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不配合治疗——拒绝服药、擅自拔管、不遵医嘱出院、隐瞒病史——出了坏结果反过来怪医院,怎么办?民法典把这一情形写进了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但“免责”二字不是自动生效的,医院要举证,患者也有反驳空间。

⁠​‌​‌​​‌​‌‌‌​‌​‌​‌​‌​​​​​‌​‌​‌​​‌​‌‌​‌​‌​‌​‌​‌‌​​⁠

一、免责事由的条文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项就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注意限定语:

  • 不配合的对象是“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院开出的方案本身要合规。方案本身有问题,患者拒绝它不构成“不配合”;
  • 免责主体是医疗机构:不是医生个人与患者私下达成的“后果自负”;
  • 与过错程度挂钩:不配合只是全部原因之一时,通常是按原因力比例减责,而不是医院全额脱手。

二、医院要证明什么

条例层面把纠纷解决与告知义务连在一起,医院主张免责前的告知留痕都从这些条文里来:

法条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法条依据

基础归责仍是过错责任。主张免责或减责时,医院一般要拿出三类证据:告知充分的证据(医嘱记录、谈话记录、签字文件)、患者不配合的客观记录(护理记录、监控、劝阻记录)、诊疗方案符合规范的依据(指南、教科书式的操作路径)。拿不出这些,“患者难缠”不能免责。

三、患者一方的反驳点

  • 医院告知是否充分:风险的严重性、拒绝治疗的后果有没有讲透,只让签一份格式化文件不够;
  • 所谓“不配合”是否有正当理由:经济困难要求替代方案、对治疗有合理疑问寻求第二意见,不等于不配合;
  • 损害的真正原因:如果损害主要来自诊疗行为本身的过错,患者的不配合只是次要因素,鉴定意见会给出原因力比例。

四、双方都该做的事

跟着做
1

医院端

告知书面化、过程记录化,发现不配合及时书面警示并留存;

2

患者端

对治疗方案有异议,用书面方式提出并要求解释,别用“沉默离院”表达不满;

3

发生纠纷

先按医疗纠纷条例第二十二条选择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不要在病房里对峙;

4

鉴定说话

不配合的认定与原因力比例,交给医疗损害鉴定,而非各自的主观陈述。

五、常见误区

  • 误区一:签了“后果自负”医院就完全没事。 这类声明只能证明告知环节的存在,医院诊疗本身有过错的,照样按过错担责。
  • 误区二:患者不配合一律全责自担。 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分配责任,完全免责是少数。
  • 误区三:不配合可以随时事后主张。 医院要在纠纷发生时就有相应记录,事后补写的“不配合证明”很难被采信。
  • 误区四:转院、换医院就是不配合。 患者有权选择就医机构,只要依规办理手续,不构成免责事由意义上的“不配合”。

医院免责的完整清单,见医疗过错情形下医院可以不赔的情形;医院免责的另一份对照,见医院可以不赔的免责情形有哪些;纠纷路径选择,见医疗纠纷调解与诉讼怎么选。

六、再补三问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