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雪结冰摔了跤,谁有清扫义务、谁来赔?——先给结论。核心是“安全保障义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谁负责扫,要看这块地归谁管:小区里的道路、单元门口、地下车库坡道归物业服务人,商场门口与停车区归经营场所管理者,市政道路、人行道、过街天桥归市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卫作业单位,自家门前和私有场地归所有人、使用人。没清扫、没警示、没撒融雪剂,导致您摔伤,管理者就要担责;但您自己不小心的部分,法律也会让您自担一部分。“雪太大来不及扫”也不是万能挡箭牌,下面一层层讲。
一、核心规则: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安全保障义务
结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雪天摔伤能不能索赔,首先要落到“这个地方归谁管”上。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安全保障义务”,在雪天主要体现为三件事:
- 及时清除冰雪:对人流必经的道路、出入口、坡道、台阶进行清扫、铲冰;
- 采取防滑措施:在易滑区域铺设防滑垫、撒融雪剂或者防滑沙,对结冰处及时处理;
- 设置警示提示:对一时无法清除、确实存在湿滑风险的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提醒行人绕行或者注意。
这三件事做到位,管理者就有较大机会免责;一件都不做,责任基本跑不掉。判断标准是“合理”,不是“绝对不滑”:法律不要求地面一点冰都没有,但要求管理者对看得见的滑倒风险动点手、出点力。
二、谁负责扫:按场景分工,别找错人
结论:小区、商场、市政道路、自家场地、机关学校医院,各自管好自己的区域,谁管理谁清扫。
这类纠纷里,第一步常常是“找对被告”,因为不同的地归不同的主体管:
- 小区内的道路、单元门口、地下车库坡道:由物业服务人依物业服务合同和安全保障义务负责清扫、撒融雪剂、设警示。业主交了物业费,物业对公共区域就有基本的维护和管理义务;
- 商场、超市门口与停车区:由经营场所的管理者负责。这些区域是它经营、吸引客流的地方,属于它的管理范围;
- 市政道路、人行道、过街天桥:一般由市政管理部门或者承担环卫作业的单位负责,具体按您当地的规定。扫雪责任的具体划分,各地会有相应的规定和分工;
- 自家门前、私有场地:由所有权人、使用人负责;即便对私有场地内发生的事故,对进入其场地的人仍然负有合理的提示义务;
- 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院落:由该单位的管理者负责。
给您一个实操提示:摔伤后先弄清“这块地归谁管”——是小区内部还是市政道路,是商场红线内还是公共人行道,弄错了对象,可能白跑一趟。拿不准的,可以向社区、物业、市政热线确认,也可以先保留证据、事后再确定责任主体。
三、怎么证明对方没尽义务:过错与举证
结论:受害人要证明在该场所受伤且管理者未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管理者要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最终落在“有没有过错”上。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放到雪天摔伤的场景,受害人这边要证明两件事:一是在这个场所、这个位置摔伤的事实;二是管理者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没清扫、没撒融雪剂、没设警示。而管理者要抗辩,就得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有清扫记录、有撒融雪剂的作业凭证、有警示标识的照片。
实践中,这类案子往往围绕两个问题争:一是“冰面在那儿存在了多久”,二是“管理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却没处理”。如果您能证明这块冰“存在了很久”,而管理者一直没管、没警示,那么对方“已尽义务”的说法就很难站住脚。反过来,如果刚下完雪、管理者正在清扫或者已经撒了融雪剂、也设了警示,责任就会明显减轻。所以现场证据和“时间线”证据,是双方角力的重点。
四、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的,赔偿减轻
结论: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责任不会只算在管理者一头。依照法律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意思是您自己那份不小心,会相应扣减对方的赔偿比例。常见的情形包括:
- 明知路面结冰还奔跑、追赶,或者穿高跟鞋、鞋底不防滑仍快速行走;
- 一边走一边低头看手机,没有注意脚下的湿滑和警示;
- 无视围挡和警示,执意进入已经封闭、正在处理的区域;
- 在明显危险的位置停留、拍照、嬉戏。
要提醒的是:减轻不等于免除。即便您自己也有疏忽,只要管理者没尽到义务,它该担的那部分责任依然存在;同样,管理者也不能拿“您自己不小心”当挡箭牌,把该赔的推得干干净净。所以与其争论“谁错得更多”,不如把双方的行为都用证据固定下来,让责任划分有据可依。
五、“雪太大来不及扫”能免责吗:抗辩怎么破,证据怎么留
结论:持续降雪中未及清扫可以理解,但雪停后长时间不清扫、不设警示、不撒融雪剂,明显未尽义务;预警发布后也应提前准备。
管理者最常用的抗辩是“天气原因,属于不可抗力”。这句话有一定道理,但用得太满就站不住:在持续降雪的过程中,确实做不到即时清扫、路面随时干净,这段“正在下雪、正在处理”的时间可以理解;但雪停之后长时间不清扫、不撒融雪剂、不设警示,就不是“来不及”,而是“没尽责”。而且,在气象预警发布之后,管理者本就应当提前准备人力物资,“没预料到”很难成为说辞。所以这类抗辩能不能成立,关键看“雪的时段、处理的时段、有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这条时间线。
给您的取证清单:
- 拍现场,第一时间拍:伤者摔倒的位置、结冰或者积雪的范围、有没有警示标识、周边环境,照片和视频最好带时间信息;同时拍下缺失警示的完整画面,别只拍特写;
- 伤口与就医:受伤部位的照片、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记录、费用票据;
- 找“长期没清理”的线索:门禁记录、监控探头位置、向物业或者管理方报修与投诉的记录,以及邻居、保洁、其他住户的证言——能证明“这块冰存在了很久没人管”的,最有价值;
- 确认管理主体:弄清这块地归谁管,保留缴费、物业合同等能反映管理关系的材料。
维权路径上,通常是“先协商、再起诉”:协商时把证据摆出来,把索赔项目列清楚;谈不拢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负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者列为被告。情况复杂的,建议尽早咨询执业律师,别让关键证据随着冰雪一起化掉。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下雪结冰摔伤,核心是安全保障义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198条)。谁负责扫按场景分工:小区道路、单元门口、车库坡道归物业服务人,商场门口与停车区归经营场所管理者,市政道路、人行道、过街天桥归市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卫作业单位,自家场地归所有人、使用人,机关学校医院等归单位管理者。责任落在过错上:受害人要证明在该场所受伤且管理者未采取必要防滑措施,管理者要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1165条);受害人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持续降雪中未及清扫可以理解,但雪停后长时间不清扫、不设警示、不撒融雪剂,明显未尽义务。延伸阅读可参阅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经营者责任如何认定?、孩子在小区里受伤,物业要负责吗?与共用通道、公共设施致人受伤,责任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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