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被他人泄露,可以要求赔偿吗?可以。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都受法律保护:泄露、公开、滥用他人私密信息,或者收集个人信息超出"必要"范围、未取得有效同意的,都要承担停止侵害、删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近两年最典型的两类争议是人脸识别和过度收集用户画像。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三条主线: ① 隐私权——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不得被刺探、侵扰、泄露、公开;智能家居等场景下,隐私权优先保护; ② 个人信息——收集须"必要"、须知情同意;涉及人脸、生物识别等敏感信息的,通常需单独同意; ③ 责任形式——停止侵害、删除、更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严重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不同意≠不能用服务,商家必须提供其他合理方式。

一、这类纠纷常见的三种情形

情形争议焦点常见后果
强制人脸识别是否取得单独同意、有无其他验证方式删除信息、提供替代方式
过度收集用户画像是否属于"合同所必需"停止处理、赔偿损失
私密信息被泄露、公开是否违反保密义务停止侵害、道歉、赔偿

二、主张权利的路径

跟着做
1

固定证据

截图泄露内容、记录收集与授权页面(含强制勾选、无替代选项);

2

书面要求

要求删除、更正、停止处理,并说明依据;

3

投诉举报

向网信、市场监管、消协等部门投诉;

4

协商赔偿

以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益为基础,协商不成的诉讼解决;

5

起诉

以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起诉,主张停止侵害、删除、道歉与赔偿。

三、两个真实案例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07-2-008-001 · 案号 (2020)沪0118民初15600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为正当、规范使用智能家居产品,避免侵害人格权益,人工智能装置的使用与隐私权的享有发生冲突时,应注意隐私权的优先保护,彰显人文立场。

给你的启示技术便利不能凌驾于隐私之上。智能音箱、摄像头、门锁等设备涉及隐私冲突时,法律倾向优先保护隐私权——企业不能拿"为了更好用"来解释过度采集。

真实案例
指导案例265号 · 案号 (2022)京04民终494号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可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并考量合同的类型、内容等作出认定。如果不处理有关信息将使合同约定的基本功能服务或者用户自主选择的附加功能服务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该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属于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反之则不予认定。在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网站或者软件登录注册界面收集该信息时,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其他登录方式的,属于用户非自愿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用户主张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给你的启示"不授权就不让用"是典型的非自愿同意。判断"必需"有客观标准:不处理这项信息,基本服务还能不能实现?不能才算必需。只给"同意或离开"两个选项,就属于变相强制。

注意避坑

三个提醒: ① 别签"一揽子同意"——概括同意方式征集意见通常不足以满足单独同意的要求; ② 删了也要赔——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已经发生,删除不能替代赔偿; ③ 优先走投诉——网信、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投诉效率常高于诉讼,还能形成处理记录。

物业要求刷脸才能进小区,可以拒绝吗?

可以。采集人脸识别信息应依法取得单独同意,不得变相强制;不同意采集的,有权要求删除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

App 不授权就不让登录,合法吗?

若所收集信息并非提供服务所必需,又未提供其他登录方式,属于用户非自愿同意,可主张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信息已经泄露了,赔偿怎么算?

以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益为基础;难以确定的,法院可结合侵权情节、信息敏感程度、传播范围等酌定。

能要求平台删除我的个人信息吗?

可以。有权要求删除、更正、停止处理,并可要求说明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与范围。

泄露造成骚扰、名誉受损,还能另外主张吗?

可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构成名誉权侵权的可一并主张,参见名誉权、隐私权侵权如何取证。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一句话:隐私泄露可以索赔,核心是"必要"与"同意"——人脸、生物信息要单独同意,不授权就不给用属于非自愿同意,删除与赔偿可以同时主张。相关情形还可参阅个人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怎么处理与个人信息被泄露被人肉搜索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