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肉搜索了发布者和平台各担什么责?发布者担主要责任,平台按过错担责。人肉搜索往往同时踩到两条线——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把他人姓名、住址、电话、身份证号、行踪等公开或深挖的发布者,通常构成侵权;网络平台则按自己的过错程度担责,接到合格通知仍不处理、或本身「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仍放任的,责任随之加重。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发布者担主要责任——公开、深挖他人私密信息、个人信息,侵害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的,承担侵权责任; ② 平台按过错担责——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相应注意与处理义务的,按其过错承担责任; ③ 通知不删的后果——平台接到合格通知未及时处理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④ 平台「明知」的后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仍不处理的,与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⑤ 可主张的责任方式——停止侵害、删除、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人肉搜索踩了哪些权利

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进一步列举了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窥视私密空间、公开私密活动、处理私密信息等应经同意的行为。

个人信息权益: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其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人肉搜索把这些散落的信息收集、拼接、公开,正落在这一条的射程内。

二、什么情况下公开信息不算侵权

并非所有信息披露都违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要求处理个人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符合征得同意、公开处理规则、明示目的和范围、不违反法律和约定等条件;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了不担责的例外,包括在同意范围内合理实施、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其明确拒绝或处理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因此,人肉搜索几乎很难落入这些例外:它通常未经同意、超出必要范围、目的不当,把当事人本不愿公开、也无需公开的信息集中曝光,往往同时构成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侵害。个人信息的处理者还负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不得非法提供。

三、发布者和平台分别担什么责

真实案例

- 发布者:直接实施公开、深挖行为的人,是主要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删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 组织、参与「群搜」的人:提供、汇总、转发他人隐私信息,参与程度越深、作用越大,责任越重,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 平台——按过错担责:平台接到合格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 平台——「明知」时更重: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户在其平台侵害他人隐私、个人信息,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与一般网络侵权一样,「通知—删除」是权利人的抓手:发出要件齐备的通知(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才负有及时处理义务;平台是否「明知」,则看其是否对明显的人肉信息放任不管。两条路径可以并用。

四、取证与制止路径

要准备的材料
  • 固定侵权内容:对发布页面、账号、发布时间、转发与浏览情况及时截图、录屏,必要时做公证保全;
  • 保存传播链条:记录转载、扩散的账号与平台,便于确定责任范围;
  • 发出有效通知:向平台提交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与真实身份信息,要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并保留发出与处理记录;
  • 查明发布者身份:确有必要的,可在诉讼中依法申请平台或法院协助查明发布者身份;
  • 保留损害后果:骚扰短信、电话记录,诊疗记录,工作生活受影响的相关材料,用于证明损害与精神损害程度。

处理按四步走:① 及时取证(截图、录屏、公证);② 通知平台删除并留证;③ 书面要求发布者停止侵害、删除、道歉、赔偿;④ 协商不成起诉,将发布者列为被告,平台按过错及通知处理情况决定是否列为共同被告。个人信息被泄露、被人肉搜索的综合维权路径,可参阅个人信息被泄露、被人肉搜索怎么办?取证与维权全路径;就泄露索赔的问题,可参阅隐私被他人泄露,可以要求赔偿吗。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问题

平台把帖子删了,还要担责吗?

及时删除、处理到位的,通常无需担责;若此前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却长期放任,或接到通知后拖延,仍可能对相应损害承担责任。

只知道账号、不知道发布者是谁,能维权吗?

可以。先固定内容、通知平台处理,确有必要时在诉讼中依法申请查明发布者身份,由平台或法院协助。

精神损害赔偿能主张吗?

侵犯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结合侵权情节、传播范围、后果等综合认定。

一句话总结:被人肉搜索,发布者担主要责任,平台按过错担责——发布者公开、深挖他人私密信息和个人信息,侵害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平台接到合格通知不处理,对扩大部分连带,本身「明知」仍放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要做的是及时固定证据、发出有效通知、保全传播链条,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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