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被他人擅自使用,怎么索赔?先固定证据,再要求停止使用并赔偿。肖像权的核心判断是"有没有经过许可";如果还带有营利目的,责任更重。特别要注意:代言、合作结束后不删图,同样属于侵权;涉及未成年人的,法院更容易认定构成严重精神损害。
先说结论
两个判断要点: ① 是否经许可——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可识别面部形象,原则上构成侵权; ② 是否营利——用于广告、带货、门店宣传、引流涨粉,责任更重、赔偿更高。 特别情形:
- 合作结束后未删除历史宣传物料,仍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 使用未成年人肖像并炮制话题、引发网络舆情的,可认定严重精神损害。
一、能主张什么
| 诉求 | 说明 |
|---|---|
| 停止侵害 | 立即删除、下架、停止发布 |
|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范围与侵权传播范围相当 |
| 财产损失赔偿 | 按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的由法院酌定 |
| 精神损害赔偿 |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主张 |
| 公证、维权合理开支 | 存证公证费、必要维权费用可一并主张 |
二、索赔五步
截图存证
完整页面(含账号、时间、使用场景),必要时做公证;
判断用途
是商业推广还是个人分享,直接影响责任轻重;
发函要求删除
书面通知并保留送达与回执记录;
评估损失
参照同类肖像许可的市场价格、对方因此获得的流量与收益;
起诉
以肖像权纠纷起诉,主张停止侵害、道歉、赔偿。
三、两个真实案例
裁判规则自媒体空间留存的图片具有长期留痕、通过网络检索可以再现的特点,随时可能被他人浏览、评阅、传播。代言协议解除后,原被代言公司未删除此前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载有权利人肖像的代言图片,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代言人肖像的行为,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给你的启示"合同到期不删图"就是侵权。自媒体内容长期留痕、随时可被检索,合作结束后不清理历史宣传物料,等于一直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你的脸。
裁判规则未经许可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图片,在信息网络中以杜撰事实、散布造谣等方式炮制话题,引发网络舆情等不良社会影响的,可认定构成对未成年人的严重精神损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要求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给你的启示拿孩子的脸去"博流量",代价很高。未经许可使用未成年人肖像,还编造事实、制造话题,法院可直接认定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监护人可代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个提醒: ① "公开发在朋友圈"不等于同意他人使用——发在社交平台不等于授权转载商用; ② 删了也未必免责——此前使用期间的侵权行为已经发生,赔偿不能一笔勾销; ③ 未成年人案件优先保护——法院会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认定相对更严格。
别人把我的照片用在他的店铺宣传上,能索赔吗?
能。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权,可要求停止使用、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合作结束后对方还留着旧宣传图,算侵权吗?
算。自媒体内容长期留痕、可随时被检索传播,不删除历史代言物料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我没遭受经济损失,还能要赔偿吗?
可以。肖像权侵权不以实际经济损失为前提,损失难以确定时,法院可结合侵权情节、传播范围、获利情况酌定赔偿数额。
用孩子的照片做表情包、发短视频,违法吗?
未经监护人同意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特别是用于引流、造话题的,构成侵权,情节严重可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怎么证明对方"获利"?
可以通过其店铺销量、带货记录、账号涨粉与推广数据等间接证明,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句话:肖像侵权看"有没有许可"和"有没有营利"——合作结束不删图也算侵权,拿未成年人肖像博流量更容易被认定严重精神损害。相关情形还可参阅隐私被他人泄露可以要求赔偿吗与名誉权、隐私权侵权如何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