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摔倒谁负责?先给结论:不是“在店里摔了就店家全赔”,也不是“自己摔的自己认”。判断标准是经营者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地面是否防滑、有没有警示、是否及时清理和救助;同时也要看顾客自己有没有过错,双方按过错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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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经营者、管理者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② 判断标准是“合理限度”: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巡查清理、及时救助,四个环节看有没有做到。

③ 因第三人行为致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④ 顾客自己有过错(看手机、奔跑、翻越围栏),可以减轻经营者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⑤ 赔偿项目与一般人身损害相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严重的可主张精神抚慰金。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一条管两类主体: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前者如商场、酒店、银行、车站;后者如马拉松、庙会、展销会的举办方。

二、四个要件:逐项对照

要件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① 属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或群众性活动对外营业、允许公众进入,或组织了群体活动受害人:现场照片、消费记录、活动海报
②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设施缺陷、无警示、未及时清理、未救助、安保缺失受害人:现场照片、监控、证人、报警记录
③ 造成损害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病历、票据、鉴定意见
④ 义务缺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若尽到义务,损害可以避免或减轻受害人:时间线、现场状态证据

三、“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指什么

法院通常从四个方面看:

(一)设施、设备安全。 地面是否防滑、台阶是否有警示条、扶梯是否定期检修、护栏高度是否达标、灯光是否足够。

(二)警示与提示。 刚拖完地有没有“小心地滑”牌、施工区域有没有围挡、湿滑区域有没有隔离。

(三)巡查与清理。 有没有保洁巡查记录、漏水积水是否及时处理、通道堆物是否清理。

(四)救助与处置。 摔伤后有没有第一时间救助、是否拨打 120、是否保存监控。

义务有“合理限度”,不是无限的:不可预见、无法控制的突发犯罪、地震等,一般不构成未尽义务。判断时看同类经营者在该场景下的通常做法。

四、边界:这些情况经营者不赔或者少赔

情形处理依据
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顾客自身有过错减轻经营者责任(如看手机、奔跑、穿高跟鞋在湿滑区快走)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承担;经营者未尽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
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文体活动自甘风险,其他参加者不担责,除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视义务履行情况免责或减责第一百八十条
进入非公共区域(员工通道、封闭施工区)可能构成自陷风险或非法进入,责任相应减轻审判实践
无消费的单纯进入者仍受安全保障义务保护,不因未消费而免除审判实践

五、赔偿怎么算:按人身损害项目走

赔偿项目适用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构成伤残的加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死亡的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严重后果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实务中通常按过错比例分担。举两个常见比例:

  • 地面湿滑、无警示,顾客正常行走:经营者可能承担 70%–100%;
  • 地面有警示,顾客奔跑或看手机:经营者可能承担 30%–50%,顾客自担其余。

比例由法院根据证据裁量,没有固定公式。

六、怎么办:摔倒后的六件事

  1. 别急着走:现场拍照(地面状况、警示牌、灯光、台阶),录视频,记住时间地点。
  2. 要求保存监控:很多场所监控只保留 7–30 天,当场要求调取或报警由警方调取。
  3. 找目击者:留联系方式,必要时请其出庭。
  4. 及时就医:病历要写清受伤原因与部位;后续复查记录一并保留。
  5. 书面沟通:向经营者发函或通过客服渠道投诉,保留记录;有保险的同步报案。
  6. 起诉:被告列经营者、管理者;第三人侵权的同时列第三人。管辖按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七、条文关系网

条文作用与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一般条款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顾客有过错时减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文体活动场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赔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严重伤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校园场景的特别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校园场景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与第二款同理

八、常见误区

  1. “在店里摔了就是店家全责”——错,要看是否尽到义务,以及顾客自身有没有过错。
  2. “没消费就不受保护”——错,进入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即受安全保障义务保护。
  3. “贴了免责告示就没责任”——错,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通常无效(第四百九十七条)。
  4. “监控没了就没办法”——不一定,可以用证人、报警记录、现场照片、就诊时间推定。
  5. “只有摔伤才能赔”——财物被抢、被打,经营者安保缺失也可能承担补充责任。

九、常见问题

商场说“是你自己不小心”,怎么办?

把举证重点放在场所状态:地面是否湿滑、有没有警示、是否有清理记录。顾客的过错只影响比例,不免除经营者的义务。

被第三人撞倒,告谁?

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起诉时可以把两者都列为被告,便于执行。

补充责任是什么意思?

先由第三人赔;第三人赔不了的部分,由未尽义务的经营者在其过错范围内补充赔偿。经营者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老人、儿童摔倒,标准一样吗?

注意义务更高。对老人、儿童可能进入的区域,经营者应设置更明显的警示和防护;但受害人自身或监护人有过错的,仍可减轻责任。

注意避坑
  • 现场证据第一:地面状态、警示牌、监控,越早固定越好;
  • 比例不是全有全无:多数案件按过错分担;
  • 第三人侵权别只告店家:补充责任有顺位,第三人仍是第一责任。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在商场、宾馆摔倒,看经营者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按过错赔,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先赔、经营者补充。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