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摔倒谁负责?先给结论:不是“在店里摔了就店家全赔”,也不是“自己摔的自己认”。判断标准是经营者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地面是否防滑、有没有警示、是否及时清理和救助;同时也要看顾客自己有没有过错,双方按过错分担。
先说结论
① 经营者、管理者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② 判断标准是“合理限度”: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巡查清理、及时救助,四个环节看有没有做到。
③ 因第三人行为致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④ 顾客自己有过错(看手机、奔跑、翻越围栏),可以减轻经营者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⑤ 赔偿项目与一般人身损害相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严重的可主张精神抚慰金。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一条管两类主体: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前者如商场、酒店、银行、车站;后者如马拉松、庙会、展销会的举办方。
二、四个要件:逐项对照
| 要件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① 属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或群众性活动 | 对外营业、允许公众进入,或组织了群体活动 | 受害人:现场照片、消费记录、活动海报 |
| ②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设施缺陷、无警示、未及时清理、未救助、安保缺失 | 受害人:现场照片、监控、证人、报警记录 |
| ③ 造成损害 |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 受害人:病历、票据、鉴定意见 |
| ④ 义务缺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 若尽到义务,损害可以避免或减轻 | 受害人:时间线、现场状态证据 |
三、“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指什么
法院通常从四个方面看:
(一)设施、设备安全。 地面是否防滑、台阶是否有警示条、扶梯是否定期检修、护栏高度是否达标、灯光是否足够。
(二)警示与提示。 刚拖完地有没有“小心地滑”牌、施工区域有没有围挡、湿滑区域有没有隔离。
(三)巡查与清理。 有没有保洁巡查记录、漏水积水是否及时处理、通道堆物是否清理。
(四)救助与处置。 摔伤后有没有第一时间救助、是否拨打 120、是否保存监控。
义务有“合理限度”,不是无限的:不可预见、无法控制的突发犯罪、地震等,一般不构成未尽义务。判断时看同类经营者在该场景下的通常做法。
四、边界:这些情况经营者不赔或者少赔
| 情形 | 处理 | 依据 |
|---|---|---|
| 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不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
| 顾客自身有过错 | 减轻经营者责任(如看手机、奔跑、穿高跟鞋在湿滑区快走)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
| 损害由第三人造成 | 第三人承担;经营者未尽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 |
| 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文体活动 | 自甘风险,其他参加者不担责,除非故意或重大过失 |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
|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 视义务履行情况免责或减责 | 第一百八十条 |
| 进入非公共区域(员工通道、封闭施工区) | 可能构成自陷风险或非法进入,责任相应减轻 | 审判实践 |
| 无消费的单纯进入者 | 仍受安全保障义务保护,不因未消费而免除 | 审判实践 |
五、赔偿怎么算:按人身损害项目走
赔偿项目适用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构成伤残的加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死亡的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严重后果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实务中通常按过错比例分担。举两个常见比例:
- 地面湿滑、无警示,顾客正常行走:经营者可能承担 70%–100%;
- 地面有警示,顾客奔跑或看手机:经营者可能承担 30%–50%,顾客自担其余。
比例由法院根据证据裁量,没有固定公式。
六、怎么办:摔倒后的六件事
- 别急着走:现场拍照(地面状况、警示牌、灯光、台阶),录视频,记住时间地点。
- 要求保存监控:很多场所监控只保留 7–30 天,当场要求调取或报警由警方调取。
- 找目击者:留联系方式,必要时请其出庭。
- 及时就医:病历要写清受伤原因与部位;后续复查记录一并保留。
- 书面沟通:向经营者发函或通过客服渠道投诉,保留记录;有保险的同步报案。
- 起诉:被告列经营者、管理者;第三人侵权的同时列第三人。管辖按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七、条文关系网
| 条文 | 作用 | 与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关系 |
|---|---|---|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 过错责任一般条款 | 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过错责任 |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 过失相抵 | 顾客有过错时减责 |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 自甘风险 | 文体活动场景 |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 赔什么 |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 精神损害赔偿 | 严重伤害 |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 | 校园场景的特别规则 |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 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 | 校园场景 |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 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 与第二款同理 |
八、常见误区
- “在店里摔了就是店家全责”——错,要看是否尽到义务,以及顾客自身有没有过错。
- “没消费就不受保护”——错,进入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即受安全保障义务保护。
- “贴了免责告示就没责任”——错,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通常无效(第四百九十七条)。
- “监控没了就没办法”——不一定,可以用证人、报警记录、现场照片、就诊时间推定。
- “只有摔伤才能赔”——财物被抢、被打,经营者安保缺失也可能承担补充责任。
九、常见问题
商场说“是你自己不小心”,怎么办?
把举证重点放在场所状态:地面是否湿滑、有没有警示、是否有清理记录。顾客的过错只影响比例,不免除经营者的义务。
被第三人撞倒,告谁?
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起诉时可以把两者都列为被告,便于执行。
补充责任是什么意思?
先由第三人赔;第三人赔不了的部分,由未尽义务的经营者在其过错范围内补充赔偿。经营者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老人、儿童摔倒,标准一样吗?
注意义务更高。对老人、儿童可能进入的区域,经营者应设置更明显的警示和防护;但受害人自身或监护人有过错的,仍可减轻责任。
- 现场证据第一:地面状态、警示牌、监控,越早固定越好;
- 比例不是全有全无:多数案件按过错分担;
- 第三人侵权别只告店家:补充责任有顺位,第三人仍是第一责任。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在商场、宾馆摔倒,看经营者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按过错赔,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先赔、经营者补充。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