议。

十、第一百三十二条至第一百三十四条:法院自己查证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三条,二百零六个字,讲法院在庭前自己动手查证据。

第一百三十二条是原则:「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必须」两个字说明这是义务不是授权。同一部法里「应当」出现二百二十七次、「可以」一百九十四次、「必须」只有四十三次,「必须」是最强的表述。

这一条和「谁主张谁举证」是补充关系:举证责任在当事人,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拿不到证据,法院有义务去调。

第一百三十三条讲两个程序要求。派出人员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这是保护被调查人的:你有权先看证件,确认对方真是法院的人。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校阅」不是让你签字了事,是让你先看一遍记错没有,不对可以要求改正。

第一百三十四条讲委托调查,三个要点: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前提是「必要时」;委托必须提出明确项目和要求,不能写「协助调查本案相关事实」这种空话;受委托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完不成的要在期限内函告。

三条连起来是一个链条:有义务查、查的时候要出示证件和做笔录、查不动可以委托。

十一、第一百三十五条:漏了必须共同诉讼的人

法条依据

三十三个字:「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这一条短,背后是一整套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则。

什么叫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学理上叫必要共同诉讼,指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对这几个人的权利义务必须合一确定,不能分开判。典型的是:遗产分割纠纷里的全体继承人、共有物分割纠纷里的全体共有人、合伙债务纠纷里的全体合伙人。

与之相对的是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种类,法院可以合并审也可以分开审。典型的是同一趟公交车上五个乘客受伤,各自起诉公交公司,五个人之间没有必须合一确定的关系。

这一条的分量在于:必要共同诉讼漏了人,判决会出问题。漏掉的当事人可以事后申请再审,也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发现漏了人,一般会发回重审。

原告常犯的错是为了省事只告其中一个继承人、一个合伙人。法院发现后会通知其他人参加;被通知的人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参加,既不放弃也不参加的可以缺席判决,但判决效力及于他。

被告也有用法:认为还有一个人必须参加而原告没告,可以要求追加。

十二、第一百三十六条:立案之后的四条岔路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一百一十五个字,四项,讲立案之后法院要做的判断。

第一项,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这一项讲「案子虽然立了,其实不用打」。欠钱不还、数额确定、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可以走支付令。站内两篇:支付令是什么、欠薪的支付令。

第二项,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这一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呼应。

第三项,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这是程序分流的总开关,直接决定审限长短、开庭方式、几个人审。

第四项,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争点明确,开庭才有效率。举证期限怎么算,见举证期限届满还没交证据。

四项不是并列选项,是递进判断:先看能不能走督促程序,再看能不能调解,再定程序,最后才是庭前准备。

这一条放在段末,位置有意思:它把从立案到开庭之间的所有分支收在一处,然后交给后面的节展开。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始讲开庭,第一百六十条开始讲简易程序,都是这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具体化。

十三、八个期限排成一条线

这十五条里一共八个期限。

期限条文内容约束谁
七日内第一百二十六条立案并通知法院
七日内第一百二十六条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法院
五日内第一百二十八条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法院
十五日内第一百二十八条被告提出答辩状被告
五日内第一百二十八条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法院
三日内第一百三十一条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法院
三十日内第一百三十四条受委托法院完成调查受托法院
六个月内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判不离后不得再起诉原告

八个期限,六个约束法院,一个约束被告,一个限制原告。

约束法院的六个里五个是「日内」短期限,最长三十日。取向很清楚:程序不能拖。

当事人的两个性质完全不同:十五日答辩是权利期限,过了不影响审理;六个月不得起诉是限制期限,过了才能再诉。

这张表怎么用?收到材料先对日期。立案通知书上的立案日期加五日,是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期限;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日期加十五日,是答辩期最后一天;答辩期最后一天之前,是提管辖异议的最后机会。三个日期串起来,就是庭前能做的全部动作的时间边界。

十四、最长二百九十四字,最短十八字

这十五条里最长的是第一百二十七条,二百九十四字;最短的是第一百三十一条,十八字。相差十六倍。

差这么多是因为职能完全不同。

第一百二十七条要在一款里列完七种情形,每一种都要说清处理方式,还要在第五项加一个但书(准许撤诉的除外)、在第七项加三个限定(原告、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容密度决定篇幅。

第一百三十一条只需说一件事:审判人员定了,三日内告诉当事人。十八个字够用,多一个字都浪费。

放到全编看更有意思。全编最长的是第二百一十一条,三百四十七字,讲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第二长就是本条。全编最短的是第一百三十一条,十八个字,就在母篇里。

本段十五条按字数排,前五名是第一百二十七条(二百九十四)、第一百二十八条(一百五十五)、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三十三)、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三十一)、第一百三十六条(一百一十五);后五名是第一百三十一条(十八)、第一百三十二条(二十三)、第一百三十五条(三十三)、第一百二十五条(三十五)、第一百二十九条(五十)。

规律是:长条都在讲「有几种情形、分别怎么处理」,短条都在讲「一句话的义务」。这个规律贯穿整部民事诉讼法。

十五、这一族八篇怎么分工

篇段条数条文汉字
本篇(母)第一百二十二条至第一百三十六条151,373
第二篇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九条231,803
第三篇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11861
第四篇第一百七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三条131,015
第五篇第一百八十四条至第一百九十七条141,095
第六篇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零八条11977
第七篇第二百零九条至第二百二十四条161,894
第八篇第二百二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四条10775
合计第二编1139,793

分工按程序的阶段性切,不是按字数平均。

第二篇从开庭讲到判决,含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三节,是「一场庭怎么开完、判怎么下」。

第三篇讲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是「简单案子怎么快办」。

第四篇讲二审,是「输了不服怎么办」。

第五第六篇讲特别程序,八节拆成两半。

第七篇讲审判监督,是「判决生效后还能不能翻」。

第八篇讲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是「不用打官司的两条路」。

八篇可以顺着读,也可以按需单看。每一篇都会回指这一篇,讲清它在本编里的位置。

十六、五个实务问答

问一:状子递上去三个月没消息,怎么办?

不正常。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了七日,超过七日既没立案通知也没不予受理裁定,属程序违法。做法分三步:向立案窗口要书面答复,无果向本院立案监督部门反映,仍无回应可向上一级法院立案庭投诉。

问二:法院说被告地址不详、找不到人,不给立案,对吗?

不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只要求被告「明确」,不要求「能找到」。写清姓名、住所即可立案,送达不到可以公告送达。遇到推诿,可以要求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再对该裁定上诉。

问三:立案时法院让我先调解,我能拒绝吗?

能。第一百二十五条写明「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拒绝的方式是明确表态,最好书面写一句「不同意调解,请依法排期开庭」,由法院收件。

问四:我在外地,能不能网上立案、网上开庭?

网上立案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提交。网上开庭要看法院安排和案件类型,第十六条确认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同等,但要不要线上审由法院定。

问五:法院说要「移送」,和「不予受理」有什么区别?

两回事。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出裁定,可以上诉。移送发生在立案后,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转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服可上诉。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项是「告知你去别的法院起诉」,案子没立,谈不上移送。

十七、这一篇能带走什么

五句话。

第一,起诉是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明确、请求具体、属于法院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四个都是形式审查,不要求立案时证明「告得对」。

第二,法院收到状子七日内必须给结果:要么立案并通知,要么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不立案必须给裁定书,这张裁定可以上诉。

第三,立案后五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十五日内答辩,不答辩不影响审理。答辩是权利,放弃它不会直接输,但会让法官只看到一面之词。

第四,管辖异议必须在答辩期内提。不提异议还答辩或者反诉,视为接受这个法院管辖,唯一例外是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第五,这十五条里有八个期限,最短三日,最长六个月。收到任何一份法院文书,第一件事看日期,第二件事算期限。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第五次修正,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文三百零六条、二万七千九百九十七字。本篇解读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一百二十二条至第一百三十六条,共十五条一千三百七十三字,条均九十一点五字。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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