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十四条、一千五百四十五字、条均一百一十点三六。这是全编十章里最厚的一章,比最薄的饲养动物章(七条三百五十字、条均五十点零零)高出一倍多,也比第二章损害赔偿(九条五百九十八字)多出九百四十七字。
厚有厚的道理。这一章要处理八类主体:监护人、委托监护人、暂时失去意识的人、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个人劳务的接受方、承揽关系里的定作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营场所管理者、教育机构。一个主体一套规则,每一套都要写清「谁担、担多少、能不能追偿」。
全章「应当」十五次、「可以」八次、「追偿」五次。追偿这两个字在全编出现十六次,五次在这一章,说明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先赔的人怎么把钱要回来」。
这一篇不问「赔多少」,只问「找谁赔」。赔多少由损害赔偿的九条回答,归责原则在母篇九十五条七千二百零九字。
一、十四条怎么排
| 条 | 谁的责任 | 归责 | 能不能追偿 |
|---|---|---|---|
|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 监护人 | 无过错,尽到职责可减轻 | 无规定 |
|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 委托监护中的受托人 | 受托人有过错才担 | 无规定 |
|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 失去意识的行为人 | 有过错担责,无过错适当补偿 | 无 |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 | 无过错 | 可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
|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 接受劳务一方 | 无过错 | 可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方追偿 |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 定作人 | 有选任、指示、定作过错才担 | 无 |
|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 过错 | 无 |
|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 网络服务提供者 | 接到通知未处理,扩大部分连带 | 无 |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 网络用户 | 反通知程序 | 无 |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 网络服务提供者 | 知道或应当知道,连带 | 无 |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 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 |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补充责任后可追偿 |
|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 幼儿园、学校等 | 过错推定 | 无 |
| 第一千二百条 | 学校等 | 过错责任 | 无 |
|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 学校等 | 第三人致害时的补充责任 | 可追偿 |
看这张表能发现一个规律:越是「管人」的主体,法律给的免责空间越小,给的追偿权越多。用人单位的责任几乎无法免除,但追偿权写得很明确;学校的责任可以用「已尽职责」推翻,但没有追偿权。
二、为什么这一章最厚
三个原因。
第一,主体多。一般侵权只有两方:加害人和受害人。这一章出现了监护人、受托监护人、单位、用工单位、派遣单位、接受劳务方、定作人、承揽人、网络用户、平台、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学校、第三人——一个案子可能牵出五六个主体。
第二,每一类都要处理内部关系。对外怎么赔是一层,对内怎么分是另一层。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都写了追偿,这是「先对外、再对内」的两段式结构。
第三,要衔接特别法。学校责任衔接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网络侵权衔接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机动车一章又衔接道路交通安全法。法条本身要写得抽象,才能装下这些特别规定。
理解这一点,读这一章就不会觉得零碎。它其实是一张「主体→归责→追偿」的三维表,按主体查行,按归责查列。
三、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孩子闯祸,先找监护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第二款:有财产的,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两个要点。
第一,监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孩子有没有错、监护人有没有错,都不影响「先由监护人赔」这个结论。尽到职责只能「减轻」,不能免除。这一条在全编里是很硬的一条,理由是社会政策:受害人不能因为加害人是孩子就拿不到赔偿。
第二,赔偿顺序。孩子自己有财产的(继承所得、稿酬、比赛奖金、赔偿所得),先从他自己的财产里出,不够的监护人补。这一款常被忽略,实务中原告可以直接申请查孩子的财产状况,被告方则要注意举证责任在谁——主张「先从本人财产支付」的一方要证明孩子有财产。
这一条管的场景,在实务中还有一个专门的去处:监护人标签下几十篇都是这类纠纷,从孩子在商场推倒货架到打伤同学,处理思路一致——先找监护人,再谈减责。
八周岁是分界线。八周岁以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者在监护人责任上没区别,但在学校责任上区别很大,后面第十四、十五节会讲。孩子在小区里伤了人谁赔讨论的是受害一方,反过来加害一方走的就是这一条。
四、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把孩子托给别人带
这一条不在本篇的法条块里单独列出,但它很实用:监护人把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仍然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核心是「委托不免责」。父母外出打工,把孩子交给祖父母、亲戚、邻居照看,孩子伤了人,父母仍是第一责任人。受托人只有在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是按份的相应责任,不是连带。
什么是受托人的过错?明知孩子有攻击倾向还不加看管、把孩子单独留在危险场所、让孩子操作危险工具。举证责任在原告。
这一条与前一条的关系要说清:前一条解决「监护人赔不赔」,这一条解决「受托人要不要一起赔」。两条并用时,监护人是主责,受托人是补充性的按份责任。
五、第一千一百九十条:晕倒撞了人,算不算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两款,处理的是「人失去控制」这种特殊状态。
第一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担责;没有过错的,根据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第二款: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导致失去控制的,应当担责。
第一款的关键是「暂时」和「过错」。癫痫发作、低血糖晕倒、突发性脑供血不足,属于典型。有过错,比如明知自己有发作史还开车、还操作机器,要担责;没有过错,不担责,但要「适当补偿」——这是公平分担的思路,全编唯一一处把它写进具体条文的地方。补偿考虑的是双方经济状况,不是损失全额。
第二款把醉酒单列,是因为醉酒是自陷行为。喝醉之前人是清醒的,选择喝,就要为之后的行为负责。这一款在打架、闹事、酒后驾车一类案子里用得非常频繁,喝醉酒打人、失去意识伤人责任怎么算把两款的适用条件拆开讲过。
六、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员工闯祸,单位兜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款两句: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个技术点必须掌握。
第一,「执行工作任务」是分水岭,不是「上班时间」。员工在上班时间干私活撞了人,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下班后按领导要求送文件,属于。判断标准看三样:是否以单位名义、是否为了单位利益、是否在单位授权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对「与执行工作任务相关」的活动有更细的界定。
第二,追偿限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追偿,这是为了保护员工——单位从经营中获益,也要承担经营带来的风险。这一点常被单位误解,以为赔了就能全扣员工工资。
第三,劳务派遣是「用工单位担责、派遣单位按过错担责」。用工单位不能以「人不是我的」推脱,派遣单位也不能以「人已经派出去了」免责,但派遣单位的责任是「相应的」,不是连带。
七、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的劳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款管三件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接受方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方追偿;提供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按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款管第三人: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受损,提供方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请求接受方补偿;接受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一条与上一条的区别,在于「个人之间」还是「单位与个人之间」。请个阿姨打扫卫生、找个师傅装空调、雇个临时工搬货,都算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公司雇员工,走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自己受伤那一句是重点:按双方过错分担,不是工伤保险那套无过错补偿。所以临时工受伤,能不能拿到赔偿、拿多少,取决于双方过错比例,家政服务人员在客户家造成损失该谁赔从雇主角度讲过,反面就是工人受伤的角度。
还有一点容易忽略:这一条的「劳务关系」不包括承揽。装空调的师傅自带工具、自己安排时间、按件收费,通常被认定为承揽而非劳务,责任规则完全不同——下一条。
八、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定作人只在三种过错下担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个过错:定作(要求做的东西本身有危险)、指示(让对方违章作业)、选任(明知对方没资质还交给他)。三种都不存在,定作人就不担责。
这条规则的现实意义,是区分「包工」与「雇工」。请装修公司、请包工头,一般是承揽;直接雇人干一天活,一般是劳务。承揽关系下业主的责任轻得多,所以装修合同、承揽合同的写法直接影响出事后的结果。
最典型的场景是高空作业。业主找没有高空作业资质的个人擦玻璃、装空调,工人坠楼,业主因选任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找的是有资质的公司,工人是公司员工,业主一般不担责,责任回到公司。装修维修找了个包工头出了事故谁负责用几个真实案子把三档过错分开了。
九、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的一般条
一句话: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网络侵权的一般条款,后面三条是具体程序。它的作用是把网络空间拉进侵权法,明确「在网上骂人、造谣、盗图、卖假货」与线下一样要担责。
「利用网络」这四个字,重点在行为方式,不在主体身份。发帖、直播、短视频、评论区、私信、群聊,都算。平台自己发的内容,平台是发布者;用户发的内容,平台是服务提供者,两套规则不同。
这一条的「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指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里的特别规则。写起诉状时,一般条加特别条一起引,比较稳妥。
十、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与删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款,构成「通知→删除」规则的核心。
第一款给权利人一个权利: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要包含两样东西: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缺少任何一样,平台可以不理。
第二款给平台一个义务:接到通知后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注意是扩大部分,不是全部。
第三款给权利人一个反向责任:因错误通知造成用户或者平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三款连起来是一个很精巧的平衡:给权利人快速止损的通道,给平台免责的通道,给被误伤者索赔的通道。
实务中最容易出错的是「通知」的写法。只写「这个帖子侵权,请删除」,没有具体链接、没有权利证明,平台多半不理,法院也不会认定平台「接到通知」。规范做法是列明每一条侵权内容的链接、逐条说明侵权理由、附权属证明和身份材料。网络平台接到侵权通知不删除要担责吗给了一份可用的通知模板思路。
十一、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反通知与恢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两款。第一款: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平台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同样需要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第二款:平台接到声明后,转送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投诉或者起诉;平台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的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这一条是给被投诉方的救济通道。没有它,任何人发一封通知就能让对手的内容消失,成本太低。
「合理期限」法律没写死。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是十五天,民法典沿用「合理期限」的表述,实践中多按十五天掌握。
程序上有个细节:平台终止措施之后,权利人再想删,只能走诉讼或者行政投诉。所以权利人收到反通知后,要么在期限内起诉,要么接受内容恢复。拖着不理,等于放弃。
十二、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是「避风港」的例外,也叫红旗规则。判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务中看几个因素:侵权内容是否明显(热播剧整集上传、知名商标公然仿冒);是否被反复投诉;平台是否做过推荐、编辑、排行;是否从中直接获利。
「应当知道」不等于「应该审查」。平台没有事前审查全部内容的义务,但如果内容像一面红旗一样显眼,就不能装作看不见。
这一条与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分工要清楚:前者是「我没收到通知但我知道」,后者是「我收到了通知却不动」。两条都能成立时,连带责任的范围不同——前者是全部损害,后者是扩大部分。网络平台上的侵权内容平台是否需要担责对两套路径做了对比。
十三、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与补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两款。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两个概念要分清。
第一,义务范围。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硬件和软件:地面防滑、护栏牢固、监控有效、照明充足、警示标志、安保人员、应急预案、事后救助。判断标准是「合理限度」,不是无限责任。顾客自己喝醉摔下楼梯,商场有护栏有警示,一般不担责。
第二,补充责任。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不是连带,是「相应的补充」。含义是:先找第三人,第三人赔不了的部分,在经营者过错范围内补。这个顺序对受害人很重要——不能跳过第三人直接要求经营者全赔,但第三人找不到、赔不起时,补充责任就是实际可执行的路径。
这一条是商场、酒店、健身房、演唱会、景区的常客,也是补充责任这个标签下最常见的类型。演唱会扔一根荧光棒为什么可能被处罚那类事件之后,主办方的安保义务被反复讨论;下雨天车库积水摔伤、电梯困人、树木倒伏砸车,走的都是这一条。
十四、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八周岁以下的孩子在学校受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
关键词是「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在学校:学校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职责,拿不出来就赔。这一条对八周岁以下的孩子保护力度最大。
为什么这样设计?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说不清事情经过,让家长举证学校哪里做错了,几乎不可能。所以法律把举证责任倒过来。
学校能拿出的证据包括:日常安全教育记录、值班巡查记录、监控录像、事发后的处置记录、设施设备的检验报告。这些东西平时不觉得有用,出事时就是免责的关键。
范围和例外也要注意:「学习、生活期间」包括上课、课间、午休、集体活动、校车接送;不包括放学后被家长接走之后。学生自行离校发生事故,学校是否担责,要看管理是否有疏漏。
十五、第一千二百条:八周岁以上的孩子,举证责任换边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与上一条只差一个年龄段,举证责任却完全相反:这里要由受害方证明学校「未尽职责」。原因同样是认知能力——八周岁以上的孩子能陈述经过,家长也有能力收集证据。
这一条与上一条的差别,是这类案子最容易打错的地方。同样的摔伤,七岁的孩子在学校,学校要自证清白;九岁的孩子在学校,家长要证明学校有错。一个字的年龄差,胜负可能颠倒。
「教育、管理职责」的具体内容,可以参考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列举的十二种学校担责情形和六种学校免责情形,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校园安全的规定。体育课、实验课、军训、春游、运动会,是事故高发场景。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一定担责吗按场景做了梳理,体育课受伤能不能算自甘风险讨论的是另一个交叉点。
十六、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校外人员进校伤了孩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层结构:第三人主责、学校补充、学校可追偿。与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补充责任是同一种思路。
典型场景:校外人员闯入校园伤人、校门口发生冲突波及学生、校外车辆冲进校园。学校的「管理职责」包括门禁、登记、安保人员配备、外来人员管理、周边环境排查。
补充责任的执行顺序,是这类案子的关键。受害人应先向第三人主张,第三人无力赔偿的部分,再要求学校在其过错范围内补充。实务中经常出现第三人是无业人员、无赔偿能力的情况,这时学校的补充责任就成了唯一现实来源。
与前两条合起来看,学校责任的三条形成一个完整的矩阵:孩子在校自己受伤(按年龄分两条),第三人致害(一条)。三条都围绕「教育、管理职责」这四个字,写作时的论证重心就在这里。
十七、小结:一张主体对照表
把十四条压成一张表,遇到案子先对号。
| 场景 | 找谁 | 依据 | 抗辩要点 |
|---|---|---|---|
| 未成年人伤人 | 监护人 |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 已尽监护职责可减轻 |
| 托管期间伤人 | 监护人为主,受托人有过错按份 |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 受托人过错 |
| 突然失去意识伤人 | 本人,无过错则适当补偿 |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 有无过错、经济状况 |
| 员工执行任务伤人 | 用人单位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 是否执行工作任务 |
| 派遣员工伤人 | 用工单位,派遣单位按过错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 派遣单位过错 |
| 个人劳务伤人 | 接受劳务一方 |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 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追偿 |
| 承揽人伤人 | 定作人仅在三种过错下担责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 定作、指示、选任 |
| 网上被侵权 | 发布者;平台按通知或明知的规则 |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 通知是否合格、是否及时 |
| 场所内受伤 | 经营者、管理者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 是否尽合理限度义务 |
| 八周岁以下在校受伤 | 学校 |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 学校自证已尽责 |
| 八周岁以上在校受伤 | 学校 | 第一千二百条 | 家长举证学校有过错 |
| 校外人员进校伤人 | 第三人为主,学校补充 |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 学校管理职责 |
这张表不能替代具体分析,但能保证第一步不找错人。找错主体,后面所有举证都是白费。
十八、接着看
往上读母篇九十五条七千二百零九字,那里讲归责三原则;赔多少由损害赔偿的九条回答。产品责任与机动车两章另有一篇,按物的链条排赔付顺序,本文不重复。
主体这条线还可以接着走:员工受伤与第三人侵权的交叉看工伤与第三人侵权赔偿,骑手撞人看骑手送餐撞了人平台还是个人赔,家政场景看家政服务人员在客户家造成损失该谁赔。
词条上,监护人责任、个人劳务责任、定作人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都有单独条目;按类目翻去侵权责任类目,校园场景去教育校园类目。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现行文本逐条解读,该编共十章九十五条、七千二百零九字。本篇解读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共十四条一千五百四十五字,条均一百一十点三六。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