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编第三章和第四章,一个管名字,一个管脸。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六条四百一十九字,是全编最薄的一章,条均不到七十。第四章肖像权,六条六百四十七字,条均一百零八。两章合起来十二条一千零六十六字,放在一篇里讲,因为它们处理的是同一类事:一个人对外呈现的那两个标识——叫什么、长什么样。
这两样东西有个共同点:既是人格利益,又是财产利益。名字可以代言,脸可以拍广告,一个网名做起来能值几百万。人格权编的难处就在这里:既要保护人格的不可侵犯,又要容许它在市场上流转。这一篇十二条,几乎每一处都在处理这个张力。
一、十二条怎么分
| 章 | 条 | 内容 | 条文汉字 |
|---|---|---|---|
| 第三章 |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 姓名权 | 49 |
| 第三章 |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 名称权 | 45 |
| 第三章 |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 干涉、盗用、假冒 | 41 |
| 第三章 |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 姓氏的选择 | 123 |
| 第三章 |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 变更登记与行为效力 | 93 |
| 第三章 |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 笔名、艺名等 | 68 |
| 第四章 |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 肖像的定义 | 78 |
| 第四章 |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 禁止丑化、伪造、擅自使用 | 124 |
| 第四章 | 第一千零二十条 | 五种合理使用 | 186 |
| 第四章 |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 许可使用的解释 | 50 |
| 第四章 |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 许可使用的期限与解除 | 154 |
| 第四章 |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 姓名许可准用、声音保护 | 55 |
| 合计 | — | — | 1,066 |
结构上,两章走的是同一个三段式:先立权利(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再定侵害方式(干涉盗用假冒;丑化伪造擅自使用),最后划边界(姓氏的例外、合理使用的五种、许可使用的规则)。
值得注意的对比:姓名权没有「转让」,名称权有「转让」。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给自然人的是决定、使用、变更、许可他人使用;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给法人的是决定、使用、变更、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多这两个字,是因为企业名称本身是财产,可以随企业一并转让,也可以依法单独转让;而自然人的姓名不能卖给别人。
二、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的四项权能
四十九字。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四项权能,逐个说。
决定,是起名。姓什么、叫什么,原则上由本人(未成年人由监护人)决定。但这一头不是绝对自由:姓氏受第一千零一十五条限制,名字受公序良俗限制,登记环节还受公安机关的姓名登记规范限制——生僻字、超长姓名、含有符号或侮辱性字眼的,登记机关可以拒绝。
使用,是用这个名字从事民事活动、署名、登记。别人不能阻止你用,也不能强迫你用。
变更,是改名。公民有改名权,但变更要登记(第一千零一十六条)。实践中成年人改名字,派出所一般要求说明理由,理由是「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但「正当理由」的标准各地不一,有地方宽松、有地方严格。
许可他人使用,是把名字借给别人用——代言、联名、冠名、署名。这一项是姓名上财产利益的来源,也是纠纷最多的一项。许可的范围、期限、地域、媒介,写不清就要打官司,而解释规则在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准用第一千零二十一条:有争议时向权利人倾斜。
最后一句「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是给四项权能一起上的闸。用自己名字去注册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公司、用姓名从事诈骗、用笔名冒充他人,都在这一句之内。
起名还有一层实务限制在登记环节。公安部的姓名登记规范要求用规范汉字,允许用少数民族文字、允许用生僻字但要能在字库中找到;对长度、对含有符号或者侮辱性字眼的名字,登记机关可以拒绝。「王者荣耀」这类名字能被登记,是因为它用的是规范汉字、也无侮辱含义;而含英文字母、数字、符号的名字,多数地方不予登记。这不是法律禁止,是行政规范,起诉到法院也很难推翻。
三、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也有名字,而且可以卖
四十五字。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与姓名权比,多了「转让」。
企业名称为什么可以转让?因为它本质上是商誉的载体。一个做了三十年的老字号,名称本身值钱,能单独评估、能作为出资、能随企业整体转让。自然人没有这个问题,所以姓名不许转让。
名称权的保护,除了民法典,还有三条路并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管登记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排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造成混淆;商标法管把他人名称注册为商标。三条路的构成要件、举证重点、赔偿标准都不同,同行冒用字号能不能起诉要求改名走的是第二条。
名称权的主体不限于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非法人组织(比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都有名称权。这一点常被忽略——很多起诉状只写「法人名称权」,其实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同样受保护。
四、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三种老手法
四十一字。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三种方式,法律用了三十多年没改过表述(1986 年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就是这个结构)。
干涉,是阻止别人用、逼别人改。典型:离婚后一方阻止另一方给孩子改姓;单位要求员工必须使用艺名;家族长辈不许晚辈改姓。
盗用,是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姓名,但不用来冒充本人。典型:在广告里写「某某专家推荐」而专家根本不知道;在论文里挂别人名字;在举报信上写别人的名字但意思是「我代表他」。
假冒,是完全冒充他人身份。典型:冒名登记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冒名办卡、贷款;冒名顶替上学;冒充他人签合同。
三者的区别在后果:干涉是妨害行使,盗用是擅自使用,假冒是身份冒用。赔偿上,假冒最重,因为它直接指向身份,可能引发债务、征信、刑事风险;实务中冒名登记公司的案子,往往要先打行政撤销之诉,再打民事赔偿,两条线并行。
五、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孩子跟谁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一百二十三字。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三种情形可以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姓。
三种例外: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种,「其他直系长辈血亲」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往上还可以到曾祖父母。实务中常见的是孩子随奶奶姓、随姥姥姓,只要户口本上能证明这个血缘关系,登记机关一般允许。
第二种,是针对事实扶养。父母双亡由姑姑养大、由邻居养大,可以随扶养人姓。注意条文写的是「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如果是祖父母作为法定扶养人抚养,走的是第一种,不是第二种。
第三种是兜底,「其他正当理由」加「不违背公序良俗」两个条件。这一项最难用。2009 年济南的「北雁云依」案,父母姓吕、张,给女儿取名「北雁云依」,派出所拒绝登记,父母起诉,一审二审都败诉。法院的理由是:仅凭个人喜好创设姓氏,不属于「其他正当理由」,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和传统文化。这个案子成了这一条的经典注脚——姓氏自由是有边的,边在文化传统。
还有一个现实问题:父母离婚后一方擅自给孩子改姓。实务处理是:改姓需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变更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恢复原姓;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改姓时,通常要求父母双方到场或者提供同意书。收养的孩子姓氏怎么定,另有一套规则,被收养的孩子必须改姓吗单独讲过。
六、第一千零一十六条:改完名,旧账还算不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十三字,两款。第一款:决定、变更姓名、名称,应当依法办理登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款是这一条的实用价值所在。它回答了一个很多人都担心的问题:改了名字,以前的合同、借条、判决书还有效吗?有效。名字变了,人没变,主体同一性不受影响。
反过来的问题更常见:有人改名是为了逃债。欠了钱,把名字改了、把身份证换了,以为债主找不到。这条路走不通——债权债务跟着人走,不跟着名字走;起诉时列明「原名某某、现名某某」,法院照样判,执行时按身份证号查控。
企业改名同理。公司改了名称,之前的合同、诉讼、行政处罚一律不受影响;但要注意,改名后要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税务变更、银行账户变更、资质证照变更,否则会在投标、贷款、诉讼送达上出问题。
登记的意义在这一条里被强化: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自然人改名的登记是户籍登记,企业改名的登记是市场监管登记,都是公示手段。
企业改名还有一串连带事项,漏一项就出事:工商变更之后,要改税务登记、银行基本户、社保登记、公积金登记,还要改资质证书(建筑、医疗、食品经营等许可证上的名称)、商标注册人名义、专利著录项目、著作权登记、ICP 备案、小程序主体信息。实务中最常见的事故是投标时资质证书上的名称与营业执照不一致,被判无效投标;或者商标注册人没改名,续展时被要求补正,拖过期限。
七、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艺名网名,得有知名度才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六十八字。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两个门槛,缺一不可: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
为什么设门槛?因为昵称、网名千千万,重名是常态。叫「小明」的有几百万,不能谁先注册谁独占。只有当这个名字已经与特定主体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别人再用就会让公众误认,法律才介入。
实务中的判断标准大致是:粉丝量、经营时间、宣传投入、获奖记录、媒体报道、是否有商标注册、是否有商业合作。举证时要拿出这些,光说「我用了十年」不够。
受保护的典型:主播的艺名、UP 主的 ID、网文作者的笔名、老字号的字号、企业的简称(「阿里」「腾讯」「字节」这类已被广泛使用的简称)、翻译家的译名。
不受保护的典型:刚注册三个月的账号名、没有粉丝的网名、通用词汇(「小仙女」「打工人」)。
这一条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构成三条并行的保护路径。选择哪条,看对方的使用方式:注册成商标的走商标法,申请商标别踩在先权利和抢注姓名、字号、作品名各有各的程序;用作商号的走反不正当竞争;只是混用的走这一条加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八、第一千零一十八条:什么算肖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七十八字,两款。第一款立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二款给定义: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定义里有三个要素,每一个都能决定案子输赢。
载体。影像、雕塑、绘画,还有数字模型、AI 生成图、漫画、剪影、甚至用文字描述到极致的具体形象。载体不限形式,关键看有没有固定在某种媒介上。
外部形象。面部是核心,但不限于面部。背影、侧影、手部特写、标志性的纹身和体态,只要能指向特定的人,都可能是肖像。
可识别。这是三要素里最关键的。判断标准不是「像不像」,而是「相关公众能不能认出是谁」。一个模糊的侧脸,粉丝一眼认出,就是可识别;一张高清正脸,本人从不公开露面、无人认识,可能不构成「可识别」。
实务中争议最大的是 AI 生成的形象。用真人照片训练模型,生成一个「不是他、但一看就是他」的形象,算不算侵害肖像权?目前多数观点认为算——可识别性达到了,载体和技术手段不影响定性。配音、换脸、漫画化,思路相同。这一条的第二款之所以写得这么宽,就是给技术留了口子。
九、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丑化、伪造、擅自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一百二十四字,两款。
第一款列三种侵害: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以及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是民法典新增的表述,直指深度伪造。换脸、AI 配音配脸、生成虚假视频,都在这一句里。这一句的厉害之处在于:它不要求「丑化」,只要伪造本身,就可能构成侵害——因为伪造出来的形象不是你,却顶着你的脸说话做事。
第二款管的是摄影师、影楼、模特公司这类「肖像作品权利人」。他们手里有照片的著作权,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这一款解决了一个老问题:著作权和肖像权打架时,谁优先。答案是:著作权不能对抗肖像权。
实务中最常见的三类纠纷:影楼把顾客婚纱照样片挂在门口当广告;摄影师把街拍照片卖给图库;模特公司把模特的照片用于其他品牌的宣传。三种都在这两款之内,肖像被他人擅自使用怎么索赔走的也是这条路。
十、第一千零二十条:五种不用问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一百八十六字,全章最长,列了五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就使用的情形。
第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注意两个限定:必要范围、已经公开。用别人的照片做课堂 PPT 可以,印成教材卖不行。
第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可避免」是关键。报道火灾,镜头扫过围观群众,不可避免;专门去拍某个路人的脸做花絮,不是不可避免。
第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公安发布通缉令、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照片,属于这一项。
第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城市宣传片拍到街上行人、景区照片里有游客,属于这一项。
第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的其他行为。这是兜底项,比如寻人启事用失踪者的照片、医院用患者照片做病例讨论。
五种情形是封闭列举加兜底,不能随意扩张。实务中争议最多的是第二项和第四项的「不可避免」——判断标准是:有没有其他不侵害肖像权的替代方式。有替代方式而不用,就不构成「不可避免」。肖像合理使用的五种情形与边界逐项拆开算过,直播拍到路人是第四项最常被援引的场景。
还要注意:这五项只解决「要不要同意」,不解决「能不能丑化」。即使属于合理使用,把别人的脸 P 成滑稽形象,仍然侵害肖像权,也可能侵害名誉权。
十一、街拍、探店、直播:三种最常踩线的场景
条文讲完了,落到最常见的三种内容生产上。
街拍。在公共场合拍摄他人,涉及两项:肖像权和隐私权。若只是把人流作为背景、个人不可识别,属于第一千零二十条第四项的「展示特定公共环境」;若以某个路人为拍摄主体、面部清晰,就要经同意,否则侵害肖像权。若拍的是他人的私密活动(在餐厅包间、在试衣间外、在小区楼道),即使公共场所,也可能侵害隐私。
探店。博主进店拍摄,镜头里的店员、顾客、邻桌客人,都属于「不可避免入镜」的范畴,理论上受第四项保护;但如果刻意拍摄某个顾客的特写、或者配上「这家店的服务员态度极差」之类的评论并指认到人,就从合理使用滑到了侵害肖像权和名誉权。稳妥的做法是给路人打码、给店员征得同意。
直播。直播的特点是即时、不可控。镜头扫过路人,属于不可避免;但如果主播把镜头长时间对准某个顾客、或者直播他人争执、纠纷现场,就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直播间还有一层平台责任:平台接到通知不处理的,对扩大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三种场景的共同判断标准只有一句:这个人的脸,是不是内容的一部分。是内容的一部分,就要同意;只是背景,可能不用。
十二、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许可使用合同的两条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两条合起来讲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只有五十字,一条解释规则:对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这一条是倾斜保护,理由很实在——肖像权人通常是弱势一方(个人对机构、艺人对公司),合同又是对方拟的格式文本,出了争议不能按「不利于起草人」的一般规则,而要专门向肖像权人倾斜。
倾斜的结果:合同写「用于品牌宣传」,就不能解释成「可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写「在官网使用」,就不能扩展到「全平台投放」;写「合作期内使用」,合作结束后继续挂着的,就是超期使用。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一百五十四字,讲期限与解除,分两种情形。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这一款给双方都留了出口,但要求提前通知,避免突然撤下造成对方损失。
有明确约定的,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但要提前通知;因解除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
「正当理由」是什么?条文没有列举。实务中的认定大致包括:肖像被用于违背公序良俗的产品;肖像被用于与本人形象严重不符的场合(比如清纯形象的艺人被用于情趣用品);发生重大负面事件导致继续使用会损害本人名誉;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单纯「不想合作了」「别人给的钱更多」,不算正当理由。
十三、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声音也是脸
五十五字,两款。第一款: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第二款: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款是民法典的一个亮点。声音不是法定九项人格权之一,但它的属性跟肖像高度相似:可识别、可商用、可伪造。所以立法者用了「参照适用」的技术,不单列一项权利,直接借用肖像权的规则。
这个借用是全面的:声音的录制、使用、公开要经同意;未经同意用他人声音做广告,侵害声音权益;用 AI 合成他人声音,属于「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声音的许可使用合同,解释向声音权人倾斜,期限规则照搬。
实务中已经出现大量案例:AI 克隆主播声音做有声书、用配音演员的声音训练模型、把名人声音剪接成虚假代言。声音被 AI 克隆拿去做配音的请求权基础就是这一条加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需要注意的是,声音的可识别性判断比肖像更严。音色相似但一听就知道不是本人的,一般不构成;刻意模仿到足以让公众误认的,构成。所以举证时通常要做声纹鉴定,或者拿大量听众的辨认结果作证。
十四、这两章案子的三个共同点
第一,取证难,但方法固定。姓名权的案子靠登记记录、合同、聊天记录;肖像权的案子靠截图、公证、时间戳、原图比对。网络侵权的,先做公证或者区块链存证,再发通知要求平台删除,最后起诉。顺序错了,证据容易灭失。
第二,赔偿低,但有例外。单纯的姓名权、肖像权侵权,判赔金额通常不高,几千到几万;如果能证明商业化使用(代言、广告、带货),可以按许可费的合理倍数主张,金额能上去;如果同时侵害名誉权、造成严重后果,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叠加。
第三,停止侵害比赔钱更重要。这类案子的原告,多数第一诉求是「删掉、别再用了」,第二才是赔钱。所以诉请的第一项一定要写「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删除涉案内容」,并且可以配合第九百九十七条的禁令。
十五、小结:十二条里的六句话
第一,姓名权有四项权能:决定、使用、变更、许可他人使用;名称权多一项「转让」,因为企业名称本身是财产。
第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有三种老手法:干涉、盗用、假冒。假冒最重,因为它直接指向身份,可能带来债务和征信风险。
第三,孩子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三种例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扶养人的姓、其他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仅凭个人喜好创设姓氏,不属于正当理由。
第四,改名要登记,但改名之前的合同、债务、判决一律有效。想靠改名逃债,走不通。
第五,肖像的三要素是载体、外部形象、可识别。可识别性是核心,AI 生成、漫画化、剪影,只要公众能认出是谁,就是肖像。
第六,五种情形可以不经同意使用肖像,但仅限于「要不要同意」,不包括「能不能丑化」;许可使用合同有争议时向肖像权人倾斜,声音参照肖像保护。
名字和脸,是人在社会上被认出来的两个坐标。这两章十二条,说到底是在回答一个问题:这两个坐标,本人能支配到什么程度,别人能使用到什么程度。答案在每一条的边界上,不在条文的字面里。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四编人格权编现行文本逐条解读,该编共六章五十一条、四千三百六十八字。本篇解读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共十二条一千零六十六字。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